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法教程,全国高等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划 经管类专业统编教材,清华大学出版社,主编:刘泽海 Mobile: 13938576751 E-mail: http:/,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章 银行法律制度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八章 保险法律制度 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
2、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目录,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一节 法的基础知识 第二节 经济法概述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四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法的概念和特征一般认为: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据此,我们可以把法的特征概括如下:1.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这是法的本质特征。 2.制定和认可是产生法的两种形式。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这是法与其他行为规范的主要区别。目前我国法的部门主要有: 宪法、行政法、民
3、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等。,第一节 法的基础知识,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二、法的表现形式和一般分类 (一)法的表现形式法的表现形式的问题实质就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特别行政区的法 8.国际条约(二)法的一般分类 1.国内法与国际法。,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2.根本法与普通法。 3.一般法与特别法。 4.实体法与程序法。 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一、经济法的概念
4、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但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一)市场主体的组织管理关系 (二)市场规制关系,即微观规制关系(三)宏观调控关系 (四)社会保障关系,第二节 经济法概述,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基于以上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分析,我们可以把经济法的概念归纳如下: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概念是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科学概括和总结。二、经济法的特征(一)经济性(二)社会性(三)政策性(四)综合性 (五)表现形式的单行
5、法性,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三、经济法的渊源,一般认为,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规范借以表现或存在的形式,大致分为制定法、判例法、政策与惯例,学说与法理等。 具体而言:,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在法律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为经济法律规范调整时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源和存在的基础。 经济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一种社会
6、意志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种要素构成的。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现阶段,经济法主体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按其法律地位、职能、性质、活动范围可分为:(一)国家机关1.国家权力机关。 2.经济管理机关。 (二)社会组织(三)内部组织(四)公民(五)国家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201
7、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指法律赋予经济法主体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资格。其含义是:1.经济法主体在法定范围内,自主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目的。2.为实现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3.权利主体合法的经济利益因他人行为不能实现时,有权请求国家保护,协助实现。(二)经济义务经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经济法主体必须履行的某种经济责任,表现为经济法主体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被禁止作出一定的行为。其含义是:1.经济法主体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8、 清华大学出版社,2.义务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其应负的经济义务,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的权利得以实现。3.履行义务是一种受法律约束的行为。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 (一)物(二)货币和有价证券(三)行为(四)智力成果一、法人制度,第四节 与经济法相关的基础知识,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般认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其具有以下特征:1.法人是一种独立的组织体。 2.法人须拥有独立的财产。 3.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法人应
9、依法设立,其条件为:(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律行为一般认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即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在实践中,应区分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区别,尤其应注意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三、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一般可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两种。实践中,应注意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四、物权,一般认为,物权
10、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它主要反映权利人对物的静态归属和动态利用的一种法律关系。 实践中,一般将物权分为完全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一般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一般包含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和类物权(占用)等。 在行使物权时,应注意物权的变动、善意取得等。,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五、债权,(一)概述 1.债的概念 2.债的特征 (二)债权法律关系 (三)债的发生原因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允诺、缔约过失、其他原因。 (四)债的消灭,2018
11、/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六、诉讼时效,一般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关注诉讼时效期间,尤其应注意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五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实践中,依法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仲裁和诉讼两种。 发生经济纠纷时,应综合权衡各种因素,理性采取最佳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此过程中,应注意仲裁和诉讼在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管辖、执行等方面的联系和区别。,第五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
12、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一节 经济仲裁 第二节 经济诉讼,知识链接: 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专题,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经济仲裁概述(一)经济仲裁的概念经济仲裁是指经济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选定的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并按裁决履行的一种制度。(二)经济仲裁的原则1.自愿仲裁的原则 2.公平合理的原则3.独立仲裁的原则 4.一裁终局的原则(三)经济仲裁机构1.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依据仲裁协议行使一定范围内的民商事纠纷仲裁权的机构。,第一节 经济仲裁,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仲裁委员会设立
13、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必要的财产。 (3)有法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 2.仲裁协会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为共同发展和维护仲裁事业而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社会团体。 (四)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仲裁协议一般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且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3.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1)仲裁的
14、事项属法定的仲裁范围;(2)仲裁协议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 法人订立仲裁协议,需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订;(3)仲裁协议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4)仲裁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外仲裁不得违背国际公共秩序;(5)仲裁协议要符合法定形式,即书面形式。4.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二、仲裁的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
