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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调查与隐私权48716new.doc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2303589 上传时间:2018-09-1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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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消费者信用调查与隐私权保护一、 消费者信用调查的必要性信用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高级阶段,商品经济的运作离不开信用。英国著名学者李约瑟说过,在一个不守信的国度里,构建市场经济所必备的条件将无法建立。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一个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而一个良好的信息环境又是这一切的基础。在法律上,信用是指授信人对受信人在得到财物后一定时间内偿付能力和可靠性的积极判断,信用的基础为信任心。正确、积极的判断及由此产生的信任,来自于正确,充分反映受信人能履行其偿债承诺的信誉、人格及经济能力的资信情况。调查、了解、验证、保管、分析他人的资信和信用交易有关的数据,以判断后者是否为有价值的或日合格的

2、受信人,即为信用调查,在信用管理专业中又称为征信。在信用经济漫长的历程中,信用申请人多是因生活贫困,被迫赊取必需的生活用品或借高利贷,并为此支付高额利息和手续费。而当时的法律,又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债务人处于绝对劣势。直至二十世纪中期,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物质的丰富,集中体现社会文明程度的人权意识的增强,买方市场的全面形成,消费者权益应受全面保护的认识,在信用法制中迅速占有主导地位。人们不再满足于在信用法律关系中的实质权益,更看重体现个人隐私权的信息的保存权。这一点从各国消费者投诉或侵权诉讼的重点,从产品质量、价格垄断、搭售行为,更多地转为不当广告,促销行为、知情权受侵害、个人信息被

3、泄露、个人生活被打拢等。此时的信用立法重点地转向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与此相关,信用调查的功能,也从传统地减少授信人的财物风险,预防损失,转向寻找更多合格的可授信的消费者,拓展销售市场,保证金融安全,直至发挥更广泛的社会功能,如避免消费者重复负债,超过支付能力的信用消费,防止个人破产,以起到稳定市场秩序和保证社会安定的作用。二、 个人资信调查规制和隐私权个人资信调查的发起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专业征信机构根据拟授予信用的商家委托,对授信对象进行的调查;另一种是由希望得到信用者主动申请进行的信用调查。因为良好的信用环境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所以发达国家均具备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所谓信用管理体系,

4、就其功能而言,包括征信及相关信用管理服务行业发展,企业及个人的资信情况,统计数据开放,信用法律体系完备,政府有效监管,信用教研、宣传。这样的国家被称为征信国家。与来自征信国家的企业和消费者进行交易,可以快速(约定三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取得该国受信人的相关资信调查报告,得以根据对方的资信评级和风险指权,对授信金额作出决策。在另一方面,在经济发达的国家,人们非常重视个人隐私权,对隐私权的保护上升到人权高度,象私有财产一样,神圣不可侵犯。所以,征信用国家通过立法,既保护消费者的实质权利,也同样重视保护被调查者信用情报的公开,包括规制征信机构、调查目的、范围、手段、个人资信开示、修正、登录、转让,使用等

5、行为,从根本上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同时又使征信机构有法可依,保证信用经济的良性发展。现代隐私权定义:“控制和管理有关自己情报的权利” ,已被世界广泛认可,并集中表现在各国个人隐私权法和个人情报保护法中。下面概要地介绍关于各国个人情报开放的原则性规制。(一)个人信用调查应经本人同意原则。各国均确认个人对自己个人信息的保有权。除法律规定外,任何机构、个人对个人情报的调查、了解、登录、公开、转让、使用等行为,必须通知该情报主体,告知调查者、使用者的名称、地址、目的等情况。德国 1977 年联邦情报保护法和日本全国信用情报中心联合会伦理纲领中还规定应得到本人的书面同意。情报主体有权拒绝对其情报的处理及利

6、用,前者还规定,调查机构要明示该主体不同意的后果。同时各国信用法也保护征信企业对个人信用资料理正当使用。美国公正信用报告法规定:授信人在与消费者的信用交易中,直接得到的情报,在向征信机构提供时征信机构在提供限于信用交易、保险、雇用等目的时,即使涉及其个人隐私,如犯罪经历,均不负有得到消费者同意的义务。澳大利亚 1990 年联邦隐私权法规定了下列利用个人情报无须本人同意的例外情况:为了防止情报本人或第三者生命或健康受到的重大或紧急危险;情报的利用是法律认可的;利用情报的目的和收集情报的目的有直接联系时。(二)目的明确化原则。必须明确收集和利用个人情报的目的是正当的。(三)限制利用的原则。各国个人

