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73 年澳大利亚昆士兰仲裁法三摘要:本文主要介绍 1973 年澳大利亚昆士兰仲裁法。第五部分裁决20.作出裁决的期限(参阅:1950 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 13 条)(1)根据第 30 条(2)款的规定及仲裁协议中任何相反的规定,仲裁员或公断人应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力作出裁决。(2)无论根据本法或其它规定对作出裁决限制的期限,不管该期限是否已经到期,却可以经常按照法院或其法官作出的命令予以延长。(3)根据仲裁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或其法官可以免除开始和进行仲裁-作出裁决时没有充分果断行事的仲裁员或公断人,而且法院或其法官根据本款免除的仲裁员或公断人无权对其所提供的服务收取任何报酬。(4)
2、为了第(3)款的目的,“继续审理”的意思包括,在两个仲裁员无法达成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将这一事实通知双方当事人和公断人。21.中间裁决(参阅:1950 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 14 条)除非表示相反意愿,每个仲裁协议,如果该多数可适用于仲裁,应视为含有一条条款,规定仲裁员或公断人认为合适时可以作出中间裁决,凡在本法中提到的裁决都包括中间裁决。22.实际履行令(参阅:1950 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 15 条)除非文内表示了相反的意向,每个仲裁协议都应视为含有一条可适用于仲裁的条款,规定仲裁员或公断人象最高法院一样享有同样的权力,对土地合同或对土地拥有任何利益的合同以外的所有合同下达实际履行会。23.裁决
3、终局(参阅:1950 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 16 条)除非文内表示了相反的意向,每个仲裁协议都应视为含有一条可适用于仲裁的条款,规定仲裁员或公断人作出的裁决对当事人和代理各自当事人的人是终局的和有约束力的。24.裁决的形式(1)尽管仲裁协议含有相反的规定,仲裁员或公断人应-(a)作出书面裁决;及(b)在裁决同时,就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向当事人提供书面说明,但是,当事人可以在发生争议和作出裁决之前的任何时候,用书面通知仲裁员或公断人免除(a)项和(b)项中规定的一项或两项要求。(2)根据第(1)款(b)项要求提供的书面说明,应构成仲裁员或公断人的裁决部分。25.改正疏忽的权力(参阅:1950 年联合王
4、国仲裁法第 17 条)除非仲裁协议表示了相反的意向,仲裁员或公断人应有权力改正裁决中的打印错误或因任何偶然疏忽或遗漏造成的错误。26.费用(参阅:1950 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 18 条)(1)除非文内表示了相反的意向,每个仲裁协议应视为包括一条条款,规定仲裁和裁决费用应由仲裁员或公断人确定,可以责令由谁向谁和以何种方式支付费用或任何部分费用,以及可以估价或解决待支付的费用数额或部分费用数额和裁决律师与客户之间待付的费用,并就费用问题责令可以考虑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报价或偿还。(2)裁决中裁定待付的任何费用,得由法院估价,但裁决另有裁定者除外。(3)假设,某项规定成为仲裁协议的一部分,
5、发生于仲裁协议之前的纠纷应提交仲裁,而这里又无任何条文能够使这样的规定无效,则仲裁协议中任何规定各方无论如何都要负担他们或他自己的仲裁或裁决费用、或其中的任何部分的条款,均属无效;如仲裁协议包含有此类规定,亦形同虚设,本法自应有效。(4)如果裁决中未就费用的负担做出规定,该案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宣布裁决后的14 天内,或者在法院或法官所决定的时间内,向仲裁员申请一份命令,以决定由谁向谁支付这些费用,仲裁员在听取了想要表示意思的申请方的请求后,即应修正他的裁决,加上他认为适当的关于费用负担的指示规定。(5)律师应对通过他的作用追回或保留的任何财产而作估价费用予以收费,其收费标准与在法院起诉一样,
6、如果追回费用的权利受到时效法的限期而不作出命令,则法院或其法官认为公正时可以对他的费用估价和从财产中支付该费用作出命令。根据1861-1972 年不动产法的规定,除在没有收费通知、向善意的购买者按价出售的情况下,有关任何这种财产转让或其它交易均不得使收费无效。27.仲裁员或公断人费用的纳税(参阅:1950 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 19 条)(1)如果在任何情况下,除非支付了所要求的费用,仲裁员或者公断人拒绝提交他的裁决,法院可以依据为此目的所提出的申请,命令该仲裁员或公断人在申请人将费用交付给法院的条件下,应该向申请人提交裁决,并且可以进一步命令,所要求的费用应经税务官征税,而且除付给法院的费用外
