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莆田市物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事项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1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1、 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3、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简称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支持消费者和各类社会组织及新闻单位依法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或舆论监督,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市发改委(市物价局)1、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2、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3、县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及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4、中央企业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子公司、分支机构; 5、商业银行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 6、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1、是否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2、是否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3、是否存在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变相提价或压低价格和牟取暴利等行为4、是否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相结合2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各收费单位必须主动接受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对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票证、收支及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的日常稽查和年度审验。市发改委(市物价局)1、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2、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3、县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及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1、是否存在违法收费行为2、对收费单位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