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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自然法与法自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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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析自然法与“法自然”赵子尧(西南政法大学 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 2010 级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摘要】 自然法思想作为西方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对其的深入认识与研究,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西方所盛行的自然主义理念加以比较分析,以探求中国古代的“法自然”思想是否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存在某种内在一致性。本文将从自然法与“法自然 ”的基本思想 谈起,在 对二者加以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找出其本质性区别,以期达到某种程度的正本清源的目的。【关键字】 自然法、 “法自然”、老子自然法观念源自于古希腊文明,其通常含义是指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作为一般承认正当行为的原则,常常与国

2、家正式颁布及所实施的成文法形成对比。西方的自然法思想造就了西方社会的法律品质与法治传统,对西方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而在我国传统文化宝库中与之相应的,便是道家的“法自然”的思想。中国法文化历史源远流长,其中作为支撑整个体系的精神内核就是萌芽于道家的“法自然”的法哲学观。一、 西方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即自然的法律或自然法则之意,发源于古希腊时期,作为一种思想传统和政治意识形态不断引导着西方法律制度的构建。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即人类理性,以正义为基础,是引导人行善、禁止人为恶的基本原则。最初,法律被划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人的自然理性体现,而人定法必须合于自然法,并强调人的理性是法律的本质。在古

3、希腊思想家看来,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不仅自然界存在着规则,社会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也都是有他们先前已经确立的秩序。这个秩序或者叫做“自然法” ,或者叫做理性,并有待于人们用智慧去发现。真正对自然法问题展开系统论述的是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他指出,自然法是普遍的道德原则,其内容是正义,而自然是正义的基础。 1而中世纪的自然法是以神学面貌出现的,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体系中,他认为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但是,自然法只是人这个理性动物对源于神的智慧的永恒法的参与,是人定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中世纪的神学家们特别强调真正的法律即自然法是神的意志、神的智慧;人定法不过是人们把自

4、己所理解的神意书面化、规范化,服从神意即服从自然法是人的义务。17 世纪兴起的古典自然法学是对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决裂。格老秀斯认为, “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指示”, 2这种理性是人的理性而非上帝的理性。当时称自然法为道德法,认为自然法只适用于有理性的人类而不适用于无理性的动物。尽管1 西塞罗. 论共和国论法律. 王焕生, 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217-218.2 格老秀斯. 战争与和平法. 何勤华, 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这一时期的自然法学家的思想有所不同,但都是从人的“自然理性”出发的,强调人的“自然法权利” ,认为理性是自然

5、法的核心。二、 中国的“法自然”思想“法自然”是道家的用语,老子提出了天道自然无为的学说,认为天道是没有目的和意志的,万物都是由道产生,而道生万物是自然而然的。老子主张以道统法,强调“道法自然” ,提出了中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其中贯穿着明显的形而上学思维。道德经第 25 节中,老子第一次提到“法”字,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 3道是创造天地万物的原始之母,因此人要效法地,地效法天,天效法道,道效法自然。 “道法自然”并不是把道与自然对立起来,道是终极的、绝对的,没有“外” ,所以“道”就是“自然” 。法“道”也有超越世俗法律之上的自然法则之意,即遵循社会常理、常识、常

6、情,而这些既是“道”的引申义,从而也可作为世俗法律之根基与合理性之评判。老子认为, “国中有四大”即“道大、天大、地大、君王大” 。天、地、王三者都要依循道来成就,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在于道是根基、母体之所在。而王作为国家的统治者要治理国家,也应遵循老子所言之道,而此道运用到政治治理之中,也即法律、伦理、政策、规则等都应顺应道的发展规律。老子提出这种自然主义法律观,旨在借理想社会抨击现实社会,借理想法否定现实礼法,以曲折地表达道家所代表的隐士阶层对现实的不满。3 陈鼓应.老子注译及评介.北京: 中华书局.1984: 170.老子所说的“自然”不是指客观的自然界,更不是指自然界的普遍法则,而是指自然

7、而然,不假人为而自成的意思。强调“道法自然” ,实际上是主张听从事物自由发展而不加任何限制和干涉,即“无为” 。现实礼法是“失道”的表现,它从根本上缺乏存在的基础。老子的“法自然”矛头所向是现实的礼法制度,不过,它并不是将“自然之道”置于现实礼法之上,借以批判现实礼法的局限性,而是从根本上否认现实礼法存在的合理性,走上了法律虚无主义道路。三、 自然法与“法自然”的区别“法自然”与“自然法”虽然乍看之下颇为相似,也在某些问题上不谋而合,但当深入分析之时,我们就会发现二者的产生背景及内涵是完全不同的,其蕴含的区别也就是本质性的,并由此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法文化传统。首先,自然法思想将理性视为其核心的