7、情报保护法律均规定了对个人情报使用的特定范围。美国公正信用报告法规定:征信机构向政府机构透露个人情报只能限于身份方面,而对其他使用者提供,限于信用交易、保险和雇用经历等。德国情报保护法规定个人情报的收、提供和利用的范围为:属于征信机构的业务范围且合法;在情报主体与征信机构的契约类似的信赖关系的范围内;只能提供情报主体的姓名、学历、职业、住所、出生日期。不能提供情报主体的有关健康。犯罪、刑事等情报。美国信用报告协会设计的“信用观察(Creclrt scope) ”2000 型标准化标格,如下内容:消费者交易企业、开户日期、最高欠款记录、最近一次欠款,使用信用工具类型等信息;身份情况,家庭情况,住

8、所及住房情况;就业资料、公共记录、征信公司的查询、订购报告等。澳大利亚 1990 年隐私权法规定,信用情报相关对于个人情报收集,不能包含政治的、社会的或宗教信仰的内容或者犯罪记录、病历、身体障碍、人种、民族、国籍、生活方式或名声等内容。日本全国个人信用情报中心联合会登录的项目包括:(1)个人特定情报包括:姓名、出生年月;住址、住宅电话、工作单位、工作单位电话;(2)关于贷款合同的情报,包括借款日,借入金额等;(3)关于借款返还情报包括:还款预定日,借入金额,还款清结日等;(4)超过还款时限的情报,拖延还款日等。 (注:该中心系会员制)(四) 维持情报质量的原则。对个人情报的收集、登录、保管,提

9、供应明确、正确的无误。美国公正信用报告法要求情报管理机构应在管理上、技术上采取各种保护措施。如在登录时必须经本人严格的确认,加强内部管理措施。日本为了防止因同名同姓造成错误,不仅要登录情报主体的姓名、出生年月、还要登录本人的确认。情报的准确还指情报是最新的。日本全国信用情报中心联合会规定该中心登录的信用情报涉及借货合同的,不能超过合同还款后 5 年;否则不能提供。日本 CIC 情报中心的情报时效期间为:申请贷款类的情报保存期是 6 个月,逾期还款的情报期为 7 年,官方公布的如扣押财产宣告等,期间至取消日结束,宣告破产的情报保有期为 7 年。其他情报为 5 年。美国对该期间的规定为 7年。(五

10、)情报安全保护原则。对于情报的丢失、非法提供、情报使用人不正当使用、修改等,提供情报者应设置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澳大利亚隐私权法规定了相同的原则,日本还规定应加强管理责任的设置、公司内的教育以及制定从业人员守秘义务的规则,在加强以上管理方面的同时,在技术方面也要考虑采取严密措施,如设置密码等,还应加强防范复印、电子计算机或网络等场所的泄密情况。(六)开示的原则,对于个人情报的存在、性质、利用目的、情报管理者情况等应向情报主体公开。美国公正信用报告法第 609 条第(1)项规定:征信机构按第 610 条所列方法向本人毫无保留地开示:即根据本人事先要求,在通常营业时间内,当面或通过电话、电子通讯等

11、手段,由受过训练的专职人员进行情报开示的解释工作,并出具写明消费者权利的书面文件。澳大利亚1990 年个人情报法规定信用供与者向信用情报机关开示的内容包括,经本人确认错误的情报;对某消费者解除信用的报告;信用报告手续的修正;消费者延期返还贷款的报告;重大的侵害隐私的报告;信用供与者之间的开示;个人对信用报告订正的要求;向个人代理人的开示。日本规定情报主体可以请求对信用机构是否保存,内容目的,情报来源、提供者等对自己进行开示。CIC 情报中心则在全国十几个地方开设消费者商谈角,向本人开示,如因交通原因,可以通过邮递方式进行。(七) 、本人参加原则。指情报主体对于信用机构保有的个人情报,拥有要求修

12、正、删除、申请异议等权利。美国公正信用报告法第 611 条规定,消费者对开示的情报存有异议时,可以要求情报机关进行再调查。该情报机关必须在 30 日内完成再调查工作。如仍无法确认其正确,必须将该情报删除。如该情报的提供者对该情报保证是完全正确的话,可以予以保留,情报主体有权提交异议书,情报机构应将该异议书附在该情报档案中,以一并提供。(八) ,责任原则。情报的管理机构负有对违背上述诸原则的行为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美国公正信用报告法第 616条规定,对故意违反该法的情报机构,如提供错误的情报并拒绝开示,应支付 1 万美元精神赔偿,合并执行第 617 条规定。第 617条对前列三种法律手段作