15、)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二)开庭和裁决1.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按照仲裁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组织形式。2.开庭、裁决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有关情况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三)仲裁裁决的执行执行是指仲裁裁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其义务,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使裁决的内容得以实现的行为。三、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一)涉外仲裁的概念涉外仲
16、裁是指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对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依据仲裁程序进行仲裁的活动。(二)涉外仲裁的特点1.涉外仲裁的事项具有涉外因素2.涉外仲裁具有较大的灵活性3.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三)涉外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经济诉讼概述(一)经济诉讼的概念经济诉讼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活动。(二)经济诉讼的受理机关和收案范围我国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及海事法院。 (一)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二)经营责任制合同纠纷案件。 (三)交通运输经济纠
17、纷案件。 (四)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第二节 经济诉讼,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五)企业破产案件。(六)票据纠纷案件。(七)合伙组织对外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二、经济诉讼管辖(一)级别管辖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划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 案件的性质; 案件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案情的复杂程度; 案件的影响范围。(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三、经济诉讼程序,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经济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
18、对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的步骤和过程。 (一)第一审程序1.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是经济审判中最基本的程序,在所有程序中系统最完整,适用范围最广泛。 (1)起诉与受理。(2)审理前的准备 (3)开庭审理。2.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中,才能适用简易程序。(二)第二审程序,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当事人因不服一审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而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依法重新审理和裁判的审判程序。 (三)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
19、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重新进行审理的审判程序。(四)破产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破产是指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受理,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给债权人的特定审理程序。督促程序是指对于以给付一定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布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支付令为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程序。,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丧失票据的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间
20、内申报权利或提示票据,否则宣告失效或票据无效的一种程序。(五)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运用国家的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第四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 企业的概念 一般认为,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企业有不同的分类。实践
21、中,主要有法人型企业和非法人型企业两种。 三、我国的企业法律制度 我国已经构建了比较完整的企业法律制度,它以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为基本内容。,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
22、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1.在投资人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 2.在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在责任形式方面,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的本质区别.,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4.在法律地位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1.立法宗旨(1)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2)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
23、场经济的发展。2.适用范围只适用于一个自然人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不适用于具有独资特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A.设立申请书。(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4)经营范围。B.投资人身份证明。,2018/9/10,新编经
24、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C.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2.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与登记成立。 登记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独资企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 (1)设立申请与登记。 (2)登记备案。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承担。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的变更。 (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 2.取得土地使用权。 3.
25、拒绝摊派权。 4.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1.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4.个人独资企业负有保障职工权益的义务。,三、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投资人的权利和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A.个人独资
26、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1.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形式(1)自行管理。 (2)委托管理。,四、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3)聘任管理。 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应签订书面合同。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B.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的义务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7、;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1)清算人的产生
28、(2)通知与公告程序(三)财产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四)责任消灭制度(五)注销登记程序,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1日,中国银行职员甲出资10万元,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武汉红星公司。假设后来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因业务繁忙,便聘请朋友乙负责事务管理,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11月1日,乙未经甲同意,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2004年10月1日,因企业连续亏损,甲解散了个人独资企业。2003年2月1日,丁要求甲偿还在企业存续期
29、间所欠其货款1万元。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债务。请问:(1)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要求?(2)乙与丙签订的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案例演练,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有限责任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无限连带 无限有限 无限不连带能人富人人才资本,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相同之处】 1都是自愿组成的合伙组织形式。 2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都有至少一个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主要区
30、别】 1设立要求不同。2出资要求不同。(关于劳务、信用的出资问题)3经营方式不同。4承担责任方式不同。,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普通合伙的利弊,优点:设立条件简单、设立程序简易,因此设立成本较小;合伙人勤勉尽责;合伙人相互间有效监督。 缺点:合伙组织规模的扩大易受到限制;不够稳定。,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合伙的利弊,优点:提高合伙组织的管理效率;有利于吸引投资,也有利于扩大合伙组织规模。 缺点:设立相对普通合伙更为严格和复杂;较少适用于中介机构;不利于强化有限合伙人的执业风险意识;容易出现普通合伙人损害有限合伙人利益的情况。,201
3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合伙的利弊,合伙“家族”的“新新人类”,它的出现和推行时间 较短,却倍受中介行业瞩目甚至青睐。 优点:更有可能维持长久的稳定发展;有利于扩大合伙组织的规模。 缺点:设立条件要求严格,程序相对复杂; 不利于对合伙组织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参加执业责任保险,而且,对其投保数额要求也较大,所以执业成本也相应偏大。,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组成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 合伙人组成 人员要求 2人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 2-50人至少有1个普通 为能力的自然
