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民族大学新闻宣传管理办法日期:2010-03-25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宣传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我校改革和发展所取得的成就,维护我校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在学校形象宣传、信息传播和舆论导向的作用,进一步树立学校的良好形象,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广西民族大学新闻宣传是指以广西民族大学名义,通过校内外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活动。第三条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
2、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引导舆论,凝聚人心,唱响主旋律,深入实践“三贴近”,以强化学校的对外宣传为重点,遵循新闻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新闻宣传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使新闻宣传工作更好地为学校的改革与事业发展服务;坚持新闻宣传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实行“统筹规划、集中管理、统一发布、讲求时效”的原则,确保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内容的及时性、真实性和权威性,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新闻宣传的主要内容和形式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校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实施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对外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归口管理和指导校内各单位组织实施的新闻宣传工
3、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进行新闻发布。第五条 新闻宣传内容主要包括:(一)党和国家领导人、自治区领导、主管部门领导、外国领导和嘉宾来校考察、访问、参加学校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以及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二)学校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三)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与育人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四)学校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重要观点、文章的新闻报道;(五)校领导开展调研、指导工作或出席重要活动、会议的报道;(六)学校广大师生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事迹的报道;(七)其它需要及时宣传报道的事项。第六条 学校的新
4、闻发布及新闻宣传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通稿,利用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等形式。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要求,采取不同的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形式。第三章 校内宣传报道第七条 各部门、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新闻信息报送和报道工作。明确分管领导,统筹管理本单位新闻宣传的各项工作;指定专门的宣传信息员,负责新闻信息报送和报道工作。第八条 校内新闻宣传,主要是学校需要在全校范围内报道的新闻信息及各单位教学、科研、管理、会议、活动等新闻信息,要充分发挥校园网、相思湖电台、相思湖电视台、相思湖论坛、广西民族大学报等校内宣传阵地的作用。第九条 建设一支由宣传部宣传干部、大学生通讯社、各部门和学
5、院宣传信息员、各社团的宣传团队等多层次、多形式的新闻宣传队伍,充分发挥大学生通讯社在学校新闻宣传报道的主力军作用。对宣传干部、宣传信息员和学生记者进行业务培训和定期考核,提高他们的新闻素质和写作水平,颁发学生记者证。第十条 学校的宣传报道工作,严格执行“新闻信息来源所在单位负责制”的规定,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本单位宣传报道的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导向性和可靠性。第十一条 务必在第一时间将新闻事件或相关活动信息以新闻稿或信息通稿的形式报送给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事实发生前,须将有关活动计划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校党委宣传部通报,党委宣传部将及时协调、会同校内外新闻媒体记者对活
6、动进行采访报道。第十二条 新闻信息的组稿、审稿、编改、校对、定稿、发稿工作,归口由学校党委宣传部总负责。第十三条 校内媒体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视频等新闻报道或信息,必须规范、准确、真实,符合各项保密规定和制度,不得发布或传播违反法律法规、不利于国家安全、有损学校形象、影响社会和校园安全稳定及其他各种有害信息。第四章 对外新闻宣传第十四条 学校对外宣传归口校党委宣传部管理。党委宣传部的对外宣传组织管理职责:负责制定学校对外媒体宣传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拟定学校对外媒体宣传的年度计划和方案;策划、组织学校对外媒体宣传活动;审批各学院(部、处、室、馆、中心)对外媒体宣传的计划和方案、审核对外媒体
7、宣传稿件;汇总并归档对外媒体宣传成果。第十五条 学校对外新闻报道的主要形式为:1举办新闻发布会;2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学校相关活动和来校采访;3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4向新闻媒体推介新闻通稿。第十六条 涉及全校性的重要方针政策、改革举措、工作部署、招生就业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信息、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的对外新闻发布,可以“广西民族大学”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由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广西民族大学”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第十七条 报道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教育部、广西区和南宁市等上级领导在我校的活动的有关新闻稿件,必须经党委宣传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才能发稿。第十八条 如有突发事件,应立即报
8、告主管校领导和党委宣传部,及时掌握事件真相和动态信息,把握信息发布主动权。报道突发事件的新闻稿件,必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审定后,再由党委宣传部对外发稿。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如接受涉及学校形象的校外新闻媒体采访,需向党委宣传部报告并征得同意后进行,注意核实记者身份。如师生员工个人私自向媒体报料或投稿或接受采访,造成新闻失真和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要承担责任和后果。第二十条 我校各单位和个人向校外新闻媒体投送的反映我校有关情况的各类新闻作品,必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查同意后才能发表。宣传作品一经公开发表,作者应及时将发表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交党委宣传部登记存档。第二十
9、一条 学校及各部门、学院在社会新闻媒体上作广告(办学、招生、合作等)宣传,必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保证质量的总体要求,确保我校对外广告宣传发布的准确性和权威性,避免损害学校形象,塑造和维护我校良好的社会形象。第五章 新闻宣传奖励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各学院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对在对外宣传报道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公开发表在各类新闻媒体上的正面宣传我校形象的新闻作品,根据对外宣传作品登载媒体级别、体裁、篇幅,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外制定 。暂不列入奖励范围: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但仅属工作总结性或调查报告之类的作品;仅提及学校名称而无实质性宣传内容的作品;支付赞助费、广告费、版面费的作品。第二十三条 新闻宣传奖的主要项目(一)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集体;(二)宣传工作先进个人;(三)优秀新闻作品奖。第二十四条 同一新闻作品被其他媒体转载报道的,奖励按高档次计算,不重复奖励。网络媒体上发表的正面宣传学校形象的原创性新闻作品,经校党委宣传部审核后,参照酌情给予奖励。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