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寿保险稳健经营的利率思考摘要:银行存贷款利率的波动直接影响到寿险经营。文中论述了利率风险与寿险经营的财务稳定性,对我国银行利率调整与寿险经营的相关策略进行了回顾与简评,并提出了寿险业务增长与利率决定的政策思路。关键词:人寿保险银行存款利率保险预定利率过去的十几年,我国寿险经营的资金,大部分要求存入银行,长期寿险的储蓄性更多地被联系到银行存款利率,银行存款利率的升降变化,构成了威胁寿险经营的一大风险。然而,随着我国的管制利率体系向市场利率体制的过渡,以及寿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不断拓宽,不仅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变化,而且其他利率(如市场利率)的波动,对寿险经营,尤其现金流动向资产大小均会产生程度不同的
2、影响。因此,着力研究银行存贷款利率和其他利率的波动与寿险经营的一般关系,是当前乃至长期应当关注的重要课题。一、利率风险与寿险经营的财务稳定性利率的波动威胁着寿险经营的财务稳定性。利率变化引起寿险公司资产的价值发生损失,在利率上升或下降的期间,寿险公司发生不可预期的现金流进或流出,构成了寿险经营的利率风险。在各种利率风险中,市场利率风险可能是最重要的,对寿险公司而言,市场利率风险是一种动态的投机风险,对寿险经营财务稳定的一般影响,有如下主要的表现。(一)利率波动可能增加寿险责任的流动性风险从寿险公司的负债角度看,利率波动可能增加寿险责任的流动性风险。这反过来可能导致寿险公司的保险基金稳定性的损失
3、。具体地,当金融市场的主导利率上升,保单贷款和解约可能增加;团体养老保险的份额可能减少;进而导致支付保险金的流出,如到期保险金,也可能发生。另一方面,在利率下降的时期,下降的利率可能抑制保单贷款的增加,同时也可能刺激保单贷款的偿还;这时,团体养老保险的份额可能增大;此外还可能出现一次性交付的保险费的较大增加。就寿险公司的资产角度分析,由于人寿保险的公共信托性,寿险公司的投资活动程度不同地受就监管部门的限制。结果,大多数国家(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寿险公司的资产,相当大的比例被投资于债券和抵押。寿险公司来自债券和抵押的收益,对市场利率的波动极为敏感。因此,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寿险公司的资产
4、帐户,尤其影响寿险公司的债券和抵押。当利率下降时,新的贷款(如债券和抵押)可用的利率将下降。向寿险公司的借款,包括签发债券和抵押,可能更早地被清偿。这种称为预付的现象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未来利率收入的损失。反过来,当利率上升,保险人通过借出资产可能挣得的利率也增加,未偿债券和抵押的市场值通常会减少。(二)利率波动可能增加寿险公司负债的利率的流动性利率的波动也可能增加寿险公司负债的利率的流动性,进而导致收人结构的不稳定。首先.寿险公司从其投资中得知利率的变化会影响保险公司产品的预定利率;预定利率的波动(高低) ,会或多或少地影响该寿险公司的产品对顾客的吸引力。然而,频繁调节预定利率以追赶市场利率的波
5、动是不可能的。这样,在一定的经济环境,特别是预期的利率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寿险公司应当考虑预定利率的灵活性。一般地,在不稳定的市场利率波动的时期,寿险公司的保守战略应是降低预定利率。当然,降低预定利率通常会引起保险费的增加。其次,市场利率还影响寿险公司的红利率,这种影响可能迫使寿险公司,改变固定的红利率为修正的年红利率。再次,如果寿险公司宁愿保持较高的预定利率,那么寿险公司可能将对负债承担较大的利息。这样,可能出现的结果是,寿险公司被迫维持对负债的较高的利息水平。市场利率的波动还可能引起汇率和股票价格的变化,这种情况可能使寿险公司的投资收人和负债的利息发生误配。利率波动还影响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规模
6、,这从精算科学的一般原理中可知。一般是,利率越高,保险费越低,从而保险准备金越低;反之,利率越低,保险费越高,相应地保险准备金越高。二、我国利率调整与寿险经营相关策略的回顾与简评(一)我国寿险利差返还规定的回顾80 年代后期,我国经历了较高的通货膨胀,尤其是 80 年代的后两年,平均的实际通货膨胀率高达 18%。为减少通货膨胀对寿险经营的影响,我国人寿保险从 1989 年开始实施寿险利差返还。利差返还规定的基本含义是,寿险公司将有规律地或保单期满时,返回保单预定利率与银行一年期定期的存款利率之差。我国当时的这种利差返还的规定,主要考虑了我国寿险公司的投资活动受到较大的限制,寿险公司的大部分资金
7、被限制存入银行,而且预定利率低于当时的银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尽管具体的返还量随保险费及其交付长短而变化,但是,那段时期的利差返还的规定,应当说仅是为了寿险业务经营稳定的一种权利之计。我国对一些寿险险种执行利差返还规定的初衷,在于通过利差返还以减少通货膨胀对寿险经营的不利影响。实际效果怎样,让我们对近十几年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名义利率,通货膨胀率和寿险险种的预定利率作一比较(见下表)。从上表的数据中可见,除少数年份外,银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低于寿险保单的预定利率。即使个别年份(如 1993 年和 1995 年) ,银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高于寿险保单的预定利率,当比较这些个别年份的通货膨胀率,
