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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八家将之社会新闻探讨青少年帮派犯罪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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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從八家將社會新聞探討青少年參與組織犯罪問題1林 貞 吟 、 2李 煥 元1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技職教育研究所 研究生 .tw2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技職教育研究所 研究生 .tw一、前言:八家將社會新聞幫派聚眾、暴力打架、中輟生等字眼是現今少年八家將給一般大眾的既定印象,然而早期社會,傳統家將團皆屬於社區共識的非職業性質,青壯年藉陣頭來鍛鍊身心,在廟會活動表演,操演內容具驅邪、祈福之任務;如今,隨著時代變遷,家將團有領薪、供人差請的職業團紛紛出現,表演地點也從單純的廟會活動擴展至各種場合,如:選舉造勢、舞台表演等(王雅莉,2002;黃福坤,2006) ,這些變遷並非全都是負面的轉變,只是家將團成員多為血

2、氣方剛甚至是尚在就學中的青少年時,卻因參與陣頭而衍生缺課、參與幫派等問題,或是因為中輟而加入家將團,甚至為了參加家將團而中輟學業的惡性循環,使得現在的家將團常與犯罪名詞連結,早已讓社會大眾忽略了八家將傳統文化藝術之美,轉念為青少年幫派組織犯罪的來源之一。暴力討債集團竟然吸收國中生加入,糾眾在大街上飆車還幫賭場圍事! 如果欠債被害人還不出錢,就派 10多人拿棍棒砸店、恐嚇。警方調查發現主嫌以八家將陣頭名義吸收未成年少年當小弟,還訂做幫派制服,並提供毒品安非他命及 K他命給他們吸食,警方收網逮獲 12名嫌犯發現其中 5名都未成年,年紀最小僅有 15歲就讀國中三年級,其中更不乏中輟生。青少年誤觸法網

3、,現在賠上了自己的大好前程。 (台視新聞,2012)假廟會陣頭賣毒、暴力討債通通都來:高雄市警方在小港破獲販毒、暴力討債集團,這個不法集團以一處廟宇為據點,利用廟會陣頭及八家將名義吸收青少年加入幫派,從事販毒、暴力討債等情事。平實承租汽車旅館供手下居住,供給三餐和毒品,成員如果想脫離幫派組織,楊姓嫌犯等人就會以電擊棒、木棍等恐嚇圍毆。 (中廣新聞,2012)宣揚神威的八家將也染毒!一群由青少年組成的八家將,昨天由中部分乘兩輛遊覽車準備南下參加比賽,為了在表演時助興,竟然集體在車上吸毒;警方表示,這七十九人中有四十六人未成年,分別來自彰化、南投、台中縣市,多半是中輟生,年紀最小的只有小學六年級,

4、其中還有一名強盜、毒品通緝犯簡呈祥(廿四歲)。他們被帶回警局驗尿時,有的身上還穿著表演服裝,臉上畫著大花臉,並露出大面積的刺青。(中時電子報,2007)將上述社會新聞對照傳統社會中積極正面的家將團形象,可知民間習俗中的的家將團隨著時代變遷,已經導向與傳統習俗截然不同的發展,糾眾拚場面的意圖似乎大過以往驅邪、祈福的本意,;上述之集體吸毒新聞也不禁令人懷疑本該是驅魔的神將,竟然需藉著吸毒來增加神力?使得八家將團的負面形象又再添一筆。本篇擬就八家將團與幫派組織犯罪之關係、青少年參與組織犯罪之原因以及預防和介入方法等層面來探討青少年參與組織犯罪問題。二、八家將團與幫派(Gang)組織犯罪(一)幫派與組

5、織犯罪幫派是一群人聚集在一起,從事偏差或犯罪活動之團體(鄭瑞隆,1999) 。Haskell 和 Yablonsky(1982 )定義幫派的三個標準為:社會性( social) 、違法行為(delinquency )以及暴力(violence ) (引自 Shirley R. L., Dhyan. L., Charles. M. A., 1993) 。然而,幫派(Gang)在早期之意義並不具有邪惡或犯罪之內涵,相反地,其含有朋友或親近夥伴的意思。隨著時代變遷與演進,幫派因涉及各項非法行為與犯罪活動,乃逐漸出現於刑事司法文獻中(蔡德輝、楊世隆,2000) (引自程敬閏,2003) 。台灣之組織犯

