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国法制史一、夏朝、商朝:1夏朝将所征服的地域划为“九州”,九州的地方长官为“九牧”,开始形成新的国家行政区。2“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夏朝的法律的总称或代称,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法律和刑罚。3夏朝的中央司法最高官“大理”,专门司法官“理”、“士”。4“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5盘庚东迁时,便“以常旧服,正法度”,即按照先王确立的制度,整顿当时的法纪。6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说明祖甲也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7荀子曾说“刑名从商”,说明商的罪名明显多于夏,最突出的是“疑众”和“乱政”罪。8商朝的中央司法最高官“大司寇”,“大
2、司寇”下设“正”、“史”,协助“大司寇”处理案件,与5个中央司法机关合称“公卿”。9商朝地方司法机关:畿内,司法官员称为“士”;畿外,司法官员称为“蒙士”。10监狱制度:“圜土”(奴隶时代)“囹圄”(商、周时代)“囹圄”(春秋时通称)。二、春秋、西周:1“明德慎罚”主张统治者首先用“德教”来治理国家,即通过德教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时应当宽缓、谨慎,不应一味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2管仲、邓析等人为代表的政治革新派倡导“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和“事断于法”,坚决要求打破宗法等级秩序与维护这种秩序的法律制度,提出以法明辨是非,以法规定社会等级,认为法是辨别是非曲直的唯一标准,试图创建新
3、型的法制来取代奴隶社会的礼制。3郑国革新派代表子产与晋国的守旧势力代表叔向曾就公布成文法问题进行激烈的争论,晋国赵鞅铸刑鼎也遭到孔子的强烈反对。4周公在摄政时期,将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的“周礼”。“礼”是长期存在、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精神原则、言行规范的总称。“礼”最早是氏族社会时期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掌握统治权的贵族阶层征战、分封、盟誓等,都有固定的礼仪形式。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抽象的精神原则、具体的礼仪形式。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结为“亲亲”和“尊尊”两大方面,在此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4、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以父家长为中心,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父义、妇听,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上凌下,以疏压亲。“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西周的“礼”已经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具备法的三个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5“吕刑”(“甫刑”):周穆王为革新政治,命令司寇吕侯作“吕刑”,“吕刑”不是成文法典,而是对此次法制改革的一种记录,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明德慎罚”思想。6“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一是指周朝刑书,二是指周朝刑罚。7“九刑”指墨、劓、绯、宫、大辟、赎、鞭、扑、流。8西周的罪名为3类:政
5、治性犯罪、破坏社会秩序和侵犯人身财产犯罪、渎职犯罪。9西周规定了“司法官”的违法行为的“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10春秋中期后,公布成文法在诸侯国出现,如:宋国的“刑器”、楚国的“仆门之法”、“茆门之法”。 11BC530年郑国邓析综合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但最初只属于私人著2作。12BC536年郑国子产的“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13BC513年晋国赵鞅把范宣子所编刑书铸于鼎上,称为“铸刑鼎”,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14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奴隶制法律体系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15西周时期有“三赦”之
6、法,三赦是: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16西周时期有“三宥”之法,三宥是: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17西周时期过失称为“眚”,故意称为“非眚”,惯犯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18中国第一个大法官皋陶执法时奉行“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体现了明德慎罚的思想。19西周时期设有专职的官员管理契约事宜,称为“司约”,并设有“质人”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西周的契约制度有“质剂”和“傅别”两种: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质较长,剂较短);傅别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20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21宗法制度: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
