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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mw级空冷供热机组集中制冷加热站整体式换热机组及附属设备经济合同.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23016 上传时间:2018-03-04 格式:DOC 页数:29 大小:14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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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买方合同编号:SG-2010-14 河 北 华 电 石 家 庄 鹿 华 热 电 有 限 公 司 2 300MW 级空 冷 供 热 机 组 集中制冷加热站整体式换热机组 及附属设备 经 济 合 同 合 同买 方: 河北 华电 石家 庄鹿 华热 电有 限公 司 合 同卖 方: 辛集 市益 洁节 能设 备有 限公 司 2010 年 8 月 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 2 300MW 级空冷供热机组 集中制冷站设备经济合同 - 1 - 目 录 第 1 条 一 般规 定 . 3 第 2 条 供 货范 围 . 5 第 3 条 合 同价 格 . 6 第 4 条 付款 . 7 第 5 条 交 货和 运

2、输 . 7 第 6 条 包 装与 标记 . 10 第 7 条 技 术服 务和联络 . 13 第 8 条 质 量监 造与检验 . 14 第 9 条 安 装、 调试、试 运和 验收 . 17 第 10 条 质量 保证 期 . 20 第 11 条 违约责 任 . 20 第 12 条 保险 . 22 第 13 条 履约 保函 . 22 第 14 条 税费 . 23 第 15 条 分包 与外 购 . 23 第 16 条 合同 的变 更、 修改 、中止 和终 止 . 23 第 17 条 不可 抗力 . 24 第 18 条 合同 争议 的解 决 . 25 第 19 条 合同 生效 . 25 第 20 条 其

3、他 . 26 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 2 300MW 级空冷供热机组 集中制冷站设备经济合同 - 2 - 合同附 件 附件 1 技术规范 附件 2 供货范围 附件 3 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 附件 4 交货进度 附件 5 设备监造(检验 ) 、试验和验收 附件 6 价格表 附件 7 技术服务和联络 附件 8 分包与外购 附件 9 大部件情况 附件 10 履约保函格 式 附件 11 廉政协议 附件 12 安全协议书 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 2 300MW 级空冷供热机组 集中制冷站设备经济合同 - 3 - 第 1 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 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名词具有如下

4、含义: 1.1.1 “合同” 指由合同条款、附件、中标通知书 、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所组 成的整体, 包括双方根据合同规定不时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1.2 “ 买方” 是指【 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 】,包括其法定的 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 让人。 1.1.3 “卖方” 是指【 辛集市益洁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包括其法定的承 继者 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4 “ 分包商” 是 指 接 受 卖 方 根 据 本 合 同 所 进 行 的 分 包 的 其 他 法 人 及 该 法 人的继任方和经许可的受让方。 1.1.5 “ 合同总价” 是 指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卖 方 在 正 确 的

5、完 全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后 买 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总费用,详见本合同第 4 条的规定。 1.1.6 “ 合同设备” 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 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和有关物品,如本合同附件 所列示和规定。 1.1.7 “ 备 品 备 件” 是 指 根 据 本 合 同 提 供 的 备 用 部 件 , 包 括 随 机 备 品 备 件 和 买 方 根 据 实 际 运 行 要 求 所 需 的 生 产 用 备 品 备 件 , 如 本 合 同 附 件 所 列 示 和 规 定 。 1.1.8 “ 技术资料” 是指与合同设备、部件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 安 装 、

6、调 试 、 验 收 、 性 能 验 收 试 验 、 技 术 指 导 和 运 行 维 护 等 文 件( 包 括 图 纸 、 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电子版文档等) 。 1.1.9 “技术服务” 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 部件的设计、 监造 、 检 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 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10 “ 监造” 是指在合同设 备、 部件的制造过程中, 由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 造单位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 部件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 实行文 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1.1

7、1 “ 监造代表” 由买 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 进行监造的人员。 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 2 300MW 级空冷供热机组 集中制冷站设备经济合同 - 4 - 1.1.12 “ 试运行” 是指单机、 整机或各系统和/ 或设备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 段进行的运行。 1.1.13 “ 性能验收试验” 是指为检验合同设备是否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保 证值而进行的试验。 1.1.14 “ 可靠性运行试 验” 是指为检验机组 连续满负荷连续运行能力的可靠 性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 1.1.15 “ 初步验收” 是指 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 规 定的保证值后

