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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2.22.doc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文档编号:2263939 上传时间:2018-09-08 格式:DOC 页数:41 大小:34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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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招商局漳州开发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 了 规 范招商局漳州开 发 区(以下 简 称开 发 区) 规 划管理,确保 中 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 规 划法 的 贯彻实 施,根据 福建省 实 施 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 规 划法 办 法 、招商局漳州开 发 区城市 总 体 规 划(修编 )及其它有关 规 定, 结 合本区 实际 ,制定本 规 定。第二条 本 规 定适用于开 发 区城市 规 划区范 围 内各 项 建 设 工程。第三条 编 制控制性 详细规 划、修建性 详细规 划和城市 设计应 符合本 规 定。建 设 工程 项 目用地面 积 超 过 2 万平方米的, 须编 制修建性详细规

2、划或城市 设计 。用地面 积 在 2 万平方米(含 2 万平方米)以下的项 目,需 编 制 建 设 用地 总 平面 规 划 。各 项 目建 设 ,应 按已批准的控制性 详细规 划、修建性 详细规 划、建 设 用地 总 平面 规 划 执 行。建 设 用地 总平面 规 划(修建性 详细规 划) 设计 文件 编 制要求 见 表 1表 建 设 用地 总 平面 规 划(修建性 详细规 划) 设计 文件 编 制要求 (试行)序号 图纸 图纸内容 图纸比例1 规划说明书说明规划设计依据;用地现状条件分析;规划原则和总 体构思;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 观特色要求;道路和绿地、消防、环保系统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

3、标,一般包括: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总建筑面 积、分 项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平均层数、各类建筑容 积率、建筑密度、绿地面积(居住区、小区、组团公共 绿地面 积单列)、绿地率、停车面积、停车位(地面、地下分开)、居住的总户数、 总人口、建筑的退距、间距和 层数、高度控制等。2 建设用地位置 图(区位图) 标明工程项目位于开发区中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1:20003 建设用地现状 图标明自然地形地貌、现有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内建筑范围、性质、层数、 质量等,并标明用地红线图、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地 绿线及其他市政设施控制线。1:5004 规划总平面图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

4、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确定主要入口方向,区内道路宽度、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建筑物之 间距离、建筑层数、建筑高度、道路中心线交点标高、地下室范 围、地下室坡道出入口等,以及公用市政配套设施和消防 设计,如:垃圾收集点、二级生化设施或化粪池、煤气站、变配电(所)、消防水池等的位置。1:5005重要地段的空间分析、城市设计分析图表达设计意图,反映空间环境,视线分析,景观效果。 1:200 以上6 道路交通规划图 标明道路的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 标高、停车场用地界线。 1:5007 竖向规划图 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面规划高程。 1:5008 单项或综

5、合工程管网规划图 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 1:500第四条 在开 发 区 规 划区内,各 类专业 性用地建 设项 目 应 符合已 颁发的各 专业 技 术规 范及本 规 定的要求。第五条 本区建 设 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 则 ,参照 城市用地分 类 与 规 划建 设 用地 标 准 (GBJ137-90)进 行分 类 ,详见附 录 一。2第六条 各 类 建 设 用地的划分 应 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 则 ,按经 批准的 详细规 划 执 行。尚未 经 批准的 详细规 划的,按分区 规 划(或分区 结 构 规 划)和本 规

6、定附表一的 规 定 执 行。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 设项 目, 应 由开 发 区城市 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 对 周 围环 境的影响和基 础设 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 围 。凡需改 变规 划用地性 质 、超出附表一 规 定范 围 的, 应 先提出 调 整规 划,按 规 定程序和 审 批 权 限, 报 开 发 区城市 规 划行政主管部 门 批准后 执 行;特殊情况, 须报 开 发 区管委会批准。第七条 根据开 发 区 现 状,按照 招商局漳州开 发 区城市 总 体 规 划(修 编 ),开 发 区 规 划区划分 为 三 类 建 设 区,以不同的控制指 标进 行 规划建 设 管理。具体划分如下:A

