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任职资格年检(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实行资格年检。上述人员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年检登记表。本办法第四十三条21、任职资格重新取得(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一,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第二,未通过资格年检;第三,连续 5 年未在期货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本办法第四十四条22、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特殊情况下他人代为履行职责:第一,期货公司董事长、总
2、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第三,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公司应当在 6 个月内任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本办法第四十六条23、期货公司任职有关报告规定(均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一,期货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期货公司对董事、监
3、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非法或者不当干预,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发生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风险的,该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本办法第五十条24、中国证监会或派出机构对下列违规行为可以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一) 期货公司的违规行为:
4、第一,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第二,未按规定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调整的情况;第三,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情况;第四,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第五,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第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办法第五十一条(二)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第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第二,未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第三,违规兼职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兼职情况;第四,未按规定报告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第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办法第五十二条25、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不适当人选的确定(一)期货公
5、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第一,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第二,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第三,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第四, 1 年内累计 3 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 ;第五,累计 3 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第六,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第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办法第五十四条(二)认定不适当人选后果:第一,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人员免职。第二,自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 2 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办法第五十五条26、离任审计: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者被撤销任职资格的,期货公司应当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 3 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本办法第五十八条例题(判断题):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 2 年内,该人员所在的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答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