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闻舆论监督的意义与法律保障-中国改革杂志社研讨会纪要时间:2004 年 4 月 5 日下午地点:北京气象局大院内中国改革杂志社会议室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 常明晶 整理与会专家学者:中国改革杂志社总编辑 温铁军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 石小敏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 仲大军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蔡定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卢建平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主任、教授 展江 炎黄春秋杂志总编辑 吴思新华通讯社高级记者 杨继绳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浦志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讲师 周泽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主编 陈敏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安进 等温铁军 主持
2、人: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两会期间说出一句振奋人心的话:“要加强舆论监督的作用”。这是政府高度理性的显示,也是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步骤措施。十六大建立了以胡锦涛为中心的领导集体后,就开始高度关注新闻媒体的改革,但目前出现的问题是:既需要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又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以致使一些媒体每每处于尴尬地处境。我们杂志社目前就处于被起诉的状态,只是因为我们遵从中央的指示,做了一些报道,就招致了广州一家企业的起诉。在没有新闻法的情况下,我国今天甚至要用一些案例去做今后制定法律的依据。2002 年我们改革内参上的一篇文章引起中央主要领导的批示,把国企改制的任务交给体改办,如何解决国有企业财产收益分配,
3、我是作为一个调查人员参与了调查研究,我们的刊物是与中央领导交办的任务高度相关。2003 年 6 月,我们的中国改革杂志发表了“谁在分肥?”这篇文章,揭露了广州市侨办所属的广州华侨房屋开发公司改制的问题。去年底,这家企业向广州市法院提起起诉,告我们侵犯他们的名誉权。这个官司本月十几号就要开庭。仲大军:我本人也遇到类似的问题,去年底,我中心网站上一篇题名为 格力再现储时健式人物,59 岁国企老总的新动作的文章,被广东的一家媒体粤港信息报发表,题目改为“格力再现褚时健?”。结果招来了格力电器董事长朱江洪先生对我的起诉,这篇文章探讨了格力电器与格力集团的矛盾,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于是就遭到了这
4、家企业老总的状告,说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要求公开道歉,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50 万元。详情请看珠海香州区法院寄来的民事诉状。目前在我国,不仅一些新闻媒体纷纷成为被告,更有一批公共知识分子纷纷成为被告。例如在座的炎黄春秋杂志的总编吴思先生,写中国农民调查一书的安徽作家陈桂棣先生,北京文学杂志的萧夏林先生等,他们都由于所写的文章而被告。吴思先生的官司打输了,萧夏林先生的官司打赢了,我的官司和温铁军先生的官司结果还不清楚。但现在看,情形都很不利,因为,都在原告所在地的法院审理,谁知道有没有地方保护主义。我的原告还要求法院不公开审理,禁止新闻媒体报道,还怕社会暴光。结果导致上月底法院开庭时没几个人能去
5、旁听。这种做法已被我的律师提出强烈抗议,具体的内容请点击查看律师写的 对朱江洪诉仲大军一案不公开开庭审理决定的异议书。大家可以看到,我们这些学者被告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是因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被告。改革杂志是因为揭露了广州侨房公司的国有资产流失而成为被告,我是因为分析格力电器公司有国有资产流失的迹象而被告,而安徽作家陈桂棣是因为揭露了当地官员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而被告。通过这些事例,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监督权利的薄弱性达到什么程度!连法院都在限制这种舆论监督作用!因此,舆论监督和新闻舆论的作用与法律保障问题已经到了极需研究的时候了。不从理论上搞请问题,不从法律建设方面进行规范,今