6、罪防制條例第二條將國內幫派做以下之定義: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因此如果組織所從事活動只具有集團性及習常性,尚不能稱為犯罪組織,其成員之行為需涉及經常行使脅迫或暴力,才可稱為犯罪組織(程敬閏,2003) 。(二)八家將團與組織犯罪民間宗教早已內化成為國人現實世界裡重要的生命憑藉,以青少年為主體的八家將宮廟文化,所回應的是早期農業社會裡農村聚落一種社區照顧的型態(王順民,2007),八家將團有 4人或 6人、8 人、10 人、12 人成陣,演變至今甚至 16人、32 人成陣的都有(吳秉憲,20

7、01)。既稱之為團,勢必要有人統籌集合成員,管理練習時間、角色分配、規劃隊形變化等相關事宜,由此看來,八家將團已達到我國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二條之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的集團性標準;另家將團表演的招式、陣勢需要許多時間培養默契、練習步伐、操弄武器招式、變化隊形等,也達到常習性的標準,也就是說八家將團本身的確是個組織活動,但有無牽涉到組織犯罪,就要看家將團團員是否涉及不法之脅迫、暴力行為。如果組織中,成員私底下有與家將團無關的非法行為,並不屬於組織犯罪;但是,若家將的領導者要求成員們從事非法行為,或涉及吸毒、暴力討債等的不法行為,則為組織犯罪。本該提供年輕族群宣洩、尋求認同的穩定功能之宮廟文化,

8、本身也隨著社會變遷,在宗教失去制約力量之後,讓包括嗑藥、吸毒乃甚至於搶劫、犯罪等等的非法行為,成為同儕互相模仿學習的從眾行為(王順民,2007)。吳秉憲(2001)認為八家將活動質變,甚至受社會鄙視的困境,原因有: 1.參與者多為中輟生參與八家將的青少年在學校中多半是不受重視的邊緣學生或是中輟生,他們在複雜的陣頭環境中,容易學到一些不良的嗜好與習慣,如:抽煙、喝酒、嚼檳榔、涉足不正當場所等(蔡慧敏,2001)。 2.幫派介入許多幫派組織會從家將團中吸收成員,因此一般大眾把八家將當做是不良少年聚集的場所。由於青少年血氣方剛、容易受人唆使,因此造成許多青少年圍毆流血事件都跟八家將幫派有關。3.許多

9、家將團已缺乏嚴整的紀律上述兩種情形的交互影響,使得如今八家將成員刺青紋身、開面(畫上花臉)後抽煙、嚼檳榔、講粗話等有違傳統紀律情形時有所見;那些不喜歡讀書的青少年、學童將家將團當作逃避課業的庇護所,藉著法器當逞兇鬥狠,降低了八家將在民俗文化的藝陣地位。4.社會對八家將組織不瞭解由於八家將團體的排外性,且在宗教意涵之外還帶有濃厚的神秘色彩,使社會大眾無法清楚瞭解八家將組織,了解組織內的運作,加上不同將團間糾眾拚場面的既定印象,容易造成偏見。(三)組織犯罪類型Cloward & Ohlin 指出青少年成功向上機會受阻之後,會加入三類集體幫派類型(引自蔡德輝、楊士隆,2003):1.犯罪型幫派:少年

10、參與犯罪幫派視為走向成人犯罪之前哨,犯罪前輩傳授犯罪技巧,使得少年學會了許多經營犯罪生涯之技術。2.衝突型幫派:此類型幫派藉使用暴力,促使幫派成員獲取身分地位,獲取他人之尊敬。亦即幫派青少年習得以暴力奪取權位之不良行為。3.退縮型幫派:少年無法以合法之手段獲取成功之目標,既不願也無法以激烈之手段(如搶劫)獲取目標時,所面臨之雙重失敗感,使青少年退縮至自己的世界,沉溺於藥物、酒精等,尋求心靈之慰藉。鄭瑞隆(1999)根據台灣幫派活動情況,提出台灣的幫派常介入的活動有以下之特性:1.保護特種場所,如色情酒廊、應召站、遊藝場等。2.設立討債公司,以暴力脅迫手段爲人討債,或設立地下錢莊施放高利貸。3.

