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稿日期: 2007-03-26作者简介:李龙(1937- ),湖南祁阳人,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宪法学基础理论。李 龙(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摘要: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与灵魂是以人为本。同时 ,科学发展观与依法治国也是紧密相关的,科学发展观是依法治国的思想武器,依法治国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科学发展观对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制度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它要求法学创新要坚持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 (改成和谐社会和依法治国)关键词: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依法治国中图分类号:G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4-941(2007)02-0086-06
2、一、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价值发展观既是人们对发展的总看法,又是解决发展问题的总方法。科学发展观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础上的具有全局性的伟大战略,是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解决中国发展问题的新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又一重大成果,是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的又一生动体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科学发展观首要的理论价值,就在于以新的视野审视世界各国的发展理论与发展实践,以新的理论概括、凝炼我国半个多世纪来对中国发展的认识的一切重要成果,把社会主义发展方向、改革开放发展道路和新工业化发展模式融合贯通,并注入鲜明的符合时代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念,形成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
3、的理论,为当代中国的发展提供了系统而明晰的坐标。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胡锦涛同志反复强调,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科学发展观更新发展的观念,主要是基于下列认识:社会系统是一个结构复杂的有机体 ,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社会之间存在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内在规律。在当代社会生产的构成中,非物质因素在社会总产值的比重中日益突出。正是顺应了这一时代呼唤与实践的要求,致使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理解和构建,便由过去的“三位一体”扩展到“四位一体”(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并重的发展格局,并以此来引领我国不断调整发展布局、完善发展规划、开辟发展空间、提高
4、发展质量,使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不断显现与升华。科学发展观在发展思路上就是立足全局,注重统筹兼顾。一是强调发展布局的“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二是强调发展进程的“三个统一”,即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辩证统一:全面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全面进步;协调发展,就是指各部分、各地区和各不同领域之间在发展规模、发展速度、发展程度、发展效益等方面的比例适当、结构合理,形成良性运行;可持续发展,就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实现代际公平。三是要求发展模式、发展机制的优化与创新。科学发展观是当代中
5、国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的生动体现,它既是推动实践创新的根本指针,又是深化理论创新的崭新起点。科学发展观从中国实际出发,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与方法论,科学地回答了新世纪、新阶段中国面临的“为什么要发展” 、 “为谁发展” 、 “靠谁发展” 、 “怎样发展”等一系列重大理论86和实践问题,深刻揭示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模式、发展道路、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手段等关于发展的基本理念和科学内涵。从根本上讲,科学发展观意味着国家重大战略的转变,标志着党的执政理念与治国理念的升华。如果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使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的话,那么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则意味
6、着由过去以单纯的经济增长为重点手段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并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上来。这是伟大的转变,标志着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集中全党的智慧,对党的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最深刻的揭示。这是全国人民的愿望,是中华民族复兴的根本。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与灵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与灵魂就是以人为本,它对涉及当代中国发展四个方面的重大问题都作了深刻的回答。 “为什么要发展?”以人为本表明发展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与文化需要,是为人的全面发展。 “为谁发展?”以人为本清楚地告诉人们,发展是为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为了全民族的兴旺昌盛。