6、后我国的新闻媒体和公共知识分子将处于一种十分不利的困境。特别是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出现了一股滥用法律的社会风气,动不动就告上法庭。象我的文章,如果你朱江洪不同意其中某些说法,你也可以写文章在报纸上反驳我,澄清事实,为什么不敢公开地、光明磊落地在媒体上为自己辩护,而非要诉诸法律?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在显示谁有能力购买法律服务。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变成了商品,而不是衡量公正的社会公器。打官司已经根本不是追求正义,而是在比较谁更有钱购买法律和法官。就普通老百姓来说,打一个官司动则几万元钱,象我与朱江洪一案,至少花费 10 万元的诉讼成本,对于朱江洪这位年收入上百万元的企业老总来说,花个几十万元根本不当
7、会事,但对于我这样的普通收入者,却是一场经济灾难。难道我们追求的法制社会就是这样一个靠钱来衡量实力的社会吗?今天中国的司法服务变成了什么?这与旧社会的“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别近来”有什么区别!如果连我这样的人都打不起官司,那么经济条件再差一点的老百姓就更可想而知了。另外,大家都可以看到,我这篇文章的内容完全是为了维护国有资产,为了公共利益,因为国有资产关系到我们每个人,我为什么不能关心拥有格力电器 58%股份的国有资产呢?如果我们这些为公共资产操心的人都被封住嘴巴,那么我国的公共利益将处于何种任人宰割的境地呢?杨继绳:目前我国监督舆论的力量大大超过舆论监督的力量。两禁不放开,就谈不上舆论监督
8、。记者和学者共同参与社会舆论,但打官司往往打不赢。我国现在没有新闻法,就是现在制定的话,也是新闻管制法,而不是新闻自由法。连宪法这样全民关心的事都不让讨论,你怎么还能搞舆论参与。国家新闻总署应改叫国家新闻总监。我干了 35 年记者,感到目前在中国,监督还要靠领导,现在官方媒体流行写内参的做法,但内参不能叫舆论监督,新华社的内参根本不能叫新闻舆论。还是通过行政手段更有用。卢建平:最近韩国的大法官在审理总统被弹劾一案时说:“我依据法律和自己的良心在进行裁判。”依据个人的良心这句话的出处就在韩国宪法里面。这现象说明,当法律规定还不能完全界定是非之时,就只好加上法官自己的良心来辨明是非。我国的司法界目
9、前就缺少这种良心的判断作用。现在我国公与私的界限越来越清楚,许多个人摆脱了被大企业或大单位所雇佣的境地,独立了出来。但新闻媒体的独立性没有显示出来,也没有法律保障,也就是说舆论监督的权利没有法律基础。譬如“合理怀疑权”也难找到法律依据。以人为本颠倒过来就是本人以为。如果一个国家传媒说的话都不是自己的话,而是一些财团或某个政治利益集团的话,那么,这个国家永远也不可能有舆论监督。我国的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和艺术创作等权利,但在具体的部门法里缺少对这些权利的支撑。我国正在起草证据法,要用事实说话,弄清楚到底是法律事实还是客观事实?合理怀疑权利之所以被看得那么重要,是因为我国新闻法的缺失。蔡定剑:我一直
10、很关注媒体的官司,媒体官司反映的是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原告以隐私权状告媒体,媒体依据的是言论自由权。媒体权利的背后是两种公民权利的冲突。为什么在司法上媒体往往会败诉?主要是因为立法不完善,权利在宪法上的缺位。我国的民法也不明确,有时只好由最高法院来做名誉权司法解释。关于舆论权与名誉权的冲突,最典型的案子是美国的沙利文案,沙利文是美国南方一个城市的警察局长,这个地方发生了民权运动,大批的学生闹事,纽约时报前去进行了报道,说警察布防不让学生吃饭和虐待学生等。这些报道严厉谴责了当地警察局长沙利文,于是沙利文便到法院状告纽约时报,一审法院判纽约时报败诉,报社不服,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最高法院判沙
11、利文败诉。理由是:“如果对媒体采取严格的限制,言论自由就得不到保障,舆论就无法行使监督的责任。”这个案子之后,把公共机构与公民个人进行了区分,对于原告来说,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作者是在恶意中伤你,就不能判作者有罪。我国与美国相反,对媒体要求严,对公职要求宽,国家至上。按现在一些规定,媒体往往处在尴尬的境地。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如不在宪法层面上打这些官司,仅在民法层面上打,舆论界就很难。所以,要从法理上改变目前的状况。在国外,评论一般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吴思:我不懂法,但有失败的经验。依我看,温先生的官司如果要打赢的话,就需要去找当地政法委主要领导人,甚至要找那个影响政法委书记命运的人。在新闻法和监
12、督条例可依的情况下,仍然有一套规则可循。如穷不斗富,富不斗官,穷不斗财,财不斗势。温铁军:北京市 5 天之内将嘉利莱案改变性质。精英之间的斗争是无序的。我们是完全按中央的指示完成任务,组织了相关报道,但起诉我们的不是老百姓,恰恰是一个企业,因为利益不一致,就会引起不同利益集团的分歧。这反映了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精英系统无序的问题。仲大军那个案子还不同,完全是民间的。我这个案子完全是地方与中央对着干,实质上是以法律的名义对抗中央,是个值得引起注意的挑战。吴思:我相信党是理性的,但如果新闻法不出来的话,就既保护了自己的利益,也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在狗咬贼的时候,要让它叫,对主子有利。如果你把狗管得一个
