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污染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1、拒绝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责
2、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的行为。5、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6、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7、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保主管部
3、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排污暗管的行为。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8、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9、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铬、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
4、、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行为。污染,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10、重点排污单位擅自改动自动监控装置的参数和监测数据的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企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行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2、污水处理厂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导致超标排放污水的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
5、注1、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向大气排污单位和个人拒绝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
6、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5、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行为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6、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7、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8、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7、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1、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2、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3、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行为。4、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环境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5、企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行为。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6、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发罚款。7、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可以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8、违反条例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可以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