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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借贷的比较new.doc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文档编号:2275502 上传时间:2018-09-09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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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投资与借贷比较简论(投资与借贷本不是一类的法律概念,将其比较更是较为困难, 然而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此类问题却并不少,本文试述之,以期抛砖引玉。) 一、投资的概念与特征 投资是指一定的经济主体为了获取预期不确定的收益或社会效益而将现期的一定资财(有形或无形)转化为资本的过程。其基本特征是: (一)投资总是一定主体的经济行为。投资主体即投资者,指必须具有资金或资财来源和投资决策权的投资活动主体,它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国家。从结构上又可分为投资所有主体、投资决策主体、投资实施主体、投资存量主体等。 (二)投资的目的是保证投资回流,实现增值,以获取收益或社会效益。实现投资的增值性回流,是投资的预期目的,

2、就投资自身而言,实现投资的经济效益,是投资行为的出发点,投资如果不能带来经济效益,投资便缺乏生命力;国家为其特殊的需要除外。投资效益可分为宏观经济效益与微观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与最终经济效益;财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而企业投资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取财务经济效益。 (三)投资所获取的效益是未来时期的预期效益,而且是不确知的。故投资具有风险性,一般来讲,投资风险的大小与投资收益的高低是成相同方向变化的。 (四)投资必须花费现期的一定的资财或智力成果,其来源包括投资者自己的所有、收入以及通过各种途径的融资或借贷、借款等。 (五)投资所形成的资本有多种形态,如真实资本与金融资本,其表现形式为有形的实物

3、或无形的权证。 投资按资本的运用方式不同,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按投资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府投资、企业投资、个人投资和联合投资;按投资对象不同,可分为国内投资和国际投资;按投资时限不同,可分为中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按投资资产的形态不同,可分为有形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等等。 从 98 年 5 月份开始,济南铁路局开展了对外投资、借款和担保执法监察。全局自查上报对外投资共计 463 项,投资金额为 41486.99 万元;其中 500 万元以上的投资 12 项,百万元以上的有 92 项。从填报统计看:我局对外投资一般为直接投资,联合投资所占比例也不小,对路外的投资一般是中长期投资,且以有形资

4、产为主,无形资产投资几乎没有。 二、借贷及其特征 借贷是一种协议,指一方把一定数量货币或实物交付给他方所有,他方在一定期限内返回同等数量的货币或相同种类、质量、数量实物的协议。其基本特征是: (一)借贷也是一定主体的经济行为。借贷主体指必须具有资金或资财来源和借贷决策权的借贷活动主体,它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国家。 (二)借贷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借贷人的借贷目的是通过对标的物的消费来满足其生产生活需要。 (三)借贷是一种实践性的、单务的合同。 (四)借贷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依双方的约定或法定)。 (五)借贷的标的物应是可替代物。 在这次在执法监察中,济南局自查上报对外借款共计 3

5、36 项,金额为 8380.6 万元,其中,对路内借款 119 项,2207.1 万元;对路外借款 170 项,5991.54 万元;对个人借款 47 项,181.96 万元。对外借款的最大项目是 500 万元。一些单位违规对外借款,不仅占用的资金数额大、时间长,而且很多难以收回。 三、投资与借贷的相同点 投资与借贷都是一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且都以获取企业利润或社会效益为目的,以扩张经济规模,为经济主体的发展注入资本,促进资本的合理配置和流转为手段,以适应市场平衡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二者的相同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投资与借贷都是一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且以获取效益为目的。

6、政府的此类行为也是其政府经济职能行为的市场表现,在一定意义上也可视为其作为经济主体的行为。 (二)投资与借贷都是一定经济主体对自己所有物的处分行为。没有所有权的投资与借贷是不规范和不受法律保护的。 (三)投资与借贷都是一定经济主体对自己所有物的处分之后需承担一定风险的行为。这种风险主要受经济政策、市场变化、行业特点、自身经营等方面因素的影响。 (四)投资与借贷都是要式行为,即以书面协议为基础的,且都是实践性而非诺成性的。 (五)投资与借贷的标的物一般都是可替代物或种类物如现金等。 投资与借贷有许多相同之处,正因如此,在我局开展的这次执法监察中,发现许多上报的项目将投资与借贷搞混,有的故意将借贷

7、上报为投资,有的则属于典型的假投资真借贷。 四、投资与借贷的区别 投资与借贷虽都是一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但其在性质、来源、运用及目的等方面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一)借贷是一种债,投资虽也有协议,但不是债,而仅仅是对自己所有物权利的处分;借贷可担保、可转移,而投资一般不可,但可转让。 (二)借贷是一般所有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而投资仅是占用权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仍享有不完全的支配权、使用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三)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收益或效益,而借贷的目的则可能是多种的,虽大多数的借贷也是为了经济的目的,但有的借贷是无偿的。 (四)投资所可能获取的效益是未来的、不确定的,而

8、借贷如果是有偿的,则应该是确定的。 (五)投资的来源可以是自有,如自身的收益等,也可以是借贷资金;借贷一般是有支配权的所有物。投资可以是企业行为,也可以是政府行为;而借贷通常是企业的行为。 (六)投资形成的形态有多种,一般为真实资本或金融资本;而借贷则为所有物的所有权的转移,对出借者来说是所有物的暂时消灭。 (七)投资收回的是效益,而投资本身一般是不能收回的(联营除外),“抽逃出资“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严重的则构成犯罪;借贷则是可以而且是应该收回的。投资承担有亏损的风险,而借贷则可通过担保、债务转移等来减少风险,投资则不可。 五、假投资与真借贷的几种表现形式 从前面述及的情况也可分辨出何为假投

