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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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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 XX 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制和机制,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保证本行各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市场流动性风

2、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第三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指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第四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 统 一 与 分 散 性 原 则 , 即 在 全 行 流 动 性 筹 集 、 储 备 、调 度 上 实 行 综 合 行 统 一 管 理 、 集 中 调 配 。 对 各 分 支 行 对 流 动性 风 险 实 行 分 级 监 测 和 分 层 负 责 ,以 确 保 负 债 来 源 的 多 样 性 和资 产 运 用 的 多 元 化 ;( 二 ) 现 金 流 匹 配 原 则 , 即 任 何 时 点 的 现

3、金 流 入 要 大 于现 金 流 出 ;( 三 ) 分 币 种 管 理 原 则 , 即 按 本 、 外 币 分 别 管 理 ;( 四 ) 全 面 性 原 则 , 即 涵 盖 所 有 的 表 内 、 外 各 项 业 务 ,所 有 的 业 务 条 线 和 分 支 机 构 ;第五条 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的取向是稳健原则,即控制风险与讲求效益并重。通过加强有效管理,把全行流动性风险压降到可以有效控制的范围,坚持补充流动性不足与处置流动性剩余并重,既要控制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又要控制流动性过剩而导致成本上升、收益降低的风险,以促进各项业务的协调稳定发展。第六条 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适时、合

4、理、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实现对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将流动性风险控制在本行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确保以较低的成本,保持充足且适度的流动性,随时满足客户支付需求,兑现客户贷款承诺,维护良好的市场信誉,实现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协调统一,以推动本行的持续、健康运行。第七条 本行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划分明确的风险管理职责、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程序和制度,强化考核监督,持续推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第 二 章 组 织 与 职 责第八条 本行建立与流动性风险特点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

5、员会和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第九条 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职责。具体包括:( 一 ) 审 核 批 准 本 行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和 重 要 政 策 ;( 二 ) 监 督 高 级 管 理 层 在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内 对 流 动 性 风 险进 行 适 当 管 理 和 控 制 ;( 三 ) 对 本 行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的 完 整 性 、 准 确性 和 有 效 性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四 ) 决 定 与 流 动 性 风 险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 五 ) 审 核 批 准 本 行 流 动 性 风 险 承 受

6、能 力 、 流 动 性 风 险管 理 策 略 与 程 序 、 流 动 性 风 险 限 额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应 急 计 划 ,并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需 要 及 时 对 以 上 内 容 进 行 审 议 修 订 , 审 议 修订 工 作 至 少 每 年 一 次 ;( 六 ) 持 续 关 注 流 动 性 风 险 状 况 , 定 期 获 得 关 于 流 动 性风 险 水 平 和 相 关 压 力 测 试 的 报 告 , 及 时 了 解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重大 变 化 和 潜 在 转 变 ;( 七 ) 根 据 内 部 审 计 的 结 果 , 督 促 高 级 管 理 层 针 对 内 部审

7、计 发 现 的 问 题 采 取 及 时 有 效 的 整 改 措 施 , 并 适 时 调 整 和 完善 有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的 策 略 和 程 序 ;( 八 ) 授 权 并 听 取 董 事 会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开 展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 的 相 关 工 作 ;( 九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第十条 高级管理层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流动性风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 根 据 本 行 的 总 体 发 展 战 略 测 算 流 动 性 风 险 承 受 能力 , 并 提 请 董 事 会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批 ;

8、 根 据 总 体 发 展 战 略及 内 外 部 经 营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时 提 出 对 流 动 性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修订 的 建 议 , 并 提 请 董 事 会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议 ;( 二 ) 根 据 董 事 会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承受 能 力 , 制 定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策 略 、 程 序 、 限 额 , 其 中 重 要的 策 略 、 程 序 和 限 额 需 提 请 董 事 会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批 后 执行 ;( 三 ) 组 织 建 立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监 测 、 识 别 、 计

9、量 、 控 制体 系 和 预 警 机 制 、 应 急 方 案 , 并 确 保 其 运 行 的 有 效 性 ;( 四 ) 充 分 了 解 并 定 期 评 估 本 行 流 动 性 风 险 水 平 及 管 理状 况 , 向 董 事 会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定 期 汇 报 本 行 流 动 性 风 险 状况 , 及 时 汇 报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重 大 变 化 或 潜 在 转 变 ;( 五 ) 建 立 完 善 的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 以 支 持 流 动 性 风 险 的识 别 、 计 量 、 监 测 和 控 制 工 作 ;( 六 ) 根 据 董 事 会 和 董 事 会 风 险 管 理

