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建立”的文献综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们权利观念的逐渐增强,各类民事纠纷和诉讼的数量与日俱增,诉讼的增长给法院造成相当大的压力,如何在现有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完善诉讼程序的同时兼顾效率,从而保障每一个普通公民都能够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权利,就成为目前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在这种背景下,西方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开始受到法律界的热切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也将“改革庭前程序,探索建立规范的民事诉讼简化程序和小额诉讼制度,提高诉讼效率”写入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一些法院也在积极进行这方面的改革尝试。一、小额诉讼的概念与特征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
2、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诉讼标的额较小或具有其他特定性质的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与简易程序的某些规定似有相似,但性质上它绝不是简易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简易程序的分支程序”, 它是一种与简易程序并列存在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与简易程序相比较,小额诉讼程序有以下特征:(1)适用范围比较单一,基本上限于债权债务纠纷(也可以在一般侵权、邻里纠纷、租借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中采用),且涉及的案件都一般是诉讼标的数额都比较小的案件。至于具体数额,各国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情况有不同规定。(2)程序简便。“小额诉讼程序所追寻的理想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 简易性主要表现在:起诉状
3、和答辩可以采用法院印制好的表格,也可以口头进行;可以在休息日甚2至晚间开庭;不进行证据开示;不设陪审团;简化证据调查;甚至无需法庭记录;判决也只是宣布结果,而不必说明理由。因为整个程序都是在非正规的方式中进行,当事人一般不需律师既可操作。此外,小额程序一般不允许反诉,可以缺席判决,而且一般不准许上诉。(3)注重调解。小额诉讼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法官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的和解,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之后,往往会在他们争执不下时,直接提出赔偿建议。如美国“一些小额法院专门设置独立的调解程序,采取调解前置主义”。 (4)低成本和高效率的价值取向。
4、美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完全免费或只收取约 20 美元的诉讼费。因为无需律师费和鉴定等费用,不仅原告从中受益,不致因高成本而放弃自己的小额权利,也使被告的负担得以减轻。二、 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几点讨论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所展示的一个基本共识就是,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外,有必要设立小额诉讼程序。有观点认为,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简易程序的审理等环节比普通程序稍微简化,但在诉讼阶段、当事人的参诉方式以及法院的裁判制作上也并非简单,因此,有必要在简易程序之外再规定一个小额诉讼程序。虽然我国目前的简易程序解决简单的民事案件中也包含了小额、轻微的案件,尤其是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
5、规定能在一定程度上方便当事人起诉和缩短诉讼周期。但小额诉讼制度与我国目前的简易程序,无论在诉讼程序和诉讼理念上都有较大的区别,因此不能说我国的简易程序包含了小额诉讼程序或者说发挥着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另一方面, 一般的简易程序只是简化了普通程序的某些方面,从诉讼理念、诉讼方式和诉讼费用等方面,3与普通程序相比都没有明显的差别。而小额诉讼与普通程序则是在质上区别开来的一种程序。我国目前正面临着小额诉讼程序的缺失和大量小额案件的出现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国必须引进小额诉讼制度。有学者指出,在我国目前案件数量急剧增加,诉讼周期过长,效率较低、出现大量积案时,我们应该借鉴并吸收这一优秀的制度
6、成果,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建立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小额诉讼制度,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的效益化。这也是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永恒的司法主题,落实“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重要体现。但也有学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方便当事人的同时,可能会导致滥诉的危险,因而主张为小额案件设立繁琐、昂贵的程序,提高诉讼门槛,但这很明显会影响到小额案件当事人的诉权。不过又有学者指出,小额诉讼程序,未必就一定会导致滥诉,某些学者的担心不过是纯理论的推导,实际上以小额诉讼程序快速解决小额案件,细节正义的快速实现,有利于提高司法的权威和民众对于司法的信任,从某种程度上可以阻碍不良当事人的滥诉信心和冲动必须明确的是
7、,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不仅是为了分流民事案件,减轻法院的负担,更主要的目的还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即“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 小额诉讼程序在追求诉讼效率的同时不仅不能违反诉讼公正,而且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目的正是为了追求公正,小额诉讼的设立是以程序的简便吸引公民利用程序实现权利, 小额诉讼作为一个程序设计所关心的并不是具体的主体的具体正义,而是社会中的细节正义,避免因细节正义的损害而伤及整个社会的正义基础,避免一些细小的非正义成为正义程序的漏网之鱼. “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能够得到4具体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这一司法政策在民事审判中则以小额审判的
8、形式表现出来。” 通过诉讼程序制度的多元化,将案件分流,减轻普通程序的诉讼压力,从而在普通程序中实现程序的公正,而通过小额程序及其它程序得以提高诉讼的效率,实现诉讼的效益化。 同时, “在讨论审判应有的作用时不能无视成本问题。因为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所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前司法制度的现状,设立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并列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小额诉讼程序,进一步健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兼顾效率与公平既能保障司法资源得以充分利用,更多地发挥其解决纠纷实现正义的功能,又可以使分散的零星的小额利益得到救济。还可以为当事
9、人行使程序上的选择权提供机会,也为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相适应原理的实现提供了可能。三、文献资料目录(1)孙德国:小额诉讼程序有关问题研究(2)汤维建、卢正敏:“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完善若干问题探讨”,载毕玉谦主编:中国司法审判论坛(第 2 卷),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3)张凌锋、方心挺:“试论小额诉讼制度”,载中国法院网 2005 年 1月 31 日(4)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5(5)袁春兰:“两个法系小额诉讼程序的比较分析”,载河北法学2008 年第 4 期(6)刁安心:小额诉讼制度的确立(7)许尚豪:小额诉讼细节争议的主旨与要求,2008(8)棚濑孝雄, 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潘剑峰:“试论小额诉讼制度”,载法学论坛,2007 年 7 月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