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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565-20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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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565-2010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textile engineering on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2010 05 31 发布 2010 12 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textile engineering on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GB 50565-2010 发

2、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0 年 05 月 31 日 实施日期: 2010 年 12 月 01 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 615 号 关于发布国 家标准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565-2010,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4.1.4、 4.1.7、 4.2.10、 5.1.3、 5.1.4、 5.1.5、 5.1.6、 5.1.8、 5.2.1、 5.2.2、 5.2.5、5.2.9、 5.2.12、 5.4.2、 6

3、.1.1、 6.2.2、 6.4.1、 6.5.2、 6.6.2( 1)、 7.3.1、 7.4.1、 7.4.3( 2)、7.5.1( 1、 3、 4)、 7.5.2、 7.5.3、 8.0.3、 9.1.1( 1)、 9.2.3、 9.2.4、 9.2.10( 1)、 9.2.13、10.1.3( 1、 2)、 10.1.4、 10.1.6( 2、 3)、 10.1.7、 10.1.8、 10.2.1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年五月三十一日3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 2005 年

4、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 2005124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对国内主要纺织工程的防火设计现状开展了调查研究,认真总结 了已建工程防火设计中的实践经验,积极吸收了国内外防火设计中的技术成果,开展了必要的技术研讨,并在广泛征求有关设计、生产、消防监督、消防研究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 10 章和 3 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火灾危险性分类、总体规划和工厂总平面布置、生产和储存设施、建筑和结构、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施、防烟和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

5、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纺织工 业协会和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鉴于纺织工程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各类工厂的生产工艺要求不同,随着纺织工业的迅速发展,生产规模逐步扩大,生产技术和设备不断更新。因此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 21 号,邮政编码: 100037,传真号: 010-6839521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 中国纺织工 业

6、设计院 参编单位: 中国纺织勘察设计协会 湖南省轻工纺织设计院 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 江西省纺织工业科研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 李熊兆 李学志 孙今权 罗文德 马 恒 沈 纹 徐炽 黄志恭 刘强 李道本 黄志刚 徐福官 谢祥志 钱锦国 徐皞东 张英才 卢美胜 赵志润 杜家林 李世光 叶庆胜 主要审查人: 黄承平 倪照鹏 刘承彬 施鲁申 马如恒 胡 晨 王宗存 李苏秦 郑大中 4 目 录 1 总则 6 2 术语 6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7 4 总体规划和工厂总平面布置 7 4.1 总体规划 7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9 4.3 厂内消防车道 13 5 生产和储存设施 13 5.1 一般规定 13

7、 5.2 生产设施 14 5.3 储存设施 14 5.4 管道布置 15 6 建筑和结构 15 6.1 一般规定 15 6.2 耐火等级 15 6.3 防火分区 16 6.4 防爆 17 6.5 安全疏散 17 6.6 建筑构造 17 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施 18 7.1 一般规定 18 7.2 室外消火栓 19 7.3 室内消火栓 19 7.4 固定灭火设施 20 7.5 污水排水 21 8 防烟和排烟 21 9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22 9.1 采暖 22 9.2 通风、空气调节 22 10 电气 23 10.1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 23 5 1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4 10.

8、3 防雷与防静电接地 24 附录 A 纺织工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 26 附录 B 纺织工业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 32 附录 C 防火间距起止点 . 36 本规范用词说明 36 引用标准名录 37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565-2010 中国消防规范网 6 公众号 CN00119 1 总则 1.0.1 为了预防和减少纺织工程中的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纺织工程防火设计,其中纺织服装加工厂的防火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3 纺

9、织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守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各类纺织工程的生产特点,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采用行之有效的消防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条文说明 1.0.4 纺织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2 术语 2.0.1 纺织工程 textile engineering 纺织产品生产工厂的建设工程。包括各种纺织及染整工厂、纺织服装加工厂、化学纤维制造厂、化学纤维原料制造厂,或由上述工厂联合组成的建设工程。 2.0.2 化学纤维制造厂(简称化纤厂) manufactory of chemical fibre 以天

