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关缉违字2016010004号当事人:广州市航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培胜 企业代码:440126000128934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汇景大道314号2014年4月至9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持520120141014019961等19票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刺猬紫檀粗锯枋等木材共计599.39立方米,申报成交方式为CIF或C&F,申报货物总价值42.82308万美元。经查,上述货物的运费共计3.1906万美元未向海关申报,漏缴税款人民币2.553469万元。以上事实有相关报关资料、运费单及运费付款凭证、笔录材料、海关计核税款计核证明书
2、、有关公司情况说明报告等证据证实。据此,认定当事人进口货物运杂费未向海关申报,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500元。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2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