8、执行寿险的利差返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通货膨胀的影响。但是,按前述的利差返还的规定,在存款利率不断下调并低于寿险保单的预定利率的情况下,加之寿险资金运用渠道的狭窄,寿险公司则面临着利差损。因此,过去的利差返还政策在银行存款利率逐步低走的背景下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银行存款利率的变化常常影响着人们的储蓄行为,而且也影响着长期寿险的业务量。随我国经济的改革,特别是利率体制的过渡,为有效地运用货币政策,银行存贷款利率可能会经常调整;相反,寿险保单的预定利率在一定时期内要求相对稳定。介于这种背景,我国于 1998 年已经推出长期寿险利差返还险种,其根本的含义是:一方面保证投保人获得不低于银行存款的收益,
9、另一方面投保人可以与公司共同分享公司利润。这种利差返还考虑到了人们长期以来对银行存款利率变动的心理承受程度,同时也考虑到寿险公司的融资活动可能的收益或承担的风险程度。相比之下,现阶段长期寿险利差返还的规定,较之过去的利差返还的规定更加完善和更具现实意义。(二)对我国新一轮降息后寿险产品发展的思考我国寿险业务恢复直至 1999 年 6 月前,寿险预定利率尽管进行了几次调低,但是调低后的预定利率仍高于国际同类产品的预定利率。应当看到预定利率的降低,是明智的举措。但降息后寿险业的发展急需一个正确的导向。一些老险种的停办,需要新险种的尽快出台。一般说来,新险种可以经过全新寿险产品的开发、仿制寿险产品的
10、开发以及旧寿险产品的改造等三种方法而产生。但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进行开发,就寿险险种的功能来看,寿险产品不外乎侧重保障型、储蓄型、投资型、或者融三种功能的不同组合。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寿险的纯投资型产品并不存在。在 1999 年 6 月以前,我国寿险险种多为保障与储蓄型相结合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保障性集中表现在发生保险合同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可获得保险金的给付;储蓄性主要通过“定期或期满的返还性”或“还本付息”或“还本不付息”等形式反映出来。近年,我国长效寿险的预定利率,不仅高于国际上的同类产品的预定利率,而且高于我国降息后的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预定利率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倒挂,加之储蓄性寿险
11、险种未来到期的“返还”压力,可能使寿险经营出现严重的利差损。因此,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停办预定利率高于 2.5%的寿险险种,相应地强调保障性寿险险种的开发。因为,在我国货币与资本市场尚不健全和发达的情况下,着力发展保障性为主的险种,既使投保人的人身风险得以保障,又使寿险经营降低利率风险的可能损失,使得寿险公司更稳健地经营。然而,在强调寿险保险性的同时,应当注意防止顾此失彼倾向。首先,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寿险险种难以割裂其固有的保障性与储蓄性,这里的储蓄性不仅可能指“保费与利息的返还”或其它的“返还”形式,而且也可能指寿险责任准备金或现金价值反映的储蓄性。以寿险责任准备金或现金价值反映的储
12、蓄性,在保险有效期内通常低于保险金额。因此取消“利差返还”或“还本”等规定,并不等于说险种仅有保障性而无储蓄性。其次,强调与扩大保障性的过程中也不应忽视储蓄性,适当的储蓄性对潜在的投保人具有一定的吸引力,而且可能使得被保险人本人或家人在有生之年获得经济来源。储蓄性本身并不是坏事,如何确定与长期利率走势大体一致的预定利率水平才是核心所在。再次,高储蓄性产品在高预定利率下,可能因资产贬值、投资回报低下等风险而使寿险经营者陷人财务危机。而过份的强调保障性又可能与未来的融多功能的金融保险产品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尽管不同的发展阶段可以有不同的险种发展战略,但是关键的间题是要有长远的产业政策和经营策略相结
13、合的发展计划。对目前降息后险种总的发展方向,应当力求使基本条款的责任明确,同时适当减少太多太杂的责任规定。在强调险种的保障性的同时,不应忽视险种固有的储蓄性,也可以适当增加一些固有储蓄成分以外的储蓄性险种,防止对储蓄性险种的“一刀切”的做法。一个寿险产品究竟是保障性大还是储蓄性大,除非在一个时点上,很多情况下难以直观准确地判断,不宜过分强调储蓄性,也不宜过分强调保障性。当然应当考虑降息后寿险保费的提高,对潜在投保人或现实投保人的经济负担,但更应当考虑在新的预定利率条件下,维持投保人的经济公平性。如果要保持原有的保障与储蓄水平,而只是利率的下降,那么更应该通过如分红的的形式或其它方式,削弱利率调