11、介入並經營影藝事業,包場圍事或兼營色情仲介。4.敲詐勒索,強佔地盤並收取保護費,對公共工程進行圍標、綁標。5.以合法掩護非法,介入各種賭博、色情、販毒等。6.介入選舉及地方派系,從事綁樁、圍樁。綜合上述特性得知,組織犯罪類型常牽涉暴力、勒索、賭博、色情、販毒等犯罪行為。三、青少年參與組織犯罪之原因青春期少年正經歷血氣方剛、叛逆的階段,是因為反社會的個人叛逆行為而加入幫派組織,或是其他因素驅使他們加入,是此段主要探討的重點。以八家將為例,青少年加入八家將是受家將團內、外各種因素相互作用所產生的結果,家將團內對於青少年有人力上的需求,能提供青少年在家將團外無法滿足的需求;而家將團外的因素來則來自於

12、青少年自身、家庭、學校及所處的社會環境,青少年試圖在家將團內尋求團外無法滿足的需求,包括成就感、認同感與歸屬感等,因此家將少年與家將團是建立在互賴與供需的關係中(王雅莉,2002)。研究者就不同學者理論論述分析,推測青少年加入幫派組織從事犯罪行為的可能原因,分述如下:(一)從 Erikson 的心理社會階段(psychosocial stages)來看:12至 18歲的青少年處於認同凝固與角色混淆階段,他們在此階段受同儕的衝擊、狂熱的團體及崇拜、或是被通俗文化的偶像佔去心思(陳正文譯,1998)。由此看來,青少年可能由於同儕團體的邀約而加入組織,從中尋求角色的認同,隨著認同逐漸凝固之後,也逐漸

13、發展出對團體的忠誠,幫派成員使用完全付出(being down)來表示他們對組織的忠心,他們遵守沒有什麼事比幫派更重要的規範(Shirley R. L, et al, 1993)。(二)從 Maslow 的需求論來看:Maslow 認為愛與歸屬需求這個階段會產生於青少年期,這些需求可經由與朋友親密的關係或在團體裡良好的互動關係等許多方式來達成,尤其是以參加組織或社團的方式(陳正文譯,1998)。青少年藉由加入組織,熟識背景相似、志同道合的朋友,從中獲得歸屬感以及被保護的安全感;當組織成員遭受欺負時,其他組織成員也會幫忙出頭,這是成員加入組織的主因,但卻也是演變為非法行為的開端。(三)從 Bre

14、hm 的抗拒(reactance)理論來看:Brehn 提出心理抗拒的概念來解釋我們在失去控制或失去選擇自由時的某些反應,抗拒(reactance)是一種動機狀態,當人們覺得自由被削減或威脅時,便會激發這種狀態(引自楊語芸譯,1997)。當青少年在學校、家庭無法獲得成就感,遭受到更多不自由規定,因而抗拒家庭、校方的約束,加入看似自由的幫派組織。(四)觀眾的效應所得到的成就感:Floyd Allport(1920)創造社會助長(social faciliatation)一詞,是指他人的出現對於個體表現所產生的增進效果(引自楊語芸譯,1997)。當青少年加入組織之後,學習到組織裡穿特定服裝、說粗話

15、、暴力行為、集體械鬥等令同儕害怕、避而遠之的行為,增進幫派青少年之成就感,補足因學業低成就之無助感,因而更肯定加入組織所得之附加利益。另八家將畫上臉譜之後,令信眾感到敬畏的成就感,也是青少年加入八家將的原因之一(蔡慧敏,2001)。(五)從從眾(conformity)、順從(compliance)之心理來看:從眾(conformity)是指在沒有直接要求遵從團體時,對知覺到的團體壓力所做出的順應。順從(compliance)是指在有直接要求或人們同意下根據要求而行動的情境(引自楊語芸譯,1997)。青少年剛開始有可能在好奇心驅使下,由同儕帶入組織,在感受到組織團體的壓力及無法拒絕的從眾行為後,

16、也加入組織;剛開始也許僅順從組織,漸漸的,膽子與所得利益越來越大,也開始參與非法行為。(六)從 Bronfenbrenner 的生態系統理論(ecological system theory)來看:Bronfenbrenner 認為自然環境是影響發展中之兒童與青少年的主要來源,而此環境(自然生態)不只是個人被鑲入一層環境系統中,而是多層環境系統包涵:微視系統(microsystem)、中間系統(mesosystem)、外部系統(exosystem)、巨視系統(macrosystem )間,以複雜的方式直接或間接交互影響發展(林翠湄譯,1995;蔡慧敏,2001)。此論點從 Todd I.H.,

