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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对外汉语教材基础教程系列1杨凤仙编著法 律 汉 语 LEAGAL CHINESE(试用)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对外汉语教材基础教程系列2目录第一课 导演杨义巢告女演员肖琼名誉侵权案 3第二课 命案小伙当庭释放 .12第三课 十万巨款被盗 都是网上银行惹的祸 18第四课 案例 分析 .24第五课母亲为病儿实施安乐死获罪 众村民联名为其求情 36第六课 劳动纠纷案例精选 39第七课 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涉黑案 .44第九课 赵作海冤案 .56第十课 2009 年中国十大法治事件之一 61第十一课 尖刀上的舞者吴英 63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对外汉语教材基础教程系列3第

2、一课 导演杨义巢告女演员肖琼名誉侵权案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电视剧画家村导演杨义巢诉女演员胡肖琼博客侵权案做出终审判决 1,驳回上诉 2,维持原判。至此,这起沸沸扬扬的女演员利用博客指称导演”性暗示”事件终于尘埃落定。2006 年 8 月 24 日,22 岁的女演员胡肖琼在其新浪博客发表题为不得不这样吗?的文章,声称她拒绝了画家村导演杨义巢含沙射影提出的性要求,而对方最终也收回了让她出演剧中一个角色的承诺。该文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导演杨义巢的个人博客成了公众攻击和谩骂的目标。2006 年 9 月 28 日,杨义巢一纸诉状将胡肖琼告上法庭。诉状中,杨义巢称其去年担任画家村剧组导演时,

3、胡被推荐到剧组试戏,负责选演员的工作人员认为胡不适合剧中角色,最终未能选用。胡落选后,出于个人目的在博客中发表了诬蔑性文章。杨认为,胡在博客中所写的文字属于故意捏造事实,丑化其人格,损害其名誉,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因博客具有公开性及传播性,其中内容被各大网站及传统媒体转载刊登,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也给电视剧拍摄带来诸多不便,为此提出 100 万元赔偿。该案成为中国第一起博客侵犯名誉权 3案件,因此受到法学界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2006 年 12 月 18 日的一审中,杨、胡之间的“互动短信”成为双方质证 4的焦点。法庭向有关部门调取了双方在 2006 年 7 月 25 日到 8 月 5

4、 日互发的短信内容。在所有短信中,只有一段被胡肖琼律师认定带有性色彩。肖琼的律师在法庭上宣读了短信内容,包括杨义巢向肖琼发送的短信“忙也不妨碍想你”,“不想出去,想你进来”,“你不进来,如何合作”,“让我的想落到实处”,“在想你啊,亲爱的”等内容,得到了杨义巢的律师的认可。但是律师认为,短信与“性交易”无关,因为,“这几次短信都是肖琼晚上主动发给杨义巢的,杨义巢是个诗人,他说的想纯属诗人的调侃语言。至于进来,是指希望肖琼带着资金进到剧组来合作。胡肖琼说这是在暗示性交易,纯属主观臆想。”肖琼的律师则反驳说:“肖琼从未向杨义巢说过自己的经济状况,杨义巢怎么能期望肖琼带资金进剧组?”“想是什么?就是

5、想发生性交易。而进来就是进到杨义巢的家。”而且肖琼作为一个北漂的演员,当然要主动给导演问候了。这些短信都证明了杨义巢含沙射影地要求与肖琼发生性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从一般社会公众认知的角度评判,有原告部分用词较为亲昵,以及语句晦涩、可能使人产生歧义的情形,但尚不足以认定原告向被告发出了性暗示。该文章发表后,引起一定社会反响,导致大量民众对原告作负面评论,原告的1 判决:法院对审理结束的案件作出决定。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对案件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法院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文书叫判决书,判决书从送达或当事人接到的第二天起,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过了上诉

6、和抗诉期限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的判决,宣判后立即生效。2 上诉: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法院请求重新审判。3 名誉权:名望与声誉。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4 质证:诉讼中,在法庭上对证人证言进一步提出问题,要求证人作进一步的陈述,以解除疑义,确认证言的证明作用。法庭调查质证,就是控辩双方把自己的证据展示给法庭,双方辩明是非后争取由法庭采纳作为定案证据的一个过程,是控辩双方互相对对方证据的质疑过程。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对外汉语教材基础

