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利用日本政府贷款植树造林项目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利用日本政府贷款实施的湖北省植树造林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于 2004 年 3 月 31 日签订的湖北省植树造林项目贷款协议(协议号:C03P187)、湖北省林业局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转贷协议和省林业局与各项目市县林业局签订的日本政府贷款湖北省植树造林项目转贷协议,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日本政府贷款湖北省植树造林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的各级林业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和相关管理机构。第三条 本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为保障项目
2、的实施,省成立湖北省利用日本政府贷款植树造林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项目办”)。省项目办设在省林业局,办公室成员由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有关人员组成。省项目办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项目建设的有关工作和重大问题。各项目市县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林业、财政等部门参加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并在林业局设立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县项目办”),承担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各级林业部门的职责1、省林业局及省项目办的职责省林业局作为本项目的总借款人和执行人,全面负责本项目贷款资金的借、用、还和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按照项目要求将贷款资金转贷给项目市县,并督促其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指导、督促
3、各项目市县建立项目专用账户,落实本级配套资金,建立还贷准备金;编制本项目还本付息计划,保证按时偿还贷款,定期向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还本付息付费。省项目办作为项目具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审批和下达项目年度计划,审批各市县编制的项目营造林作业设计,并监督实施;制定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培训,指导各项目市县完善项目管理;组织项目检查验收、申请报账和物资采购;组织项目监测和评估工作;编报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有关报表;会同省财政厅相关处室办理报账提款和资金拨付事宜。2、各项目市县林业局及项目办的职责各项目市县林业局作为本项目的执行单位,负责按照项目可研报告和省林业局与其签订的转贷协议确定的计划
4、,组织各自项目任务的实施,承担贷款资金的借贷、转贷、报账与回收工作;负责建立项目专用账户,落实本级配套资金,建立还贷准备金,编制项目还本付息计划,并按规定向省林业局还本付息付费。各市县项目办具体承担项目管理和实施的日常工作,负责按照省林业局及省项目办制定的项目工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和落实相应的工作制度;负责编制项目营造林作业设计,经批准后督促实施;制定本级项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县项目自查验收工作,并根据省项目办安排,办理项目报账提款手续;承担项目有关的各种信息、情况、报表的收集、汇总、上报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与省项目办的日常工作联系。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各级财政部
5、门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机构和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项目贷款的借、用、还进行监督管理。1、省财政厅的职责省财政厅作为本项目的担保人,负责对项目资金的转贷、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会同省林业局制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督促落实省级配套资金;会同省林业局及省项目办办理贷款报账提款事宜;审查项目财务决算;督促省林业局建立还贷准备金,编制贷款还本付息计划,确保按时还款。2、各项目市县财政部门的职责各项目市县财政部门按照项目要求,协助同级林业部门做好本项目的资金管理工作,可采取向同级项目办派驻财务专管员等方式,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协助建立项目专用账户和督促落实本级配套资金;会同林业部门办理项目报账
6、和资金拨付事宜;督促同级林业部门建立还贷准备金,落实还贷资金来源,编制具体贷款还本付息计划,督促同级林业部门按时还款。第六条 各项目市县应根据项目的总体安排和本市县所承担的贷款额度,按期完成各自的项目建设任务,实现促进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和减轻农村贫困的预期目标。项目可研报告和总体设计是项目市县执行项目任务的主要依据。各项目市县分年度的建设任务和内容,按照省项目办下达的年度计划执行。计划一经下达,必须按要求完成。项目实施中,项目市县如确需调整项目乡镇(场)、增加或减少年度营造林规模、变更造林林种等,必须事先报经省项目办同意,按照省项目办的正式批复执行;市县之间项目建设任务的调整,必须事先向省
