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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刑事责任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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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年人刑事责任轻缓化研究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 丁蕾摘要:一篇报道银发中国曾引起了极大关注。该报告称:“35 年前,中国儿童人口与老年人口的比例是 6:1,而往后的 35年,这个比例将颠倒过来,老年人口将是儿童人口的 2 倍。人口预期寿命由 1949 年的 41 岁延长到了现在的 70 岁。另一方面劳动人口的数量也急剧下降,到 2050 年左右,中国的劳动力人口总数将比目前减少 1835。人口出生率下降和寿命延长是推动中国老龄化和劳动人口相对数量下滑的两股基本力量。 ”并且它还严肃指出:“中国即将经历一次惊人的人口转变,一个原本年轻的国家即将老龄化。 ”人口老龄化问题是当今全球性的一个社会问题,

2、 一些经济发达国家早在上世纪中叶就已跨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被公认为21 世纪世界性的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程,老年人犯罪问题越来越突出,老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也日益受到广泛的关注。本文以老年人刑事责任为中心,论证了老年人刑事责任应轻缓化的原因,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老年人犯罪的概述。此部分主要从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入手,分析老年人犯罪的特点,类型,成因,现状等因素,并结合世界范围内的老龄化发展趋势,对比我国老龄化社会的现实情况,说明老年人刑事责任问题的可研究性。第二部分,老年人刑事责任轻缓化的立法考究。此部分主要对古今中外有关老年人刑事责任轻缓化的规

3、定进行了详细的介绍。第三部分,老年人刑事责任轻缓化的原因。此部分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逐渐弱化,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刑罚个别化及人道主义原则方面,进行深入论证,以此说明老年人刑事责任轻缓化的合理性。第四部分,老年人刑事责任轻缓化的具体建议。在此部分,根据现有立法的不足,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论述了在刑事责任的确认和实现阶段如何轻缓化。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轻缓化;引言“中国既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又是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据 2005 年全国 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 2005 年我国 60 岁以上老年人口 14408 万,占总人口的 11.03%; 65 岁及以上老

4、年人口达到10045 万人,占总人口的 7.69%,标志着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国家的行列据预测,到 21 世纪中期,我国 60 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 4 亿,超过总人口的 4 分之一,其中高龄老年人达8000 万到 1 亿,占 60 岁以上老年人口的 5 分之一。 ”1随着老年人口的日益增加,老年人犯罪在社会犯罪中所占的比重也呈增长趋势。事实上,老年人犯罪激增的现象不仅存在于大陆,还存在于中国台湾。 “据台湾当局法务部统计,在近 4 年的新收人犯中,65 岁以上的老年人占了 1%,平均为 317 人,并且这一数量还有逐年增加的趋势。 ”2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程,老年人犯罪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老年

5、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也日益受到广泛的关注。老年人在刑事责任能力方面存在于其他人不一样的地方,目前的法律给予妇女儿童特殊的保护,但未给予老年人特殊的保护,这有失公平。人的辨认能力和精神状况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强,但年龄增长到一定程度,这种能力也会减弱,甚至丧失,老年人作为精神能力和智力能力在减弱的一类群体,难道法律不该给予他们特殊的保护吗?本文立足于老年人这一特殊的群体,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犯罪的现状及特点等因素进行分析,通过对古今中外刑法相关规定的考察,深入分析老年人刑事责任应该轻缓化的原因,提出了老年人刑事责任应当轻缓化的观点,并系统的阐述了如何轻缓化。老年人犯罪的概述一、 老年人犯罪的概念所谓

6、老年人犯罪,概括起来说,就是指 60 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这是一种以年龄为标准对老年人犯罪所下的定义,即为老年人规定一个起点年龄,达到这个起点年龄的人即为老年人,尽管年龄标准具有个体差异,不能反映每个人进入老年期的时间,但它整齐划一,便于掌握,因而广泛运用于社会研究领域。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施奈德、凯泽、阿尔布莱希特等人对老年人犯罪所下的定义都是:“老年人犯罪是指年满 60 周岁及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总和。 ”3最早从年龄结构研究出发定义老年人的是瑞典学者桑德巴,他把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定为 50 岁。如今,各国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并不完全一样,挪威、瑞典等国规定 67 岁以上才算