10、然的或合成的高分子化合物为原料,经过化学和物理方法制得纤维的工厂。包括合成纤维制造厂、半合成纤维制造厂、再生纤维素纤维制造厂等。 2.0.3 化学纤维原料制造厂(简称化纤原料厂) manufactory of raw material for chemical fibre 为化学纤维生产提供主要原料的工厂。本规范中指生产粘胶纤维原料的浆粕制造厂、生产石油化纤原料的聚合物制造厂。 2.0.4 厂区 factory area 工厂用地 红线范围内,由生产装置、辅助生产设施、罐区、公用工程站、行政生活设施及道路、管线、绿化等系统组成的区域。 2.0.5 露天装置区 open installation

11、 area 由按生产流程完成一个或一个以上工艺操作过程的露天设备、管线、仪表等组成的区域。必要时该区域内可包括泵房、变配电室、控制室等小型建筑物。 条文说明 2.0.6 辅助生产设施 auxiliary production facilities 不直接参加生产过程,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环保监测站、计量站、控制室、化验室、各种仓库、维修车间、电瓶车库等设施。 2.0.7 公用工程站 utility station 为生产和辅助生产装置提供水、电、汽、气等能源及废水、废渣、废气处理与排放的设施。如软化水站、循环冷却水站、变配电站、热力站、空分站、空压站、制冷站、污水处理站(场)等。 2.0.8 封

12、闭式厂房 enclosed-type factory building 设有屋顶,建筑四周围护结 构全部采用墙体(含门窗)封闭,或仅有局部敞开,敞开部分长度小于建筑外围周长 1/3 的生产性建筑。 条文说明 2.0.9 敞开式厂房 open-type factory building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每层设有实体窗槛墙或栏杆,无其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 2.0.10 半敞开式厂房 semi-enclosed-type factory building 设有 屋顶,建筑外围敞开部分长度不小于外围周长的 1/3,其余部分采用墙体(含门窗)封闭的生产性建筑。 2.0.11 开清棉 opening

13、 and cleaning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565-2010 中国消防规范网 7 公众号 CN00119 棉纺工艺中,对经包装被压实的原料进行开松、除杂、混合,并制成梳棉用的棉卷或棉层的工艺过程。 2.0.12 烧毛 singeing 将织物或纱线快速通过火焰或灼热的金属表面,烧去其表面绒毛的工艺过程。 2.0.13 火星探除器 spark detecting and eliminating device 能够自动检测并排除输棉管 道或除尘管道内纺织纤维中火花的装置。 条文说明 2.0.14 巡回检查 circuit inspection 生产过程中不设固定的或限定范围的操作

14、岗位,生产人员按一定程序和技术要求进行的流动性生产活动。 条文说明 2.0.15 爆炸性气 体环境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 ,气体或蒸气可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被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2.0.16 爆炸性粉尘环境 explosive dust 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粉尘、纤维碎屑或飞絮的可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被引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3.0.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

15、6 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0.2 纺织工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条文说明 3.0.3 纺织工业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 条文说明 3.0.4 当一座厂房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宜按其火灾危险性将厂房分隔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各防火分区内可按各自的火灾危险性进行防火设计。 当厂房的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该防火分区生产的火灾危险性。 3.0.5 当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物品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16、50016 确定 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 4 总体规划和工厂总平面布置 4.1 总体规划 4.1.1 纺织工程的厂址应符合国家工业布局和地区规划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根据所建纺织工程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与风向等因素,合理确定。 条文说明 4.1.2 化纤厂、化纤原料厂等宜布置在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避开窝风地段及经常无 风、有害气体扩散条件差的地区。 4.1.3 当邻近存在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时,纺织工程宜位于该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1.4 化纤厂和化纤原料厂的厂区、可燃液体罐区邻近江、河、湖

17、、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灭火时含有可燃液体或粉尘(包括纤维和飞絮等固体微小颗粒)的污水流入水域的措施。 条文说明 4.1.5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建厂时,排洪沟不宜通过厂 区。可燃液体罐区及装卸区不宜紧靠排洪沟。当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565-2010 中国消防规范网 8 公众号 CN00119 排洪沟确需通过厂区或可燃液体罐区及装卸区确需靠近排洪沟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灭火时含有可燃液体或粉尘(包括纤维和飞絮等固体微小颗粒)的污水流入排洪沟的措施。 条文说明 4.1.6 公路、非本厂使用的架空电力线路及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条文说明 4.1.7