7、合,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发展起来,构成西周时期的基本政治结构。周天子各级诸侯(封国)兄弟、亲族、功臣(采邑)兄弟、亲族等(禄田)。“宗法制”原则:1)严格“嫡长子继承”制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3)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宗法制”继承:父死子继(世)、兄终弟继(及),商朝晚期,嫡长子继承牢牢确立。22西周的中央司法最高官“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协助处理各种案件,作为“六卿”之一。三、秦朝: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魏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盗法、贼法:法典之首,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侵犯财产。捕法
8、、网法(囚法):属于诉讼法范畴,关于囚禁、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杂法:关于“盗贼”以外其他犯罪和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六禁”。具法:相当于总则,关于定罪量刑的法律原则,起着“具其加减”作用。2李悝在魏文侯支持下,政治下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剥夺旧式奴隶制贵族的世袭特权;经济上实行“尽地力教”和“善平籴”政策,发展封建经济,增加财政收入。3商鞅变法:1)该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2)颁布分户令,强令分家以增加国家收入3)实行连坐。4秦朝法律形式:诏令、律、廷行事、法律问答、式。廷行事: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法律问答:对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带法律效力的解释,包括对诉讼程
9、序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类似于后世的“律疏”。式:关于国家机关的工作程序、原则、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相当于“行政法”。5秦朝云梦秦简:律: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封诊式: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原因、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法律规定,包括具体案例。为吏之道:规定官吏应遵循的为官准则和具体要求。6民事制度:皇位:指定继承 权位:嫡长子继承 世:父死子继秦朝 汉、唐 西周 嫡长子继承制财产:子女继承 财产:诸子平分 及:兄终弟继7秦朝有关罪名:不直: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纵囚:故意有罪不判,通过篡改案情,逃避刑罚。失刑:因过失而造成适用法律的错误。38秦朝司法制度:中央司法长官:廷尉 ; 全国法
10、律监督官吏:御史大夫、监察御史。秦朝起诉方式:告诉、投案自首、官吏纠举。公室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官吏不受理,坚持告诉的要处罚。讯问被告称为“讯狱”,庭审案件称为“治狱”,允许司法官用刑讯获取口供。在押犯(不含亲属)接到判决后,如被告表示不服,可以申请再审,称为“乞鞫”。四、汉朝:1汉朝法律形式:律、令、科、比。科: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比(决事比):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判例处断。“约法三章”:刘邦“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成为西汉立法的开端。汉律60篇:九章律、傍章
11、律、越宫律、朝律。九章律萧何: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 户律、兴律、厩律。傍章律叔孙通18篇:关于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越宫律张汤27篇: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朝律(朝贺律)赵禹6篇: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内容。2汉朝民事制度:汉朝所有权:国有土地、私有土地。国有土地所有权分类 国家分配私有土地 准许买卖,买卖双方必须订立契约,办理报官过户后,法律保护赏赐土地汉武帝为统一货币,颁行三铢钱,禁止私铸钱,违者“盗铸诸金钱,罪皆死”,都要处死。3汉朝有关罪名:左官:官吏违法私自到诸侯国任命者。阿党附益:1)阿党:诸侯官吏和诸侯王结成一党2)附益:官吏诸侯王交好,图谋不轨。沈命:治安官吏凡“群盗
12、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见知故纵:治安官吏得知贼盗犯罪真情,不及时举告,要与罪犯判处同等刑罚。禁锢: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不得为官的处罚。4汉朝司法制度:审讯被告称为“鞫狱”,把求得犯人口供作为定案的基本依据,同时也重视物证书证。向被告和亲属宣读判决称为“读鞫”,若被告和亲属不服,可申请复审,称为“乞鞠”,但申请复审必须在3个月内。杂治制度:发生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长官组成的共同审理制度。复传制度:审讯取得口供后,为防止犯人翻供,实行再次审讯犯人,以求定案有据。春秋决狱:以春秋中的“微言大义”为司法审判依据,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产物。它最重要
13、的原则是“论心定罪”,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如符合,即使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如不符合,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5汉代刑罚的儒家化:上请原则、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恤刑原则:1)监禁期间,老、幼、孕妇给予免带刑具的优待2)老人、幼童、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得拘捕监禁。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 ; 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五、三国两晋南北朝:41三国两晋法律形式:律、令、科、比、格、式。科:
