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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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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浙商大杭商院团20096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由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校纪、校规。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三)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

2、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第五条 学生社团受学院党总支领导,院分团委受党总支委托,在校团委指导下,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由学校统一划拨经费、学生社团指导部门资助经费和社会团体对学生社团的捐赠、资助经费等组成。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学校和学院的财务制度。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院分团委批准并进行登记,报校团委备案。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第九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体兴趣、公益服务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个类别的申请登记。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院分

3、团委。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受院分团委委托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第十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十名以上的学生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二)有规范的章程,章程内容不得与法律和校纪校规相抵触;(三)有相应的指导部门和指导老师;(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 应 当 与 其 性 质 相 符 , 准 确 反映 其 特 征 , 并 不 得 违 背 校 园 文 明 风尚。(五)符合校园文化建设需要。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新社团审批表(筹

4、备申请书);(二)社团章程草案;(三)指导部门及指导老师书面意见;(四)发起人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所在系推荐意见)及联系方式;(五)近期及远期计划。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三)学生社团类别;(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原则;(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八)章程修改程序;(九)社团终止的程序;(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院分团委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

5、社团,应当自院分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30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成立后的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一)社 团 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二)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三)发起人受过校纪处分的;(四)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人数未超过30人的。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受院分团委委托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对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与备案;(二)对学生社团

6、实施学期考核和年度评比;(三)对 学 生 社 团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问 题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和 处 理。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指导部门、院分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财务纪律,接受指导部门和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指导部门和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学期注册,逾期未注册的将

7、予以通报,对于开学一个月内未注册的社团,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注销其社团资格。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社团本学期工作计划; (二)社团本学期经费预算; (三)社团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变更情况。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在活动开展一周前填写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 ,报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如有涉及到其它相关部门的,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社团活动应在课余时间开展,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党委宣传部、院分团委、校团委审查通过。

8、刊物印制后需在党委宣传部、校团委存档。党委宣传部、校团委、院分团委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二)审议批准社团负责人的工作报告;(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四)修改社团章程;(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应该每个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院分团委批准和备案。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的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

9、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是指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会长。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经院分团委审批产生。社团的正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者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一)在校期间曾经受过校纪处分的;(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三)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第三十一条 全日制在校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

10、学生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社团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情况。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就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第 三 十 七 条 学 生

11、社 团 的 登 记 事 项 、 备 案 事 项 需 要 变 更 的 , 应 当 向 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申 请变 更 登 记 。 社 团 修 改 章 程 , 应 当 报 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核 准。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一)未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指导部门(老师)签署意见并经社团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社

12、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处理。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第四十二条 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学期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按照杭州商学院学学生社团星级管理办法评出社团星级。第四十三条 院分团委面向全体学生社团设立社团精品活动奖励基金,对精品活动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分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二)不接受本办法的规定及指导部门(老师)、院学生社团联合会、院分团委的指导;(三)财务制度混乱;(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五)社团负责人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分团委有权将其解散:(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四)应当进行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六)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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