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澧县国土资源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备注1 矿业权审批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和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第二十三条采矿许可证期满,采矿权人需要延续采矿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对于省、市矿业权审批事项的转报按湖南
2、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矿业权审 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17 号操作延续登记手续。第二十四条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扩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三)变更开采方式;(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第二十九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时,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工作。停办矿山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2 矿山闭坑初审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3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核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管理法第四十三至五十三条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