7、在这里,既要防止个人主义的倾向,又要防止不考虑个人利益的倾向。在现阶段和将来,都需要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结合起来。“靠谁发展?”当然是靠人,因为人是最宝贵的,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只有发挥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依靠人的主观能动性掌握科学技术和各种知识,去推动社会的不断前进;靠人去认识和利用客观规律 ,改造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概言之,人是发展的主体,也是发展的手段、动力和目的。 “怎样发展?”科学发展观指明: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世界最好、最快、最省的发展。因此,我们在阐释科学发展观时,关键在于正确认识“人”这个极为重要的概念。人在哲学上往往与两个东西相对:一个是“神 ”,
8、一个是“物”; 就是说“以人为本”是相对“以神为本”与“以物为本”提出来。至于“本”这个概念,在哲学上也有两种理解:一是指“本原”,一是指“根本” 。 “以人为本”的“本”,不是本体论的概念,而是价值论的概念,它不是回答谁是第一性、第二性的问题,而是讲在这个世界,这个国家什么是“根本”,什么是最宝贵的问题。“以人为本”表明:相对“神 ”、 “物”而言,人是根本、人最重要。“以人为本”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哲学价值论的范畴,完全符合马克思关于“人的解放和发展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的思想。马克思把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归结为社会结构和人的发展,指出了人的发展的三种形态,而把“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9、”视为人的发展的最高形态。因此,以人为本实质上就是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爱护人、发展人,充分发挥人的自主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当代中国的发展过程中,人必须放在首要位置,要把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人民,要坚持人既是发展的主体,也是发展的动力和手段,更是发展的目的。如果从法学角度对以人为本来加以粗浅的解读,那就是人是法律之本,社会主义法律必须以人的全面发展,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归宿。法律如果离开了人,既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没有存在的可能。“以人为本”的思想当然来源于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科学总结。在中国,人本思想,回溯甚古。早在春秋时期,著名法家先驱管仲与齐桓公有段这样的对话,齐桓公问:“敢问何谓其本
10、 ”?管子对曰:“齐国百姓,公之本也。 ”其后,管子进一步说:“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 ”1几乎在同一时期,古籍尚书中也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2之说。鉴于尚书究系何时何人所作,说法不一,难以为据。尽管管子一书有不同说法,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其中不少篇目为管仲所作。管子关于以人为本的思想,在中国影响深远,为历代政治家或直接采用或略加修正或歪曲纂改,大致有四种情况,其中反响较大的是孟子为代表的“民贵君轻”说,即“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3,流传至唐太宗时,业已形成中国的民本主义,流传甚广,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文化遗产的精华。此外,还有三种支流,即(1)“君臣关系论”,他们宣称:“人以君为天,君以
11、人为本”4; (2)“国民关系说”,他们主张“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5; (3)“本末关系说”,即所谓“以义为本,以利为末;以民为本,以财为末。 ”6很显然,在这三种说法中无疑有不少是属于糟粕之类,概括起来,我们现在的以人为本与中国古代的以人为本是有原则区别的,一是目的不同,我们的以人为本,是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目的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是为了人民这个根本,而古代的民本主义和其他说法,目的是为了巩固封建政权。二是对“人”的解释不同,古代所讲的“人”或“民”是不包括奴隶、农民和妇女在内的,而我们所讲的人是指广大人民,其中当然包括每个人在内,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
12、为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总而言之,“以人为本”源87于中国古代,这里当然有一定的继承性,但必须看到它有崭新的内容。因此,它既是历史文化的科学总结,更是结合中国实际的伟大创造。它是针对某些人或单位片面强调 GDP 的增长,而忽视人的需要与利益提出来的,实质上是对“见物不见人”即“以物为本”的否定。因此,“以人为本”之所以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因为它不仅主张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目的,而且主张人是发展的根本动力。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成果。马克思一贯重视人的作用,主张人是哲学社会科学的逻辑起点,强调人的发展与人的解放直接联系在一起。尽管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批判过
13、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但他一直强调人是社会的主体,强调人是历史发展的动力,并明确指出了马克思主义与费尔巴哈在人的问题上的根本区别: (1)马克思主义讲的人是指具体的人,而费尔巴哈讲的人则是抽象的; (2)马克思主义讲的人是现实中的人,是实践着的人,而费尔巴哈讲的人则是脱离现实,“离群索居”的人。当然,马克思也批判地吸收了费尔巴哈某些观点,如人是主体、 “人是目的”等等,从而实现了“以人为本”从抽象到具体、从传统到科学的重大转变。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运用与发展“以人为本”的理论,历经了“经济发展观”“经济社会发展观”“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演变与转折,得出了“发展为了人,发展也必须依靠人”的正确理
14、论。历史早已证明:离开了人的全面发展、经济社会的发展就会失去方向而毫无意义,有时甚至走向反面。人是发展的主体、发展的目的和发展的手段的统一。正因为如此,中央强调在一切工作中都必须以人为本,把广大人民利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把广大人民的创新积极性引导好、保障好、发挥好,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三、科学发展观与依法治国的相互关系(一)科学发展观是依法治国强大的思想武器。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的发展战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的治国方略,两者有着紧密的联系:科学发展观是依法治国强大的思想武器,依法治国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众所周知,我国的法制建设历经了曲折的历程,有光辉的成就,也有痛苦的磨难。在共和国
