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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企共赢”模式的几点思考.doc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文档编号:2299118 上传时间:2018-09-1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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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对“校企共赢”模式的几点思考前言: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优先发展教育的总体布局是: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着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总理强调,要把发展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使教育真正成为面向全社会的教育。由此可见,国家已充分认识到,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提升我国综合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那么,如何发展职业教育呢

2、?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在职业院校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的新模式。这个新模式就是“校企共赢”模式。一、什么是“校企共赢”所谓“校企共赢” ,就是“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双方共赢” 。也就是说,职业教育教学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要建立学校和企业之间长期稳定的组织联系制度,通过多种鼓励校企合作方式实现互惠互利、合作共赢。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已成为我国职业院校可持续发展的一条非常重要的途径。二、 “校企共赢”的优点1、对职业学校的学生来说:第一,工学结合,让学生学以致用,提高了学生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增强了学生的专业技能;第二,学生在企业真实环境的文化熏陶下,在

3、企业严格的管理环境中,意志力、团队意识、社会责任感等都将得到提升,社会适应能力明显增强,提高了学生就业竞争力。2、对职业学校来说:第一,借助企业的资源,解决了职业院校实验条件差、设备陈旧、数量不足的困难,降低学院学生培养成本;第二,学生就业竞争力的提高,增加了毕业生的就业率,从而提升了学校的影响力。3、对合作企业来说:第一,极大程度缓解了招工难的问题,避免了员工荒;第二,对学生进行了细致的考察,让企业可以发现人才,使得企业良性发展。三、 “校企共赢”的重点内容由于职业教育职业性、技能性和实践性的要求,职业学校在必须与相关的工厂、公司、车间等企业合作,共同实施人才培养计划。这就是“校企共赢”模式

4、的核心内容。这个核心对于学生来说就是所谓的实习。何为实习?通常所说的实习实际上是个很宽广的概念,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总结提炼,实习基本分两种情况:一是实习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的专业训练,如专利代理条例中规定,初次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实习满一年后,专利代理机构方可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 。二是实习人员出于学习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前面所说的“校企共赢”中的实习就是第二种情况。在实习期间学生的权益如何保障呢?是不是该由我们劳动部门来进行呢?这些都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四、存在的一些问题2007 年 3 月份,我市劳动部门接到了江西省某职业技术

5、学校组织学生到我市两家企业实习的请示报告,并提供了学生的详细学籍资料及当地教育局的同意批文。我市劳动部门相当重视,及时组织安排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调查了解情况。通过工作人员到实地调查了解情况,由于“校企共赢”模式的特殊性,对以下发现的情况工作人员产生了理解上的分歧:第一,存在未满 16 周岁的实习学生,是否属于童工范畴;第二,并未按学生的专业来安排实习岗位,是否可行;第三,学生实习是否要遵照企业员工标准;第四,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是否算工伤;第五,学生在实习期间是否存在劳动报酬,如果存在,又该如何领取?五、相关思考和解决办法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一) 、学生年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

6、法第十三条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我们可以得出,我国现有的职业学校教育可分初等、中等、高等三个层次。初等职业学校教育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一种形式,是中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部分。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这类学校包括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主要培养中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其毕业生既可直接就业也可以考取高等学校继续深造。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在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的,目前这类学校主要有职工大学、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

7、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也就是说,初职学生一般未满 16 周岁,中职学生基本已满 16 周岁,高职学生肯定超过 16 周岁。那么,对于未满 16 周岁的初职和中职学生去参加实习是否可以认定为使用童工呢?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

8、织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未满 16 周岁的学生是可以参加实习的。但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 8 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9、。 ”的要求,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1、不得安排一年级的学生参加实习。这点笔者觉得对初职和中职学生都适用。因为对于刚入学的学生来说,第一年的学习都是打基础,如果基础都没打好就匆忙进行顶岗实习,不但不能收到应该取得的效果,而且容易对学生造成伤害。2、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对于“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 。如冲床、压机等容易造成操作人员受伤的工种,就不得安排未满 16 周岁的学生参与实习。如果违反了上面的两条,那么笔者认为我们劳动部门应该认定该实习单位使用童工。(二) 、学生实习是否参照企业员工标准进行管