7、老年。1956 年联合国的一项研究报告曾将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定为 65 岁,1982 年联合国在不否定 65 岁标准的情况下又提出以 60 岁作为老年人的起点年龄。我国若以退休年龄为界限的话,则男 60 岁以上,女 55 岁以上已基本步入老年人的行列了。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 周岁以上的公民。 ”把我国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定为 60 周岁,以 60周岁为标准便于正确估量老年人口变动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更适合我国的国情。老年人犯罪概念,可以区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广义的老年人犯罪概念,即老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狭义的老年

8、人犯罪概念,即由于身体、心理、社会生活等方面处于老年化的过程而引发的犯罪行为。两个概念的定义,一个着眼于行为主体,一个着眼于行为特征。狭义的老年人犯罪所包括的范围较小,他把老年人实施的并非由于老年化过程而引发的犯罪行为排除在外。二老年人犯罪的特点老年人群体与其他群体相比,除了年龄上的差异,其生理、心理因所处的特定年龄段造成其的犯罪表现具有一定程度的特殊性。从犯罪主体看,男性多于女性,而且绝大多数老年犯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他们由于受教育程度有限,很难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满足自己的正常需要,进而滑向了犯罪的深渊。从犯罪类型看,激情犯罪较少,暴力型犯罪较少。以性别分类,男性多为猥亵、强奸等流氓

9、犯罪及财产性犯罪,女性老年人犯罪则以盗窃犯罪为主。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生命的延长,老年人对性以及感情也有了较以往更多的需求,但是传统社会观念、以及落后的文化构成等因素,往往使老年人和合理诉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致使老年人产生了犯罪的内在动机。而财产性犯罪则与老年人的现实生存状况息息相关,与其他普通侵财型犯罪没有太大的区别,只是在手段老年人的侵财型犯罪多采用诈骗等非暴力手段。从犯罪手段看,老年人犯罪往往采取非暴力手段,表现出智能性、间接性、隐蔽性的特点。成都老人公交车纵火案和韩国老人国宝纵火案,都充分表明了犯罪人经过精心策划,依靠社会对老年人犯罪意识的疏忽而采取的报复性犯罪活动。从犯罪对象上看,老

10、年人犯罪所选择的对象多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的人。人进入老年后,自然规律决定了其生理机能呈弱化衰老变化。因此,老年人犯罪往往把对象直接指向缺少反抗能力或反抗能力较弱的妇女、儿童、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弱者。三老年人犯罪的原因老年期是人生中最后一个时期,老年人的社会地位与作用的变化,对其心理会发生重大的影响,因而这个时期也是老年人很重要的再适应时期。否则的话,将对他们的犯罪产生深刻的影响。(一) 社会适应与犯罪。由于老年人在身心方面的衰退,使他们无力对发生的各种问题重新加以顺利适应,因而有可能因为适应不良而走向犯罪。老年人由于对社会不适应,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主要有三个方面:1.对离休、

11、退休的不适应;2.对生活方式的不适应;3.对生活穷困的不适应。(二) 家庭关系与犯罪。随着老年期的到来,老年人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及人格发生变化,这也影响着他们的犯罪行为。随着离、退休,老年人优厚的薪金收入不复存在,他们过去的地位、权力等给家庭带来的种种好处也随之失去,这使得老年人在家庭中的核心地位和主导权逐渐发生动摇,作为一家之长的形象开始发生变化。一些修养较差、缺乏道德观念的子女看到父母亲既不能给家庭带来收入和其他好处,又不能很好地分担家务,就有可能用恶劣的态度对待年老的父母亲。老年人本人又会觉得自己辛劳一生,为子女做了无数的事情,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没有想到老年离、退休,身体衰弱需要子女

12、照料时,却遭到子女的恶劣对待,因而会产生绝望情绪,萌发自己过不好,子女们也别想过好的念头,进行报复性的犯罪活动。(三) 人格变化与犯罪。老年人由于生理状况、社会地位的变化及文化因素的影响,使其人格产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对他们的犯罪有重要影响,例如,以自我为中心老年期的人会变得自私起来,产生程度不同的以自我为中心倾向,并以任性、顽固的形式表现出来。老年人的这种心理倾向,是由他们身心衰退造成的。他们感到自己已经身体衰弱,精力不济,加上经济地位下降,使他们时刻关心自己的生活与安全,惟恐受到身体、心理及生活上的侵害,常常会为此而采取一些防御性的措施,例如,收藏食品,收集破烂,疑病(过分关心自己的身