8、,买方对每套合同设备的验收。 1.1.16 “ 最终验收” 是指 买方在质保期满后对合同设备的验收。 1.1.17 “ 机组” 是指由合 同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与设施所组成的一套功能完 整的设备。 1.1.18 “ 电厂” 是指【 河 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 】。 1.1.19 “ 现场” 是指【 河 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 2 300MW 级空冷供热机组 工程 施工现场】工地。 1.1.20 “ 最后一批货物” 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某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 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 98% 以上, 并且 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合同设备 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1.1.21 “

9、 设备缺陷” 是指 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 (包括部件、 原材料、 铸锻件、 原器件等) 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 质量标 准要求的情形。 1.1.22 “ 法律”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与项目 或服务有关的省、 市地方性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 规定、 命令等所有 有效的、并对项目产生或可能产生 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1.1.23 “ 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 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24 “ 元” 指合同中作 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2 解释 1.2.1

10、本合同用中文拟 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有关技术规范、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 2 300MW 级空冷供热机组 集中制冷站设备经济合同 - 5 - 标准、图纸等允许使用其他语言。 1.2.2 合同中提及的“ 包括” 一词不具有限制性含义。 1.2.3 除上下文另有要 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天)、月、年均为公历日、 月、年。 1.3 文件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顺序如 下: (1) 合同条款及 双方根据合同规定不时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 (2) 合同附件; (3) 中标通知书; (4) 投标澄清文件 (5) 投标文件; (6) 招标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 如不同文

11、件之间有矛盾时, 以所列顺序在前的 为准, 同一顺序的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某一合同组成文件本身存在含糊不清或 不相一致的情形时, 双方应从合同目的实现的角度协商解决, 但不应对工程进度 造成不利影响。经协商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第 17 条的 规定提交争 议解决。 1.4 通知 一方根据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 包括批 准、 证明、 同意、 确定和请 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通知应由专人送交或通过快递、 传真、 电子邮件方式发送。 由专人送交时, 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 通过快递方式递送的, 以该 通知交给快递 服务公司 后的第【3 】天视 为通 知的收到日期 ;通过传

12、真方式发送 的, 以该通知发出后的第 2 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 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 以邮 件发出后的第 2 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 所有通知应按合同所述的地址发给对方, 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扣押或拖延。 如 果一方通知了另外地址,则随后的通知应按新址发送。 第 2 条 供货范围 2.1 卖方根据合同供应 的合 同设备、 部件的名称、 规格( 型号) 、 数量 如下: 设备、 部件 名称 : 集 中制 冷加热 站整 体式 换热 机组 及附属 设备 设备、 部件 规格( 型号) :详 见附 件 2 数量:详见附 件 2 2.2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 合同设备、部件是全新的,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 的、 成

13、熟的、 质量优良的, 设备、 部件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 经济运行和易于 维护的要求。 合同设备、 部件的技术规范、 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符合本合同附 件 2 的规定。 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 2 300MW 级空冷供热机组 集中制冷站设备经济合同 - 6 - 2.3 卖方在本合同下的 供货范围包括所有相关的设备、部件、技术资料、 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详见附件 。 2.4 如果在执行合同 过 程中发现合同附件 所列出的设备、 部件、 技术资 料、 专用工具、 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 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 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 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 对合同设备的

14、性能保 证值要求所必须的, 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 技术资料、 专用工具、 备 品备件等补上,且不与买方发生费用问题。 第3 条 合同价格 3.1 合同价格 价 格表 单位 :万 元 序 号 项目 1 设 备价 格 2 设 备价 格 合计 备注 1 设备费 179.8 179.8 2 随机备 品备 件费 免费提 供 免费提 供 3 专用工 具费 免费提 供 免费提 供 4 技术服 务费 免费提 供 免费提 供 5 运保费 免费提 供 免费提 供 合计 179.8 万元(大写: 壹佰 柒拾柒万捌仟 元整)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 部件( 含备品备件、 专用工具、 技术资料) 价格、 技术