10、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相 关政 策 、 策 略 和 程 序 , 组 织 实 施 压 力 测 试 和 情 景 分 析 , 并 定 期将 测 试 结 果 向 董 事 会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汇 报 , 推 动 压 力 测 试 成果 在 战 略 决 策 和 风 险 管 理 中 的 应 用 ;( 七 ) 识 别 并 了 解 可 能 触 发 应 急 计 划 的 事 件 , 并 建 立 适当 机 制 对 这 些 触 发 事 件 进 行 监 测 ;( 八 ) 定 期 对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管 理 进 行 内 部 审 计 , 并 对 审计 提 出 的 整 改 措 施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11、后 续 审 计 , 并 及 时 向 董 事 会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审 计 报 告 ;( 九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 ) 根 据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承 受 度 , 负 责 起 草和 落 实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策 略 、 政 策 、 程 序 、 限 额 等 , 制 定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的 有 关 制 度 。( 二 ) 对 流 动 性 风 险 实 施 日 常 监 督 ,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流 动性 风 险 的 监 测 分 析 、 压 力 测 试 和 情 景 分 析 ;(

12、 三 ) 汇 总 分 析 全 行 流 动 性 风 险 信 息 和 综 合 报 告 , 定期 编 制 全 行 风 险 综 合 报 告 并 向 高 级 管 理 层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提 交 , 汇 报 本 行 流 动 性 风 险 状 况 、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重 大 变 化 或潜 在 转 变 ;第十二条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 ) 根 据 董 事 会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 策 略 、 程 序 和 限 额 , 监 督 执 行 有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 二 ) 明 确 各 部 门 在 流 动

13、 性 管 理 上 的 职 责 分 工 ;( 三 ) 及 时 了 解 本 行 流 动 性 风 险 水 平 及 流 动 性 管 理 状 况 ,对 突 发 流 动 性 、 清 偿 性 事 件 和 超 过 本 行 控 制 能 力 的 流 动 性 风险 及 时 上 报 高 管 层 。( 四 ) 按 照 总 行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中 有 关 规 定 ,成 立 突 发 流 动 性 、 清 偿 性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领 导 小 组 , 统 一 领 导突 发 流 动 性 、 清 偿 性 事 件 的 处 置 工 作 。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计 划 财 务 管 理 部 门

14、, 负 责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的 相 关 具 体 工 作 。 各分 支 行 应 分 别 建 立 相 应 的 领 导 机 构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作为流 动 性 管 理 的 日 常 操 作 的 部门 , 其 职责:( 一 ) 落 实 流 动 性 管 理 相 关 的 政 策 ;( 二 ) 制 定 银 行 头 寸 管 理 办 法 , 负 责 全 行 日 常 流 动 性 风险 的 头 寸 管 理 ;( 三 ) 定 期 开 展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监 测 分 析 和 压 力 测 试 , 并在 向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委 员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报 告 ;( 四 ) 负 责 本

15、 行 流 动 性 的 预 测 、 筹 集 、 储 备 和 调 度 ;( 五 ) 对 分 支 机 构 流 动 性 需 求 提 供 系 统 内 资 金 支 持 , 及时 化 解 分 支 机 构 支 付 困 难 , 对 总 行 范 围 内 难 以 解 决 的 流 动 性需 求 及 时 协 调 向 人 行 或 同 业 提 出 融 资 申 请 ;( 六 ) 履 行 突 发 流 动 性 、 清 偿 性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领 导 小 组办 公 室 职 责 。第十四条 总行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流动性管理工作。金融市场部负责运用票据投融资工具协助计划财务部进行全行流动性管理。信贷管理部门负

16、责合理安排贷款期限结构,控制中长期贷款比例,提高信贷资产的质量和流动性。资产保全部负责组织盘活资产存量,关注各类金融风险的相关性,及时提示各类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和国际业务部负责扩大核心存款比重,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增强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审计部门负责审计流动性风险及其监测和管理的真实性。第十五条 在全行流动性管理基本框架下,各分支行应贯彻落实好总行的各项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第 三 章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方 法第十六条 为避免资产和负债过度集中引发的流动性风险,本行在管理过程中将逐步建立资产、负债的限额管理制度,限额管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品种、币种、交易对