7、类 建 设 区:南太武中心区城市建 设 用地 规 划 红线 内建 设 区(不含旧村改造建 设 区),以下 简 称 A类 区;B 类 建 设 区:一区、三区、四区城市建 设 用地 规 划 红线 内建 设 区,以下 简 称 B 类 区;C 类 建 设 区:除一、二 类 建 设 区以外的建 设 区,旧村改造建 设 区,以下 简 称 C 类 区;第二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 标第八条 开 发 区 规 划区内新建、改建、 扩 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 积 率和建筑密度) 应 按本章有关 规 定 执 行。工 业项 目同 时 符合国土 资发 (2004)232号文 工程 项 目建 设 用地控制指 标 (试

8、 行) 的 规3定。第九条 建筑用地面 积 大于 2 万平方米的成片开 发 的修建性 详细规 划, 应 按照 招商局漳州开 发 区城市 总 体 规 划 、控制性 详细规 划,确定建筑 总 量控制指 标 。在不超出建筑 总 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 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 规 定附表二、三、四的 规 定适当 调 整。第十条 建筑基地面 积 小于或等于 2 万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 标 在 经 批准的有关 规 划 设计 中已确定的, 应 按已批准的 规 划执 行(此 规 划 设计 指控 规 、修 规 、城市 设计 及 总 平面 设计 等)。尚未 经 批准的有关 规 划 设计 的,其建筑容量

9、控制 应 按附表二、三、四 执 行。第十一条 附表二、三、四 规 定的指 标 中容 积 率、建筑密度 为 上限,绿 地率 为 下限,适用于 单 一 类 型的建筑基地。 对 混合 类 型的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 标应 将建筑基地使用性 质 分 类 划定后,按不同 类 型分别执 行; 对难 以分 类执 行的建筑基地和 综 合楼基地, 应 按不同性 质 建筑的建筑面 积 比例和相 应 的建筑容量控制指 标 (按容 积 率上限, 绿 地率下限) 换 算成建筑容量 综 合控制指 标 。第十二条 对 未列入附表二、三、四的科研机构、大中 专 院校、中小学校、体育 场馆 以及医 疗卫 生、文化 艺术 、幼

10、托( 简 称文、教、 卫 建筑,下同)等 设 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 标 ,应 按有关 专业规 定 执 行,但不 应 超过 附表二、三、四中相 应 居住建筑的控制指 标 。第十三条 在 A类 建 设 区中心地段及区内建筑 较 密集或村建用地范 围 内等人口密集地区,其建筑容量可根据城市 规 划的具体 实 情按同 类 控制指 标 适当上浮 10-20%。4第十四条 基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 标 已超出 规 定 值 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 围 内 进 行 扩 建、加 层 。基地内原有建筑的 总 建筑容量 虽 未超出其 规 定 值 ,但申 请扩 建、加 层对 原 总 平及空 间结 构有较 大改

11、变 的,亦不能 进 行建 设 。建筑的 维 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 轮 廓 线 和高度 线 。否 则 ,应视为 加 层 或 扩 建。建筑加 层 、扩 建改造,其建筑 间 距和退 让应 符合第三章、第四章的规 定。第十五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 积 的,不得 单 独建 设 : 低 层 居住建筑 为 300平方米; 多 层 居住建筑、多 层 公共建筑 为 800平方米; 高 层 居住建筑 为 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 为 9 层 至 15层 );高 层居住建筑 为 4000平方米(建筑高度 为 16层 以上); 高 层 公共建筑 为 4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 24米,小于

12、50米);高 层 公共建筑 为 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 50米);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 规 定的最小面 积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 不妨碍城市 规 划 实 施的,开 发 区 规 划行政主管部 门 可予核准建 设 : 邻 接土地已 经 完成建 设 或 为 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 类 似情况,确 实 无法 调 整、合并的; 因开 发 区 规 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 设 施等的限制,确 实 无法 调整、合并的; 农 村地区的村 镇 建 设 ,因特殊情况,确 实难 以达到前款 规 定面5积 的。第十六条 规 划区 A类 区内的建筑基地 为 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 和 绿 地的,在符合消防、