7、教程系列4人格因此而受到贬损。被告在博客上发布的后续文章中,继续坚称自己所言属实,并使用一些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辞,对原告进行指责,使原告的名誉进一步受到损害。对此,被告理应承担侵权 1的民事责任,停止侵害,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事后,肖琼不服并上诉。二审 2时,胡肖琼提交了一份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有关人士就这段短信做出的分析意见,该意见鉴定杨义巢的短信“运用语言手段对 胡肖琼进行语言诱惑,存在性暗示。”但是,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这份证据,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胡肖琼要将其博客上的文章删除,同时在个人博客上向杨义巢赔礼道歉,并赔偿杨义巢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这段短信内

8、容如下:肖琼:最近你好忙吧?杨义巢:哈哈,不妨碍想你。肖琼:哪天等你有空出来聚吧。杨义巢:不想出去,想你进来。肖琼:太深奥了,我不懂。杨义巢:那就不懂吧。肖琼:戏还是 8 月 15 日开吧?杨义巢:当然了,拍戏又不是儿戏。肖琼:我有希望和您一起合作吗?杨义巢:你不进来,如何合作?肖琼:什么叫进来?杨义巢:就是让我的“想”落到实处。文学批评家叶匡政称,这段短信,是一个典型的互动文本。这种文本,肯定有一方是主动的,有一方是被动的,这是分析与领悟语意的一个重要语境。这个文本的主动方为胡肖琼,胡肖琼如不主动,文本随时可能终止。将被动回答信息的杨义巢,称之为主动的“性暗示”者,逻辑上是说不过去的。根据有

9、关部门统计,2006 年中国博客用户突破 6000 万,2007 年中国博客用户将接近 1 亿。这标志着互联网已经发展到个人化时代,并从商业化进入社会化阶段,其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也日渐显现。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挥宇认为,杨义巢的胜诉表明博客是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权的体现,它一如其他场合下的言论自由权,都是有界限的。在行使权利的时1侵权:侵犯、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侵 权 行 为 是 一 种 侵 害 他 人 权 益 , 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行 为 。2二审:即第二审,又称上诉审,是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按上诉程序对一审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重新审理。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即为

10、终审。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对外汉语教材基础教程系列5候,要保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摘自我国首例博客侵权案终审,演员导演再陷性暗示风波桂杰,载中国青年报2007、6、23。)【 练 习 】一、回答问题1. 导演杨义巢告女演员肖琼名誉侵权案一共进行了几审?2. 原告起诉的原因是什么?他的诉求是什么?结果如何?3. 一审中,法庭争论的焦点是什么?4. 你认为该短信是否存在性暗示?请陈述理由。5. 请谈谈什么是性骚扰。二、选择正确答案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电视剧画家村导演杨义巢诉女演员胡肖琼博客侵权案做出终审判决。”其中“诉”的意思是:A. 告诉 B. 倾诉C. 起诉D. 上诉2.“

11、这起沸沸扬扬的女演员利用博客指称导演性暗示事件终于尘埃落定。”意思是:A. 这个事件经过许多变化,终于有了结果。B. “性暗示”事件终于发生了。C. 女演员指称导演“性暗示”。D. “性暗示”事件沸沸扬扬。3. “法院审理后认为但尚不足以认定原告向被告发出了性暗示”之中的“尚”意思是:A. 高尚B. 还C. 非常D. 倘若4. “将被动回答信息的杨义巢,称之为主动的“性暗示”者,逻辑上是说不过去的。”意思是:A. 杨义巢主动性暗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对外汉语教材基础教程系列6B. 杨义巢不是主动性暗示C. 肖琼主动性暗示D. 肖琼不是性暗示【 专 业 知 识 】名 誉 权 , 是 指 公

12、民 或 法 人 保 持 并 维 护 自 己 名 誉 的 权 利 , 人 格 权 的 一 种 。 人 的名 誉 是 指 具 有 人 格 尊 严 的 名 声 , 是 人 格 的 重 要 内 容 , 受 法 律 的 保 护 。 任 何 人 对 公 民和 法 人 的 名 誉 不 得 损 害 。 凡 败 坏 他 人 名 誉 , 损 害 他 人 形 象 的 行 为 , 都 是 对 名 誉 权 的侵 犯 , 行 为 人 应 负 法 律 责 任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第 101 条 规 定 :“公 民 、 法 人 享 有 名 誉 权 , 公 民 的 人 格 尊 严 受 法 律 保 护