32、人 合伙人 出资要求 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 禁止以劳务出资劳务等出资 公示要求 应标明“普通合伙” 字样 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责任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合伙企业其他特殊规定:,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财产份额转让或出质,而不必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
33、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 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5.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006年8月27日通过)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1、企业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2、企业以合伙协议为设立基础3、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三)合伙企业
34、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四)普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 1、共同点 2、区别,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二、合伙企业设立的一般要求,1、合伙人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3、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5、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
35、、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合伙企业法它适用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它们的区别在于:,(1)合伙企业必须具有营利目的,而契约型合伙不一定具有营利目的; (2)合伙企业具有较为长期稳定的营业,而契约型合伙的营业往往是临时性的; (3)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而契约型合伙则不一定有名称; (4)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而契约型合伙则只要订立合伙合同即为成立。,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三、普通合伙企业,(一)设立 1、设立条件 有二个以上合伙
36、人。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另外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 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 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
37、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 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等。,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2、设立登记(一般了解) (1)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做出是不是登记的决定。工商自收到申请20日内作出决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不是法人营业执照,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没有领到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它设分支机构的话,应该向分
38、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1、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财产构成出资收益) (1)合伙人的出资。当合伙人的出资转入合伙企业时,就构成 合伙企业的财产。(强调过户)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2、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1)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 用。 (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合伙 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由合伙人共同共有。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
39、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3、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指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予他人。),限制性规定: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
40、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另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三)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指享有执行权的人他对外有权代表这个合伙企业以这个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见P39。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P37),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3、合伙
41、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除特别的约定,一般情况是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 办法 (公司法是按照出资比例,按照股份的比例来行 使表决权) 。决议办法(3种方式): (1)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 (2)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 (3)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损益。 含两方面的内容:(1)合伙利润。(2)合伙亏损。 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重点把握) (1)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法定比例) (3)
4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这是合伙损益分配的公平原则。(不得约定事项),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五)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聘任非合伙人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人的对外关系),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即全体合伙人都取得了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 (2)由部分合
43、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只有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则不具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 (3)特别事务的处理: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对外代表权的限制(表见代理)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3、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
44、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一,债务清偿的标的必须是合伙企业到期债务。 第二,债务清偿的顺序,必须是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各合伙人所有个人的财产,除去依法不可执行的财产,如合伙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等,均可用于清偿。,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合伙协议约定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以企业财产清偿不足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企
45、业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注意: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代位权:与合伙人身份相关的权利,不能随便取代) 在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情况下,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
46、利。,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总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 对外连带责任(合伙人不能用合伙之间按份性对抗其对外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对内按份责任(合伙人之间也不能用合伙人已承担了连带责任对抗内部的按份责任),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七)入伙与退伙,1、入伙 (1)概念: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假如合伙企业,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2)条件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与原合伙人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47、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什么要告知的原因),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2、退伙 (1)概念: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2)原因: 自愿退伙:基于合伙人的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 A、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B、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 企业事务执
48、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法定退伙(指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而退伙),A、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2018/9/1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B、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