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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基础立法中目的理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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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基础立法中目的理性第 5 卷第 2 期2006 年 6 月大连海事大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DalianMaritime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Vo1.5.No.2Jun.,2006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基础立法中目的理性胡绪雨,胡绪峰(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4)摘要:从目的理性在消极方面和积极方面作用角度出发 ,运用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和法律经济分析方法,论述了因果方面的目的成分的意义,目的理性的终极目的,以及从航运事实和功利主义所引出的航运经济与贸易内在经济法则或规律,最大多数国家的最大效用,船货双方整

2、体效用最大化与促进保护航运经济发展,在承运人责任基础立法领域中的作用与局限性.关键词:目的理性:经济分析;自然法则中图分类号:D99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031(2006)02.0018.06objectiverationalofbasisofliabilityofcarriersintheinternationalcarriageofgoodsbyseaHUXuyu.HUXufeng(LawSchool,TsinghuaUniv.,Beijing100084,China)Abstract:Fromthepointoftherolesofboththeactivean

3、dnegativeaspectsoftheobjectiverational,thisarticleadoptsthetheoryoflawpositivismandthemethodoflaweconomyanalysistodiscusstherolesandlimitationofthemeaningoftheintentioncomponentsofcausalityandtheultimateaimoftheobjectiverational,andtheinternaleconomyprinciplesorrulesoftheshippingeconomyandtradededuc

4、edfromtheshippingfactsandthebenthamism,themostavailofthemostmajoritynations,themaximumofthewholeavailofboththeshipinterestsandthecargointerests,andtheprotectionandpromotionofthedevelopmentoftheshippingeconomyinthelegislationareaofthebasisofliabilityofthecarriers.Keywords:objectiverational;economican

5、alysis;naturalprinciple“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目的行为一直是哲学行为理论关注的焦点.目的行为是通过在一定情况下使用有效的手段和恰当的方法,实现行为者一定的目的.如果把其他至少一位同样具有目的行为倾向的行为者对决定的期待列入对自己行为效果的计算范围,那么,目的行为的模式也就发展成为策略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通常被认为具有功利主义色彩,行为者选择和计算的手段和目的,其着眼点在于功效或对功效的期待最大化.州如此,目的理性行为者的目光都紧盯着自己的效果,只是在符合其自我中心论的利益原则下才会相互协作.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中的目的合理性范围内的进步,即实现促进与保护航运发展,船货双方

6、整体效益最大化,最大多数国家效用最大化,船货双方之间利益经济平衡等目的,有利于纯粹的目的理性行为,而有损于价值理性行为.正义的价值取向在合理化过程中对目的理性构成障碍,它遏制了一切自然的冲动与物质欲求,因为实现目的理性经济法则必然导致船货双方不平等初始权利的分配,从而违背正义原则.从目的合乎?收稿日期:2005.12.13作者简介:胡绪雨(1967 一),男,山东青岛人,博士研究生;E-mail:第 2 期胡绪雨,等:国际海上货物运榆承运人责任基础立法中目的理性 19理性的立场出发,价值合乎理性总是非理性,而且它越是把行为以之为取向的价值上升为绝对的价值.它就越是非理性的,因为对它来说,越是无

7、条件地仅仅考虑行为的固有价值(绝对的善,绝对的义务),它就越不顾行为的后果.可以将海上承运人责任基础立法分成意义非常明确的两种体系结构:第一种是内在手段目的体系.这一体系是功利主义理论的永久正确的精华,所阐述的是技术成分与经济成分,是以承托双方利益的天然一致性为出发点的功利主义.第二种是终极价值体系.这一体系是一个整体,而且不能化约为功利主义的随意性目的.在某种形式上,终极价值体系一直是唯心主义传统所固有的,而且是唯心主义里面永久正确的精华,其所阐述的是正义价值,是以承托双方权利平等为其出发点.目的合理性是分析意义上的理性行动所涉及的一般概念,是阐述手段同目的的关系的,含有可以用科学概括的方法

8、加以验证的手段目的关系的合理性行动类型,即可以表述为:基于促进与保护航运经济的发展,或船货双方利益共同体效益最大化.或船货双方利益经济上平衡的目的,而对承运人责任基础是采不完全过失责任或过失责任制度抑或严格责任制度这一实现目的的手段,进行经济效益分析论证.换言之,在手段(过失责任或不完全过失责任抑或严格责任)-7 目的(促进与保护航运经济的发展或船货双方利益共同体效益最大化或船货双方利益经济上平衡)之间,进行经验的,数据的,经济的科学量化分析与验证.这种手段目的关系是以“实际“ 形式的在科学上可以验证的理论为指导,且进行优化选择的,而手段目的链条的最后一个经验环节与终极目的之间的联系也是非逻辑

