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的主要内容。为了以有效的电信业务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和平联系、国际合作和经济及社会的发展,作为国际电信联盟基本法规的本组织法和补充本组织法的国际电信联盟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各缔约国,在充分承认每个国家均有主权管制其电信并注意到电信对维护各国和平和社会及经济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作用的同时,特议定如下:第章基本条款第 1 条电联的宗旨21.电联的宗旨是:3a)维护和扩大所有电联会员之间的国际合作,以改进和合理使用各种电信;4b)在电信领域内促进和提供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并为实施这一宗旨而促进物质和资金的调集;5c)促进技术设施的发展
2、及其最有效的运营,以提高电信业务的效率,增强其有用性并尽量使之为公众普遍利用;6d)使世界上所有居民更广泛地得益于新的电信技术;7e)推动电信业务的使用,为和平联系提供方便;8f)协调各委员会的行动,以达到上述目的;9g)通过与其他的世界性和区域性政府间组织以及那些与电信有关的非政府性组织的合作,在国际的层面上促进对全球信息经济和社会中的电信问题采取更加广泛的解决方法。102.为此,具体地说,电联应:11a)实施无线电频谱的频带划分,无线电频率的分配,以及无线电频率指配和对地静止卫星轨道的相关轨道位置的登记,以避免不同国家无线电电台之间的有害干扰;12b)协调各种努力,消除不同国家无线电电台之
3、间的有害干扰和改进无线电通信业务中无线电频谱及对地静止卫星轨道的利用;13c)促进全世界的电信标准化,实现令人满意的服务质量;14d)借助其掌握的一切手段,包括视情况通过其参加联合国的有关计划和使用本身的资金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在发展中国家建立、发展和改进电信设备和网络方面鼓励国际合作;15e)协调各种努力,使电信设施,尤其是采用空间技术的电信设施得以和谐地发展,以便在使电信的财政保持在独立和坚实的基础上制订出与有效率的服务相称的尽可能低廉的费率;16f)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以便在使电信的财政保持在独立和坚实的基础上制订出与有效率的服务相称的尽可能低廉的费率;17g)通过电信业务的合作
4、,促进采取各种保证生命安全的措施;18h)对各种电信问题进行研究,制定规则,通过决议,编拟建议和意见,以及收集、出版资料;19i)与国际金融和发展机构一起促进确定优惠和有利的信贷额度,用于发展具有社会效益的项目,这些项目主要是为了将电信业务扩展至各国最隔绝的地区。第 2 条电联的组成20 考虑到普遍性原则和普遍地加入电联的益处,国际电信联盟应由以下各种成分组成:21a)在本组织法和公约生效前作为国际电信公约缔约方已成为电联会员的任何国家;22b)按本组织法第 53 条规定加入本组织法和公约的作为联合国会员的任何其他国家;23c)申请成为电联会员并在取得 2/3 电联会员同意后按本组织法第 53
5、 条规定加入本组织法和公约的作为非联合国会员的任何其他国家。如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提出入会申请,秘书长应征询各电联会员的意见。任何会员在征询提出后 4 个月内未予答复,应作弃权论。第 3 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241.电联会员享有本组织法和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所规定的义务。252.在参加电联的大会、会议和征询方面,会员的权利是:26a)所有会员均有权参加电联的大会,有资格被选入理事会,并有权为选举电联官员或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委员提名候选人;27b)根据本组织法第 169 和 210 款的规定,每一会员在电联的所有全权代表大会上,在所有世界性大会和所有无线电通信全会和研究组会议上,以及如属理事
6、会的理事国时,在该理事会的各届会议上,均享有一个表决权。在区域性大会上,只有该相关区域的会员才享有表决权;28c)根据本组织法第 169 和 210 款规定,每一会员在所有以通信方式进行的征询中,也享有 1 个表决权。如果是关于区域性大会的征询,只有该相关区域的会员才享有表决权。第 4 条电联的法规291.电联的法规为: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国际电信联盟公约,以及各行政规则。302.本组织法是电联的基本法规,其条款由公约的条款加以补充。313.本组织法和公约的条款由管制电信的使用并对全体会员均有约束力的下列行政规则进一步加以补充:国际电信规则,无线电规则。324.如本组织法与公约或行政规则的条款
7、有矛盾之处时,应以组织法为准。如公约与行政规则的条款有矛盾之处时,应以公约为准。第 5 条定义33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34a)在本组织法内使用的并在其附件中定义的术语构成本组织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具有该附件中所赋予的意义;35b)在公约内使用的并在其附件中定义的术语(在本组织法附件中未予定义)构成公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具有公约附件中所赋予的意义;36c)行政规则中定义的其他术语具有各该规则中所赋予的意义。第 6 条电联法规的执行371.各会员在其所建立或经营的从事国际业务的或能够对其他国家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所有电信局和电台内,有义务遵守本组织法、公约和行政规则的规定,但是,根据
8、本组织法第 48 条规定免除这种义务的业务除外。382.各会员还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责令所有经其批准而建立和经营电信并从事国际业务或经营能够对其他国家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电台的经营机构遵守本组织法、公约和行政规则的各项规定。第 7 条电联的结构39 电联的组成:40a)电联最高权力机构全权代表大会;41b)代表全权代表大会行事的理事会;42c)世界国际电信大会;43d)无线电通信部门,包括世界性和区域性无线电通信大会、无线电通信全会和无线电管理委员会;44e)电信标准化部门,包括世界性电信标准化大会;45f)电信发展部门,包括世界性和区域性电信发展大会;46g)总秘书处。第 8 条全权代
9、表大会471.全权代表大会由代表各会员的代表团组成。该大会 4 年召开一次。482.全权代表大会应:49a)为实现本组织法第 1 条所规定的电联宗旨确定总政策;50b)在审议理事会关于自上届全权代表大会以来电联活动和所建议的电联战略政策及规划的报告后,通过其认为适宜的决定;51c)在审议下届全权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电联工作的一切有关问题后,制订电联的预算,并按照对上述第 50 款中的报告所作的决定确定电联经费开支的最高限额;52d)拟订有关电联职员编制的一般指示,必要时制订电联全体官员的底薪、薪给标准和津贴及养恤金制度;53e)审查电联账目,并在需要时予以最后核准;54f)选举在理事会工作的电联会员;55g)选举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部门的局主任作为电联的选任官员;56h)选举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委员;57i)需要时分别根据本组织法第 55 条和公约有关条款的规定,审议和通过本组织法和公约的修正案;58j)必要时缔结或修订电联与其他国际组织之间的协定,审查理事会代表电联与这类国际组织所缔结的临时协定,并对之采取认为适当的措施;59k)处理可能必须处理的其他电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