15、服务费以及合同设备的税费、 运保费等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 工 作的费用。 运 保 费 是 指 合 同 设 备 、 部 件 从 卖 方( 包 括 卖 方 的 分 包 商) 始 发 站 ( 车 上 )/ 码头 (船上)/ 机场( 飞机上) 、 进口设备 (部件) 从到岸港车上到达交货地点所 发生的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费,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技 术 服 务 费 包 括 合 同 规 定 的 卖 方 服 务 及 参 与 范 围 的 卖 方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的 所有费用、 卖方为买方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费用。 买方将为卖方技术指导人员 在现场提供生活及办公的便利条件,

16、但生活、 住宿、 办公、 通讯、 医 疗、 交通 等费用由卖方自理。 3.2 合同设备、 部件的 技术资料由卖方负责交付买方, 卖方负担所有相 关 费用。 3.3 合同价格在本合同 有效期内固定不变,在合同执行阶段,卖方不应以 任何理由提出涨价等影响投资方利益和工程进展的要求。 卖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 2 300MW 级空冷供热机组 集中制冷站设备经济合同 - 7 - 的所有义务而发生的所有税/ 费, 己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由卖方支付。 合同的详 细分项价格见附件 。 3.4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 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 在供货清单中并未列入 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

17、该有的, 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 对合同设备、 部 件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 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 技术资料、 专 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 发生 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且不调整合同总价。 3.5 买方人员赴卖方( 国内)工厂参加检验、培训、联络会议的往返机票 及食宿费用由买方自理。 3.6 在合同设备所需的 进口配套设备、部件出厂发货前,买方将派相关人 员赴配套设备生产厂对进口配套设备进行出厂检验。 买方人员国外验收费用已 含在设备价格中。此费用卖方按常规单独报价,未发生部分如数退还买方。 第 4 条 付款 4.1 本合同下所有款项 均应使用人

18、民币支付。付款方式为:【 银行电汇或 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 4.2 合同价格的支付: 4.2.1 卖方按照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 间内将全 部 合同设备运 到交货地 点, 并将金额为合同 总价 100% 的商业发票、 设备清单、 质量检验合格证 明、 货 运 提单提供给买方, 买方验明无误后一个月内, 支付合同 设备总价的【90% 】 即 1618200 元 人 民币 壹佰 陆拾 壹万捌 仟贰 佰 元整 。 4.2.2 合同总价的 【10% 】 即 179800 元 人 民币 壹拾 柒万玖 仟捌 佰 玖万 叁 仟 元整 。 做为设备质量保证金,买方将在相应合同设 备通过最终验收,收到 卖方 提交

19、的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 【五】 份并审核无误后 1 个月内向 卖方支付相应质量保证金的剩余部分(如有问题扣除相应部分)。 第 5 条 交货和运输 5.1 本 合 同 设 备 的 交 货 期 及 交 货 顺 序 应 满 足 工 程 建 设 设 备 安 装 进 度 和 顺 序 的 要 求 , 卖 方 应 保 证 交 货 及 时 和 部 套 的 完 整 性 。 分 部 套 交 货 时 间 见 本 合 同 附 件 。 5.2 合同设备的交货方式 为: 汽车运输; 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 电厂施工现场指定地点车板交货。 合同设备所有权自合同设备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合同设备毁损、 灭失的

20、风险,在合同设备交付之前 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5.3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1 】 个 月 内 按 照 本 合 同 附 件 的 规 定 向 买 方 提供货物名称、 总重量、 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 2 300MW 级空冷供热机组 集中制冷站设备经济合同 - 8 - 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 5.4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 日期以设备到达交货地点时的接收记录为准。此日 期即本合同 11.2 款计 算迟交货物违约金的根据。 5.5 卖方应安排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 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制 造厂到交货地点的运输。 5.6 在每批货物备