13、卫 生、交通等有关 规 定和本 规 定的前提下,可按表( 二) 的 规 定增加建筑面 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 积总计 不得超 过 核定建筑面 积 (建筑基地面 积 乘以核定建筑容 积 率)的百分之二十。表(二) 提供公共开放空 间 建筑面 积补偿换 算表建 设项 目的容 积 率每提供 1 平方米有效开放空 间 面积 允 许 增加的建筑面 积 1.2 11.2 2.5 1.52.5 4.5 1.8 4.5 5.5 2.2 5.5以上 2.8注 :开放空 间 的条件和 计 算方法 见 附 录 四第十七条 开 发 区 规 划区内的建 设项 目,必 须 建 设 与其相配套的机 动车 停 车场 (库 )和

14、自行 车 停 车场 (库 )。停 车场 (库 )设 置指 标 按附表五 执 行,其中室外停 车场 (包括机 动车 、自行 车 )的 车 位数不低于核定标 准 车 位数的 15%,核定 标 准 车 位数 为 按 总 建筑面 积换 算成的最小 标准 车 位数。第三章 建筑 间 距控制第十八条 建筑 间 距除必 须 符合消防、 环 保、工程管 线 和建筑保6护 等方面的要求外, 应 同 时 符合本章的 规 定。 (见 附 录 三)第十九条 低 层 、多 层 及中高 层 居住建筑的 间 距控制 应 符合下列规 定: 平行布置 时 的 间 距(包括两建筑 夹 角 30) 朝向 为 南北向的(建筑走向与

15、东 西向 夹 角小于或等于 45,下同)其 间 距在 A类 区不小于南 侧 建筑高度的 1.1倍,在 B 类 区不小于 1.0倍,在 C 类 区不小于 0.8倍。 朝向 为东 西向的 建筑走向与南北向 夹 角 45的建筑,下同 其间 距在 A类 区不小于 较 高建筑高度的 1.0倍,在 B 类 区不小于 0.9倍,在 C 类 区不小于 0.7倍,且最小 间 距不 应 小于 6 米。 垂直布置 时 的 间 距( 90两建筑 夹 角 60)在 A类 区不小于 较 高建筑 高度的 0.8倍, B 类 区不小于 0.7倍,C 类 区不小于 0.6倍,且最小 间 距不 应 小于 6 米。多 层 居住建筑

16、的山 墙宽 度必 须 小于或等于 15米;若大于 15米,其间 距按平行的控制。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 时 的 间 距(指 30两建筑 夹 角 60)两幢建筑最窄 处间 距在 A类 区不小于南 侧 (或 较 高)建筑高度的0.9倍, B 类 区不小于 0.8倍, C 类 区不小于 0.7倍。 多 层 、中高 层 居住建筑的山 墙间 距不小于 6 米;低 层 居住建筑的山 墙间 距不小于 4 米,同 时须满 足消防 间 距或通道要求。山 墙 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窗洞,若有 卫 生 间 、楼梯 间 或其他非重要房 间 在山 墙 开启窗洞, 则 其 间 距 应 适当增加。7第二十条 与一 类 居住用地的

17、低 层 独立式住宅相 邻 的建筑之 间 的间 距,在 A类 区不得小于其南 侧 建筑高度的 1.5倍,在 B 类 区不小于1.4倍,在 C 类 区不小于 1.3倍。第二十一条 在符合第十八至第二十条 规 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的低 层 居住建筑之 间 的最小 间 距 为 6 米,低 层 与其北 侧 多 层 或中高层 建筑的最小 间 距 为 9 米。第二十二条 一 类 居住用地的建筑 间 距宜在同型布置方式 时 的建筑 间 距要求上,提高 10 20%。第二十三条 高 层 居住建筑与高 层 或非高 层 居住建筑的 间 距 应 符合以下 规 定: 平行布置的 间 距 南北向布置南 侧为 高 层时