17、手、市场、行业、期限、地域等。在限额管理过程中,应结合资产负债的剩余期限、担保方式、关联交易、交易对手的历史情况等确定相应限额的大小。第十七条 本行应审慎评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对资产负债业务流动性的影响,密切关注其他风险转化为流动性风险的可能。第十八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过程中要按照现金净流入的期限分别进行管理, 在短期现金流管理过程中,应重视备付金管理。相关部门及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每日提前预测大额头寸的净流入或流出,合理调度资金、满足日常的支付结算需要,防止出现头寸红字。第十九条 在流动性风险管理过程中,应对小概率等极端不利的情况进行压力测试,常规性的压力测试每年至少进行

18、一次,在必要时应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压力情景进行临时性、专门压力测试。第二十条 根据情景假设的不同,压力测试可以分为单个机构情景的压力测试和整个机构情景的压力测试。第二十一条 在可能的情况下,压力测试过程需要对以往影响银行或市场的类似流动性危机情景应进行回溯分析。第 四 章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内 容第二十二条 流动性预测和日常管理。流动性预测是指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资金流入流出总量及其盈余(缺口)的预测,包括短期、中期、长期和特定期流动性预测,是流动性风险管理决策和操作的依据。( 一 ) 短 期 预 测 。 指 对 未 来 3 个 月 ( 含 ) 以 内 资 金 流 入流 出 情 况 进

19、行 预 测 , 包 含 未 来 7 天 ( 含 ) 以 内 、 1 个 月 ( 含 )以 内 、 3 个 月 ( 含 ) 以 内 3 个 时 间 段 。( 二 ) 中 期 预 测 。 指 对 未 来 3 个 月 1 年 ( 含 ) 资 金 流入 流 出 情 况 进 行 预 测 。( 三 ) 长 期 预 测 。 指 对 未 来 1 年 以 上 资 金 流 入 流 出 情 况进 行 预 测 。( 四 ) 特 定 时 期 预 测 。 指 对 元 旦 、 春 节 、 五 一 、 十 一 等重 要 节 假 日 以 及 季 节 性 因 素 、 政 策 因 素 、 市 场 因 素 影 响 较 大时 期 的

20、资 金 流 入 流 出 情 况 的 预 测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行和资金营运部门按日编制XX 银行短期流动性报表(附件 1),作为日常资金调度和头寸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按季编制XX 银行流动性盈余(缺口)报表(附件 2);在特定时期,根据统一要求,编制特定时期流动性报表上报总行计划财务部。第二十四条 在定期开展流动性预测的基础上,总行相关部门和各分支机构以超额准备金存款、系统内往来、联行往来、同业往来和存贷款业务、票据业务为主要操作手段,认真做好日常流动性管理工作,及时解决流动性不足,有效处置流动性剩余。第二十五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核定各分支行备付金占用计划,并按旬监测和按季考核、通报各分支行计

21、划执行情况。各分支行要加强全辖备付资金管理,加强资金预测分析,合理配置资金,以合理适度的头寸资金保证流动性需求。第 五 章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监 测 和 控 制第二十六条 我行在流动性日常管理过程中采用指标管理,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指标:存贷比、超额备付率、中长期贷款比重、核心负债比例、流动性缺口率、流动性比例、大额负债依存度、净拆借资金比率。第二十七条 存贷比包括人民币存贷比、外币存贷比和本外币存贷比。存贷比=各项贷款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第二十八条 超额备付率包括人民币和外币。超额备付率=(超额准备金存款余额+库存现金)各项存款余额100%第二十九条 中长期贷款比重=一年以上的贷款

22、总额所有贷款总额100%第三十条 核心负债比例=核心负债负债总额100%。其中核心负债包括余期在三个月(含)以上的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以及活期存款的 50%。第三十一条 流动性缺口率=流动性缺口90 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资产余额100%流动性缺口是指 90 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资产余额减去 90 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负债后的差额。第三十二条 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黄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资产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利息及其他应收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合格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一个月内到期可

23、变现资产(剔除其中的不良资产)。流动性负债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负债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已发行债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利息及各项应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中央银行借款、其他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第三十三条 大额负债依存度=大额负债负债总额100%第三十四条 净拆借资金比率=拆入资金比例-拆出资金比例:其中拆入资金比例=拆入资金总额各项存款余额100%拆出资金比例=拆出资金总额各项存款余额100%第三十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财务部定期对所需要监测和管理的流动性风险指标设立相应的目标值和阀值,阀值设置应作为预

24、警线,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和机构,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我行经营需要,定期或临时修改相应的目标值。第 六 章 流 动 性 风 险 报 告 程 序第三十六条 计划财务部门按日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监控,及时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管理委员会汇报出现的重大流动性风险情况;第三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按月汇总分析流动性风险的变化并形成综合风险报告,向高级管理层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按季度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书面监测报告,详细说明风险管理情况和下一步完善措施。第三十八条 对本行发生的重大流动性风险事件,高级管理层应及时启动应急计划,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监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九条