21、妥及 运输工具发出前 【 2 】 天内, 卖方应以传真 将该批 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 合同号; (2) 机组号; (3) 货物备妥发运日; (4) 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 货物总毛重; (6) 货物总体积; (7) 总包装件数; (8) 交运车站/ 码头/ 机场名称、运单号; (9) 重量超过二十吨(包括二十吨)或尺寸超过 9 米3 米3 米的每 件货 物的名 称、重 量、体 积 和件数 。对每 件该类 设 备(部件) 必须 标明重 心 和吊点位 置,并附有草图,具体的要求参见附件 9 ; (10) 对 于特 殊 物品( 易燃 、 易爆 、 有毒 物品 及其 他 危险 品

22、和运 输过 程中 对 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 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 性质 、 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11) 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 5.7 附件中没有开列 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交付。 5.8 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 码头/ 机 场 检 查 包 装 质 量 和 监 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 15 天通知买方交运 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 加检验时, 卖方有权发货。 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5.9 在每批设备到货后 ,买方将通知卖方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在确定 所 交 货 物 完 整 无 误 后 , 买 方 的

23、 授 权 代 表 将 与 卖 方 的 现 场 代 表 签 署 该 批 设 备 的 “ 验货 证明” 一 式四份 , 双方各 持 两份 。直接 运 到现场 的进口 配套设 备 开箱检验 时, 卖方的现场代表应向买方提供进口配套设备的商检局商检证明、 原产地证 明书和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并加盖卖方单位公章)两份。 如果发生运输过程中的包装破损, 买方的授权代表将会同卖方的现场代表 对包装破损的设备/ 部件进行核查。 如果确信该设备/ 部件完好无损, 可签署“ 验 货证明” 。 一旦 发现 该设 备/ 部件 发 生丢 失或损 坏 的现 象, 卖方 应及时 通 知保 险 公司和承运部门,并应尽快补齐所缺

24、货物。 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 2 300MW 级空冷供热机组 集中制冷站设备经济合同 - 9 - 如果发现所交货物与实际交货清单不符, 双方应视情节轻重协商解决。 在 上述问题解决前,买方有权拒签“ 验货证明” 。 5.10 在质保期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 忽造成 的供应设备(或 部件) 的损 坏或潜在缺陷, 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 则 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 最迟不得超过 1 个月运到现场, 并通 知买方验货。 5.11 卖方应按附件 3 和附件 4 的规定,向买 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 监造、 施工、 调试、 试验、 检验、 培训、 运

25、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 并应分 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 卖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 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是 完整统一的、 内容正确的, 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 安装、 调试、 运行和维 修的要求。 5.12 技术资料以快递邮 寄方式递交, 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 卖方应在 24 小 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 邮单号、 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 件数及重量、 合 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 5.13 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 时间戳 记为技术资料的 实际交 付日 期。 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 【11.3 】 条对任何延 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 的依据。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

26、、 丢失或损坏, 且 非买 方原因,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天内 (对急用者应在 3 天内) 免费向现场 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 丢失或 损坏, 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 7 天内( 对 急用者应在 3 天内) ,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 担。 5.14 卖方应严格按合同交货进度交货 。如果 由于买方原因要 求卖方 提前 交货, 卖方应尽力予以合作, 但买方必须提前通知卖方, 以便卖方有必要的生 产和运输时间来满足实际交货。 但如果确实因为所需设备的实际生产周期和运 输原因无法满足买方提前交货的要求, 买方应予以谅解, 并应按实际到

27、货时间 予以付款。 5.15 卖方应满足因买方要求或政府审批 原因 而变更的交货期要 求, 且并 不因此而额外发生费用。 5.16 指定收货单位 :( 传真确认) 单位名称:河北电力建设工程公司二公司鹿华项目部供应科 通讯地址:石家庄鹿泉市杏苑路 9 号 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 2 300MW 级空冷供热机组 集中制冷站设备经济合同 - 10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支建刚 0311-83936330 传真: 0311-83936330 单位名称: 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安刚 0311-83936093 传真:0311-83936091 5.