13、个都不叫唤了,那么贼来了,是整个利益受损。李曙光:舆论监督是个永恒的问题,目前出现地方用法律来对抗你,这是不是法制上的进步?我看也不一定。仲大军和改革杂志社的官司都可能被地方用合法的方式来对抗,这是一种低成本的手段,而舆论付出的代价却很高。这个问题实质上是现代社会的法律成本问题,双方是以一种不对等的成本来打官司。譬如,朱江洪在珠海法院起诉仲大军,他可以在珠海以逸待劳,而仲大军的律师要在北京和珠海之间往返奔跑。这是一种成本不对等的对抗,是地方保护主义比较有效的手段。因此,以后对于这样的官司是否采取不在当地审理的做法。这个需要全国有新的规定。目前我国缺乏一种可诉机制,在言论自由不可诉的情况下,合理
14、怀疑有一定难度。浦志强:中国的新闻自由正在受到滥讼的挑战。李教授刚才指出言论自由不可诉,吴先生总结出“五不”,但我的困惑是:如果媒体不去碰,最终损害的是一个民族的长远利益。言论自由也并非不可诉,宪法司法化正在静悄悄地展开,类似的名誉权也在展开。媒体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得罪的是集团利益,他们对自己的利益是很清楚的。因此,他们的抗争也非常具体。仲大军的案子法院甚至决定不公开审理。民众无法为你呐喊助威。现在的一些做法限制了人们说话的权利。根本不构成隐私权的也要保护起来。陈志武教授撰文指出,在美国,媒体败诉率只有 8%,而在我国,媒体败诉率高达 70%。这种情况表明,我国的法学界落后于新闻界。原告为什么
15、这么容易告你?那是因为诉讼成本太低,80 多元钱诉讼费就可以放倒你。他们诉败的风险太低。打官司对他们来说毫发无损。官司只要打赢就反证我没问题。刘姝威揭露蓝田公司假帐一案,如果不是事实败露,刘真可能要被拘到陕西去。这是当前我国的制度安排导致了这种状况。但作为记者,就是要捅漏子,刚才杨继绳先生说要留有余地,留有余地就是假新闻,对不起社会,读者为什么要接受留有余地的信息呢?仲大军的案子法院不公开,我就是一定要让社会知道,因为关起门来之后,什么坏事都敢做。石小敏:新闻寻求法律的支持,但很难。新闻真正的改革还没开始,正在寻求进步。法律目前也是处在极权的垄断下。但我国反垄断的过程有迹可寻。譬如通信领域的垄
16、断是怎么打破的?是起自上层大人物的权力重新分配。胡启立到电子部以后,联合各部位成立了联通公司,上报了一个方案,正巧总书记是电子部出来的,就批准了。电信领域的垄断是这样打破的。是因为精英们重新划分职能和势力范围。要记住,只有次重量级的人物才可以与重量级的人物较量。这是我国经济发展提供的一个很重要的逻辑。国有股减持被几股力量顶住,房地产信贷政策也被利益集团抵制和左右。到了今天,我国最大的博奕可能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了。要解决发展失衡的关系,最主要的是政府转型,它自身的激励机制在哪里?仅仅在外部吗?政府系统跟社会的权责利是什么?最下层的自治放在乡还是村?改革杂志发表这篇文章时,中央的调子是防止国有资产
17、流失,现在是国有资产股份化。背景不利于官司。现在中央政府与地方分权的利益矛盾已经暴露出来。问题刚刚开始,如果中央收权,拿回来的可能全是一堆坏帐。法制是在大的利益集团博奕下形成的。这案子不一定打赢,但输也要输得明白。通过这件事可以明白许多事。温铁军:浦志强刚才说,80 元钱就可以摆平你,按现在的法律框架,用民法规定打这样的官司对舆论不利。我们目前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摆脱对方用极低的成本就可以摆平你的境况?能不能向司法部门提出建议:媒体案不应在诉讼原地法院审理?连安徽王怀忠的案子都拿到济南去审。如果到北京来告,官司成本就相对平衡了一些。司法机关应进行这样的规定。最近中央提出的改革计划中不包括新闻法
18、的内容,但新的发展观提出,给出了新的思路。我们始终是党的喉舌,工具,只能站在党章和三个代表的立场上。吴思:您的暗示是,当地方政府用低成本的法律手段来和你对抗时,中央政府应解除他的武装。李曙光:现在很多案子都中央与地方的矛盾。展江:最近上面有规定,凡是舆论监督的内容都要通过中央电视台来推进,现在我们的高层把舆论监督当成一种技术,还不想让它成为一种独立力量。监督法还可以制定,新闻法免谈。这块是法制的盲区。中央电视台与媒体的态度完全不一样。我国的法系主要引用的是英美法系,有人说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没有新闻法,我国也没必要,但法国的新闻法有 1 万多字,美国的判案是可以通过案例预期的,一般的规律是:如果
19、是媒体与企业打官司,大多是媒体胜;如果是机构与个人打官司,往往是个人胜。目前我国的平面媒体环境尤其危险,因为它的采证手段远不如电视。你不能把所报道的每一件事都做证后再发表。第二是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的态度,现在地方上那些原来监督政府的媒体都死了。经济发达地区的舆论监督工作也很差,广东例外,南方都市报例外。目前,我国舆论监督的情况不是太乐观。一是中国的法制环境和公众认识还没达到那一步,二是中央对媒体不是很放心。所以,舆论界可能是最后一个开放的领域。现在舆论界基本上还是个人治的领域,说收就收,对舆论监督有很多限制,可以说舆论界是在带着镣铐在跳舞。媒体无作为,新华社是个例子。在报道技巧方面,一般价值判断方面的语言基本不能用,去年开研讨会时,报纸一致围攻中央电视台。浦志强:还是要立新闻法,否则,既无新闻自由,又无司法独立。蔡定剑:通过这些案子可以促进法律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