14、起着补充和变通律、令的作用。北魏实行“以格代科”,科才逐渐失去独立地位。格、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北魏将律无正文者编为别条权格,东魏麟趾格,都带有刑事法律的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式:公文程式,西魏编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2魏律(魏律18篇、新律):1)将具律刑名,置于律首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内容。3晋律(泰始律20篇):1)增加“法例律”,丰富刑律总则内容2)朝“刑宽、禁简”迈进3)规定“准五服制度”4)开始推行“匠籍制度”5)张斐、杜预对晋律作注,故晋律也称“张杜律”6)陈律是晋律的沿袭。4北魏律常景20
15、篇: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而制定。5北齐律封述12篇: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6封建法制儒家化: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制度。八议制度:封建贵族官僚犯罪后,须“议其所犯”,对他们减免刑罚的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在曹魏律中正式载入法典。议亲(皇亲国戚) ; 议故(皇帝故旧) ; 议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 ; 议能(有大才能的人) ; 议功(有大功勋的人) ; 议贵(贵族官僚) ; 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 ; 议宾(前朝皇室宗亲)。官当制度:规定于北魏律、陈律中,是封建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准五服制罪制度:规定于晋律,斩衰齐衰大
16、功小功缌麻。8司法制度:北齐设立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增强了中央司法机构的审判职能。晋代以御史中丞为台主,又设立“黄河狱诏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晋代的尚书台地位提高,“三公曹、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管囚帐。西晋在朝堂外设立“登闻故”,允许有重大冤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中央或皇帝。六、隋朝:1开皇律隋文帝:篇章体例定型化:以北齐律为基础,确立12篇体例,体现“刑网简要,疏而不失”。封建五刑自始确立,刑罚为笞、杖、徒、流、死。 完善“八议”、“官当”制度:使封建特权系统化和法定化,以维护贵族官僚的封建特权。区分公罪与私罪:改重罪十条为“十恶”罪:正式形成了“十恶”制
17、度。2大业律隋炀帝:体例增加至18篇,在内容上删除了“十恶”条款。七、唐朝: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并不是诏令。格: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义,把皇帝临时单行制剌加以汇编,称为“永格”。式: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准则、上下级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在唐代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典: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2有关法典:武德律唐高祖:唐代的第一部基本法典。贞观律唐太宗:唐代的基本法典,标志唐代基本法典定型。永徽律疏唐高宗:中国封建社会代表性法典,12篇500条,元代后称为唐律疏议。唐六典唐玄宗: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共30
18、卷。大中刑律统类:形成了“刑统”这种新的制定法律的格局,对宋朝产生深远影响。 53民事法律制度: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口分田、职分田、公廨田土地所有权 推行“均田制,不准”占田过限私有土地部分宅地、永业地唐律疏议规定:严禁侵吞宿藏物;保护失主所有权;惩治损毁官私财物。债权债务:附带利息的借贷称为“出举、举取”,所形成的债务称“息债”债权债务 不计利息的借贷称为“便取”,所形成的债务称“欠债、欠负”唐律对损害赔偿之债,采取“严格限制”原则婚姻制度: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卑幼在外地自行订婚,若未结婚,都要服从尊长安排婚书、聘才为结婚成立要件:元朝历史上首次规定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同姓不得结
19、婚、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结婚者,“以奸论”严禁与逃亡女子结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女为妾,良贱不得为婚4行政立法:三省制: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传承皇帝命令、草拟诏书(中书省)审核驳正、交皇帝批准(门下省)接受皇帝命令、执行具体工作(尚书省)。三省六部制的确立,标志唐朝封建行政体制走向成熟和定型化,对后世产生重要影响。科举制度:唐朝官员来源为科举和门荫。门荫:因父祖为高官,子孙因而通过父祖的荫庇,无需经过考试就直接取得出身。5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构: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有重审权大理寺(正卿、少卿) 对徒、流重罪的判决,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走报皇帝批准复核大理寺的徒、流案件,司法机构 刑部(尚
20、书、侍郎) 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职掌“复核权” 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可令原机关重审死刑案件移交大理寺重审御史台(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台院、殿院、察院三司推事:中央和地方发生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长官会同审判。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 审判:1)重视司法官审讯方法,实行众证定罪2)司法官严格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3)实行司法官回避制度4)案件审理完毕,要向犯人及亲属宣读判决。没有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的“永格”,不得引用为“后比”。死刑复奏制度:隋、唐、宋都实行此制度,行刑前必须奏请皇帝再次核准。犯“恶逆”以上罪、部曲、奴婢杀主人,实行一复奏即可。6有关罪名、刑