17、 J. David H., Ick-Joong. C., Karl G. H., Sara B. P. (2000)所提出的環境中影響一般及早期犯罪之危險因子(如表一)及蔡慧敏(2001)從生態系統的觀點解釋青少年加入家將團的生態環境,各個系統間的交互影響情形(如圖一)的研究中便可得出相關論證。表一: 一般及早期犯罪之危險因子個人 家庭 學校 同儕 社區男性 貧窮-低社經地位 a學業低成就 a 同儕排擠 鄰里不利條件早期攻擊/反社會行為/反抗 a缺少家庭管理/管教小孩方式 a與學校的鏈結弱/低教育期待/學業動機低 a涉及行為不良(反社會)之同儕 a鄰里解體(disorganization)過動

18、/注意力缺陷 a家庭及婚姻缺陷 a逃學 a 幫派成員 a 適合居住的住宅流動性接受風險 a 家長犯罪 缺乏規矩以及期待行為的定義有利於犯罪活動之鄰里條例和規範衝動 a 有利於暴力/反社會行為對於反社會行為規則的不適媒體描繪暴力的管教態度 當增強物質濫用 家庭破裂/親子關係疏離表一: 一般及早期犯罪之危險因子(續)個人 家庭 學校 同儕 社區對犯罪行為之偏好態度 a低智商 aa.可預測早期犯罪資料來源:Todd I.H., J. David H., Ick-Joong. C., Karl G. H., Sara B. P. (2000) School and community risk fac

19、tors and interventions(p.217). In Rolf L., David P. F. (Eds). Child delinquents: Development, intervention, and service needs. California: Sage.綜合上述圖與表內容,以下就環境中可能之因素加以說明:圖一 : 生態系統結構圖資料來源:蔡慧敏(2001)。青少年參與家將團的背景及影響-以官將首少年為主(頁 18)。巨視系統(文化、社會價值)外部系統(工作、學校或政府部門)微視系統,如:同儕、鄰居微視系統,如:寺廟微視系統,如:家庭微視系統,如:學校青少年1.

20、個人氣質:青少年可能因無聊、好奇、學業低成就、或本身情緒易衝動、喜歡暴力與低自我控制行為等個人特質因素進而接觸到組織、犯罪。2.同儕因素:兒童、青少年進入學校之後,可能因遭遇到同儕排擠、受到不良同儕的影響等導致青少年加入犯罪活動,另外,幫派可被視為與不良同儕友誼關係的最極端形式,幫派裡的成員提供共同犯罪的根源,依據研究顯示,青少年幫派成員之 68%至 90%涉及各種不同的犯罪行為,即使離開幫派後,與犯罪行為仍有高程度的相關(John D. C., Shari M. J., 2000)。3.家庭因素:家庭與常規、群體(如:學校、社區)間的鏈結(bones)薄弱和不彰的家庭功能會增加兒童暴露在風險

21、中。研究也證實家庭疏於監督,亦會增加兒童涉及其他行為問題的機會。另外,家族的犯罪歷史、家庭暴力、不當的管教方式、不良的親子關係等皆是危險因子(Gail A. W., Angela M. S., 2000)。4.學校因素:周文勇(2002)指出,兒童在校因學業低成就、低參與及低奉獻、反抗專制權威、負面學習經驗與態度、逃學、中輟、及對學校感到無聊等因素,皆是增加學生加入組織之風險。 5.組織因素:組織需要身強力壯、生活單純、易受控制之成員,尤其是幫派知道國家對青少年之處罰較輕,易給青少年自新的機會,所以需要這些青少年來擔任重大刑案之代罪羔羊。而組織給予青少年出社會、走向成人世界文化的橋樑,青少年樂

22、於在組織中服侍大哥、接受照顧。於是,青少年與幫派形成命運共同體,各取所需(鄭瑞隆,1999)。6.社會背景:對於加入如家將團組織的異樣眼光,貶低其價值;媒體對於非法行為、英雄主義節目等之大肆渲染效果等。 上述因素彼此交互影響,雖然是青少年犯罪之危險因子,相反地卻也是保護因子,例如:青少年因為不愛讀書而加入家將團,但是家將團卻是個紀律嚴明、遵守古禮的一個組織,而青少年接受此紀律,從表演中獲得自我肯定、賺取零用錢、學得一技之長等的正向收穫(蔡慧敏,2001);換個角度思考,化危險因子為保護因子,是重要的介入與預防的策略。四、預防青少年加入不法組織與介入方法如何正視八家將次文化裡的變遷內涵,不少研究