18、 纺织工程中的设施与厂外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7 的规定。 条文说明 表 4.1.7 纺织工程中的设施与厂外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 注: 1 标明 “ 注 1” 栏中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2 纺织工程中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相邻工厂内建筑物 、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4.2.10 的规定; 3 露天或有棚的可燃材料堆场与厂外建筑物、构筑物、厂外铁路、厂外公路等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 4.2.9 的规定;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565-2010 中国消防规范网 9 公众号 CN001

19、19 4 当纺织工程中甲、乙类可燃液体罐区的总储量大于 5000m或丙类可燃液体罐区的总储量大于25000m时,与厂外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 的规定; 5 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罐区时,其总量可按 1m甲、乙类液体相当于 5m丙类液体折算; 6 表中甲类仓库的储存物品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中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内甲类 1、 2、 5、 6 项。一座甲类仓库中物品的储量小于或等于 10t; 7 纺织工程中的甲、乙类厂房及甲、乙类仓库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 8

20、当一座建筑物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防火分区时,应依据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防火分区的类别确定该座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 9 当相邻公路为高架路时,以高架路水平投影的边线计算防火间距; 10 表中 “ ” 表示执行相关规范; 11 表中防火间距按本规范附录 C 所规定的起止点计算。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4.2.1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功能要求、生产特点、火灾危险性,结合厂址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布置。 4.2.2 一个厂区至少应有 2 个供消防车进出的出入口。出入口的位置宜分别设在厂区不同的方向,当只能设在同一方向时, 2 个出入口的间距不宜小于 50m

21、。 条文说明 4.2.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和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条文说明 4.2.4 棉、毛、麻纺织厂的原料堆场,化纤浆粕厂的原料堆场,各类纺织工程的废料堆场,煤场等可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含有棚的堆场)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条文说明 4.2.5 厂区采用阶梯式竖向布置时,可燃液体罐区不宜毗邻布置在高于生产厂房、露天生产装置、主要辅助生产设施、主要公用工程站或行政生活设施的台阶上。当确需毗邻布置在高于上述场所的台阶上时,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和可燃液体流散的措施。 条文说明 4.2.6 可燃液体汽车装

22、卸站、大宗原材料库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 4.2.7 接 入 35kV 以上外部电源的总变电所、配电站应独立设置。 4.2.8 厂区绿化不应妨碍消防车通行及消防操作。厂区绿化树种应适应工厂生产特点,当厂房、仓库、露天装置区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时,附近不宜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植物,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设施的周围不宜种植茂密的连续式绿化带。 条文说明 4.2.9 可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含有棚的堆场)与厂内、外建筑物、构筑 物、铁路、道路等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9 的规定。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565-2010 中国消防规范网 10 公众号 CN00

23、119 表 4.2.9 可燃材料堆场(含有棚的堆场)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565-2010 中国消防规范网 11 公众号 CN00119 注: 1 可燃材料堆场(含有棚的堆场)与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2 表中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为三级时,与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按本表规定增加 30,当厂外建筑物耐火等级为四级时,与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按本表规定增加 6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一栏 除外; 3 当一座建筑物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防火分区时,应

24、依据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防火分区的类别确定该座建筑物与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4 当一个堆场的总储量大于表中规定的最大堆场储量时,宜分设堆场; 5 两个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6 表中防火间距按本规范附录 C 所规定的起止点计算。 条文说明 4.2.10 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0 的规定。 表 4.2.10 纺织工业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m)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565-2010 中国消防规范网 12 公众号 CN00119 注: 1 表中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建筑、公用工程站、行政生活建筑均指单层或多层建

25、筑。高层建筑之间或高层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按本表规定增加 3m; 2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两座丁、戊类生产厂房,当符合以下各项条件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 25;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 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为:甲、乙类生产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6m;丙、丁、

26、戊类生产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 4 当一座建筑物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防火分区时,应依据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防火分区的类别确定该座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 5 丙类泵或泵房,防火 间距可按本表中甲、乙类泵或泵房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减少 25,但不应小于 8m。丙类闪点大干 120 可燃液体储罐与其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表中丙类(闪点60 120 )固定顶罐减少 25,但不应小于 8m; 6 表中 “V” 为储罐公称容积; 7 罐区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埋地储罐可减少 50; 8 当纺织工程中甲、乙类可燃液体罐区的储量大于表中数字时,与相邻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