28、17 技术资料指定接 收单位: 买方:河北华电石家庄 鹿华热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工 作部资料室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北大街 173 号 联系人:左雪梅 邮 编:050020 电话:0311-83936028 传真:0311-83936014 邮箱:xuemei-zuo 设 计院 : 设计方: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代表:高立江 地址(邮编)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北大街 6 号(050031) 电话:0311-87912205 传真:0311-85064114 2205 E-MAIL: 第 6 条 包装与标记 6.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 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 储运指示标志的规 定及货物承

29、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 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 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 并有减振、 防冲击的措施。 若 包装无法防止运输、 装卸过程中垂直、 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 卖方要在 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卖方应根据合同设备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 并采取防潮、 防雨、 防 霉、 防锈、 防腐蚀和防震等保护措施, 对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 以适应远途海 上、 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 卸货以及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 从而防止雨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 2 300MW 级空冷供热机组 集中制冷站设备经济合同 - 11 -

30、 雪、 受潮、 生锈、 腐蚀、 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 以保证货物在没有 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产 品 包 装 前 , 卖 方 负 责 按 部 套 进 行 检 查 清 理 , 不 留 异 物 , 并 保 证 零 部 件 齐 全 。 6.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 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 零件号应 标记清楚。并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KKS 编 码原则的要求进行标记,成套供 货的设备应在设备本体上标记 KKS 编码,并与设备清单相对应,KKS 编码标 牌的具体要求以买方传真为准。 6.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 箱的四个侧面上, 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

31、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 合同号; (2) 目的地; (3)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单位代码; (4) 设备名称、机组号、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 (5) 箱号/ 件号; (6) 毛重/ 净重( 公斤) ; (7) 体积( 长 宽 高,以 毫米表示) ; (8) 唛头; (9) 生产日期; (10) 生产工厂。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 吨的货物, 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 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和搬运。 卖 方 应 按 照 设 备 特 性 和 不 同 的 运 输 及 装 卸 要 求 , 在 箱 上 明 显 位 置 标 上“ 小 心”“ 向上” 、“ 防潮” 、“勿倒”

32、 、“怕热” 、“ 远 离放 射源及热 源” 、“ 由 此起 吊” 、“ 重心 点” 、 “ 堆码重量极限” 、 “ 堆码层数极限” 、 “ 温度极 限” 等通用标志, 并应符 合 GB191 和 GB6388 的规定。 6.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 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 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6.5 除按附件 规定的 方式递交技术资料外, 每件包 装箱内, 应附有包括 分部件名称、 数量、 机组号、 图号的详细装箱单、 质量合格证明书、 操作手册 和/ 或技术资料一份;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 技术说明 一式二份。另在货物发运前 1

33、5 天快递邮寄装 箱清单各 4 份。 6.6 附件中列明的备 品备件、 专用工具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 并在包 装箱外按 6.3 条注明上 述内容, 并标明“ 备品备 件” 或“ 专用工具” 的字样 , 一次性 发货。 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 2 300MW 级空冷供热机组 集中制冷站设备经济合同 - 12 - 6.7 卖方应在成包的或 成捆的散装附件上贴注标签, 标签应以清晰的中文 印刷体书写,注明 6.3 条相关内容。 6.8 各种材料及设备的 松散零星部件应 采用合适的包装方式, 装入尺寸适 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6.9 栅格式箱子和/ 或类似的包装, 应

34、能 用 于 盛 装 不 至 于 被 偷 窃 或 被 其 他 物 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6.10 所有管道、 管件、 阀门及其他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他方式妥 善防护。 对需要充氮气 (N 2 )保护运输的设备 则应充氮气保护,并配 备带有指 示仪表的氮气瓶。 6.11 卖方和/ 或其分包 商不得用同一 箱号标明 任何两个箱件 ,包装箱 应连 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6.12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 洁 净 加 工 面 的 货 物 , 加 工 面 应 采 用 优 良、耐久的保护层( 不得用油漆) 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6.13

35、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 于长途 运输、多次搬运 、防雨 和防 潮的包装, 并应防止潮气和海水的侵蚀。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 容: (1) 合同号; (2)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 目的地; (4) 毛重; (5) 箱号/ 件号。 每 一 包 资 料 内 应 附 有 技 术 资 料 的 详 细 清 单 一 式 二 份 , 标 明 技 术 资 料 的 序 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6.14 凡由于卖方包装不当、包装不充 分或保 管不善致使货物 遭到损 坏或 丢失时, 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 一经证实, 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 9.1 条的规定 负责及时修理、 更换或赔偿。 在运