10、理的问题从劳动部门掌握的情况看,学生到企业实习,很多都是严格遵照企业员工的标准安排上下班、加班,并必须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生产规程。学生在实习期间甚至每天工作时间长达 10 多个小时。对于这种现象,很多企业认为学生到企业实习,就必须真正融入到在企业真实环境中来,并接受企业的严格管理,这样学生才能真正体验到工作氛围。这种想法笔者认为是错误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对学生实习的劳动环境、劳动强度、劳动内容、劳动时间等有明确要求,实习的企业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校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期间,虽然其所处的环境不在学校,是在实习单位,但其学习内容是课堂教学的延伸,是将课堂教学的理论知识与实

11、践相结合的一种方式,实习的目的是增强实际运用的能力。实习单位仅提供的是实习场所,与实习生之间无身份隶属关系。所以实习单位无权把实习生当成单位员工,并按其标准来管理。而且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学生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安排学生实习时,要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要建立辅导员制度,定期开展团组织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的要求,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还要继续学习专业知识,不能只是单纯的进行实践技

12、能培训。在这里又涉及了学生是否要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同上,实习单位与实习生之间无身份隶属关系,实习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学生是不必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算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部门也可以认定合同无效。那么该如何保护学生在实习中的合法权益呢?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十条中有提到“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那么我们劳动部门在审批学校安排学生到单位实习时应该要求学校提供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的实习协议。如果发生了权益受损时,可以根据该实习协议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追究。对于

13、实习协议,笔者认为劳动部门应该联合教育部门尽快对其出台一个实习协议范本,以规范实习环境,保护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学生未满 16 周岁,且违反了上面我们分析的那两条,那么笔者认为我们劳动部门可以认定该实习行为为使用童工,并应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14、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1 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规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 14 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

15、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相关的单位进行处罚。(三) 、学生在实习中受伤的问题我们在上面探讨了,实习学生并不与实习单位构成劳动关系,那么学生是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但也有一种声音,那就是认为学生是因为在企业中劳动受伤的,而且学生年龄还小,出于保护学生的目的,应该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在受伤严重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对于这个问题,笔者是这样看的:1、如果是我们认定为使用童工的行为的,我们劳动部门可以根据关于贯彻落实 的通知中“(五)做好对伤残童工的一次性赔偿工作,切实保障伤残童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16、使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一次性赔偿责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对伤残童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次性赔偿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制定。 ”来操作。2、如果是正常的实习活动,那么我们应该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来操作。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

17、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我们明确了承担责任该如何确定及什么责任该承担什么后果。在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则更加明确的对实习单位提出了实习学生受伤该承担起他们所负的责任。在这

18、里,笔者认为此时就不适合认定其为工伤,如由此产生纠纷,应该提交人民法院去解决。(四) 、学生劳动报酬问题一些实习企业认为自己提供了场地和机器供给学生使用,而且必要是还要派企业中的老员工充当其师父,教他们如何操作,自己不收学生的费用都算好了,哪里还要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还有一种是,企业对学生产生的价值支付其报酬,但不直接发放到学生手中,而是交给了学校,再由校方发放给学生,有些学校则干脆说这部分钱就是下半年的学费,自己就留了下来,不发给学生了。这些想法和做法笔者认为是错误的。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第八条“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

19、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 ”的规定,很明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是存在劳动报酬的,且这报酬必须按时足额直接发到学生的手上。六、劳动部门的责任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和上面分析来看,笔者认为我们劳动部门在校企合作中该扮演的角色更多应该是审查员和监察员。1、在实习前,联合安检等其他部门对实习的企业进行认真的检查,消除其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用工错误;联合教育部门对学校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对缺少的材料要求其补全,对其中不符合实习条件的人员坚决不让其参与实习。在审核通过后才允许进行实习活动。2、在实习中,不定时的对企业进行监察,检查其实习活动是否正常有序进行,劳动时间、劳动强度是否合适,劳动报酬是否按时发放。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法的事情,立即指出要求改正,必要时可以当场下发整改指令书。3、在实习结束后,要求企业提供学生实习是的考勤纪录和劳动报酬发放纪录,进行认真的审查,确保学生得到其应得的报酬。4、在监察的过程中,如发现存在不属于劳动部门处理的问题,应该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协助其解决。相关资料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3、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4、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5、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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