27、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 的规定;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565-2010 中国消防规范网 13 公众号 CN00119 9 除甲类仓库外,其 余类别的仓库包含在辅助生产建筑中。甲类仓库中的储存物品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内甲类 1、 2、 5、 6 项; 10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11 表中 “ ” 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12 表中防火间距按本规范附录 C 所规定的起止点计算。 条文说明

28、4.3 厂内消防车道 4.3.1 厂区内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并应确保消防车能到达任何需要灭火的区域。 需沿厂区围墙内侧设置消防车道时,当厂区围墙外侧已设有消防车道,且该处围墙采用通透栏杆时,可利用厂区围墙外侧的消防车道,但应与厂区内消防车道相连接,形成环状。兼有消防扑救功能的消防车道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扑救的要求。 条文说明 4.3.2 消防车道的路面边缘与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的最近距离,双车道不应小于 0.5m,单车道不应小于 1.0m。 条文说明 4.3.3 当 “ ”形或 “ ”形建筑物的总长度及

29、总宽度均大于 150m 时,应在其两翼之间设置贯通的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条文说明 4.3.4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4m,路面上方净空高度不应低于 4m,路面内侧转弯半径宜为 9m,不应小于 6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消防车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6m,路面上方净空高度不应低于 5m,路面内侧转弯半径宜为 12m,不应小于 9m。 条文说明 5 生 产和储存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生产和储存设施应根据生产和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采取相应的报警、自动联锁保护、紧急处理等防范措施。 5.1.2 工艺条件允许时,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部位

30、的设备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式厂房中。 条文说明 5.1.3 丙、丁、戊类厂房中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部位,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且应靠外墙或在顶层布置。 条文说明 5.1.4 控制室、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化验室、物检室、办公室、休息室不得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条文说明 5.1.5 对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甲、乙类可燃物而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 条文说明 5.1.6 对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场所,应采取防止产生粉尘云的措施。 条文说明 5.1.7 对处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设备外部和它的储存场所,应采取现场清理以控制粉尘层厚度的措施,并应

31、根据粉尘层厚度选定用电设备。 条文说明 5.1.8 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或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厂房、露天装置和仓库,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 14 部分:危险场所分类 GB 3836.14、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 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 GB 12476.3 等相关标准划分爆炸危险区域。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565-2010 中国消防规范网 14 公众号 CN00119 条 文说明 5.1.9 存在可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采取能把设备、管道中可燃液体紧急排空的措施。 条文说明 5.1.10 输送甲类、闪点小于 45 的乙类可燃液体泵的

32、地面不应设地沟或地坑。 条文说明 5.1.11 外表面温度大于 100 的设备和管 道,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条文说明 5.1.12 对生产中易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5.2 生产设施 5.2.1 操作压力大于 0.1MPa 的甲、乙类可燃物质和丙类可燃液体的设备,应设安全阀。安全阀出口的泄放管应接入储槽或其他容器。 条文说明 5.2.2 甲、乙类可燃物质和闪点小于 120 的丙类可燃液体设备上的视镜,必须采用能承受设计温度、压力的材料。 条文说明 5.2.3 厂房内输送甲类液体的泵,应选用屏蔽泵等无泄漏泵。 条文说明 5.2.4 厂房内甲类液体 设备搅拌装置,应

33、采用带密封液罐的双端面机械密封。 条文说明 5.2.5 化纤厂采用湿法、干法纺丝工艺时,对浴液或溶剂中有甲、乙类可燃物质和闪点小于 120 丙类可燃液体的蒸气逸出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排气、通风措施。 条文说明 5.2.6 化纤原料厂、 化纤厂中接收可燃性粉尘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抽气、除尘措施。 条文说明 5.2.7 化纤厂、非织造布厂处理纤维或可燃性粉料的干燥机内,应设置着火监测设施和喷水或喷蒸汽等灭火设施。 条文说明 5.2.8 化纤厂粘胶纤维纺练二浴槽及切断工序排出的气体应进行 处理,并应采取防火措施。 条文说明 5.2.9 棉纺厂开清棉和废棉处理的输棉管道系统中应安装火星探除器。 条文说明