13、了规定,并明确对于因过失而违反该法的机关,负有支付实际损害赔偿律师费及诉讼费的责任。澳大利亚隐私权法规定,征信机构和信用供与者,出于故意或过失提供了不正确的情报,要被处于 15 万澳元的刑事罚金。德国情报保护法关于罚则规定:情报机关越权,不正当收集提供提供个人情报者,或接受情报的第三者超出正当目的使用他人个人情报,处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为非法牟利、自己的利益或出于陷害情报主体的目的,而进行情报收集、提供或变更的机构,处 2 年以下有期徒行或罚金;对故意或过失不对情报主体进行通知,未设施情报保护特使,未依法向监督 厅报告业务情况的情报机构,处以 5 万马克的罚金。以上八个原则,是国际经济

14、开发机构(OECD,Organiation for Ec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于 1980 年 9 月,在关于隐私权保护与个人情报的国际流通的理事会劝告提纲中提出的。在此基础上,欧盟于 1995 年 10 月,制定了关于个人情报处理的保护及其该情报的自由流动的欧州议会及理事会的指令 ,简称 EU 指令) 。欧盟 15 个国家,根据这一指令对各国的个人情报保护法律体系进行了建设。三、 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现代信用管理行业分两类九个分支,一类是征信产品生产类行业下有四个分支:企业资信调查行业,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行业,资信评级行业,财产征信行业;另一类是信

15、用管理服务行业,下设五个分支:商帐追收行业,保理行业、信用保险行业、信用管理顾问业、网络查询服务业。本文仅就信用机构最发达的美国的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机构加以介绍,以期以一斑窥全豹。1机构:美国的个人信用公司有一个专用词,即 Credit Bureau,通常被译为信用局,但它绝非政府机构,而是指从事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的专业公司。鉴于我国官位意识很重,如果译为信用局,可能会对我国设计信用机构的性质产生误导,不利于我国信用调查行业的建立和发展。从现有的资料看,各国的个人信用调查机构均为民间的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政府机构直接举办或设国营公司的先例。这个行业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一样,属于作为第三产业

16、的服务业,也只有作为中介,才能保证它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需要提到的是,我国的港、澳、台地区和新加坡习惯使用信用局的称谓。本文为表述方便,统称个人信用调查公司。个人信用调查公司(简称“信用公司)与企业资信调查公司只要有资本可以建立几乎全球范围内企业档案的数库不同,信用公司基本都只建立一个地区或者一国的消费者个人信用。美国的信用公司据称有多家,但只有两家拥有覆盖全兆美地区的个人征信数据库。当然,由于公正性原则,这两家巨型的信用机构都是私营中介公司。2、业务:信用公司的业务为:收集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记录资料和开放提供相关调查报告。其服务对象是银行、商家等授信机构和雇主:从另一方面讲,消费者、求职者自然也

17、会从信用服务中受益。3、工作方式:为保证正确性和安全,信用公司的服务有一个标准的作业流程。根据美国公正信用报告法的规定,消费者几乎可以免费要求各信用公司提供其个人最近三个月被登录的信用资料(在接到书面要求后四日内寄出) ,并依法行使要求修正权、删除权和异议申请权。4、情报来源:信用公司取得的作为消费者的情报主要是付款记录,而其主要来自于授信人,后者源源不断地将消费者群中发生的不良记录情报,提供给信用公司。所以,信用公司与授信人及有关机构建立并保持协议关系。据美国法律,消费者的负面记录在理论上最长可以保存 7 年,当然,这期间可以按标准程序予以修复,或可删除。通过对美国个人信用调查公司的介绍可以看出,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离不开其信用法律体系和信用管理体系的作用。其中,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状况,并且前瞻地思考,完备信用立法因然重要,对信用的管理知识和意义进行广泛的宣传,在各级学校开展正规教育,迅速提高全民的诚信意识,无疑是信用事业的基础。在此,笔者借用两句话结束本文:在征信国家,失信(或无信用证录)者难以生存,现在困扰我国的假冒伪劣等丑恶现象将无处藏身,不打自灭。发达国家用了一百多年建立起来成熟的信用制度,它们不会等我们一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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