18、,A类 区不小于南 侧 建筑高度 0.6倍,且最小 间 距 为 30米;在 B 类 区不小于 0.5倍,且最小 间 距 24米; C 类区不小于 0.4倍,且最小 间 距 为 20米。南 侧 高 层 建筑高度超 过 60米 时 ,则 高度每增加 5 米, 间 距增加 1 米。 东 西向布置 时 ,在 A类 区不小于 较 高建筑高度的 0.4倍,且最小 间 距 为 20米;在 B 类 区不小于 0.35倍,且最小 间 距 为 18米;在 C类 区不小于 0.3倍,且最小 间 距 为 16米。 较 高建筑的高度超 过 60米 时 ,则 高度每增加 5 米, 间 距增加 0.8米。 若北 侧为 高

19、层 居住建筑,其 间 距按南 侧 中高、多、低 层 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 间 距 为 13米。 南 侧为 板式高 层 建筑( 长 度大于 32米) 时 ,其 间 距 应 根据其 对 北8侧 建筑的遮 挡 程度,做适当增加。 垂直布置的 间 距,其 间 距在 A类 区不小于 较 高建筑高度的 0.3倍,在 B 类 区不小于 0.25倍;在 C 类 区不小于 0.2倍。且最小 值为 13米。 较 高建筑的高度超 过 60米 时 ,则 高度每增加 5 米, 间 距增加 0.5米。 山 墙间 距按消防 间 距 计 算。但山 墙 有窗洞的,其 间 距 应 不小于13米。第二十四条 文、教、 卫 建筑之

20、间 的 间 距,其 间 距 须 在同型布置方式 时 的居住建筑 间 距要求上提高 10-20%,同 时须满 足各 专业规 范要求。第二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文、教、 卫 建筑除外)的 间 距,可在同 类型布置方式 时 的居住建筑 间 距的要求上减少 10-20%,同 时须满 足各 专业规 范要求。第二十六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 间 距, 应 符合下列 规 定: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 侧 的,其 间 距按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控制。 文、教、 卫 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 侧 的或 东 西 侧 (含山 墙 ),其 间 距按第二十四条控制。 非居住建筑(文、教、 卫 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 侧 的

21、,按第二十五条控制;位于居住建筑 东 西 侧时 (包含山 墙 ),按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控制。第二十七条 建筑 间 距与建筑高度 计 算 规则详见 附 录 四。9第四章 建筑退 让第二十八条 沿建筑基地 边 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 铁 路、海岸、河道、山体两 侧 以及 电 力 线 路保 护 区范 围 内的建筑物,其退 让 距离除必 须 符合消防、防 讯 和交通安全、景 观 、环 保等方面的要求外, 应 同 时符合本章的 规 定。建筑退 红线 指 标 分 为 后退用地 红线 和后退城市道路 红线 两种。建筑控制 线还 包括退 让绿 地 规 划 绿线 、海岸河道 规 划 蓝线 、电 力 规 划黑线

22、 、文物保 护规 划紫 线 等。第二十九条 沿建筑用地 红线 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 规 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 间 距 时 ,应 按消防 间 距的 规 定控制。 各 类 建筑后退用地 红线 距离按表(三) 规 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 须 符合表(三)后退距离的 规 定外,同 时须 符合第三章的有关 规 定。 界外是公共 绿 地的,各 类 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本条第(一) 项非居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 0.7倍,且其最小 值为 3 米。 住宅建筑的退距 应计

23、 算底 层 架空 层 的建筑高度。第三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 则 的建筑物,其后退 红线 除 应 符合表(四)的控制指 标 外, 还应 符合第五章有关 规 定。10、A、0.660.766999、.315.351812、 33、0.40.4.5159208B、.6.66699、0.2120.31410、 5 2.5、.3.5.181597C、0.40.42.567、.210.2128、 25.5、0.3.317186.511、6 5 4 310 8 6 515 10 8 65 4 3 2.58 7 6 510 8 7 64 3 3 27 6 5 58 7 6 6、 (、24、)、60、H24、H6