9、性.“经验是脱不了经济理性的,在经济学中,效率这个参考坐标是由人的行为中所归纳出来的,因此,在性质上是自然的,往往也是实证性的.“【2】一,国际海上货物承运人责任基础立法中的目的论一个行为,只要当它根据其所认为的意向,以设法满足对有用效益的欲望为取向时,就应该叫做“ 以经济为取向“. 而“经济行为“应该称作一种和平行使主要以经济为取向的支配权力,而“合理的经济行为“应该叫作目的合乎理性即有计划地行使以经济为取向的支配权力.既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基础立法中所追求的目的是特定的,随意性的,即不与终极正义价值体系相联系,那么,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复杂性就使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在很大程度上集中到

10、四类目的保护与促进航运发展,最大多数国家最大效用,船货利益共同体的效益最大化和船货双方利益经济上的平衡.目的对于我们来说是关于一种结果的设想,这一设想成了某一行动的原因.严格以目的论的方式发生的行动,都是指明了适合于达到目标的“手段“ 的经验规则的运用 .因此,孤立地考察航运实践行为的特殊准则,即获利的本能,是经济原则问题.每一个时期海上货物承运人责任体系的立法选择,如采严格责任或过失责任抑或不完全过失责任,都必然产生在目的与手段,所欲的目标与无可避免的副后果之间协调平衡的问题.但是,是否应该进行这样的协调以及应该得出何种实际的结论,不完全是依凭经验科学即对于手段目的航运与贸易的经济效能分析所

11、能回答的问题.为了达到既定的承运人责任基础规则中的目的 X(保护与促进航运发展,船货双方利益共同体的效益最大化和船货双方利益经济上的平衡),措施 y.(不完全过失责任),y(完全过失责任),y( 严格责任) 都是实现目的的手段,这些措施的使用以及目标 X 的实现要求容受通过经验科学计算的经济后果或副后果Z,Z 和 Z.目的理性行为是在通过对经济后果或副后果进行数据大小比较以后,仅在经济手段 y.,y 和之间进行选择.因此,目的理性是客观技术的正确性,是财富与效益的选择或平衡.195o 一 1995 年,世界贸易额从 607 亿美元增至 6 万多亿美元,增长 lO0 多倍,而 2004 年世界贸

12、易额达到 11.296 万亿美元.世界货物贸易量的 85%以上是通过海上运输实现的.国际航运业已成为国际贸易最为重要的基础.国际海商法律制度与航运经济的关系显而易见,各国制定的海商法被认为是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对此美国学者论述到:“国家商船队不仅增强组建他们的国家的声望,还常常被视为保卫国家安全及以合理条款进入国际市场的基本要素.在支持国家船队上广泛的政府干预,被认为是远洋运输业最突出的特征.美国 1984 航运法的一个基本目标是保护和鼓励一个能够满足国家安全需要的20 大连海事大学(社会科学版)第 5 卷经济有效的美国国家班轮船队的发展“【3】.“ 就航运业的保护和鼓励投资,要求货主

13、,受害人分担航运风险,向风险分担社会化转移.所有不能为民法所涵盖的海商法特殊制度,最终都可归结为对船方的特别保护.如果没有保护船舶的任务,海商法可能就和民法完全一样了.“汉堡规则制定过程中,UNCTAD 认为应致力于消除海牙规则及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中的一些不确定和模糊之处.这样做的目的在于:(1)在货主和承运人之间合理地分担风险;(2) 将科技及航运实务的变化考虑在内.在国际海商事法律制度制定过程中,充满各国国家利益冲突,制定国际公约展示了各国如何更大程度地利用海洋增加自己的海上安全和经济利益,缺乏统一有效的国际法律制度,最终将制约航运经济的发展.国际公约往往只是调和各种利益,基于合目的理性行为

14、,而本身缺乏系统的理论支撑,缺少法律价值判断,条约的内容在某种程度上大多反映了缔约各方的相对实力与数量多寡,多半是妥协的结果.法律的目的在于实践公平正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也不例外,但由于下列二点可明显看出,“海商法对 发展航运目的的追求胜于公平正义 原则的维护 “【6J.加拿大学者泰特雷曾论述到:“ 美国 1936C0GSA 的完全修改似乎是由美国 MLA 明显感到必须把美国航运业所有不同的利益组织联合起来的谈判引起的.谈判似乎产生了这个陆上和海上货物运输法.“【7 第一,重视船方的利益.为鼓励船舶所有人投资航海事业,海商法特别重视船方的利益.如:(1)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以本次航行的船

15、舶价值,运费及其附属运费为限.(2) 货物的性质及价值未声明并注明于提单者,承运人或船舶所有人就每一件仅负法定责任限制.(3) 承运人或船舶所有人对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于航行或管理船舶的行为有过失所致的毁损灭失不负责任.第二.强调航海安全.强调财物安全及航海环境安全.有助于发展航运.(1)共同海损不以船长的行为为要件,使共同海损易于成立,有助于全体财产的安全.(2)对于海洋环境有效果的施救人,得向船舶所有人请求与实际支出费用同额,或一倍的报酬,以资鼓励救助,保护环境的安全.船方和货方是海商法的一对基本矛盾,海商货物运输责任法律制度,以对船方的保护为最显着特征.“可以说,海商法是围绕船东利益设计的