23、青少年、八家將、幫派組織犯罪間關係的學者皆提出改善之建議,以生態學觀點,加強各方面對青少年參與家將團的正向功能,避免讓家將團成為另類幫派的代名詞,是本段預探討的重點。各學者建議整理如下(康萃婷,2002;程敬閏,2003;黃志偉,2001;黃福坤,2006;蔡德輝和楊士隆,2003;蔡慧敏,2001):(一)青少年個人氣質方面培養青少年正確的情緒發展與認知發展,並教導良好的情緒表達、行為控制、溝通方式及問題解決技能等,以增進正向之個人氣質。(二)同儕方面減低接觸不良同儕的機會,及結合正向同儕影響之特定技能訓練(如:拒絕技能、社交技能),促進其正向社交技能的發展(John D. C., Shar

24、i M. J., 2000)。(三)家庭方面父母對於青少年的世界應有整體的了解,並且陪伴走過成長的過程,耐心傾聽孩子的需求,支持孩子的興趣發展。另外,針對不當的管教方式,父母管理訓練(Parent management training(PMT) )可以教導父母建立健全的管教制度,即增強孩子好的行為,忽視、不鼓勵負向行為(Gail A. W., Angela M. S., 2000) 。除了上述方式外,提升親職效能與家庭功能其具體措施尚包含親職教育、家庭諮商與輔導及建立家庭輔導網絡。(四)學校方面基於青少年尋求自我認同、歸屬感之需求,校方應提供足夠的支持,讓青少年在校得到良好的發展機會,降低其

25、他危險因子的誘惑,建議做法如下:1.給予中輟學生再次回到校園,接受一般教育的機會,在正向同儕的潛移默化下,導正這些學生之偏差思想、行為,消弭未來犯罪的可能性。2.良師益友(Mentoring)方案:針對學業低成就、高風險學生,校方應建構有效的輔導機制。良師益友(Mentoring)方案係由一非專業志願者扮演模範角色,個別花時間陪伴青少年,以非主觀的態度給予支持。Tierney, Grossman, and Resch(1995)使用大哥哥、大姐姐方案( Big Brothers/Big Sisters program)介入兒童之反社會行為(引自 Todd I.H. et al, 2000),與

26、台灣一般國中小常見的老師認輔制度,皆屬於良師益友方案的範例。3.提供有效的教室行為管理,社交能力課程:發展解決問題能力、生氣控制、拒絕技能以減少暴力(Todd I.H. et al, 2000)。4.學校教育活動形式及內涵多元化,提供技藝才能訓練,培養一技之長;課後休閒活動方案,亦提供、培養青少年正當的休閒活動管道,減少青少年接觸其他不法組織之機會。5.正視宗教文化教育,與社區民俗藝術文化結合,成立如舞獅隊、宋江陣、車鼓陣等的民間藝團,透過校方管理,保留傳統文化,讓學生也有學習、參與民俗活動的正當管道。(五)政府鼓勵、輔導方面:政府應扮演鼓勵、匡正風俗的角色,讓青少年在社會大環境中得到良好的身

27、心發展。以下是政府鼓勵、輔導方面之建議做法:1.規劃少年娛樂生活空間,讓青少年除了學校之外,在社區裡也有正當的休閒娛樂場所。2.結合社區資源、定期舉辦民俗活動,鼓勵、輔導、推廣切合原意的民俗陣頭活動,讓外界對八家將既定印象改觀。屏東縣政府歷年來與屏東市慈鳳宮合作辦理阿猴媽祖盃全國青少年八家將官將首大賽即是個很好的例子,此外,屏東縣教育局亦同時針對各校訓導人員辦理相關研習,透過觀念的導正,讓八家將朝藝術層面健康發展,成為民俗技藝的一部分(東森新聞,2007)。3.對於誤入不法組織歧途、虞犯行為之青少年,除學校輔導之外,社會工作或相關人員的外展關懷,處遇計畫的規劃與落實也是引導青少年於正途的強大力

28、量之一。(六)政府之管理與監督方面警政單位應徹底杜絕幫派進入校園,有效鑑別危機少年,加強掃黑勤務,阻斷幫派吸收少年。政府也應該立法整頓不良的宗教團體,對宮廟管理法規的制定與執行、家將團團主的嚴格管理與監督,轄區警察對宮廟的例行性訪查,避免不良團體假宗教之名,行荼毒學生之實。(七)社會、文化背景方面屏東縣教育局辦理民俗技藝相關之研習,即是透過教育的力量,拓展一般社會大眾了解民俗陣頭的內涵;此外,提升社會大眾對於文化差異的敏覺性,也有助於引導社會大眾接受不同文化。哪吒劇坊重新詮釋的家將團體,表演以藝術為前提的公開演出,前往韓國進行文化交流,設置網站,將家將團以藝術文化的面貌,成為本土的民間藝術的一