34、 5.2.10 采用梳理成网法的非织造布厂原料喂入系统上应配置金属排除装置。 条文说明 5.2.11 纺织工程中工艺设备有滤尘要求的应设置滤尘设施。滤尘室宜设置在靠外墙的独立房间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场所。 条文说明 5.2.12 印染厂、毛纺织厂、麻纺织厂等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远离明火设备。 条文说明 5.2.13 苎麻原料脱胶烘干后,在把精干麻存放到仓库之前,应采取措施将其冷却到 40 以下。 条文说明 5.3 储存设施 5.3.1 化纤厂及化纤原料厂的化工原料、燃料罐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 的有关规定。 5.3.2 防火堤及隔堤应

35、能承受可容纳液体的静压,且 不应渗漏。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 0.2m,其总高度应为 1.0m 2.2m;卧式储罐防火堤高度不应低于 0.5m。计算防火堤总高度时,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5.3.3 当汽车槽车卸料时,甲类可燃液体不宜采用软管直接卸料;乙类可燃液体采用软管直接卸料时,槽车车位与泵的距离不应小于 5m。 5.3.4 甲、乙类物品的仓库不应布置在生产厂房或露天装置区内。 条文说明 5.3.5 属于甲、乙类氧化剂的物品应设置独立仓库,并应采取通风措施。 条文说明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565-2010 中国消防规范网 15 公众号 CN00119 5.4 管

36、道布置 5.4.1 厂区综合管线、厂房和露天装置区内工艺和公用工程的管道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 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5.4.2 可燃气体和甲、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条文说明 5.4.3 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当受工艺条件限制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应采用不燃材质的管道,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应分别设置阀门,当穿过防火墙的管道周围有可燃物时,在墙体两侧 1.0m 范围内的管道上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保护。 条文说明 6 建筑和结构 6.1 一般规定 6.1.1 甲、乙类生产和甲、乙类物品储存,丙

37、类麻原料储存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场所。 条文说明 6.1.2 生产中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厂房,当生产要求及气候条件允许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半敞开式厂房的敞开面宜朝向全年最大频率 风向的迎风面,并组织良好的自然通风。自然通风不能满足相应要求的部位,应采用机械通风。 6.1.3 纺织工程中粘胶纤维的黄化、腈纶纤维的聚合、阳离子可染聚酯用第三单体制备的甲类生产部位可设置在高层厂房内,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4 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1.4 当少量甲、乙类物品必须靠近或贴邻厂房的外墙设置钢瓶间时,钢瓶间应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生产厂房与钢瓶间之间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 3.00

38、h 的不燃烧实体墙隔开。 条文说明 6.1.5 厂房的层数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并应按其层数及高度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条文说明 6.1.6 建筑屋顶上局部凸出屋面的小间,当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1 生 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或丙类以下; 2 凸出部分的面积不超过该部分所在屋面面积的 25,且不大于 300m; 3 无固定的生产操作岗位或限定范围的操作岗位,仅需巡回检查。 6.1.7 建筑物的内部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的规定。无窗厂房或固定窗扇厂房的内部装修不应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和有毒气体的材料。 条文说明 6.1.8 化纤

39、厂及化纤原料厂露天装置区内建筑、结构的防火设计除本规范已有规定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 的有关规定。 6.2 耐火等级 6.2.1 甲、乙、丙类厂房及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条文说明 6.2.2 在生产厂房中,下列支承设备的钢结构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1 爆炸危险区范围内支承设备的钢构 架(钢支架)、钢裙座; 2 支承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 5m甲类物质设备及闪点小于或等于 45 乙类物质设备的钢构架(钢支架)、钢裙座;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565-2010 中国消防规范网 16 公众号 CN00119

40、3 支承操作温度等于或大于自燃点且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 5m的闪点在 45 60 之间的乙类可燃液体设备及丙类可燃液体设备的钢构架(钢支架)、钢裙座。 当上述钢结构设置在厂房的梁、楼板上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厂房梁的耐火极限;当上述钢结构独立设置在地面上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厂房柱的耐火极限。 条文说明 6.3 防火分区 6.3.1 厂房中任一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每座仓库和仓库中任一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6.3.2 除麻纺厂和服装厂外,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可燃固体的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