9、资、真借贷,但在实践中,一般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形:(一)虽名为投资,但所有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不能行使对该物的使用权如管理、经营权,有的甚至连知情权也没有,则无论取得收益否,应视为借贷。 (二)虽名为投资,但“投资协议“中或实际上并未参与经营或管理,而且对收益有明确的约定,则实为借贷。 (三)虽名为投资,在自己的帐目处理上只有所有物所有权的转移,被投资方却没有资本金形成的,则应为借贷。 (四)“投资协议“中规定了投资收回的期限,而且还有担保的,则应视为借贷。 (五)投资者一般享有对投资项目的收益、表决和知情权等权利,而借贷一般不享有此权利。 总之,对投资项目的实际经营管理权或参与经营管理权的判

10、别是解决假投资真借贷的关键。 在这次在执法监察中,发现有一项目是于 95 年 12 月 28 日,济南局某公司运贸中心与广州一公司签订联营协议,至 98 年 6 月 26 日先后共签订协议 16 份,累计投资 2500 万元,至98 年 7 月 10 日共收回本金 1000 万元、联营利润 901.25 万元,其余 1500 万元于 1998 年6 月 26 日签订第 16 份协议,12 月 26 日到期。从 16 份协议内容分析,虽然签订的是联营协议,但我方只出资,不参与经营管理,按协议收取约定利润,不是规范的联营投资,实际属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 按民法规定, 凡是只按合同约定投入资金,

11、不实际参与经营和管理,不承担风险,只按约定标准定期收取利息,到期收回本金的项目,均属于借贷关系。这种联营行为是违反国家金融法规的。在局检查组检查的各单位上报的 135 项投资项目中,属于这种“名为联营, 实为借贷“的项目有 51 项,占 37.8%。 六、假投资与真借贷的成因及对策 (一)、假投资与真借贷形成的原因。 1)有资金闲置,是产生假投资与真借贷的物质基础。应该说,靠借贷等方式筹集资金搞假投资与真借贷的并不是很多,大多数是利用了本单位的自有资金,但也有利用经营用流动资金的。从济南局这次执法监察的重点抽查中,路局检查组对局属某公司检查的 29 项对外投资中,属假投资、真借贷的就有 22

12、项,占 75.9。检查某分局 20 个对外投资项目,除购国债和定期存款外,属真正投资的只有 5 项,属假投资、真借贷的 5 项。这些“投资“的资金来源大多数是自有资金,也有经营用流动资金。 2)超额利润,是假投资、真借贷产生的动机。如路局某公司与广州一公司签订一联营协议,自 98 年 6 月 26 日,累计投资 2500 万元到该广州公司;至 98 年 7 月 10 日,收回本金 1000 万元,利润 901.25 万元。从表面看,其利润是相当可观的,但剩余的 1500 万元的本金,按协议于 98 年 12 月 26 日收回,能否如期收回,其风险则是不言而喻的。 3)只赚不赔,是假投资、真借贷

13、产生的畸型心态。投资,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活动,本身就充满了市场、经营等各方面的风险。如何将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是每一个投资者首先考虑的。假投资与真借贷也是基于此心理,保本保利、只赚不赔、不承担风险、不参与经营与管理,坐享其利,好象是真正的“风险小、投入少、获利大“,其本质上却恰恰违背了市场的内在规律,其造成的后果往往是“鸡飞蛋打“。 4)不负责任,是假投资、真借贷产生的又一温床。现行的生产经营管理体制,仍有许多非市场经济的成分,这就为许多的生产经营管理者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偏于主观,缺乏科学的规划,有的甚至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将资金以假投资、真借贷的形式“投“给自己的亲属或朋友,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14、 (二)、假投资与真借贷的防范对策。 1)提高认识,是防范假投资与真借贷的基础。乱投资、乱借款或假投资、真借贷现象的存在,势必加剧企业资金短缺的严重困难,破坏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而且这其中还隐藏着一些违法违纪问题。不仅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而且使干部职工队伍受到侵蚀。因此,国有企业坚决杜绝乱投资、乱借款或假投资、真借贷,不仅可以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国有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还可以挽救一批干部。 2)整章建制,是防范假投资与真借贷的关键。制定和完善加强财经管理和资金管理的制度和措施,按科学的决策程序和制度提高决策水平,规范经营管理。把财经管理和资金管理纳入科学化

15、、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明确对外投资的批准权限、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对外投资责任制。将投资决策者、参与决策者、经营管理者自身的各种利益同所投资项目的经营状况、收益或效益挂钩。形成一整套的投资管理体制是根本性的措施。 3)增强法律意识,是防范假投资与真借贷的保障。加强法制教育,增强企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制水平,对企业依法经营、守法经营、合法经营有着重要意义。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资金的融通一律须由金融机构来办理,企业之间不允许相互借贷,否则不受法律的保护。而企业间的联营或投资,都是以共担风险为前提的。那种所谓的“风险小、投入少、获利大“的假投资与真借贷的在的是真正的风险,是法

16、律上的风险。 4)加大执法力度,是防范假投资与真借贷的有效手段。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公检法、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对对外投资活动中违反程序、造成损失的项目,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对追款中发现疑问的项目,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该立案的及时立案查处。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执行情况的执法监察的力度,对违法、违规批准或不按程序决策批准的假投资、真借贷,发现一件,处理一件。以行政执法的强有力手段来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违反法规的乱投资、乱借款或假投资、真借贷现象的存在,加剧了企业资金短缺,破坏了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不仅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而且使干部职工队伍受到侵蚀。因此,正确理解投资与借贷的涵义,甄别假投资和真借贷,剖析其产生的根源,研究其对策,对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和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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