21、罚: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坐赃,处刑都较重。保辜制度:要求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在保证被害人不出现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的同时,违法犯罪人也可以承担比较轻的犯罪责任。用刑持平:唐代的加刑是在同种刑种内加一等,一般不加至死刑,个别加至死刑者则处绞不处斩;而减刑则是减刑种。共同犯罪:2人以上共同犯罪,区分首犯和从犯,“造意者为首,随从者减一等”。家庭共同犯罪中,家长为首犯;职官共同犯罪,长官为首犯。6首犯从重处罚,从犯减轻处罚。数罪原则:1人构成两个以上罪,以重罪论处,不实行并罚(吸收原则)。自首原则:对自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要求如数返还赃物
22、;若自首不尽、不实的,按“不实、不尽”之罪处刑。类推原则: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应该减轻处罚的,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应该加重处罚的,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化外人处罚原则:同一国籍的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适用其本国法律,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的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适用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谋反: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封建君主政权谋叛: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谋大逆: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宫阙大不敬: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舆,情理切害,以及对捍制使,无人臣之礼十恶 恶逆: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不睦: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以
23、及大功以上尊长(重罪十条无此规定)不孝: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不道:杀一家非死罪者3人以上和支解人不义:杀本属府主、剌史、县令、现授业师等内乱: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仅限于卑幼对尊长女人的侵犯)八、宋朝: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剌、例。编剌:皇帝临时发布的剌令加以汇编,使之具有普遍法律效力,宋朝最重要的经常立法。剌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特定区域发布的诏令,未经汇编不具有普遍法律效力。宋太祖建隆新编剌后,规定新登位皇帝、改年号后都要编剌。不仅朝廷可以编剌,地方的司、路、州、县都可以编剌。编例: 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条例、指挥编例 审判的典型案例断例
24、宋神宗首颁熙宁法寺断例南宋孝宗把剌、令、格、式分门类汇编,名淳熙条法事类,宁宗有庆元条法事类。2有关法典:宋刑统宋太祖: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2)宋朝的基本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3)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律后附有唐中期后的剌、令、格、式4)体例上取法五代的大中刑统、大周刑统。盗贼重法宋神宗:重惩“重法之人”即武装反抗封建国家的农民,此时,处刑更重的盗贼重法基本取代了宋刑统中的“贼盗律”。 3民事法律制度:土地:红契制度:用官府加盖红印的契据确认土地所有权税契制度:收取契约税的形式保护土地交易合法性宋朝所有权分为: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宋刑统对动产中的宿藏物、阑遗物、漂流物
25、、无主物、生产蕃息的所有权均有规定。买卖之债上,强调双方合意性,对强行签约违背当时人意愿者,要“重置典宪”。宋朝规定禁止五服内亲属结婚,但姑舅两姨兄弟姐妹则不加禁止。继承制度:诸子平分 在室女享有男子继承权1/2 遗腹子与亲生子有同等继承权7南宋绝户制:1)立继:夫亡妻在,立继从妻2)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尊长亲属继子、绝户女都有继承权 在室女3/4 ,继子1/4出嫁女1/3,继子1/3,国家所有1/34有关刑罚: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只有笞、杖、徒、流可以折杖。宋徽宗对徒刑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刺配刑:原为宽贷死刑之意,即“杖其脊、配其人、并且刺面”,被滥用造成肉
26、刑复活。凌迟:五代(首用)南宋(法定化庆元条法事类)明朝(制度化大明律)清末(废除大清现行刑律)。5司法制度:宋太祖设立审刑院,决劾狱讼之事,大理寺因此降为慎刑机关,宋神宗变法才撤消。宋太宗在州县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审判:1)皇帝亲自断案2)实行“翻异别勘”制度3)规定审判日期。鞫献分司制:案件审理完毕,向犯人及其家属宣读判决,犯人及其家属不服判决请求上诉复审时,原判机关及审判官不能进行本案的复审。翻异别勘:宋代重视证据定罪,若犯人否认其口供,且所翻案情,实碍重罪时,案件改由另一法官、司法机关审理。务限法:宋代的“听狱之限”制度对防止案件的滞留拖延方面起到积极作
27、用。九、元朝:1有关法典:至元新格是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大元通制20篇:在体例上模仿唐、宋,分为制诏、别类、条格、断例,较全面反映元朝法制基本概况。元典章:地方政府对至元英宗的圣旨条例的汇编,系统保存了元朝的法律内容。2民事法律制度:对于各种杀人罪,要向罪犯征“烧埋银”给苦主,一般是白银50两;但损害赔偿之债的债务担保可以采用“役身折酬”的方式。元朝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明确规定: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明清时期虽然也要求有婚书,但不是法定必备的形式要件。元朝规定:离婚妇女、寡妇若再婚,要丧失自己的嫁妆、也不得取得夫家的任何财产。3刑罚适用原则:元朝僧侣即便犯奸盗,诈伪等罪,有司也不得审问,须报宣
