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事指南1适用范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成立、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注销的申请与办理。2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社会团体登记事项代码:0274分项名称: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社会团体证件到期换证、社会团体章程核准、社会团体遗失补证、社会团体注销登记3办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
2、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4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与权限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负责本市市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二)审批内容1.社会团体的申请筹备;2.社会团体的成立;3.社会团体的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4.社会团体的注销。(三)法律效力1. 申请筹备:准予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 6 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2.成立:经许可登记后,即取得社
3、会团体主体资格,依法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活动;3.变更:按变更后的事项,依法继续开展业务活动;4.到期换证:经批准后,具备继续从事原有业务活动的资格,证件有效期延长;5.章程核准:按核准后的章程,依法开展活动;6.遗失补证:经补证后,继续具有从事原有业务活动的资格证明;7.注销:社会团体主体资格消亡,不得继续开展业务活动。(四)审批对象1.申请筹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机关除外)。2.成立登记准予筹备的社会团体。3.申请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注销社会团体。5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 筹备(1)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业务主管单位是指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4、、市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和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授权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除外);(2)有 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 30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相应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最高权力机构,即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执行机构,即理事会,理事成员较多的也可以设常务理事会;(3)其他机构如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4)有固定的住所(
5、社会团体的住所是指社会团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主要是指专门从事社团工作,由社会团体以自由资金解决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没有其他正式工作的人员。具体工作人数由社会团体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负责人);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干部兼职审批手续;行业协会、以企业为会员的协会、商会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不得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须按
6、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 3 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和自己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不依靠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替承担民事责任。2.成立(1)有 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 30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
7、相应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最高权力机构,即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执行机构,即理事会,理事成员较多的也可以设常务理事会;(3)其他机构如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3)有固定的住所(社会团体的住所是指社会团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主要是指专门从事社团工作,由社会团体以自由资金解决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没有其他正式工作的人员。具体工作人数由社会团体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负责人);(
8、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 3 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和自己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不依靠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替承担民事责任。3.变更(1)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2)
9、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除外)。(2)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社会团体的住所是指社会团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除外)。(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2)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3)法定代表人应当为中国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不得是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干部兼职审批手续;行业协会、以企业为会员
10、的协会、商会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不得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除外)。(4)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1)变更活动资金的社会团体应提供验资报告,明确开办资金为到账货币资金,资金是出资人可以自由支配、来源合法的,并由出资人出具证明。资金应达到法定的数额(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 3 万元以上活动资金。);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除外)。(5)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1)变更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具备业务主管单位资格,并且职能应当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
11、相关;2)取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和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除外)。(6)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1)业务范围是指社会团体根据自身宗旨所开展业务活动的领域,应明确、具体。变更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宗旨、名称相符合;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除外)。4.到期换证(1)按时换届1)根据章程规定召开换届会议,各项议程符合章程的规定;2)社会团体的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党政机
12、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干部兼职审批手续;行业协会、以企业为会员的协会、商会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不得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3)如涉及修改章程的,修改后的章程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13、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除外)。(2)延期换届1)延期换届须经社会团体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延期换届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3)社会团体每届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社会团
14、体除外)。5.章程核准(1)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其中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除外)。6.遗失补证(1)证书遗失或损毁;(2)社会团体申请补发登记证书
15、,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并在公开发行的市级报刊上刊登原登记证书作废声明。7.注销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如社会团体因客观需要而改变活动区域的,并且改变后的活动区域超出原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的,应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宗旨发生重大变化时,也需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再根据新的宗旨重新筹备一个新的社团。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
16、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二)不予批准的条件1.申请筹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相同或相似”是指社会团体的宗旨、名称、业务范围等相同或者基本相同)(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
17、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2.成立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成立登记。3.不符合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注销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相关申请。6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7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1.申请人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事项的要求从上海社会组织网(http:/ A4 复印纸;2.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等相关信息与所附材料一致;3.收件时间以受理室收到全部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收件凭证上;4.申请材料中包括其他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人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申请筹备2.成立3.变更(1)名称变更登记(2)住所变更登记(3)业务范围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