24、0、L40、40、L20、20、L12、12、L6、A、B、C、H、24、60、H24、H60、H、24、60、H24、H60、H、24、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 满 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 经规 划行政主管部 门 核定,其后退距离可适当 缩 小。 中心区的商 业 街,按此 规 划控制有困 难 的。 旧村建筑街道上的 扩 建或改建工程。 为 了保持原有街道空 间 的延 续 性,在 经 批准 规 划中未按上述指标 控制的道路上的建筑工程。第三十二条 新建影 剧 院、游 乐场 、体育 馆 、展 览馆 、大型商 场 等有大量人流、 车 流集散的多、低 层 建筑(含高 层 建筑裙房),其面

25、 临 城市12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 规 划 红线 的距离,除 经 批准的 详细规 划另有 规 定外,不得小于 10米,并 应 留出 临时 停 车 或回 车 的 场 地。第三十三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 规 划 红线 的距离,除 应 符合表(四)的 规 定外,多、低 层 建筑不得小于 5 米,高 层 建筑不得小于 10米(均自道路 规 划 红线 直 线 段与曲 线 段的 连 接 线 算起)。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的 围墙 、基 础 、台 阶 、管 线 、阳台和附属 设 施等构件不得逾越道路 规 划 红线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 规 划 红线 的距离,按二十九条第(四) 项 的 规划 执

26、行。第三十五条 沿穿越村 镇 、城 镇 的公路两 侧兴 建建筑工程,可按村 镇 、城 镇规 划 进 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 规 划 红线 的距离不得小于 5 米。第三十六条 沿 铁 路两 侧兴 建建筑工程 应 符合以下 规 定: 铁 路两 侧 的建筑、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 险 品 仓库 和厂房与轨 道中心的距离 须经规 划主管部 门审 核后确定。 在 铁 路道口的附近 进 行建 设 的, 须 符合 铁 路道口管理的有关 规定。第三十七条 在 电 力 线 路保 护 区范 围 内不得新建建筑物。 电 力 线路保 护 范 围规 定如下: 架空 电 力 线 路保 护 区,指 电 力 线边线 向

27、外两 侧 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 线 内的区域。 一般地区各 级电压 的架空 电 力 线 路,其每 边 向外 侧 延伸的距离:131 10千伏 5 米35 110千伏 10米154 330千伏 15米 市区和城 镇 人口密集地区架空 电 力 线 路保 护 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 规 定,具体 标 准由城市 规 划管理部 门 会同 电 力管理部 门规 定。 电 力 电缆线 路保 护 区,指地下 电 力 电缆线 路向外两 侧 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 线 内的区域。其每 边 向外 侧 延伸的距离 应 不小于 0.75米。第五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 须 符合日照、建筑 间

28、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 应 同 时 符合本章 规 定。第三十九条 在有 净 空高度限制的 设 施周 围 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 应 符合有关 净 空高度限制的 规 定。第四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 侧 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 应 符合下列 规 定: 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 H)不得超 过 道路 规 划 红线宽 度( W)加建筑后退距离( S)之和的 .5 倍,即: H1.5(W+S)。 沿路高 层组 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 A沿路高 层组 合建筑以 1:1.5即( 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 总 面 积 ,L建筑基地沿道路 规 划 红线 的 长 度,

29、W道路 规 划 红线宽 度, 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14计 算方法 见 附 录 四附 图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 临 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 较宽 的道路 规 划红线计 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 临 接或其面前道路 临 接广 场 、河道、 电 力 线 路保 护 区的,在 计 算控制高度 时 ,可将广 场 、河道、 电 力 线 路保 护 区的二分之一宽 度 计为 道路 规 划 红线宽 度。第六章 建筑 绿 地控制第四十二条 各 类 建筑基地内的 绿 地面 积 占基地 总 面 积 的比例(以下称 绿 地率)必 须 符合 福建省城市园林 绿 化管理条例 规 定的指 标 ,同 时满 足附表二、三、四中