25、 稽核审计部每年一次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直接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对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和内外部审计机构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在高级管理层落实整改措施后,及时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第 七 章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应 对第四十条 我行融资性流动性风险的缓释手段主要包括票据转贴现、票据回购、信贷资产回购、信贷资产转让、同业存款、协议存款等。第四十一条 综合考虑缓释手段的时效性和成本因素,偿付性流动风险缓释的优先级次序如下:( 一 ) 第 一 类 票 据 转 贴 现 和 票 据 回 购 ;( 二 ) 第 二 类 信 贷 资 产 回 购 、 信 贷 资 产 转 让 、 同 业 存

26、 款等 ;( 三 ) 第 三 类 协 议 存 款 等 ;( 四 ) 第 四 类 央 行 融 资 。第四十二条 市场流动性风险的缓释手段主要包括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调整、授信政策调整、经济资本分配政策调整、业务计划指标调整、信贷资产转让、理财产品转移、资产证券化、发行金融债券等等。第四十三条 考虑市场流动性风险的时效性和缓释力度,本行风险缓释的优先级次序如下:( 一 ) 资金转移定价调整、授信政策调整、经济资本分配政策调整、业务 计 划 指 标 调 整 ;( 二 ) 信 贷 资 产 转 让 、 理 财 产 品 转 移 ;( 三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资 产 证 券 化 、 增 资 扩 股

27、。第四十四条 我行应按正常市场条件和和压力条件分别制定流动性应急计划,并定期更新应急计划。应急计划至少应包括一种银行本身评级降至“非投资级别”的极端情况。应急计划应说明在这种情形下银行如何识别和优化融资渠道和出售资产以减少融资需求。设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一 ) 流 动 性 临 时 中 断 , 如 突 然 运 作 故 障 、 电 子 支 付 系统 出 现 问 题 或 者 物 理 上 的 紧 急 情 况 使 银 行 产 生 短 期 融 资 需 求 ;( 二 ) 流 动 性 长 期 变 化 , 如 因 银 行 评 级 调 整 而 产 生 的 流动 性 问 题 。第四十五条 我行在发生流动性风

28、险情况下,最短生存期限应不低于一个月。压力测试情景下,最短生存期内的净现金流量为负值时,我行应采取相对应措施,提高流动性水平。第四十六条 我行应及时做好同业融资渠道的管理工作,市场的授信工作,并做好同时的额度管理等。第 八 章 流 动 性 风 险 预 警第四十七条 计划财务部门在日常流动性管理中或风险管理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中发现出现下列一种或数种情况后,要及时提请风险管理委员会启动流动性预警机制:( 一 ) 多 项 或 单 项 监 测 指 标 连 续 6 个 月 以 上 严 重 、 持 续 、偏 离 标 准 值 , 表 明 流 动 性 风 险 迅 速 集 聚 的 ;( 二 ) 短 期 和

29、 中 期 预 测 显 示 流 动 性 严 重 不 足 , 流 动 性 缺口 在 两 个 季 度 以 上 持 续 扩 大 的 ;( 三 ) 存 款 连 续 3 个 月 负 增 长 ;( 四 ) 存 贷 款 前 十 大 客 户 出 现 经 营 危 机 的 ;( 五 ) 超 过 四 周 以 上 出 现 备 付 资 金 短 缺 情 况 。第四十八条 预警机制启动后,采取以下流动性风险防范措施:( 一 ) 风 险 管 理 部 向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流 动 性 风 险 预警 报 告 , 汇 报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形 成 原 因 , 提 出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预处 置 方 案

30、。( 二 ) 计 划 财 务 部 门 向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汇 报 流 动 性 风 险状 况 , 提 出 及 时 控 制 流 动 性 缺 口 、 防 止 流 动 性 风 险 形 成 和 蔓延 的 有 效 措 施 , 并 付 诸 实 施 。( 三 ) 启 动 流 动 性 风 险 预 警 后 , 要 从 调 整 资 产 负 债 期 限结 构 、 大 力 发 展 负 债 业 务 、 减 少 或 暂 停 贷 款 投 放 、 加 强 信 用风 险 和 信 誉 风 险 控 制 等 方 面 , 制 定 降 低 和 化 解 流 动 性 风 险 的措 施 。 第四十九条 流动性风险预警的解除依据流动性