13、体状况,总是考虑自己是否患病) ,不关注他人的情况,即使对待自己儿子吃一顿饭,都会叫骂“又来吃我” ,甚至轰赶,使得正常人不可理解。这种心理倾向和行为方式,有时会引起人际关系的矛盾,造成人际关系紧张,进而有可能导致攻击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4(四)老年人犯罪的社会背景目前,我国的人口结构已经进入到老龄化加速增长的阶段。2011 年 3 月 1 日,老龄办副主任吴玉韶在北京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称, “十二五” 时期中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人口老龄化形势更加严峻,呈现出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加速发展的三个新特征。预计到 2015 年,中国 60 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 2.16 亿,约占总人口的16.7%

14、,年均净增老年人口 800 多万,超过新增人口数量。老年人群体规模的壮大,带给社会的压力体现在方方面面。尤其是在当下未富先老、城乡二元结构依然存在的国情下,老年人犯罪问题逐渐由掩盖在冰层之下渐渐成为一个全社会,甚至是国家决策层都在关注的社会问题。我国的人口结构、特殊国情社会经济现状、及老年人自身原因等方方面面的因素为孕育老年人犯罪问题提供了大环境。老年人刑事责任轻缓化的立法考究一 我国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过程西周时期,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见于周礼秋官司刺,规定:“一赦曰幼弱, 再赦曰老耄, 三赦曰蠢愚。 ”这里的老耄指老年人,在盗窃罪里规定“凡有爵者 ,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 意

15、思是犯盗窃罪者 ,如年满七十,即使有罪也不罚为奴。礼记曲礼上 规定:“八十、九十曰老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 不加刑焉。 ”这是中国历史上关于矜恤老年人的最早规定,体现了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战国时期的法经虽然已经失传,但是据记载,法经也有关于老年人犯罪处罚的规定:“其减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一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汉朝时期汉惠帝时诏令规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 在 1981 年武威的王杖诏书令中又将矜恤范围扩大到七十岁以上老人。西汉平帝和东汉光武帝下诏,缘坐的妇人、八十岁以上男子及七岁以下儿童,除“ 家

16、非坐不道,诏所名捕”等重大犯罪外,对其他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以上说明在一定限度之内,老年人犯罪是得到某些特殊照顾的。唐朝法律对老年人刑事责任问题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宋元明诸朝法律都有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他们都把达 陆心国:晋书刑法志注释 ,群众出版社,1986 年版,第 17 页 十三经注疏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 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名例律 ,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 89-92

17、页到一定年龄(最低 60 岁以上,最高 90 岁以上)的老年犯罪人,作为减免刑罚的对象加以规定。近现代时期,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吸收了国外先进的思想和理念,但更多的是继承了历代刑法的传统。鉴于老年人的特殊性,在对老年人犯罪的处罚方面即是如此。1928 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第 18 条规定:“未满 14 岁人之行为,不罚。14 岁以上未满 18 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满 80 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第 63 条明确规定:“满 80 岁犯罪人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本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减轻其刑。 ”。抗日期间, 陕甘宁边区抗日战争时期惩治汉奸条例第 9 条规定:“犯第二条各款之

18、罪,年龄在 14 岁以下 80 岁以上者得减刑。 ”新中国刑法典以及附属刑法对老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没有作特殊的规定。1954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 60 条规定,年龄在 55 岁以上,己失去对社会危害可能的,可以准许取保监外执行。1982 年 2 月 18 日公安部通知各地试行的 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第 18 条规定,服刑改造期间的罪犯,年龄在 60 岁以上,身体有病,己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除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及罪恶民愤很大的以外,都可以准许监外执行刑罚。一 域外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国外的刑事立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法律都有相关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对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