13、 , 禁 止 用 侮 辱 、 诽 谤 等 方 式损 害 公 民 、 法 人 的 名 誉 。 ”公 民 的 名 誉 权 受 到 侵 害 了 , 有 权 要 求 停 止 侵 害 , 恢 复名 誉 , 消 除 影 响 , 赔 礼 道 歉 。 所 谓 名 誉 权 , 是 人 们 依 法 享 有 的 对 自 己 所 获 得 的 客 观 社 会 评 价 、 排 除 他 人 侵 害的 权 利 。 它 为 人 们 自 尊 、 自 爱 的 安 全 利 益 提 供 法 律 保 障 。 名 誉 权 主 要 表 现 为 名 誉 利益 支 配 权 和 名 誉 维 护 权 。 我 们 有 权 利 用 自 己 良 好 的

14、声 誉 获 得 更 多 的 利 益 , 有 权 维 护自 己 的 名 誉 免 遭 不 正 当 的 贬 低 , 有 权 在 名 誉 权 受 侵 害 时 依 法 追 究 侵 权 人 的 法 律 责 任【扩展阅读】性骚扰立法一、什么是性骚扰“性”在中国,几千年来一直被当作神秘而又敏感的东西。在人们的心目中,在这方面犯了罪是最见不得人的,不仅当事人一辈子抬不起头,其子女也会从此背上一个千斤重的黑锅,永久不得翻身。时至今日,随着观念的迅速变化,”性”已不再像从前那样神秘莫测,也正是在这种宽松的氛围中,“性骚扰”出现了。而此前,中国人对于这个舶来词的理解,还仅仅停留在“流氓罪”的阶段。 什么是性骚扰?目前

15、,虽然对它的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但根据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性别歧视条例可以认定,“任何以言语或肢体,做出有关性的涵义或性的诉求或性的行为,使得受害人在心理上有不安、疑虑、恐惧、困扰、担心等情况”,均属性骚扰。而今,性骚扰乃至侵害对于年轻人,特别是年轻女性,已成为久久无法摆脱的可怕梦靥。如何界定性骚扰?这是个困扰着全球法律界人士乃至被骚扰对象的话题,如今这一话题有了初步的答案。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将于 6 月 1 日正式施行。在规定中,辽宁省首次为性骚扰立法。规定在性骚扰问题方面进行了细化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规定出台,法律

16、对性骚扰说不!这让性骚扰这一古老而现实的全球性社会问题,陡然提升了关注度在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提出性骚扰的概念之前,这种行为模式就存在着,甚至可以追溯回远古时代;而她提出这一概念之后近 30 年的时间里,这个问题并没能得到更好的解决。原因简单且让人无奈,那就是如何界定怎样的行为算是性骚扰,几乎一直在困扰着中外的法律界人士。 以道德作为约束,性骚扰似乎更有着其滋生乃至泛滥的温床,因为肯骚扰别人的人,本身就已经缺德乃至无德,因此道德的准绳,对这类人来说,其实形同虚设;如今,以法律来予以约束,或许是对症下药的一种手段。但也只是一种手段,一种以预防为主导、以惩罚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对外

17、汉语教材基础教程系列7手段,从而力争达到净化社会氛围的目的。 其实,在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让禁止性骚扰摆脱了无法可依的困境之后,湖南、浙江等地也都曾经对性骚扰的范畴进行过细化。大家的目的都在于如何去更好地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从而对女性给予更全面、更完善的保护。当时,人民日报针对“法律能否杜绝性骚扰”有过访谈类文章,提出了法律将面临着困难考验。而环球时报针对全球范围内的防范性骚扰,也给予了简要归纳在法律出手相助同时,受害人(尤其是广大女性)如何学会保护自己,可以勇敢地面对和战胜邪恶,才更是杜绝性骚扰最有效的手段。 在规定之前,大家对于性骚扰有着各自的理解,但是受害人却没有可以

18、拿来作为防范工具的法律武器。如今,这一问题得到了初步解决,那就是受害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细则,去界定对方的行为尺度;而对于害人者来说,这无疑是一种震慑。尽管目前的规定尚有不足,但是在执行中加以完善,或许是根治性骚扰的必由之路。 二、性骚扰被忽视的原因1、生存压力下的难言之隐 上下班坐公共汽车时本来已经被挤得快成“相片”了,偏偏就有一些人在身边蹭来蹭去,或碰一下你的胸部,或抓一下你的手臂凡此种种,在公共场所屡见不鲜。 如果说公共场所的性骚扰仅仅是一种性别对另一种性别的压迫的话,那么,就业过程中的性骚扰则往往是上司对下属的性骚扰,或同事、客户之间的骚扰,而这在中国,长期以来恰恰是最被忽视的。 国际