7、项目办提出申请,经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同意后,方可按照正式批复进行调整。第七条 各项目市县林业局应根据项目建设任务,在省林业局与其签订转贷协议后,将项目贷款向下转贷,并明确债权债务关系。项目市县向下转贷的条件,应与省林业局与各项目市县签订的转贷协议一致。项目市县林业局向下转贷,可以与所辖乡镇(场)签订转贷协议,然后由乡镇(场)与项目实施单位(包括农户、个人和其他经营实体,下同)签订造林合同;也可以直接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造林(施工)合同。具体转贷模式由各项目市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跨地域实施转贷。对于投资回收期相对较短的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市县林业局向下转贷时,可适当缩短宽限期和还贷期,但不得
8、加收或变相加收转贷利息。项目建设期间的利息由项目市县解决。第八条 项目市县应按照申报项目时的相关承诺和项目可研报告,负责筹集并按期足额落实项目配套资金,与项目贷款资金配套使用,保证项目的有效实施。第九条 本项目的资金使用,必须单独设账、记账,单独核算,并严格按照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制定的项目财务会计管理规定,进行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各项目市县林业局应在每年的 6 月和次年的 1 月,将编制的项目半年和年度财务报表,报送省项目办,并在上一个项目实施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向省项目办报送经同级审计部门审计、财政部门审核的年度决算报告。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本项目工程和财务管理的要求,妥善保存与项目实施有
9、关的各种资金收支情况原始凭证、账目和工程档案材料,以便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上述凭证资料保存的期限按会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项目实行报账提款制。项目实施阶段,由项目市县林业局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年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再根据省林业局检查验收核定的合格营造林面积及其他工程进度,编制报账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签字后,向省项目办提交报账资料。省项目办汇总各项目市县报账资料,经省财政厅审核,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提款签字人签字认可后,通过中国五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向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办理报账提款手续。自日方贷款资金到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省项目办应
10、将项目市县报账资金及时拨付给项目市县开设的本项目专用账户中。项目市县林业局在收到省项目办下拨的贷款后,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报账资金下拨到各项目实施单位。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挪用、滞留项目资金。第十一条 项目市县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贷款协议、转贷协议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其他有关规定使用贷款资金。除项目贷款协议规定可以由贷款支付的费用外,其他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费用只能用配套资金支付。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本项目按项目利用贷款总额 1.4%的比例,由各项目县从项目配套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管理费按 3.515.5 的比例分配,35%上交省项目办,10%上交市级项目办,55%由县级项目办留用
11、。上交给省和市的部分,须在每年的 9 月 1 日之前交清。管理费的具体开支范围另文规定。第十三条 本项目工程设计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项目工程概算,计入项目成本,根据项目年度审计报告,从项目配套资金中列支。除上列费用外,对本项目可能出现的必须由省项目办执行的其他公共费用,按各项目市县贷款额度所占比例分摊。第十四条 各级项目办应根据本项目物资采购清单和项目实施的需要,拟定年度采购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要求,做好项目物资采购招投标的有关工作。第十五条 项目物资的招标采购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官方开发援助贷款采
12、购导则以及财政部关于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行为。采购的物资应做到价廉物美,项目物资设备必须保证用于项目,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挪作他用。各级林业部门和项目办应加强对项目物资的监督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第十六条 本项目按规定由省林业局统一组织的物资采购,凡直接用于项目市县的,其债务和采购中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有关项目市县负担。物资设备采购的有关费用,列入物资成本,由实际使用该物资的单位承担。第十七条 实施本项目的个体农户只承担实际使用项目贷款的债务(包括分配的化肥等物资)。禁止项目市县向个体农户分摊项目公共支出部分的债务。第十八条 各项目市县应在每年的 11 月 30 日以前
13、,向省项目办报送下一年度的项目投资、生产计划、年度作业设计文件及科技推广与培训计划;在每年的7 月和次年的 1 月,编制并提交半年和年度项目进展报告(包括项目的监测与评价报告);在项目竣工后的 6 个月内,提交项目竣工报告。第十九条 各项目市县林业局及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认真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按规定实施好项目。如在项目实施中,发现项目市县或实施单位不按规定实施项目,不自觉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存在严重管理漏洞或质量事故的,省林业局可以中止该市县项目的实施或报账申请,直到问题得到解决为止。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