19、追究就明显的轻缓化,具 陈永革、李缨老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诌义 ,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2003 年第 12 期 高铭瑄:刑法学原理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 40-43 页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种类:1.对老年人免除处罚。墨西哥刑法第 34 条以及荷兰刑法第三章第 3 条都规定,70、80 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免除处罚。 2.对老年犯罪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芬兰刑法典第 7 条规定:“从轻处罚的事由有:犯罪人年迈、体弱或者其他个人情况。” 3.对老年犯罪人限制适用某些刑种。例如 2002 年实施的蒙古国刑法典第 53 条第 4 款规定:“60 周岁以上的人和犯罪时未满 16 周岁

20、的人不得适用死刑” 4.对老年犯罪人的缓刑、假释的适用条件予以放宽。例如:西班牙刑法典第 90 条和第 92 条规定:“如果服刑人年满70 岁或者在服刑期间将年满 70 岁,并符合除己服完 3/4 或 2/3之刑罚以外的各项规定的,可以予以假释。 ”5.对老年犯罪人所处的刑罚执行予以放宽。法国新刑法典规定:“被判刑人年龄达 65 岁时,禁止居住自然停止。其他剥夺自由的刑罚(徒刑、监禁刑) ,如被判刑人是老年人,可以在收容监狱内执行。 ”老年人刑事责任轻缓化的原因一 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在逐渐弱化 赵秉志:犯罪主体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年版,第 154 页 肖怡译:芬兰刑法典 ,北

21、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 24 页 徐留成译:蒙古国刑法典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 13-14 页 潘灯译:西班牙刑法典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37 页 罗结珍译:法国新刑法典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年版,第 21 页“刑事责任能力,又称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且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5也就是说刑事责任能力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组成。“辨认能力是指对事物性质的辨认能力,即行为人是否存在认识能力。例如,一个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能不能认识到杀人行为的刑法意义。如果具备这样的认识能力,就具备了辨认能力。

22、至于行为人在具体的案件中是否实际认识到行为的性质,则是犯罪主观方面所要考虑的内容。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有选择实施或不实施刑法所禁止行为的支配能力,即行为人是否存在意志能力。例如认识到杀人行为是违法的,能否选择实施或不实施杀人行为,有这样的选择自由,也就具备了控制能力。同样,行为人在具有选择自由的前提下,对自己行为的价值取向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则为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6由于老年人生理、心理等方面发生的变化,会影响到他们对事物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使他们的能力减弱,有的会完全丧失。老年人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弱势群体,而且针对其逐渐弱化的刑事责任能力,有必要在刑事责任上对其从轻处罚。二 刑罚的目的要求老年

23、人刑事责任的轻缓化刑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预防犯罪。 “李斯特认为,刑罚预防的重点并不是预防特定的可能犯罪的人,而是预防已经收到处罚的人再次犯罪。刑罚的分量是以消除犯罪人的危险性,使之重返社会所必须的处理期间为标准。与其说刑罚的目的是为了威吓、傲戒一般人,不如说是使人自身得到改造、预防犯罪更为重要一些。 ”7就老年人犯罪而言,老年人大多身体衰弱,再犯能力差,对其适用某些刑罚,其实没有多大的现实意义,就算不用刑罚,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刑罚的预防目的也容易实现,相反,如果不考虑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在刑罚的判处与执行时,与其他成年人一视同仁地对待,不仅难以实现刑罚的目的,而且会使公公认为刑罚过于

24、严酷,从而降低刑法的公认度。所以在轻刑化的世界大趋势下,有必要对老年犯罪人采取轻缓化政策。三 轻缓化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古典学派关于刑罚人道的主张,主要是针对欧洲中世纪残忍的、非人道的刑执行方式提出来的。但是,人道并不限于刑罚的执行方式,甚至也并不限于刑罚。就刑法本身而言,也有一个是否人道、应否人道的问题。人道,只是指爱护人的生命、尊重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权利的道德。因此人道的精神应当贯彻在刑法的制定、适用以及刑罚执行等刑法运动的各个环节。 ”8“人道主义原则表明,刑罚的科处和执行必须考虑到被告人和被判刑的人的个性,以负责任的态度人道地对待被告人或被判刑人,以便使其能够顺利地重返社会。 ”9老年人