19、劳工组织的一个调查显示,香港 70以上的女行政人员有被性骚扰的经历。内地的一项统计数据也表明:有 65的女性受到过不同场合、不同程度的性骚扰,其中来自上司、同事的性骚扰占 19;来自客户的性骚扰占 15。两个数据再一次说明,职业女性受骚扰和侵害问题的普遍性。 “我以前换过多家工作单位,有国有企业,也有私营企业,但性骚扰的情况好像哪都有,尤其一到午休或其它一些聚会时间,男同事们就会聚在一起讲黄色笑话,声音很大,毫不避讳,有时他们还会故意问你为什么不笑,后来一看到他们讲笑话我就会走开,我想,这就是所谓的性骚扰吧。”杭州某合资企业的张小姐这样告诉记者。 从浙江某高校法律系毕业的 Jane 回忆起自己

20、的实习经历,仍然觉得心里像吞了一只苍蝇般恶心。大四时,Jane 和同学小蕾一起进入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 “当时我根本不懂得什么是世间险恶。我的实习老师叶某是个已婚男人,平时总会有意无意地走过来摸一下我的手,虽然每次我都及时避开,但他都是一副若无其事的样子。一次叶某带我去见一宗案件的当事人。在出来的路上,他居然旁若无人地把手搭在我肩上。我下意识地把身体向右一侧,他的手滑了下来,但随即又就势紧紧握住了我的手。当时我一阵热血上涌,好像自己做了什么见不得人的事一样逃开了。”Jane 说。 随后,她把这件事告诉了小蕾,结果后者的话更让人意外。原来,叶某早就对小蕾有过类似的骚扰行为,有一次还对她提出了非

21、分的要求,但小蕾一直没好意思把这件事告诉Jane。 最后,小蕾走了,而 Jane 留在了这家律师事务所上班。每当她出色地完成一个案子,叶某仍会关心或赏识地拍拍她的肩膀,或紧紧地握住她的手,疼得她想抽都抽不出来。 “我几次想发狠离开这家律师事务所,但又舍不得这里的高薪待遇。要知道,现在想找一份合适的工作并不容易。”对于自己的处境,Jane 显得失措而无奈。 但事实上,目前像 Jane 这样遭遇骚扰和侵害的职业女性并不在少数。从全国妇联反映的情况看,职业女性受到的性骚扰呈上升趋势,形式也日益增多。 2、道德准绳下的沉默怪圈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对外汉语教材基础教程系列8遭遇了性骚扰的女性通常面

22、临有苦说不出的境地。对待性骚扰者往往只能以道德谴责,如果卷入了权力的因素,连谴责的权利也要大打折扣。 全国妇联最新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在“如果遭到性骚扰”提供的若干种行为反应中,有 72的被骚扰女性选择“只要不太过分就无所谓,太过分时会反抗”,选择“非常愤怒,辞职不干”的比例不到 1。 遇到性骚扰时你会不会去投诉?在杭州一家通讯公司工作的廖女士对记者的这个问题反映强烈:“这种事情怎么可以公开说出去?后果如何你将可以想象。”廖女士列举出不沉默的种种后果,丈夫不理解、朋友眼光异样,同事议论纷纷 家住杭州和睦新村的张女士说,被性骚扰固然是一件很恶心的事,但是想得开或是可以躲还能躲过去,但是真要“闹”

23、起来那将是一个漫长而更加痛苦的过程,你所承受的不仅仅是一个人的压力,你的孩子和家人也会无端卷入其中,所以和这两种痛苦相比较,大家就会选择沉默。 有五位女士选择沉默是因为传统的道德观念,她们怕说出来反被人认为自己作风轻浮,一般人相信发生这种事总与女方脱不了干系,与其背上坏名声,还不如沉默。没结婚的女性担心今后的夫妻生活;已结婚的女性内疚感极为严重,但忍辱负重也未必能够得到家人的理解和原谅。 同时,没有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和法律环境能够给遭受性骚扰的受害者提供足够的支持,是迫使很多人无奈忍气吞声、保持沉默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世俗的眼光,生存的压力,尤其因为性骚扰特殊隐秘性带来的取证难问题,让许多性骚扰

24、受害者选择了沉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认为,女性本身不敢或不愿站出来进行指控,原因很复杂,首先是强大的社会舆论的压力,然后是工作就业的现实考虑,再有就是精力与金钱的问题。“大家都知道一个普通的离婚案都可以把人打得发疯,等得发疯,更何况这种官司。”不难发现,性骚扰问题已陷入这样一个怪圈:骚扰者胆大妄为,受害人难以启齿,问题就越发被人忽视,被法律漠视 3、法律盲区下的艰难求索 实际上,性骚扰这个古老又现实的社会问题也正给规范人道德行为的法律底线带来定位的困惑。长期以来,虽然性骚扰在中国并不少见,却一直没有相关的立法。 1999 年,32 位代表在两会上联合发出呼吁,提出将性骚扰纳入立法,这是