36、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时, 卖方应负责 与承运人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程工期需要。 6.15 卖方应避免发生为节省运输费用 而过多 装载,使设备发 生挤压 、碰 撞导致包装破损的现象。如发生类似情况,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 2 300MW 级空冷供热机组 集中制冷站设备经济合同 - 13 - 6.16 卖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包装箱 、包装 架等做出专门标 记。在 卖方 要求并提供相应费用时, 买方应在相关部件到货清点之后 6 个月内将专用包装 箱、包装架返还卖方。 第 7 条 技术服务和联 络 7.1 卖方应及时提供与 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

37、程设计、 设备监造、 检验、 土 建、 安装、 调试、 验收、 性能验收试验、 运行、 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 技术 配合、 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与设计有关的技术资料应在技术协议或合同 ( 以 时 间 前者 为 准 )生效 5 日 内提 供 给 买方工 程 技 术 部门 和 本 工程的 设 计 单 位。 7.2 卖方需派代表到现 场进行技术服务, 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 图 纸进行安装、 分部试运、 调试、 启动和试运行, 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 试、 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在合同设备运行后第一个大 修期内卖方须免费提供技术 服务。 7.3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

38、后 【1 】 个月内以快递邮寄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 7.1 和 7.2 条中规定的服务 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7.4 双 方 应 在 合 同 生 效 后 【1 】 个 月 内 , 确 定 技 术 联 络 会 的 次 数 、 时 间 和 地 点 。 7.5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 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 并向买方解释技 术设计。 7.6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 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 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 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7.7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 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 所签纪要双 方均应执行。 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 相关纪要须经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

39、签字同意。 7.8 卖方提出并经双方 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 调试、 验收和运行技术服务 方案, 卖方如有修改, 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 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 为适 应现场条件的要求, 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 并书面通知卖方, 卖方应 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7.9 买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 工程有关的各方, 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 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 方提供。 7.10 对 对 方 要 求 保 密 的 卖 方 或 买 方 提 供 的 资 料 , 双 方 都 有 为 其 保 密 的 义 务 。 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 2

40、300MW 级空冷供热机组 集中制冷站设备经济合同 - 14 - 7.11 卖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的部分 技术服 务或去现场工作 ,应由 卖方 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负担。 7.12 卖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 货、设 备及技术接口、 技术服 务等 问题负全部责任。 7.13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他设 备装置 ,卖方有提供接 口和技 术配 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7.14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 是有实 践经验、可胜任 此项工 作的 人 员 。 卖 方派 到 现场 服务 的 技 术 人员 名 单在 本合 同 生 效 后【1 】 个 月内 提

41、交 买 方予以确认。 买 方 有 权 提 出 更 换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卖 方 现 场 服 务 人 员 , 卖 方 应 根 据 现 场 需 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在买方书面提出该项要求后 10 天内 卖方没有答复,将按 11.2 条视为延误工期处 理。 7.15 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 调试、 试运的技术指导 的疏忽 和错 误 以 及 卖 方 未 按 要 求 派 人 指 导 或 卖 方 提 供 的 技 术 资 料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由 卖方负责。 7.16 卖方应负责对买方从事电厂运行 和维护 的人员进行培训 ,使被 培训 人员熟练掌握设备性能, 系

42、统运行、 操作和维护。 卖方应为培训提供足够的培 训资料和必要的设备, 为被培训人员提供食宿以及生活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并 承担相关费用。 7.17 卖方应 在 合同 生效 60 日 内 向 买 方 提供培 训 计 划 ( 包 括培 训 内容 、 课时安排、 授课人简历等) 供买方确认。 买方有权提出建议或要求更换不适合 的授课人员。 7.18 技术服务和联络 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7 。 第 8 条 质量监造与检验 8.1 监造 8.1.1 卖方应在本合同 生效日期起 【1 】 个月内 , 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 设计、 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设计、 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 和附件 的规定。 8.1.2 买方将委托有监 造资质的监造 单位进行 设备监造和出 厂前的检 验, 并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 监造检验的标准为附件 和附件所列的相应标准。 卖方应配合买方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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