7、,还应有以交费方式付给仲裁员或公断人的费用,这笔金额应是纳税后的合理金额,如仍余下金额,将退还申请人。(2)除非所要求的费用已由争议中的任何一方和仲裁员或公断人之间的书面协议所规定,该方可以为本条目的提出申请。(3)对本条中费用的纳税,可以按与支出纳税同样的方式加以复审。(4)仲裁员或公断人对本条所规定的纳税或对纳税的复审,有权出席并表示意见。28.利息(参阅:1950 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 20 条)裁决裁定支付的金额,除非裁决另有裁定,应从裁决作出之日起并按判决债务的同样利率计算利息。第六部分诉讼事实陈述、发回、改正和撤销裁决29.判案要点陈述(参阅:1950 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 21 条)
8、(1)如果法院或其法官作出这种命令,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可以并应该说明:(a)在仲裁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法律问题;或(b)裁决或裁决的任何部分,以诉讼事实陈述的形式提出由法院决定。(2)有关中间裁决或仲裁过程中提起的法律问题的诉讼事实陈述,尽管该仲裁项下的程序仍在进行中,可以由法院或其法官说明或由法院或其法官责令予以说明。(3)为了上诉的目的,法院根据本条款作出了决定应是法院的命令或判决;但在未得到最高法院或其法官的许可,不得对法院根据第(1)款(a)项的任何判案要点陈述作出的决定提起上诉。30.发回权力(参阅:1950 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 22 条)(1)在所有申请仲裁的情况下,法院或其法官可以经
9、常对申请的事项、或任何事项、或任何诉讼事实陈述作出自己认为适合的命令,发回给仲裁员或公断人复审。(2)如果裁决被发回,除非命令另有指示,仲裁员或公断人应在命令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裁决。31.改正裁决的权力法院可以应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一项命令修改或改正裁决,条件是-(a)如果数字计算有明显的实质性错误,或对裁决中提到的任何人、事项、或财产的叙述有明显的重大出入;(b)如果仲裁员裁决了没有提交仲裁的事项,而该事项并不影响对提交仲裁的事项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c)如果裁决的形式不完善并不影响争议的是非。32.失职(参阅:1950 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 23 条)(1)如果法院确
10、信仲裁员或公断人在其仲裁审理中有失职,法院可以免除他。(2)如果法院确信仲裁员或公断人在其仲裁审理中有失职,或仲裁或裁决不是正当得到的,法院可撤销裁决。(3)如果申请撤销裁决,法院或其法官可以命令裁决裁定应付的任何金额应在决定申请之前止付,或以其它方式予以保全。33.不公正和欺诈行为(参阅:1950 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 24 条)(1)双方的协议中规定,将来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协议提名或指定的某位仲裁员审理时,在纠纷发生后,任何一方以该提名或指定的仲裁员不公正,或可能会不公正为理由,向法院申请撤销对该仲裁员的授权,或申请取得限制任何其他当事人或该仲裁员继续进行仲裁的禁令时,任何人不得借口该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仲裁员,由于他与协议另一方的关系或与所提交的案件之间的联系而不会不公正,以此为理由拒绝这种申请。(2)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规定,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应提交仲裁,如事后的纠纷涉及到任何一方是否犯有欺诈罪时,在就此问题作出决定所需要的范围内,法院有权终止该仲裁协议的效力,并且有权撤销根据协议或由于协议指定和给予仲裁员或公断人的授权。(3)无论如何,当凭借本条款,法院有权命令终止一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撤销仲裁员或公断人的授权时,法院可以拒绝暂缓任何违反协议而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