28、政院审理。居民等级: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4司法制度:刑部设立:主持审判,但不得审理蒙古贵族王公的案件。大宗正府:专门审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与刑部没有相互监督关系,御史台也无权干涉。宣政院: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藩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构。十、明朝:1有关法典:大明律:1)名例 六部的格局2)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3)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大诰为惩治臣民各种典型犯罪的案例、训词诫令,是明代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编例:判案依据的典型案例,单行成例,例经过汇编并经朝廷认可,可上升为与大明律及大诰相同的司法依据,例更具有灵活性。明孝宗的刑部删定
29、问刑条例,使之成为正式的法律,尔后出现律、例并行的局面。8万历年间,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大明集解附例,开始了律例合编的法典编撰先例。明会典是模仿唐会典制作的,具有行政法的性质,正德会典、万历会典流传至今。2民事法律制度:明清时期,家长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和加强,包括主婚权、教令权(送惩权、惩戒权)。清朝有“惩送充军”制,即在家长要求下,官府可以把违反教令的子孙发配充军。家长的主婚权在唐朝就有所规定,但在明清时期才在法律上得以确定,若婚姻本身违法,被追究的是家长。独子承祧:一房无子,一房独子,两房为同父兄弟,双方同意,并通报族人书面见证。3刑事立法:廷杖制度:皇帝下令,司礼监监礼,
30、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明律加重了政治性犯罪的处罚,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的原则。4司法制度:刑部:主审案件,由原来的4个司扩充为13清吏司,分别受理地方上诉案件、中央百官和京师地区案件。三法司: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都察院法律监督,也参与审判。都察院:设立左右都御史,扩大监察组织和职权,负责纠举弹劾全国官吏的违法犯罪,都察院内附设监狱,关押皇帝直接交办的重要案犯。州、县、乡设立“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厂卫干预司法:明太祖下令锦衣卫负责刑狱、逮捕,其中北镇抚司专理诏狱。宦官特务机构:明成祖(西厂)明宪宗(东厂)明武宗(内行厂)。九卿圆审:地
31、方上报的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联合审判,最后报请皇帝裁决。三司会审:发生重大疑难案件、需要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同审问罪犯,后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进行最后裁决。会审制度比较:审判官员 审判对象 审判日期地点秋审 九卿、詹事、科道、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 全国的斩监侯、绞监侯案件 秋8月,天安门金水桥朝审 与秋审相似 刑部重案、京师附近斩监侯、 绞监侯 每年霜降后10日热审 大理寺官、各道卿史、刑部 承办司 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小满后10日立秋前1 日十一、清朝:1有关法典:清朝顺治帝颁布的大清集解附例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
32、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是清朝的基本法典,极少修订,后世只是对“律例”予以增修。大清会典: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作为国家基本制度,后世只是对“则例”予以增修。则例:清朝的行政法规,自“康熙”开始制定。理藩院作为管理蒙、回、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关,下设理刑司,受理少数民族地方不能决断的死刑案件。2民事法律制度:土地往往由原佃户佃耕,但法律明确规定旗地、旗房不得出典出卖给一般平民。乾隆年间,要求契约明确区分典、卖,且典契不必再纳赋税,约定典期超过10年即可认为卖契,要纳契税。3有关刑罚:清朝针对除凌迟外的死刑,分为立决和监侯。清朝对于伦理性犯罪和风化犯罪,常附设“枷号”。9
33、清朝初年的“文字狱”以打击启蒙民主思潮、反清民族意识为中心,往往按“大逆”重罪比附定案,牵连很广,处罚很重。4司法制度:刑部:主审案件,扩充为17清吏司,下设督捕司、秋审处、修订法律馆。刑部职能:1)审理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2)处理地方上诉案、秋审事宜3)审理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交大理寺复核4)审理中央百官犯罪案5)司法行政、律例修订事宜。九卿会审:全国重大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官员组成会审机构会同审理,并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裁决。秋审: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绞监候和斩监候,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由九卿、詹事、科道、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官员会同审理。案
34、件经秋审、朝审后处理情况: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成祀。十二、清末修律:1900年以后清政府的法律改革活动,中华法系开始解体。1“预备立宪”:清政府用“宪政”作幌子,争取和拉拢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革命运动,适应帝国主义进一步控制中国的需要,巩固清朝的专制统治的政治欺骗活动。“预备立宪”两方面:1)设立咨议局、资政院2)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1909咨议局:地方咨询机关,并非真正民意机构,只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品。1910资政院:中央咨询机关,实际是皇室直接控制的御用机关,并非资产阶级议会性质。2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由宪政编查馆编订,分为正文“君上大权”、附录“
