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专题五:执行程序执行的原则执行管辖执行异议执行的一般规定 执行和解执行承担执行回转执行开始执行开始移送执行执行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对股票与知识产权的执行对拒不履行赔礼道歉等行为的执行执行措施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特殊执行措施 参与分配执行竞合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措施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一、执行概述(一)执行的原则注意: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原则以及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即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和财产,而不得针对被执行人的人身。(二)执行的一般规定1、执行管辖(1)执行管辖的规定201条
2、: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与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2)共同管辖的处理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 2 条的规定,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 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 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 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 应当撤销案件;已 经采取执行措施的, 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2(3)执行管辖权异议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 3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
3、请后,当事人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 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 行。2、执行异议(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202 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
4、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 6 条至第 10 条进一步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形式以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 议处理作出了 详细的规定,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 级人民法院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 议庭进行审查,并且 应当自收到复 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 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执行异议审查和复 议期间,不停
5、止 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 许;申请执 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 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204 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3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 15 条至第 24 条做了如下详细规定:第一、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界定。根
6、据该司法解释第 15 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 实体权利,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02 条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第二、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根据该司法解释第 16 条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 冻结 有错误,致使 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三
7、、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当事人与管 辖。根据 该司法解释第 17 条与第 18 条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04 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 张实体权利,并 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 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 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 行人为共同被告。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04 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第四、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之诉 的处理。根据 该司法解释第 19 条与第 20 条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04 条规定提起诉讼的, 执行法院应 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 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 求;理由成立的,根
8、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案外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 对执行标的进行处 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4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 行。案外人 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予以 赔偿。第五、申请人异议之诉及处理。根据该司法解释第 21 条至第 24 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04 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 许可执行的, 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 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 为共同被告。
9、申 请执行人提起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04 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对于申请执行人提起的 该异议诉讼, 执行法院 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 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例如:甲与乙争议一辆价值 80 万元的轿车,经法院审理判决该轿车归甲所有,并责令乙将该轿车交付于乙。判决生效后,乙拒绝交付。1、甲申请执行该轿车,丙提出异议,认为该轿车是自己的。成立:裁定中止执行 结果 当事人申请再审轿车 异议 丙
10、审查 不成立:裁定驳回 结果 案外人申请再审2、因轿车无法执行,甲申请执行乙的房屋,丙提出异议, 认为房屋是自己的。成立:裁定中止执行 结果 申请人异议之诉房屋 异议 丙 审查 不成立:裁定驳回 结果 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为被告 成立:根据请求判决申请人异议之诉 审理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不成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为被告 成立:根据请求判决案外人异议之诉 审理 不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不成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5停止 案外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要求停止的,可以停止执行原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3、执行监督203 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
11、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规定第 11 条至第 14 条对执行监督的具体程序问题又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具体如下:1、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 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 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的法定情形。该司法解释第 11 条 规定:(1)债权人申请执行时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 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 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
12、的;(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 执行法院自收到申 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4)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2、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 执行的具体程序要求。根据该司法解释第 12 条至第 13 条的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 诉讼法第 203 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 书面通知申请执 行人。上一 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 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
13、院执行。6此外,该司法解释第 14 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 203 条规定的六个月期 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 间、管 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4、执行和解第一、不同于调解第二、和解的内容与形式(执行规定 86 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第三、法律效力:自觉履行完毕产生终结执行程序的效力。如果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权利人应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4、执行承担(1)执行规定 76 条: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2)执行规定 77 条:
14、合伙组织或者合伙性联营企业(3)执行规定 78 条:企业法人分立(4)执行规定 79 条:分支机构(5)执行规定 80 条:开办单位问题(6)执行规定 81 条:法人撤销、注销或者歇业二、执行开始申请执行为原则,移送执行为例外。申请执行期限:215 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执行措施(一)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217 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
15、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 7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二)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执行:执行规定34条(三)对拒不履行赔礼道歉等行为的执行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102 条第 6 项的规定,视为妨害民事诉讼。(四)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对于金钱
16、债务,如果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非金钱债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五)特殊执行措施1、对股票的执行2、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1)申请;即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异议及法院的处理;第三人接到履行通知后,如果对履行通知有异议,其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丙公司签字或者盖章。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丙公司强制执行,对丙公司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3)部分异议的处理
17、。第三人对人民法院通知其履行的义务的一部分提出异议的,对于未提出异议的部分,可以执行;对其提出异议的部分,人民法院不审查并不得执行。(4)擅自履行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甲公司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第三人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3、参与分配已经取得执行根据的金钱债权(执行规定第90条)2、 执行竞合执行规定第88条: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
18、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5、执行威慑措施231 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232条与233条)1、执行中止:(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这体现了当事人对其权利的处分。(2
19、)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102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第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第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第三、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第四、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五、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17 条第 2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2、执行终结第 235 条:(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