25、由于身体机能和心理功能的衰退,在刑罚的承受能力方面显然不及青壮年,甚至未成年人,况且老年人的寿命是有限的,对老年人适用相当严厉的刑罚,势必会降低他们回归社会的可能性。所以,老年人刑事责任轻缓化是符合刑罚人道主义要求的。老年人刑事责任轻缓化的具体意见我国古代的法律几乎都有对老年人减免处罚的规定,世界上不少的国家也都对老年人犯罪减轻处罚。我国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也会考虑老年人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对其犯罪予以从轻处罚,但毕竟没有上升为立法层面。对老年人从宽处罚,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观,也是世界普遍遵守的道德观。 “刑法只有与公众的普遍意志契合才能发挥其诱导性的功能,而这种契合的基础就是公民的伦理道德观

26、,因此设立老年人刑事责任制度也有助于刑法诱导性功能的实现,促进刑法更好地发挥规制作用。 ”虽然,在审判实践中法官都会或多或少的对于老年犯罪人给予一定的从宽处罚,但毕竟还没有将这种从宽处罚制度化、法律化,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也不利于实践的操作,使全国司法审判一致。所以对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一)在刑法总则中明确对老年人犯罪可以从宽处罚。具体来说,又可以从 60 岁开始,划分不同的年龄段,区分不同的从宽幅度,对老年人由于年龄增长而导致的存在一些精神或智力障碍的,可以规定免除处罚。(二)规定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我国刑法第 49 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

27、孕的妇女, 夏朝晖:老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考查 ,载法制与社会2006 年第 8 期。不适用死刑。 ”对于老年人犯罪,也可以在刑事立法中考虑不适用死刑,或者达到一定年龄的,如 70 岁以上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三)对于徒刑的长度进行一定程度的缩减。由于老年人本来年纪过大,如果徒刑过长,可能造成老年犯罪人老死监狱中,再加上老年人由于生理心理等因素都不同于壮年人,其可能难以适应监狱的生活条件,出现刑期没完便死于监狱中,这是非常不人道的,因此,可以在刑期上加以限制,例如,规定,70 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最高刑期不超过 5 年等规定。(四)在犯罪的认定上应谨慎。如果老年人的轻微犯罪行为,可以以非罪

28、化处理,如果罪行轻微且有坦白等情况的,也可以不予定罪,这种做法与刑法规定的标准不矛盾,刑法中对于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可以针对不同的人而有不同,在现实中老年人的社会危险性明显降低了很多。(五)在刑罚的执行上也应有特别的规定。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关押在未成年犯管教所。而对于老年人,由于其身体呵心理的特殊性,也可以在刑罚实际执行的时候给予多的照顾,例如,可以设立老年人管教所,将老年人的关押场所与其他成年人区分开,以便更好的达到对老年犯罪人的照看目的。(六)在程序上,对老年人的刑事强制措施要更多的体现人道主义的关怀。我国刑诉法对于未成年人、孕妇等在适用强制措施的时候有较为严格的条件,例

29、如,规定,对未成年人的讯问一般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在场等,对于老年犯罪人,也可以给予同样的认为关怀,例如,可以规定,公安机关对老年人讯问的,应当通知其成年子女或者近亲属到场等。总之,为了体现刑法的人文关怀,对老年人适用强制措施时,应该多多照顾。我国早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据专家的预测,到 2020 年,中国将进入老龄化严重阶段,届时 65 岁以上老龄人口将有大约15093 万人,超过总人口的 10%。老年人口的增多,不仅给经济带来压力,由于逐渐增多的老年人犯罪,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压力,但对于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其刑事责任的轻缓化才能更好地减少这些压力,营造更和谐更人道更美好的社会生活。参考文献:

30、1 孙鹏娟.中国老年人生活质量研究M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2 页.2 黄忠、严承优.论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轻缓化J.载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 年第 3 期.3 施奈德. 犯罪学A.1981; 凯泽. 犯罪学A.1993; 阿尔布莱特. 犯罪学A.1981. 徐久生. 德语国家的犯罪学研究C.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4 吴宗宪.论老年男性的犯罪心理J.政法论坛,1992,(3). 5 杨春洗,杨敦先,郭自力.中国刑法论 (第三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64 页.6 张小虎.犯罪论的比较与建构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17 页.7 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M.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196 页.8 张智辉.刑法理性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01 页.9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维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 (总论)M 许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5-3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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