25、有关“反性骚扰”的声音第一次出现在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的议事机构上。但因为缺乏相关的实践积累,最终认为立法时机尚不成熟,不了了之。 当时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我国关于性骚扰的法律规定存在盲点,性骚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现行法律下很难得到全面维护。2001 年童女士指控上司对她进行了性骚扰,“性骚扰”一词首次进入了法律视野。最终案件以缺乏证据、童女士败诉告终,在接下来的多桩性骚扰官司中,受害者的胜诉几率同样低之又低。认定难,取证更难,这是当忍无可忍的被骚扰者准备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尊严与权利之时,所深切感受到的无奈。 2002 年 4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

26、将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范围。这意味着,以前不被法庭采用的一些证据,如私下录制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性骚扰案中最令人无奈的调查取证难题,但关于受害人诉诸法律的境遇并没有得到全面改善。 2005 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将性骚扰写入法律中,无疑给出了一个积极的信号,可以让权益受损者拥有法律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对外汉语教材基础教程系列9途径。”北京

27、大学劳动社会保障法专家叶静漪表示。不过,“这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性骚扰,也就是没有作出一个合理的尺度划分,而这也是这部法律的最大不足。” 目前,虽然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性骚扰属于应予禁止的非法行为,但关于性骚扰的具体界定标准也都各不相同。 在国内,当两性亲密关系发生在职场,目前多数只能是一种默契,或者道德上的规范。当上司与下属发生情感纠葛,是上司手握权力的暗中施压,或是下属屈服或倾慕于权力的投怀送抱?外人永远不得而知。而职场对此惟一可作为的就只能是:将其中一方毫不犹豫地调离原岗位,解散这种暗藏隐患的上下级关系。 据观察与思考报道 三、性骚扰

28、举例 1 “过火玩笑”开不得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都可能成为性骚扰的证据。手机短信是现代人常用的联系方式,经常发送手机短信的人,俗称拇指族。用短信传递祝福的话语,会给人带来温馨,但如果用短信泄愤、报复、侮辱,从而进行性骚扰,在给人带来痛苦的同时,也可能让自己走上法庭的被告席。刘悦与杨君系异性同事,相互之间比较熟悉。工作场合,杨君常常当着刘悦的面讲黄段子,刘悦都不予计较,一笑置之。但后来刘悦不断接到杨君的短信。过了一段时间,竟变成了色情短信。刘悦于是将杨君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杨君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 元。 法庭上,刘悦出示了 20 条带有淫秽和威

29、胁内容的短信,这些短信大都是杨君针对刘悦编写的。杨君承认这些短信是他发的,但认为自己与刘悦很熟,发短信是开玩笑,并无恶意,也没有侵权,不应当赔偿。 法院认为,杨君对刘悦出于性意识的故意,在违背刘悦主观意愿的情况下,以发送淫秽性和威胁性手机短信的方式,引起刘悦的心理反感,侵扰了刘悦保持自己与性有关的精神愉悦的权利,其行为已经构成性骚扰,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频繁发短信影响他人安宁,谓之信骚扰;违背异性意愿,以与性有关的方式去挑逗、侮辱他人,谓之性骚扰。但信骚扰能否定性为性骚扰,前述案例给了人们一个肯定的答案。 以性骚扰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十分罕见,遭遇性骚扰而没有起诉或者起诉后没有打

30、赢官司,多因为受害者难以收集到有效的证据。不过,如果发短信实施性骚扰,情况可就大大不同。因为,短信就是有力的证据,受害者只要将短信息固定,骚扰者就难以遁形。 2 曝人隐私也不行 徐莉和方锐刚青梅竹马,2003 年初,两人到民政局登记结婚。 婚后,徐莉发现丈夫的性功能有缺陷,双方的夫妻生活也一直不和谐。没有性福的婚姻难长久,徐莉和丈夫的感情逐渐恶化。终于,徐莉和方锐刚多次争吵后分道扬镳。想不到的是,有人开始对徐莉指指点点,说她是一只不会下蛋的母鸡,生不出孩子,结果被丈夫休了。徐莉很快听到了这些风言风语,不过,她搞不清楚谁是谣言的制造者。责问前夫,方锐刚矢口否认。 由于这些风言风语,离婚后的徐莉一