35、臣民权利义务”。钦定宪法大纲特点: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皇帝专权、人民无权。钦定宪法大纲实质: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形式确认君主绝对权力,体现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3十九信条:1911年颁布,清朝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十九信条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4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颁布的一部“过渡性”刑法典,在大清律例基础上删定而成。内容变化:1)律名刑律2)取消大清律例中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3)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4)废除一
36、些残酷刑罚5)增加一些新罪名。5大清新刑律:1911年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专门刑法典,并未正式施行。内容变化:抛弃“诸法合体”形式,将罪名、刑罚等作为法典唯一内容法典体系将法典分为总则、分则大清新刑律 新的刑罚制度 主刑死刑(绞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剥夺公权、没收原则、制度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删除“比附制度”、取消“八议”制对幼年犯罪改用惩治教育办法、采用“缓刑、假释、正当防卫”大清新刑律对传统旧律没有作“实质性”修改,依然保持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传统。6司法机关变化:刑部法部: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使行政与司法分立。按察使司提法使司:地方司法行政、
37、司法监督。大理寺大理院: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地方审判机关: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地方检察机关: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检察厅。7诉讼制度变化:1)诉讼程序实行“4级3审制”2)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3)规定法官、检察官的考试任用制度4)改良监狱、狱政管理制度。108司法特权制度:领事裁判权:确立于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与税则、虎门条约。“观审”制度:涉及诉讼案中依“被告主义”原则,对领事裁判权的扩充,烟台条约后,即使外国人是原告,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公审公廨”:1864年与英美法在上海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对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十三、太平天
38、国立法:1天朝田亩制度:太平天国的纲领性法律文件,立法的基本原则。确立了“天下田天下人同耕”制度,宣布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2资政新篇1859年干王洪仁玵提交,一个统筹全局的治国方案,是太平天国后期的施政纲领。十四、中华民国临时政府: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制度为蓝本,确立总统共和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但对人民的权利没有任何反映。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施行至“中华民国宪法”产生之日为止,增设临时副总统,把原来的5个部增至9个部。政体结构:立法权:参议院行使,由各省都督府委派3名参议员组成。行政权: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率军队、行使行政权力。司法权:临
39、时中央裁判所,由临时大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成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中央裁判所最高法院。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规定中华民国为民主共和国,规定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义务。临时约法经参议院3读通过,两次起草会议都决定了政体为“总统制”,但后来为防止袁世凯篡权,最终决定实行“责任内阁制”。 临时约法内容: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以根本法形式确认了中华民国合法性,并宣告封建君主制度的死刑。政体结构:1)立法权:参议院2)行政权:总统、副总
40、统、国务院3)司法权:法院。体现了一般民主自由原则、保护私有财产原则,在条款上对袁世凯加以限制与防范。历史意义:肯定辛亥革命成果,彻底否定封建君主专制,肯定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树立“民主、共和”的形象。3进行社会教育,明令各省筹办“共和宣讲社”,宣传革新事实,国民的权利义务、尚武、鼓励实业等新的社会风尚,注重公民道德。4审判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公开审判原则、辩护原则(伍廷芳曾试用)。十五、北洋政府:制宪活动: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天坛宪草续议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段记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北洋政府第一部宪法草案,沿袭