29、環,還給家將團一個應有的社會舞台(馮燕、李淑靜,2002)。就是以正面形象,提升社會大眾接受不同文化的優良典範。五、結語以傳統藝術的眼光來看,八家將不是非法組織,而是結合力與美的傳統藝術文化陣頭,但是八家將的文化傳承隨著社會變遷卻產生不良的變質結果,使得一般大眾眼中的八家將團是聚集青少年犯罪之萬惡根源。以生態系統的觀點來看,青少年個人氣質、同儕誘惑、家長管教、學校課業、社會背景等各種原因導致八家將團成為不法組織,要匡正、改善、恢復正常的八家將團正向功能,不但要透過政府有效的管理力量,鼓勵正當社團的發展之外,學校、家庭的接納態度,管教輔導策略也需極力配合。另外,因應青少年之心理發展階段,配合青少

30、年興趣,給予青少年正當的休閒娛樂場所、參與正向之社團活動,補足學業無法獲得之成就感,亦為預防青少年誤入歧途、涉及不法之解決之道。參考文獻中時電子報(2007) 。八家將車上吸毒 帶回 79人驗尿。2007 年 11月 23日,取自 http:/ 。八家將陣頭當幌子,吸收國中生加入暴力討債,12 嫌 5人未成年,年齡最小僅 15歲。2012 年 10月 12日取自http:/.tw/101/08/1010820/10108204942201I.htm中廣電子報(2012) 。假廟會陣頭賣毒暴力討債通通都來。2012 年 10月 12日,取自 http:/ 。越軌?轉位:青少年參與八家將團體之分析

31、。未發表的碩士論文,台北: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王順民(2007)。關於八家將青少年集體吸毒的人文思索。2007 年 12月 11日,取自 http:/www.npf.org.tw/particle-3624-1.html吳秉憲(2001)。變調的民俗活動八家將。網路社會學通訊期刊,19。周文勇(2007)。幫派入侵校園之研究。中等教育,58(5),30-54。東森新聞(2007)屏縣慈鳳宮八家將比武 教育局擴大推展民俗技藝。2007年 12月 16日,取自http:/ Shaffer 著。社會與人格發展。台北:心理。康萃婷(2002) 。天人之際:將團少年之生命史研究。未發表的碩士論文,嘉

32、義:中正大學教育研究所。陳正文等(譯)(1998)。Duane S., Sydney. E. S.著。人格理論。台北:揚智。程敬閏(2003) 。幫派成員與少年偏差行為關聯性之驗證。警學叢刊,34(2) ,109-130。馮燕、李淑靜(2002) 。青少年家將文化與城市行銷。2007 年 12月 16日,取自 http:/oldpage.culture.gov.tw/action/national/03-4.htm黃志偉(2001) 。迷失在廟會的現場青少年為何加入八家將?師友,413,22-25。黃福坤(2006)。少年參與家將團之心理歷程與行為意義以台北縣為例。未發表的碩士論文,台北:國立

33、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楊語芸(譯) (1997) 。Kay. D., Francis. C. D., Lawrence. S. W. 著。九年代社會心理學。台北:五南。蔡德輝、楊士隆(2003) 。台灣地區少年加入幫派危險因子之實證研究。警學叢刊,33(4) ,1-26。蔡慧敏(2001)。青少年參與家將團的背景及影響-以官將首少年為主。未發表的碩士論文,台北: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鄭瑞隆(1999) 。幫派入侵校園與其因應之社會工作觀點。學生輔導,65,32-41。Shirley R. L., Dhyan. L., Charles. M. A. (1993). Handbook on gan

34、gs in schools strategies to reduce gang-related activities. California: Corwin Press.Gail A. W., Angela M. S. (2000) Family risk factors and intervention. In Rolf L., David P. F. (Eds). Child delinquents: Development, intervention, and service needs (pp.165-189). California: Sage.John D. C., Shari M

35、. J. (2000) Peer factors and intervention. In Rolf L., David P. F. (Eds). Child delinquents: Development, intervention, and service needs (pp.165-189). California: Sage.Todd I.H., J. David H., Ick-Joong. C., Karl G. H., Sara B. P. (2000) School and community risk factors and interventions. In Rolf L., David P. F. (Eds). Child delinquents: Development, intervention, and service needs (pp.165-189). California: 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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