31、直没有找到对象,她觉得,日子不能这样过下去了。为扭转局面,徐莉想出了一个办法,她拿起手机,给二十来个熟人发送了内容相同的短信,说她婚后未生育是前夫性无能。这条短信很快传播开来,周围的人将异样的目光投向了方锐刚。 方锐刚一下子坠入痛苦的深渊,女友也马上跟他分了手。获悉隐私是前妻散布的后,他将徐莉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莉以发短信的方式,宣扬方锐刚性无能,侵犯了方锐刚的隐私权,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对外汉语教材基础教程系列10损害了方锐刚的声誉,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据此,判决徐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 元。 隐私是公民生活中隐秘的,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生活

32、秘密,包括身体缺陷、健康状况、婚恋、家庭出身、性格爱好、社会关系等,都属于隐私。 公民的隐私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民如果发短信宣扬他人隐私,就可能惹上麻烦,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返还或销毁隐私资料及物品、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3 轻易莫发黄段子

33、 25 岁的李浩买了一台手机,不久之后,便迷上了收集转发黄段子。每次接收到有趣的黄段子,他都转发给同事、同学。2007 年 8 月的一天,李浩从网上下载了一个精彩的段子后,便马上转发给好友欣赏。不料,他按错了一个数字,这条短信息发到了一个女士的手机中。这个女士看了短信后,十分气愤,便拨打了报警电话,称有人往其手机上发送淫秽信息,内容不堪入目。 接报后,公安民警展开调查,根据报案女士提供的手机号码,拨通了李浩的电话,巧妙地问出了李浩的身份情况后,迅速出击将李浩抓获。在公安机关,李浩供述了自己发送黄段子的情况,公安机关作出了对李浩拘留 5 日,罚款 500 元的处罚决定。 借用短信实施性骚扰,发短

34、信侮辱他人,或者利用短信宣扬隐私,而被判承担法律责任的话,受罚者可能不会喊冤,因为他们有侵权的故意。如果转发黄段子遭受处罚,受罚者可能就有些难以接受了,他们会问,没有害人之心,凭什么也要处罚啊?法律当然是公平、公正的,因为,转发黄段子,虽无害人之心,却可能产生害人之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以给予拘留和罚款的治安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短信息 400 件

35、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据检察日报报道4 中国“性骚扰第一案” 艰难破冰的无奈结局(1) 忍受四年出手 2001 年,我国首例性骚扰案在陕西省西安市立案。这起性骚扰案的原告是西安市某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童某,她状告本单位领导对她进行性骚扰。 童某称领导对其性骚扰已经长达四年,刚开始发生的时候她想忍一忍,不想把事情闹大,但就因为她的忍耐让对方更加变本加厉。 “这个行为对我伤害很大,因为对方是领导,在单位搞得很被动、也很狼狈,再加上我的身体本身也不是太好,为这事情我经常生闷气,但又不可能去跟别人讲,我的心情长年受到压抑。”童某用“活得特别特别痛苦”来形容当

36、时的感受。 有关专家的研究资料显示,“性骚扰”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工作环境中的性骚扰,另一类是公共场所的性骚扰。在中国,公共场所中的性骚扰更为普遍,而工作环境中的性骚扰近年来也有扩大的趋势。 在不断遭到性骚拢以及在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未果的情况下,童某终于选择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走出这一步,童某只是简单地说:“我不想那样活着,人还是要有点自尊心的。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对外汉语教材基础教程系列11” (2) 取证成为难题 2001 年 7 月,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正式受理了这起性骚扰案,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益。 给童某打官司的是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强,但他对做这个“第一个吃螃

37、蟹”的人并没有太大的信心,“因为真正法院正式立案的、诉诸法律的以前还没有见过。”马强说。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副院长乌中一是当时受理此案的法官,他认为处理此案有两大难点。一是性骚扰在法律上是一个空白点。“此案不仅从法院角度讲它具有空前性,从我们国家整个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来讲,它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一个空白点。” 二是性骚扰案件取证难。“由于性骚扰是在特定的环境里头,有特定的对象、空间和时间,从普遍的、通常的情况下来讲它具有隐蔽性和不公开性,因此对它的取证和认证比较难。” 法律总是铁面无私地靠证据来裁判,但对于性骚扰案的证据,童某斩钉截铁地表示,“法院要求是直接证据,但我想这种事情不会有直接证据。”