41、了临时约法大部分制度。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体现国民党企图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国会委员会对总统行使“发布紧急命令、财政紧急处分”两项职权实行决议,加强对总统权利制约。规定总统任期5年,只能连任1次。2中华民国约法: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确立袁世凯的个人独裁,彻底否定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11取消临时约法规定的国会制,设立没有实权的“立法院”。为否定临时约法所规定的人民基本权利提供宪法依据。3中华民国宪法:中国近代第一部正式的“宪法”,掩盖实行军阀专制的本质,为了平衡军阀间的关系。4暂行新刑律:在大清新刑律上稍加删除而成,篇章体例与大清
42、新刑律无改变。5暂行刑律补充条例:补充某些犯罪条款,加重量刑幅度,恢复已删除的封建条款。61915刑法修正案在暂行新刑律基础上,将暂行刑律补充条例的内容正式纳入刑法草案正文,但尚未决议公布。7司法机构:审判机关(4级):(中央)大理院(省)高等审判厅(市)地方审判厅(县)初级审判厅、知事兼理司法。检察机关(4级):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诉讼制度:原则上实行“三级终审制”,但实际上不可能得到贯彻落实。十六、南京国民政府:1训政纲领:1)确认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2)最高权力机关:国民党代表大会、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3)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变为政府直接领导机关4)建立国民党一党专政
43、,实质为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2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2)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3)利用国家名义,发展官僚资本4)罗列公民的权利和自由。3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并未付诸议决,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4中华民国宪法:1)实质人民无权、独夫集权2)政治体制不伦不类3)实行保持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4)罗列的民主自由比以往都充分。5中华民国民法制定原则:“民商合一”原则,这是法国、日本民商法体制的特点。6中华民国刑法:时间效力:从新从轻主义,保安处分则采取“从新主义”、裁判后“附条件从新主义”空间效力: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主刑:死刑、无期徒
44、刑、有期徒刑1935新刑法 从刑:褫夺公权、没收刑罚 适用对象:少年犯、有犯罪或妨碍社会秩序之嫌的人保安处分 适用方式:拘禁、非拘禁适用程序:无需有犯罪事实,无需经诉讼程序和判决刑罚原则:客观主义主观主义、报应主义防卫社会主义7中华民国民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沿袭大清民律草案、北洋政府民法草案,采用德国民法编制体制。采用“国家本位”立法原则,强调个人利益不违背国家利益时,可以保护。婚姻家庭制度体现出该法的浓厚封建色彩。8六法体系:六大类基本法典组成。六法构成:基本法典 关系法规 判例、解释例。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拥有解释宪法、法律权力,作出的解释例或决议,具有与同等效力。最高法院
45、:可以依照程序作出判例。9司法制度:审判机关(3级3审制):(中央)最高法院(省、特别区、直辖市)高等法院(市、县)地方法院。检察机关:实行“审检合署制”,检察机关置于法院之内。特种刑事法庭:中央特别刑事法庭、地方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对其裁判不得上诉、控告。十七、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宪法性文件:12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苏维埃国家性质:工人、农民民主专政。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工农兵代表大会。苏维埃国家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条约。2抗日民主政权以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为准绳,继承发扬苏区法制传统,建立切实国情的
46、抗日民主政权,标志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形成。3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的前期纲领具有“革命三民主义”的特色。4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增加“三三制”政权组织形式、保障人权等内容。地主减租、农民交租、改善工人生活。实行“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总方针出发,发展经济。普及免费义务教育。5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的宪法性文件。确立边区、县、乡的人民代表会议为管理政权机关。各级权力机关开始由参议会过渡到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新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奠定基础。土地立法:6井冈山土地法错误:1)没收一切土地2)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3)禁止土地买卖。7兴国土地法: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和地主阶级的土地”。8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规定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废除一切高利贷债务。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政策。9中国土地法大纲:解放战争时期颁布。废除封建、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土改原则: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业、正确对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