30、绿 地率的要求。第四十三条 计 算 绿 地率的 绿 地面 积 ,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 绿地面 积 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 侧 以及 规 定的建筑 间 距内的零星 绿 地面 积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 绿 地面 积 ,在居住用地中 应 不少于用地 总 面 积的 10%,在体育、医 疗卫 生和教育科研 设计 用地中 应 符合有关 专业规定,在其他 类别 用地中不少于 5%。居住区内的集中公共 绿 地不 应 少于 1 公 顷 ;小区居住内的集中公共 绿 地不 应 少于 0.4公 顷 ;居住 组团 内每 块 集中 绿 地面 积应 不少于 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 绿 地面 积 在 规 定的建筑 间

31、 距范 围 之外。沿城市道路两 侧 的 绿 化隔离 带 不得作 为 集中 绿 地 计 算。第四十四条 一个街区的集中 绿 地可按 规 定的指 标进 行 统 一 规 划,15统 一 设计 ,统 一建 设 ,综 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 绿 地指 标 的前提下,可不在每 块 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第四十五条 位于 规 划区 C 类 区的建筑基地,确 实难 以达到 规 定绿 地指 标 的, 经规 划行政主管部 门 同意,可将屋面地栽 绿 化面 积 (每 块面 积 不得小于 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 绿 地面 积 。其折算公式如下:F=MN式中: F地面 绿 地面 积 ,M屋面地栽 绿 化面 积 ,N

32、有效系数 见 表(五)。表(五) 绿地系数折算表屋面 标 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单 位:米)有效系数( N)小于、等于 1.5 0.5大于 1.5,小于、等于 5.0 0.3大于 5.0,小于、等于 12.0 0.2大于 12.0,小于、等于 18.0 0.1大于 18.0 0第七章 市政管 线 及公用 设 施控制第四十六条 道路及其隔离 带 、河道和 绿 化属城市市政公用 设 施范 围 ,漳州开 发 区 规 划局分 别 以道路及其隔离 带红线 、河道 蓝线 和 绿地 绿线为标记进 行 统 一 规 划管理。第四十七条 城市道路分 为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等级 ,公路 进 入城市 规 划

33、建成区即成 为 城市道路的 组 成部分。第四十八条 道路 绿 化 规 定: 道路 绿 化面 积应 根据道路性 质 确定,具体城市道路 绿 化与 绿 地16率的 计 算按城市道路 绿 化与 设计规 范 CJJ75-97规 定 执 行。 绿 化 选 栽 应 符合行 车视 距的要求。第四十九条 市政道路 设计 中 应设 置方便残疾人通告的无障碍坡道及 标 志,并 应 符合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 设计规 范 的 规 定。第五十条 在城市道路上空建 设 建、构筑物 时 ,城市主干路最小净 高 为 5.5M;通行其它机 动车 最小 净 高 为 4.5M。第五十一条 凡在 规 划道路上申 请 通行机 动车

34、 的道路开口要符合下列 规 定: 主干路上中 间 分隔 带 断口 间 距不宜小于 300M,严 格控制主、次干道路 边 开口。 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范 围 开机 动车 道口,其开口位置在城市主、次干路的,机 动车 道口道路中心 线 至道路 红线 的距离原 则 上不小于70M;在支路上的,其距离原 则 上不小于 30M。 一个建 设项 目在机 动车 道上开 设 路口,当相 邻 道路 为 两条或两条以上 时 ,应 在最低一 级 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 远 离交叉口。第五十二条 在 规 划区内,公交停靠站、始 发 站、停 车场应统 一 规划,控制用地,主、次干路公交站宜采用港湾形式。第五十三条 建筑物之