41、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厂房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单层厂房面积不限,多层厂房不应大于 9000m,高层厂房不应大于 3000m。 2 当厂房的耐火等级为二级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而积:单层厂房不应大于 12000m,多层厂房不应大于 6000m,高层厂房不应大于 2000m。 3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500m。 条文说明 6.3.3 变配电室,棉纺厂的分级室、回花室、开清棉间,毛纺织厂、麻纺织厂、印染厂的烧毛间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不燃烧墙体分隔,当墙上需开门时,应采用

42、甲级防火门。 6.3.4 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的上、下层为不同防火分区时,两层之间梁及不燃烧实体窗槛墙的高度之和不应小于 2.0m,或在敞开部分的上方设置宽度不小于 1.2m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窗槛墙及防火挑檐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楼板的耐火极限。 敞开式厂房、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敞开部分设置挡 雨板或通风百叶时,挡雨板或通风百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条文说明 6.3.5 当建筑物的上、下层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时,楼板上的设备安装孔等孔洞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设备或管道穿过建筑物的楼板时,与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 6.3.6 化纤原料生产中的聚合物制备区、化学纤维生

43、产中的长丝及短纤维纺丝区,当建筑物上、下层为不同的防火分区而楼板上有生产中不可封闭的孔洞 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 生产区域与相邻附房之间应设置防火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 6.3.7 丙、丁、戊类单层厂房与多层附房同属一个防火分区,且多层部分的楼层建筑面积占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单层厂房的规定确定。但多层部分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中有关多层厂房安全疏散的规定。 条文说明 6.3.8 单层厂房内部设置架空夹

44、层(不包括总风道)时,其建筑面积应合并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面积。当架空夹层的建筑面积占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时,该防火分区可按单层厂房进行防火设计。 条文说明 6.3.9 合成纤维原料厂及化纤厂中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原料库及成品库,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24000m,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00m。 条文说明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565-2010 中国消防规范网 17 公众号 CN00119 6.4 防爆 6.4.1 当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必须与其他类别的厂房贴邻布置或设置在其他类别的厂房内时,该部位与相邻部

45、位之间应采用防爆墙分隔,该部位所在的房间应设置泄压设施,且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楼地面。 条文说明 6.4.2 设置泄压设施的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规定,经计算确定。当缺少计算泄压面积的参数时,化纤厂、化纤原料厂可按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 m/m)不小于 0.07 确定。当粘胶纤维厂的原液车间中应设泄压设施的区 域,其体积超过 1000m,且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 0.05。 条文说明 6.4.3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粱、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当不能避开时,工艺和设备设计应采取防爆、泄压措施,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

46、构件应采取防止倒塌的加强措施。 条文说明 6.4.4 存在可燃粉尘的厂房或仓库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楼地面,不宜设置地沟、地坑,当确需设置时,地坑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制作,并应采取防止粉尘进入地沟或在地沟、地坑内积聚的措施。当地沟与相邻厂房或仓库相连时,应在地沟内设防火分隔设施。 条文说明 6.4.5 存在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厂房及仓库楼地面及地沟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 GB 50016 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上述场所必须设置地坑或排水明沟时,地坑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制作;排水明沟的深度不应大于 0.4m,需设沟盖板的部位应采用不发火花的镂空沟盖板。 条文说明 6

47、.5 安全疏散 6.5.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棉、毛、麻纺织厂中的前纺区、后纺区、织布区,化纤厂长丝、短纤维生产中的纺丝、后加工区,帘子布生产中的捻织区,当有 2 个或 2 个以 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且每个防火分区已至少设有 2 个安全出口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其疏散总净宽度计算值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最小总净宽度计算值的 30。 条文说明 6.5.2 一座多层或高层厂房中,疏散楼梯的形式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防火分区的要求确定。 条文说明 6.5.3 当粘胶厂中无人值守的黄化间为独立防火分区时,其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 1 个。可利用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作黄化间的第二安全出口。 条文说明 6.5.4 厂房内无人值守的地坑可采用无防火保护层的钢梯。 条文说明 6.5.5 厂房的疏散门宜采用平开门。自动下滑式防火门、自动门、厂房的推拉门不应作为疏散门,当采用时,宜在附近另设疏散门或采用其他措施。 条文说明 6.6 建筑构造 6.6.1 防爆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爆墙应设置在需要防护爆炸的非爆炸区域的一侧,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 防爆墙应与地面 、楼(屋)面及其他墙体一起,将存在爆炸危险的工艺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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