16、,是船东本位主义的法,是船东的法而不是货主的法.在海商法眼中,船方和货方从一开始就不是应该平等对待的两个主体.“二,目的理性:终极的绝对目的客观欲求“德国的法理学,偏重伦理, 至于英国的法理学,则根据于功利主义,其提倡者为边沁.边沁以增进最大多数最大幸福 为法律目的,尤注重立法“. 耶林变更英国式个人的利己主义的形式,使其倾向于社会的实利主义,以社会目的的社会利益为标准,建设一种适用,解释法律和从事立法的“ 利益法学“. 而其所谓的 “法律有目的,而其目的为利益“的论述 ,属于法律的内容偏重目的论 ,而非法律本质论,未能脱离理性哲学的范畴.“耶林的功绩,在于改良边沁功利主义的利己的个人的缺点,

17、而使其变为社会的,道义的“】.功利主义是一场风行于 19 世纪英国的哲学运动.杰里米? 边沁和约翰 ?斯图尔特?穆勒对功利主义学说达成了一种充分系统的认识.边沁的理论是从这样一个功利出发的,即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主宰苦与乐的统治下.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向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边沁将功利主义定义为“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少利益有关的幸福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9J.“边沁指出了通向在规范意义上运用经济学思考的道路,这一点对法律经济学运动非常重要“【l.“边沁认为政府在决定何种行为应被看作违法行为时,只应当运用功利原则“【l

18、.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规定为政府唯一正确和正当目的的原理.康德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性依据的是拥有正确的动机而不是行为的结果,而边沁却采取了对立的立场,认为道德性直接依赖于结果,快乐而不是动机使行动带上了道德的性质.功利主义把实用看作是一项原则,并把它当作社会公平的基础.在边沁的心目中,平等并不是一种条件的平等,而是一种机会的平等,从而将正义完全置于功利的命令之下,即法律所关心的,永远是使最大多数的人获得最大的快乐这种实用性观念,道德行为就是为最大多数人产生最大的善的行为.一个人对于一项符合功利原理的行动,总是可以说它是应当做的,应当,对或错以及其他同类用语作如此解释时,就是有意第 2 期胡绪雨,

19、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基础立法中目的理性 21义的,否则就没有意义.按照这种功利主义观点,海上货物运输航运秩序中非正义表现为,与有可能达到的水平相比,效用总量的损失;也即选择的承运人责任基础规则,使船货双方整体效益或最大多数国家的效用总合起来看,其程度显着地低于应该达到的水平.其基本公式是如果一个人选择了备选物 x 而放弃备选物 y,那么在此时,此人从 X 得到的效用多于从 y 得到的效用.效用的数值调整以及正义要求必须服从这一规则要求.在 19 世纪,当人类抵御海上风险能力极为薄弱的时候,海运业是极其脆弱而又严重制约贸易发展的产业,基于实用原则和保护与促进航运业发展目的,或可称为功利

20、主义原则,作为承运人责任制度改革而偏袒承运人的海牙规则的责任体系,是有价值的,对国际航运与贸易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当时,世界各国海商法立法的宗旨基本一致,即规范航运市场秩序,促进航运业的发展,从而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国家商船队不仅是国家的信誉,而且是实质性保护国家安全和无阻碍进入国际贸易市场的合理条件.大多国家政府干预和支持国家商船队是海运业的一个显着特征.各国鼓励和挖掘发展航运业资源优势,而大幅增加承运人责任不可能是鼓励船队发展动力.承运人责任基础确定须考虑船队对国家的重要利益,寻求风险分配更合理途径与方法,以在船货双方之间,国家效益最大化与世界整体效益最大化之间谋求平衡.直到1961

21、年,英国国会颁布了航海法案,依然宣布“航海业乃是谋求本国福利与安全最重要的手段,为此增加本国航运和鼓励航运“.加拿大学者泰特雷对承运人责任基础立法改变论述到:“改变海上货物运输法,将影响美国海运业在世界上的水平.承运人责任加重,制约发展,然承揽的货运量可以增加.他们关心这种保护货主主义措施将导致其他国家采取反措施,将造成国际运输法更大的分裂,最终伤害商人的利益与国际贸易 n1.上述立法目的与学者论述例表明了海上货物运输责任体系立法中目的理性所占的重要地位.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法律经济分析是因果方面的目的成分的意义,特别是手段目的的图式成了对航运行动实践因果解释的核心框架.而内在手段目的链条上的目的,必然是实在效用的目的,客观的目的,是“经验的目的“.客观的实用的,效用的目的存在于一个所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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