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的刚性与有效性 公共政策的制定是针对社会利益矛盾引起的公共问题去确立一定的行为规范,并用其指导人们的行为,从而调整和改变社会利益的不均等和社会资源的不平衡问题。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是公共利益实现的关键,公共利益得到合理分配和维护,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可能性就越小。相反,如果公共利益无法实现和维护,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可能性将增加。为了维护国家、社会的正常运转,需要对一些基本的社会活动,包括国家、各级地方政府,以及各机关部门要制定一定的行为规范。政策的刚性,指的是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条文、规范等,对违反它们的行文要采取制裁行为。刚性的政策更容易被遵守,因为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刚性规则,能够给人
2、一种敬畏的强制性力量,制约和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政策的刚性需要对违反政策的人员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有了问责,才能体现其基本的严肃性,其所要表达的真实想法才能正确表达。刚性政策体现为机械性、强制性和实效性。政策过于刚性有时会带来一些问题。例如,2005 年 9 月,北京市教委下发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自办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教基200527 号) ,提出了“扶持一批,审批一批、淘汰一批”的工作思路,强调疏堵结合,明确指出,取缔流动人口自办学校之前, “将在校生妥善安排到其他学校继续就读,保证其学业不受影响” 。2011 年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兴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及流动人
3、员自办学校(园)校舍安全工程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全区的上述学校要在“2011 年底前完成校舍抗震加固任务” ,“鉴定及加固资金由举办者或房屋所有者负担” 。但依照北京市教委公布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接收借读生管理的通知 ,农民工子女的孩子想要入读公办校,家长必须要提供包括在京暂住证、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全家户口簿在内的五份证明文件。但是由于这些孩子的父母都是进城务工人员,一般没有固定居住场所,没有能力获得或者很快的获得以上 5 证,使得农民工子女中除了一半进入了公立学校,其余面临着辍学或者回老家的危险,即使有的进入了
4、公立学校,由于背景不同,仍然会感到很自卑,很难融入新的集体中。因此政策的有时不能过于刚性。与政策的刚性对应的就是政策的柔性,柔性政策体现为机制性、诱导性和渐进性。柔化的政策和制度,有时是为了照顾某些特殊群体的利益,有时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受到各种各样的条件的制约,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最终被扭曲,被歪解。例如,在房地产调控上就面临着刚性政策被柔化,只是调控力量大大削弱,最终未能达到期望的效果。二次房地产市场调控,九部委联合出来“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腰斩考法总面积的 70%”的细则。本来这是一个被高度量化的刚性政策,几乎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房产的投机投资将会被淡化,最终回归居住功
5、能。但是建设部之后下发一个关于落实新站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其规定 70%比例要求使用与工程难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这样 70%置于整个城市的大背景下,刚性变柔性了,之前的规定也就失去了他的强制力,最终房地产市场依旧我行我素,建设部成了最大的赢家。政策的有效性指的是各部门制定和实施政策时所期望达到的目的与实际效果的比值。一个政策最终能否落实主要看政策的有效性如何,是否最终达到了公众的满意程度。关于公共政策的有效性,国内外学者有一些见解。美国学者威廉N邓恩将公共政策质量评价标准分为六类:效果、效率、充足性、公平性、回应性和适宜性。台湾学者林水波、张世贤认为评估标准大致有十个方
6、面:工作量、绩效、效率、生产力、充分性、公平性、妥当性、回应程度、过程以及社会指标。陈振明把政策质量评价标准分为五个方面:生产力标准、效益标准、公正标准和政策回应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韩春梅认为政策有效性应包含效率标准、效益标准、公平性标准、回应型标准、社会价值标准,5 个理性标准。不论将政策有效性分为几个标准,但总体上来看政策的有效性不是简单的效率和利益,而是一个内涵丰富的符合界定,包含公平、正义、效能、效率等政府的价值标准,是要求在公平的基础之上充分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达到大家最想要的社会效果。保证政策的有效性实施也不仅仅是政策制定者自己的义务,需要与政策有关的每个人集体的努力。但是有时公
7、共政策的有效性会降低。公共政策的特点是党和政府各种重大政策问题的主要提出者,精英们用科学的方法认识客观世界,代理人们作出科学决策,谋求他们所理解的全体社会成员根本一直的共同利益,在政策制定中发挥着主导的作用。这样不利于多元利益主体充分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对于政策制定者来说,有时制定的政策会是有悖常规,有时前后矛盾,有时条款冲突,让执行者在执行过程中难以取舍。例如劳动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时间即“仲裁时效” , 劳动法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却是不统一的。 企业劳动
8、争议处理条例中规定: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而晚于上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颁布实施的劳动法规定的却是六十日,而两法均现行有效,在处理类似的案件的时候但是人与法官都会闲得很迷茫,这样政策的有效性就被大大降低了。有时在涉及到具体问题的时候,由于没有具体的政策条款进行约束解释,对于问题的解决就只能依靠更加柔性的道德,没有了强制力的约束,最终其结果总是差强人意。例如,现在愈演愈烈的“大妈广场舞” ,因为随着广场舞的大量普及,大妈们也有恃无恐起来,附近的居民苦不堪言,甚至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的冲突。甚至有的人集资买高分贝的扩音器以驱散兴致正浓的大妈。本来是一项健身的公益活动最终的结果却是两败俱伤,这不得不说有一部分是政策空白的原因。对于政策的执行者来说有时会消极执行,例如,对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由于各地政府与开发商利益受到威胁,他们总是消极怠工,慢慢让政策成为一纸空文。又或者在规定的权利之上加权行事,历年来由拆迁补偿引起的纠纷不绝于耳,甚至时常发生流血事件。因此若让政策真的服务于民,切实发挥作用,应刚柔并济,在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更加注重有效性,让政策不再是纸上谈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