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曲靖市农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序号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实施单位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频次1 行政许可事项抽查行政许可法 (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
2、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曲靖市农业局政策法规科行政许可相对人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每年1-3次2 下级行政许可行为抽查行政许可法 (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
3、法行为。曲靖市农业局政策法规科依法行使行政许可业务审查职权和从事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1.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2.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3.行政许可程序和许可时间的合法性;4.行政许可相对人被许可行为的时效性每年1-2次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年国家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曲靖市农业局局属各有关科室站所1.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2.生产者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3.生产者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
5、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5.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6.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7.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情况;8.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9.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10.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的标识情况;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每年1-3次4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15年国家主席令第71号修订)第二十条第三款: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
6、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第二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
7、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曲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曲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1.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2.动物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情况3.动物诊疗机构条件;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5.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每年1-3次5 兽
8、药监督检查兽药管理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2014年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但不应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利益。曲靖市农业局曲靖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兽药生产企业1.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2.没有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的;3.产品质量存
9、在隐患的;4.其他规定情形。每年2-3次兽药经营企业1.兽药经营企业遵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2.兽药经营企业建立兽药购销记录的情况;3.兽药经营企业建立兽药保管制度的情况;4.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经营条件的情况;5.兽药经营许可证检查。每年2-3次兽药使用者1.兽药使用单位遵守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的情况;2.执行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情况;3.执行有关休药期规定的情况。每年1-3次6 生猪屠宰活动监督检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
10、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3106号:“四、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涉及的职能等要及时划转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等行为。 ”曲靖市农业局畜禽屠宰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情况;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来源和生猪
11、产品流向情况;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的情况;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5.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情况。每年2-3次7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督检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
12、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曲靖市农业局曲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主要检查以下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等:1.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情况;2.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条件;3.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
13、岗人员的情况;4.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每年1-2次8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第二十六条:农业部和县级以上
14、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依据进口登记过程中复核检测确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曲靖市农业局曲靖市兽药饲料监察所饲料生产企业;境外饲料企业在中国境内的
15、销售机构或者销售代理机构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2.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标签使用情况;3.是否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生产饲料、饲料添加4.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情况;5.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是否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6.境外饲料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销售机构资质情况每年1-3次9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
16、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曲靖市农业局曲靖市兽药饲料监察所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1.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具备的条件;2.养殖档案建立情况;3.奶畜健康情况、强制免疫情况;4.遵守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情况;5.生产、贮存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处理情况;6.生鲜乳收购站具备条件;7.生鲜乳收购站建立生鲜乳收购、每年1-3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
17、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销售和检测记录的情况10 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种子法(2013年国家主席令第5号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05年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曲靖市农业局曲靖市种子管理站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1.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情况;2.转基因植物品种的安全性评价情况;3.引种审批情况;4.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
18、营许可情况;5.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具备的条件;6.销售的种子加工、分级、包装及标签情况;7.种子经营者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的情况;8.种子广告内容的合法性;9.调动种子、进出口种子的检疫情况;10.生产、经营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情况;11.种子质量情况;12.其他种子生产、经营情况每年2-3次11 农药监督检查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第十七条:农药管理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在执法检查中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索取有关资料、抽取样品进行检测,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7年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一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曲靖市农业局曲靖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单位1.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2.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3.农药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4.分装农药登记情况;5.农药广告审批、备案情况;6.农药产品标签情况;7.农药经营档案建立情况;8.农药广告审批、备案情况;每年2-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