15、成立之初,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举世瞩目,有不少振奋人心之举。但自 1957 年反右斗争开始,特别是十年动乱,使我国的民主与法制遭到浩劫。然而,中国共产党毕竟是伟大的党,中国人民毕竟是伟大的人民,中国军队毕竟是伟大的军队,终于在危难之际,力挽狂澜,一举粉碎了“四人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实现了我国历史的伟大转折,也迎来了民主法制的春天;经过全国人民 20 余年的共同努力 ,终于走上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1996 年党中央作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策, 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文献中重申了这一主张, 1999 年在宪法修正中案正式以根本法形式予以认可。依法治国是中国人民在党的领
16、导下治国理政理念的重大转折,不仅标志我国抛弃了“人治”思想的羁绊,而且为我国民主法制的发展与完善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和光辉的前景。十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步步推进,事实上已经不断取得了新的成就。人民的根本利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人权、公务员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公正审判,都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都在不断提高。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中,法律发扬了它的特殊功能,既“护航”,又“导航”,成就显著。近年来,又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依法治国更加深入人心,博得了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赞扬。依法治国的业绩将永远铭刻在中华民族的史册上。“法治”是人类管理国家经验的总结
17、,但我国由于长期处于“人治”的统治之下,尽管早有“法家”提倡过“以法治国”,然而它是建立在“严刑峻法”的基础之上,早已被人民所否定。因此,在事实上实行过“法治”的只有几百年历史的西方国家,其中典型就是美国。要知道,我国建设的是“社会主义法治”,这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当然,法治有其共性,有些地方经过分析之后是可以借鉴的,“洋学中用”何尝不可。但任何“共性”都体现在“个性”之中,社会主义法治有其特殊性,中国搞法治应基于中国国情,因此,对西方的东西不能“全盘照搬”,更不能“全盘西化” 。可是,在我们法学界,也包括法律界,一些人言必称西方,讲的法治理论大都是西方的。毫无疑问,对西方法学不能全盘否定,
18、它适合西方国家的国情,它经历了西方国家的检验,无疑当时对社会进步起了推动作用。但那毕竟是西方的东西,如果不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将不会起到应有的作用。事实上,在 20 世纪 60-70 年代,某些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推行过西方法治的模式,结果均以失败而告终。不是说西方的法治理论不好,而是说要使之结合中国国情。以“三权分立”为例,在西方它是个重要原则,也起过好的作用;但在中国不行 ,因为它否定人民的最高监督权和最后决策权,否定了共产党的领88导。再如“权利本位”,它相对“义务本位”而言是个巨大的进步,大有借鉴的价值;但必须与其他东西配套起来,如果只强调权利,不讲义务与责任,就容易导致“以自己权利是否
19、受到侵犯”作为法治的根本标准,使人忘记起码的道德与情感。於兴中教授写道:法治社会重视人的智慧性的开发 ,而忽视了人的秉性中其他重要方面,包括人的心性和灵性的培养”7当然,他讲的法治社会是指西方国家已有的情况,对这个问题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不能盲目搬用西方的法治理论,而要有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才能回答与解决依法治国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而科学发展观在这方面为依法治国提供了思想武器。1.科学发展观为依法治国的理论提供了价值观念,这就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依法治国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就是要在依法治国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要尊重人、关心人、保护人、理解人、解放人、
20、发展人,充分发挥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要使社会主义法律真正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成为公民权利的确认与保障。2.科学发展观为依法治国的实施提供了基本方法,这就是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这个基本方法或者方法论,对经济社会发展都适用,对依法治国同样有引领作用。在依法治国不断推进中,不仅要在法律体系内部形成和谐、协调的整体,而且要全面构建“自然人社会和谐统一的发展模式,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3.科学发展观为依法治国推进提供一个根本性的原则,那就是必须把发扬民主、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依法治国不能走西方国家法治的道路,而要走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不
21、断创新。(二)依法治国是坚持和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科学发展观是崭新的理念和战略,既是过去经验的总结、理论的升华,更是当代中国发展的方向和指针,必须贯彻执行。首先,就有一个教育、认识和理解的问题。当然,理论教育是很重要的,从世界观、价值观、方法论来阐释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从思想上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并贯彻到实际中去。法律教育也是很重要的,它具有具体而生动的特点,如我国的十一五国民经济计划,就是一个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法律文献。对一些违背科学发展观和国家法律的具体案件的处理与审判,同样是一种难忘的教育;其中包括深刻的法律精神和道德大原则。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法律告诉人们那些行为可以做(可为),那些行为