14、整前后新老消费者的经济不公平。长远来看,有机地兼顾寿险的保障性与储蓄性,是未来保险产品之间,保险产品与其它金融产品之间竞争的需要。目前寿险险种发展的具体思路:可以考虑维持险种条款不变,减少保障与储蓄责任,以新利率计算保费;适当取消一些储蓄性条款,突出保障性;维持原有保障与储蓄成分,以新利率提高保费,可能一时间消费者难以接受,从长期看也会有发展空间。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的阶段,还应当发展投资型寿险产品。三、寿险业务增长与利率决定的政策思路(一)存款利率与寿险业务增长率的相关分析国内一些文献认为,银行存款利率低于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寿险产品更有吸引力; 相反银行存款利率高于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寿险产
15、品的需求将减小,亦即银行存款利率与寿险产品的需求或寿险产品的业务增长率呈负相关。这种分析的结果来自一元线性回归,或简单地计算两者的相关系数。姑且不论存款利率与寿险产品需求的相关怎样。简单地计算两者之间的相关系数,或求解一元线性回归方程,还不能完全揭示存款利率的变化与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或寿险产品的需求的正负相关关系。在寿险公司资金绝大部分存人银行以获得存款收人的时期,用存款利率作为一个独立变量,只具有一定的统计意义。但是,寿险产品的业务增长率的高低,绝不仅靠一个存款利率作为独立变量能够解释。即使要用存款利率作为一个独立变量,也应当将它放置在多元回归中分析。(二)在组合金融工具中考虑主导利率波动的
16、影响目前,我国寿险公司的资金渠道正在逐步放开,除银行存款外,寿险公司的资金可以投资于国债和金融债券,以及不久前批准的进人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买卖业务。这样,银行存款利率,金融债券的收益率,同业拆借利率,以及国债收益率等,均可能影响寿险经营的业务增长。从业务选择理论的角度看,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的利率变动有可能使寿险资金转向这些金融工具,而使寿险公司丧失赢利机会。当然,寿险公司内部收益率也影响其自身的业务增长。基于业务选择理论观点,随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健全,且寿险公司拥有较多的融资权时,银行存款利率仍作为寿险公司经营产品的预定利率的唯一的决定和参考,将使预定利率不能完全反映市场利率变动的真实情况
17、。我国在一定时期内,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尽管可能反映并接近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但是,银行的存款利率更多地反映货币政策的意图,有时可能背离市场利率。因此,预定利率的决定应当以寿险公司可以融资的主导金融工具的利率或收益率为依据。当金融市场较完善时,预定利率的决定应当与长期利率政策相协调的市场利率挂钩。(三)保守的预定利率应适应我国的政策走向或经营稳定策略保守的预定利率一般不利于寿险公司的业务增长;当然,激进的预定利率策略尽管可能扩大寿险业务,但是也使寿险经营潜伏着巨大的利差损风险。实行保守还是激进的预定利率,应当适应我国的宏观经济的走向和现实背景。首先,由于我国居民的消费需求较长的时期内将呈不足趋势,且
18、投资需求也只能缓慢增长,所以我国的利率政策在长期内将使利率低走。其次,国际经验告诉我们,近一、二十年来预定利率通常固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或对一些产品甚至实行变额利率。前者考虑到高利率危及寿险公司的财务稳定,已使一些寿险公司出现严重的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具有较悠久经营历史的日本日产生命保险公司,于两年前破产的教训应引以为鉴。后者适应随经济变化可能的利率的不断波动,同时使投保人分担寿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发达和寿险公司的技术条件的尚不具备,预定利率变额化还不是时候。第三,如前所说,目前我国寿险公司融资工具不多,金融机构之间也不允许其业务相互渗透。较高的预定利率难以通过正常的投资收益弥补
19、。何况,通过较高的预定利率吸引投保人,以达到寿险公司的业务增长的目的,只能说是一种短期行为。着眼于寿险保单的长期性和寿险经营的长久稳定性,不应为了短期的保费增长而牺牲长久的生存和发展。第四,较低的预定利率也更接近保险监管的维持偿付能力的要求。一些国家,如日本,在经历了金融危机后,不仅寿险的预定利率有较大的下调,而且保险监管在评估偿付能力时,要求运用较计算险种费率的预定利率更保守的预定利率。应当强调的是,确定保守的预定利率并不一定是单一的预定利率,可以是一定的利率上限,或不同产品对应不同的利率。特别在规定的利率上限下,寿险公司应对不同利率挡次进行模拟判断,以确定一个合理的预定利率。结合以上分析,保守的预定利率应成为我国利率决策的政策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