31、状况的好转以及流动性管理指标的修复情况具体确定。由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确定是否解除,并向总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第 九 章 流 动 性 风 险 应 急 处 理第五十条 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理是指在局部地区流动性状况发生异常恶化的情况下,为防止流动性风险蔓延而采取的紧急预防和处置方案。第五十一条 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理包括启动程序、流动性紧急补充方案、报告制度和公告制度。第五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后,要及时启动应急处理程序:( 一 ) 非 正 常 提 款 大 量 增 加 、 发 生 集 中 挤 兑 存 款 事 件 ,短 期 内 存 款 严 重 流 失 ;( 二 ) 其 它 金 融 机 构 出 现 挤

32、兑 存 款 事 件 或 其 他 金 融 风 险 ,有 可 能 波 及 到 XX 银 行 ;( 三 ) 由 于 债 券 、 保 函 、 信 用 证 、 贷 款 承 诺 、 银 行 承 兑汇 票 、 信 托 投 资 、 外 汇 衍 生 产 品 等 业 务 越 权 、 违 规 、 违 法 操作 , 有 可 能 形 成 巨 额 资 金 的 清 偿 需 求 ;( 四 ) 经 营 环 境 包 括 政 策 环 境 和 市 场 环 境 发 生 急 剧 变 化 ,货 币 市 场 资 金 严 重 短 缺 , 资 金 供 求 发 生 急 剧 变 化 ; ( 五 ) 全 行 备 付 资 金 持 续 匮 乏 , 并 无

33、 法 按 常 规 途 径 进 行补 充 , 难 以 保 证 正 常 业 务 资 金 需 求 ;( 六 ) 外 部 评 级 下 降 , 不 良 信 息 披 露 , 新 闻 媒 体 负 面 报道 增 加 , 有 可 能 引 发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第五十三条 以上情况出现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及时启动应急方案,迅速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向高管层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高管层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依据事态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在全辖范围启动流动性风险应急方案。第五十四条 流动性紧急补充方案( 一 ) 除 按 照 常 规 途 径 , 如 主 动 性 负 债 、 提 前 收 回 带 快 、清 收 预

34、 期 贷 款 等 方 式 进 行 流 动 性 补 充 外 , 可 以 动 用 二 级 准 备金 , 缓 解 出 现 的 支 付 危 机 ;( 二 ) 暂 停 办 理 债 券 投 资 、 贷 款 投 放 、 同 业 融 出 等 资 金运 用 业 务 ;( 三 ) 按 有 关 授 权 管 理 规 定 , 通 过 出 售 债 券 资 产 、 信 贷资 产 和 股 权 所 形 成 的 现 金 流 入 进 行 流 动 性 补 充 ;( 四 ) 向 人 行 申 请 动 用 缴 存 准 备 金 存 款 和 其 他 释 放 资 金 、注 入 资 金 的 方 法 ;第五十五条 报告制度。发生流动性突发事件后,按

35、照本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行突发流动性、清偿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总行按规定及时向银监局和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汇报流动性风险情况,争取有关部门提供紧急救助措施。第五十六条 公告制度。确有必要时,可根据总行董事会授权,发出社会公告,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争取广大客户特别是大客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最大限度地消除不良影响,降低风险损失,防止事态扩大。第五十七条 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应急处置后,相关部门要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及时采取强化管理和健全制度的措施,有效防止流动性风险的再度形成和发展,并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专题报告。第 十 章 罚 则第五十八条 对出现下列行为之

36、一,按照 XX 银行相关问责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视具体情节和后果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一 ) 在 流 动 性 风 险 监 测 上 弄 虚 作 假 , 严 重 失 实 , 不 能向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真 实 反 映 流 动 性 状 况 的 ;( 二 ) 在 流 动 性 管 理 工 作 中 严 重 失 职 , 贻 误 时 机 , 致 使本 来 能 够 及 时 加 以 有 效 控 制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不 断 扩 大 和 蔓 延 的 ;( 三 ) 违 反 信 息 披 露 有 关 规 定 , 擅 自 对 外 公 布 未 经 批 准和 未 经 核 实 的 信 息 , 对 银 行 信 誉 和 市 场 形 象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 四 ) 因 流 动 性 管 理 松 弛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批 评 或 被 新 闻 媒体 曝 光 的 ;( 五 ) 流 动 性 管 理 指 标 严 重 超 标 , 流 动 性 缺 口 持 续 扩 大 ,又 不 及 时 采 取 降 解 风 险 措 施 , 造 成 流 动 性 风 险 集 中 暴 发 的 。第 十 一 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 本政策由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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