8、永恒标准。通过理性,即严密科学的纯粹知识性的逻辑推理、演绎、论证的方式,抽象出自然法的准则。在研究自然法的过程中,无不体现了为知识而知识、为真理而真理的理性精神,并使自然法成为一独立于自然世界的纯知识与理性的系统。而“法自然”则是借由直觉顿悟来实现效法自然。所有的思想都是自圣贤直觉顿悟的产物,没有所谓的理性逻辑论证,只要能够实现经验的贯通、实践的契合,就完成了所谓的证明过程。 “法自然”的思想只重生活中的实证,或是内心神秘的冥证,而忽视逻辑论证。正如老子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便是一种顿悟后的直接表达,但为何天法道、进而道法自然则没有任何论证。其次,西方自然法学家肯定法律作用的同

9、时,认为人类理性是一个永恒不变的法律。自然法在对人类持审慎态度的时候,并不否定人定法,认为人定法是对法律原则的记录或重现,制定法律正是发现这些法律原则的过程。当人们遵守代表人类理性的自然法之时,社会就会稳定发展,国家就会长治久安,人类就会过上幸福生活。西方“自然法”强调的恰好是“有为” ,重视法律的治理。而中国的“法自然”思想是将自然法则作为学习与效法的标准,视自然秩序为最完美的范本,崇尚“无为” ,强调“无为而治” 。 “法自然”思想否定人定法,批判“礼治” 、 “法治” ,认为所有基于“人之道”而制定的法律都有违“天之道” ,非但无益于治,且必然导致天下大乱,生灵涂炭。最后,自然法思想建立

10、在天人相分的基础之上。自古希腊开始,人类所获得知识积累足以形成了独立于自然外的纯理性体系。由此,认识对象和来源渐渐远离了自然,人类理性的发现进一步使人类与自然相区分。自然法思想正是在这一思维模式下得以建立发展。而“法自然”则源于天人合一,之所以可以法自然,正是基于人类与自然可以合二为一、交流互通的思维模式。自然法则与人事规律的一致性,借由天道循环说明人事变迁的法则,体现了天与人的统一性天道与人道的一致性。四、 结语每一个民族都有着自己在长期发展中产生、形成的观念和对世界的认识,包括法哲学法观念在内的民族文化呈现出鲜明的地域性、时代性的特点,任何将世界上各个民族的观念、思想简单比附的做法是不科学

11、的。老子的“道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是在本质上不一样的。西方自然法思想发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由主义和理性主义传统,正义、善、民主等理念是其基础,并且作为评价实在法或人定法的应然性依据。而老子的“道法自然”思想立足于万物的本原,即“道” ,试图通过认知“道”来达到对自然世界和人类社会的终极把握,从而依“道”而生。这种“道”不是自由、理性、民主或正义等理念和评价标准,而是一种“不可名”之特殊物,一种“天长地久”的规律性东西,兼具物质和精神层面,存于天地之间自我循环。中国“法自然”观无论在实现途径、法哲学蕴含及方法论等方面都有其独特的内容,它是中国哲人认识世界、思考法的问题的出发点,中国法哲学思想

12、的其他内容都源出于此,且包容在“法自然”的大框架下。同时, “法自然”观又是我们把握中、西法哲学差异的关键,是西方“自然法”说特质界定的参照系,更是反观与理解独立于西方法哲学的中国法哲学的金钥匙,因而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参考文献:1徐爱国, 李桂林, 郭义贵.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 2002: 107.2范忠信, 陈景良. 中西法律传统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127.3罗昶. 中国“法自然”观与西方“自然法”说比较J. 法商研究, 1996, (5): 88-91.4陈晓枫, 付春杨 . “自然法 ”与“法自然”的文化分析 J. 法学评论, 2002, (6): 10-17.5西塞罗. 论共和国论法律M.王焕生, 译.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217-218.6格老秀斯. 战争与和平法M.何勤华, 译.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7陈鼓应. 老子注译及评介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4: 170.8梁治平 “法自然”与“自然法” 中国社会科学1989(2)9瞿宗斌.道法自然与自然法思想之差异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 (2): 1910兰喜并.老子解读M.中华书局. 2005.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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