38、 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的一位教授用“鬼才说得清楚”来形容性骚扰取证难,“屋里就俩人,具体情况谁也不知道。这事鬼才说得清楚!” 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和利益,童某仍然不屈不挠地试图取证,但结果让她十分失望。“直接证据拿不出来,间接证据也可以,比如有人知道,有人间接地听说过,但是取证也是很难取的。没有人愿意配合我,即便是知道的他们也说不知道。”童某在打官司过程中不但要承受法律上的压力,显然还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和舆论压力。 (3) 起诉遭遇驳回 据律师马强回忆,起诉以后童某的压力很大。首先是她原来请假,假期满了以后就可以去上班,但她的部门不准她上班,再一个是她丈夫的单位收到很多匿名信,包括丈夫单位

39、的局长、纪检处长,还有她丈夫本人,匿名信的言辞很不友好。 女性似乎一直是以弱者的身份在社会上存在,特别是和“性”扯上关系后。中国社科院“性骚扰”研究专家唐灿为女性打抱不平:“只要和性有关的问题沾上边,女性都会面临巨大的、无形的压力,大家都会对你本人的生活作风问题指手画脚、戳戳点点。好像是女性和性骚扰沾了边总是和这个女性轻浮、不自重,和她的生活作风本身有关系。” 于是,在几乎取不到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童某案子的判决结果也在意料之中。2001 年10 月 26 日,在经过近两个月的审理后,法院认为,此案由于控方没有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性骚扰事实存在,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虽然对这个结果不服,但童某

40、已经释怀,她说:“在中国打这种官司是很难的,但总得有人第一个去做,我不希望我是唯一打官司的人,我希望有同样遭遇的人都能站出来,指责这种行为,用法律的武器去保护自己。” (4) 社会认识不足 由中华女子学院等机构近期完成的中国区域性妇女受暴力侵犯研究报告结果表明,接受调查的 4000 人当中,有 70.57的人不认为性骚扰问题带有普遍性。而在同一个调查中,调查者让受访者对 13 种常见的“性骚扰”行为表明态度,结果证明,人们对生活中最常见的语言上的骚扰、舞场上的骚扰和闹婚中性骚扰习以为常,许多人并不认为这是性骚扰行为。调查者认为,这些数据愈发表明社会对性骚扰问题认识不足。 这的确点到了问题的实质

41、,之所以性骚扰的立法进程在我国如此缓慢和滞后,根本原因就在于社会与文化大背景的特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韩玉胜曾说:“我觉得在性骚扰这个问题上,首先需要解决的应是观念问题,其次才是技术问题。” 他认为,要想真正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解决社会观念问题。性骚扰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不仅要从完善法律的角度解决,也要从人们的观念上、从教育上解决,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对外汉语教材基础教程系列12要靠有关的团体呼吁、推动,也需要专家、学者从理论上加以阐述,形成一种社会的合力,大家共同来攻破这个问题。有关性骚扰的一切似乎都是从国外传进来的,这也让解决性骚扰这件事在国内变得异常缓慢和

42、困难,而法律这个一般意义上来说保护个人权利最有力的武器,在处治性骚扰时也同样出现了不小的软肋和盲区,这无疑又让职场中行色匆匆的女性像哑巴吃了黄连,有苦说不出。第二课 命案小伙当庭释放19 岁的四川小伙肖昌勇去年 7 月被人骗到西安搞传销 1,为求脱身他失手杀死他人。昨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肖昌勇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当庭释放。 肖昌勇(中)和家人在宣判后跪地感谢法官和旁听群众。本报记者沈继军摄四川小伙肖昌勇,被朋友以找工作为名骗至西安市灞桥区搞传销。逃脱过程中,被传销组织的人员殴打、限制人身自由。为求逃脱和制止所遭受的不法伤害,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朝四周乱捅,致

43、 2 名传销人员受伤,其中一名传销人员,因伤势过重,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昨天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西安华山厂社区进行公开宣判,肖昌勇被判处过失致1传销:生产企业不通过商店而是由推销的人把产品层层转卖后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营销方式。鉴于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国务院于 1998 年 4 月决定禁止传销经营活动。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对外汉语教材基础教程系列13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当庭释放。同时,法院判处肖昌勇承担民事赔偿 34994 元。百余旁听市民听到肖昌勇免予刑事处罚当庭释放时,拍手称好。肖昌勇和家人当庭跪谢法官和旁听市民。对于西安市中院的判决,肖昌勇和家人表示还将上诉,希望法院撤销过失致人