22、禁止做(非为), 那些行为必须做( 必为),从而使人们对法律记得住、用得上、遵守好。另一方面,科学的发展观作为当代发展的战略思想和方针,既需要通过理论教育、法制教育,加深人们对它的理解与运用,更需要通过构建一定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来确定其贯彻执行。这就需要立法机关科学立法,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审判互相配合,使科学的发展观成为全国人民的具体行动,并做到令行禁止,有功者奖,有过者罚。四、科学发展观对依法治国理论与制度创新的基本要求(一)科学发展观是创新的典范。创新是民族的灵魂,也是理论的生命。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格。科学发展观既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坚持与继承,更是
23、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发展与创新。它从新世纪、新阶段的实际出发,对社会发展的本质、主体、内涵、规律和目的等作了新的探索与阐发,回答了当代中国面临的重大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的挑战,在实践中形成崭新的发展理念与战略,创新的典范。1.对发展本质的新揭示。科学发展观揭示了社会发展过程的内在本质、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内在统一。一方面,社会发展是社会主体认识和遵循社会规律的过程,即合规律的过程;另一方面社会发展又是社会主体满足自身的需要的利益,实现其价值的过程,即合乎社会主体的目的过程。这种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是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但程度与性质是有区别的,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
24、促进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从而使社会发展的规律性与目的性高度统一。这既是社会本质的新揭示,也是对社会主义社会优越性的新揭示,是一个有巨大价值的创新。2.对发展内涵的新界定。科学发展观将社会发展视为生态发展、经济发展、政治发展、社会发展四大要素构成的系统;其中生态发展是前提 ,经济发展是基础,政治发展是保障,文化发展是主导。上述四大要素并非作机械的堆积,而是统一整体,处在相互作用的关系之中。3.对发展主体的新阐释。科学发展观在继承唯物史观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著名原理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体作了新的阐释;我们的“以人为本”中的人是具体的、现实的,既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
25、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既关注代内主体 ,也关注代际主89体,即关注本代人,也关注下代人。我们讲的“本”是指以人民根本利益为本,是包括每个人的合法利益的。(二)科学发展观对依法治国理论与制度创新的基本要求1.坚持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早在 1938 年,毛泽东同志就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著名理念,并明确指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使之在每一表现中带着特性,即是说,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成为全党极待了解和极须解决的问题。 ”8后来,因种种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没有使用这一概念。直到 20 世纪 60 年代,毛泽东同志在谈话中又重新
26、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又举起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大旗,特别是党的十六大后,胡锦涛同志多次使用这一理念,并带领全党和全国人民不断取得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成果。之所以强调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因为它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又包含了中国共产党人的集体智慧和中华民族的优秀思想。我国的各项工作都必须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离开了这一方向和原则,当代中国将会困难重重而难于成事,尤其是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就会走向歧途。近年来,哲学与经济学已经明确提出这一问题,事实上只有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才能回答与解决我国的重大现实问题,才能完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使命。以社会主义市场
27、经济建设为例,只有坚持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只有用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才能使市场不断深化与完善。同样,在法学界、法律界,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也必须不断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才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年来,依法治国每项成就的取得,靠的就是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都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成果。但我们也看到,也有个别人言必称西方,甚至在论文和著作中基本上或完全不引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和党的重要文献,讲的是西方的法学理论,列举的是西方的法治实践。毫无疑问,西方法学历经几千年历史,尤其是近代以来,在法治建设方面确实取得了重大进展,按照“洋学中用”的原则,当然是可以借鉴的。但必须同中国
28、实践相结合,绝不能盲目搬用,更不能“全盘西化” 。要知道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必须以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必须解决法治建设的重大现实问题,必须结合中国法治实践不断探索和不断创新。如果完全按照西方法治模式,中国便不可能实现法治。60 年代至 70 年代,西方民主模式、法治模式在非洲和拉丁美洲遭到失败就例证。马克思早就说过:“每个时代总有属于自己的问题,准确地把握和解决这些问题,就能把社会推向前进。 ”事实上,马克思主义并不是仅供人们研读研修的学理,同时它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深入回答重大的现实问题,并在这种回答中体现自身的价值。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处在关键阶段,新情况新问