44、死亡罪罪名并减低民事赔偿。事件起因情急之中小伙捅死传销者2009 年 7 月,19 岁小伙肖昌勇在四川接到朋友赵军军的电话,介绍他到西安一个广告公司做平面设计,月薪 2200 元。急于找工作的小肖动心了,小肖和同学薛超商量好后,于 7 月 29 日从成都乘火车,7 月 30 日就到了西安。刚到西安,两人就被赵军军接到灞桥电厂附近一村子。当天下午 6 点左右,赵军军告诉小肖,其实他并没有从事平面设计工作,他正在从事一项很赚钱的工作。小肖立刻意识到了赵军军在搞传销。为求解脱,小肖说自己肚子饿了想吃饭喝酒,但赵说现在不行,等学会了再说。小肖被连推带拉进了传销窝点,“听课”一个小时后,见到有人进来,小

45、肖就跑出房门想逃走,但他刚跑到二楼楼梯口,就被三个陌生男子拦住。在他被拉的过程中,有人在他的左右脸上耳朵下各打了一拳,还有人在他后背上踢了一脚。被拉进房子后,有人按他的头、有人按他的肩,想把他摁倒在地。情急之下,他从裤子左口袋掏出一把弹簧刀递到右手握住就胡乱朝四周捅去,也不知捅了几个人,捅到什么部位,捅了多少下,见到有人倒在地上,小肖的手松开,刀子掉在地上。2 名传销人员受伤后,肖昌勇随即立刻住手,并说赶快将伤者送往医院。其中一名传销人员因伤势过重,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昨日上午 10 时,西安市中院在华山厂社区对肖昌勇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肖

46、昌勇为了摆脱传销组织多名成员的控制,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属正当防卫,惟其行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肖昌勇为了使自己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持械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肖昌勇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属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免除处罚。肖昌勇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严重过错,依法应减轻肖昌勇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赔偿总额 30的民事责任。在昨日的宣判中,法院最终判决肖昌勇犯过

47、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但肖昌勇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34994 元。宣判现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对外汉语教材基础教程系列14百余市民拍手叫好,父子二人跪谢民众。“太好了,这娃就该没有罪!”在昨日的宣判现场,当百余民众听到中院的宣判结果时,在场的所有人几乎同时喊出了这句话。肖昌勇免予刑事处罚,当庭释放,就在大家为这样的结果叫好时,记者看到,肖昌勇和他的父亲及家人紧紧地抱在一起放声大哭。“太谢谢大家对我们的关注了,我们是外地人,在西安没有亲戚朋友,能得到大家的帮助我真是太感激了”肖昌勇的父亲肖平超拉着儿子跪在地上向在场的民众和法官哽咽 1着说。过了许久,记者才看到肖昌勇父子的情绪稍稍有些

48、平静。肖昌勇的父亲肖平超告诉记者,对于今天的宣判结果还有一定的想法,一方面儿子虽然免予刑事处罚,当庭释放了,但是还背着一个罪名。另一方面儿子来西安之后,10 个月来就没有工作过,家里根本无力承担三万多元的民事赔偿,对于这样的结果还将会上诉。对话当事人记者:从出事到现在已 10 个月了,你在里面想的最多的是什么?肖昌勇:我每天都在想我的父母、姐姐、同学和朋友及所有关心我的人。另外,我每天都在想自己到底犯了什么罪,案子该怎么判,会不会判的很重。记者:你接受今天的判决吗?会不会再上诉?肖昌勇:这么久了,我在里面也学了很多的法律知识,我的辩护律师也给我讲了很多法律条款,对自己的行为有了一定认识,我可以

49、接受今天的判决,但法院判我过失致人死亡罪,我有些难以接受,这对我今后会有很大的影响,我还会上诉的,希望法院撤销我的罪名。记者:你今后有什么打算?会留在西安还是和父亲回老家四川?肖昌勇:现在还没有打算好,如果在西安能找到一份正当的工作,我会留在西安好好地工作,好好生活,好好做人。记者:你现在有什么想说的吗?肖昌勇:现在我的心情感觉轻松了很多,谢谢大家对我的关心,也谢谢法律给我重新回归社会的权利。我也希望以我个人的经历告诉大家,千万要远离传销。对话法官主审肖昌勇传销案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张琳明说,肖昌勇传销案是个非常典型的传销案件,也是西安地区审判的唯一一例传销组织案件中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之所以公开审理和判决,是因为考虑到了法律效应、社会效应和政治效应三个方面的原因。判处肖昌勇罪名成立,是因为被害人为了强迫肖昌勇参加传销组织而实施推拉、撕扯及踢打等不法侵害行为,目的是为控制住肖昌勇,行为并未达到严重危及肖昌勇人身安全的程度,肖昌勇的犯罪事实成立。免予刑事处罚的原因是因为肖昌勇是为了制止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肖昌勇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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