29、题层出不穷,一系列新的实践课题需要我们给予回答,一系列新经验需要我们进行提炼与概括,一系列热点问题需要我们解疑释惑,一句话归总,法治建设的实践需要把回答现实问题作为主攻方向,诸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理念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问题,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律问题、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问题等等。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人为本,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灵魂,理所当然地要成为依法治国理论和制度创新的根本原则。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的治国方略,目的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法治必须依靠人民、法治的成果应由人民所共享。为此,在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中,必须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切实实现好、维护
30、好、发展好我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尊重与保障人权,实现公民的各项权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创新,就是树立人本法律观。人本法律观是科学发展观在法学领域的应用与体现,它要求社会主义法律在保障和体现人民利益的基础上,合乎人性、尊重人格、讲究人道、体恤人情、保障人权。人本法律观是科学发展观引领法治理论的集中体现,它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揭示法律发展的演变过程:法律本因人的需要而产生 异化回归于人,就是说历史上的法律观是:神本法律观物本法律观人本法律观。人本法律观告诉人们这样的基本原理:人是法律之本。法律如果离开了人,既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没有存在的可能。正是这个人本法律观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法律理念,引导法
31、律为民主法治提供理论支撑和制度设计,为公平正义提供评价尺度和实现形式,为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提供行为模式和法律保障。就是90参看刘云山同志在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成立大会上的讲话。说,人本法律观表明:人不仅是法律的主体 ,也是法律的目的和手段;法律服务于人的发展 ,维护人的权利,满足人的需要,实现人的利益。在依法治国制度创新中,要体现出科学发展观引领的人本法律观的精神,在法治运行中要体现尊重人、依靠人、提高人、发展人。所谓尊重人,就是尊重人的生命、价值和尊严,尊重人的权利与人的需要;依靠人,就是贯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一国家制度的核心,把人看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力量;提高人,就是要
32、提高人的素质 ,特别是要提高人的思想品德素质、法律素质、身体素质;发展人就是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和司法的逻辑起点与归宿。一句话,离开以人为本这一根本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就将一事无成。3.坚持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使法学创新进入新的境界。科学发展观就是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伟大战略,是中华民族创新精神和科学精神的崇高品质和境界的体现。同样,依法治国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也必须具有这种理论品格。在立法领域,我国正在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客观的需要。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过去那种以部门法为主干构建体系的理念和方法越来越受到挑战与质疑
33、。法律体系的发展过程,就是从简单到复杂,从复杂到精确的过程。自 20 世纪以来,社会立法不断增多,新的法律部门不断涌现,连法理学家都很难精确计算究竟有多少个部门法,如果再按部门法来构建体系早已不能反映现实情况。何况以往那种划分部门法的标准(即一个主要标准 调整社会关系内容的不同;一个辅助标准 调整方法的不同)本身也值得研究,这实际上是前苏联的作法。现在应根据新世纪、新阶段的需要重新研究这一问题,我们将在立法制度创新的观点中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当然,在立法程序、立法技术方面的创新也需要深入探讨。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国务院早已制定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规划,并颁布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这里涉及的
34、理论与制度创新较多,为法学界、法律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开展理论与制度创新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使法学家和法律家大有作为。至于司法领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依法治国的深入人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进一步显现出来。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需要我们对成功的经验,正确的做法加以总结与升华;同时,对司法不公与某些地区的司法腐败也要引以为戒,从中吸取教训,提出改革的对策,这也是一种创新。总之,在依法治国的各个领域与环节,都有个理论与制度创新的问题。我们在任何一项创新中,都应该全面看问题,注意法律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并从中体现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与中国气派。参考文献:1 管子霸言M.2 尚书五子之歌M.3 孟子尽心下M.4 孟子尽心下M.5 旧唐书卷九十八M.6 晋书卷十九M.7 於兴中.法治与文明秩序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21.8 毛泽东选集: 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1: 534.责任编辑:王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