35、 间 因交通需要或提供城市公共通道,架 设穿越城市道路或跨越地界 连 接相 邻 建筑物的空中人行廊道的, 应报规划局批准。并 应 符合下列 规 定: 廊道的 净宽 度不大于 6M。 廊道内不得 设 置商 业 等妨碍交通 畅 通的 设 施。17 符合城市交通和消防要求。第五十四条 各 类 管 线设 置 应 符合下列要求: 必 须 与城市管 线衔 接; 各 类 管 线 原 则 上 应 采取地下敷 设 的方式,宜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 动车 道下,并 应 根据各 类 管 线 的不同特性和 设 置要求 综 合布置,符合 城市工程管 线综 合 规 划 规 范 GB50289-98及有关 专业规 范的 规 定

36、。第五十五条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 办 公建筑等可根据人 员 、建 设规 模 选择设 置必要的 邮 政 设 施,并在 规 划、 设计时 充分考 虑 。 单 元信 报 箱:即在楼房 单 元 进 口 处 的 墙 壁上 设 置与 户 数相 对应的信 报 箱。 集群式信 报 箱:幢以上建筑的,在适当位置 设 置信 报 箱。 信 报间 :幢以上的宜在小区出入口 设 置信 报间 。 办 公建筑或其它 类 建筑可 设 置信 报 收 发 室。建 设单 位 须 将 拟 建 邮 政 设 施内容、建 设 地点 报规 划局 审 批,并 应符合下列要求: 符合行 业 建 设规 范和城市景 观 要求,并 应 具有地方特点

37、; 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破坏地下管道; 不 应挤 占城市 绿 地;第五十六条 电 信系 统应 能 满 足 终 期容量, 电缆 暗管 应 留有 备 用管。其中:住宅楼,每个住 户终 期 电话 按至少 对线设 置; 办 公和商 业 楼,每个开 间终 期 电话线 按 对线设 置。第五十七条 综 合管 线总 平面 规 划 设计 按下列 规 定:18 总 用 电 量在 10000KVA以上(含 10000KVA)的 应单 独或在建筑物内建开 闭 所; 10000KVA以下的配建 变电 室,一般要求 设 在主体建筑物内,开 闭 所和 变电 室的 净 高 应满 足 4.5M;当室内采用干式 变压 器 时 ,净

38、 高不少于 3.9M,建筑面 积 在 60-160M2/间 。 住宅小区永久性供 电 配套 设 施用房面 积 ,详见 下表、7000m2、 、7000m2-13000m2 、60-90m 213000m2-25000m2 、90-130m 225000m2-40000m2 、130-160m 240000m2、 、60m 2、10000m2、 、 10m2、10000m2-20000m2 、 10m2、20000m2、 60m2、 其他公共建筑或用 电单 位等在考 虑 留有公用 环 网开关或开 闭 所位置 时 ,用 户应 自留配 电 房位置,大小 视 其容量而定。 电 信容量在 300门 以上

39、 时 ,应 在建筑物内 设 交接箱 间 ;在 600门 以上 时 ,应预 留 电 信 专 用机房,一般 设 在地面一 层 或二 层 。超 过 4000门 以上的需 设 置模 块 局, 电 信交接箱或 电 信机房不宜与配 电 室相 邻 。 有 线电视 系 统应 在 设计时 予以考 虑 ,并在建 设时 留出暗管。其中住宅建筑,每个住 户 有 线电视 宜按 2 个 终 端 设 置, 办 公或商 业 建筑每个开 间 不少于 1 个 终 端 设 置。有 线电视终 端容量超 过 500户 的, 应 在建筑物内 设 置一个 电视 分前端 间 ,每个小区 设 置不少于一个 电视 分前端 间 ,分前端 间 宜

40、设 在地面一 层 。有 线电视终 端超 过 50户 的, 设 置一个放大器箱,且不宜与配19电 室相 邻 。 除旧村居住区采用雨 污 合流制外,其余城区均采用雨 污 分流制。位于城市 污 水 处 理厂吸 纳 范 围 以外的,直接排放内河或其它水体的,工 业污 水 应进 行自行 处 理达 标 后方允 许 排放,其余生活 污 水排放按有关 规 定 执 行。第五十八条 在 电 力 线 路保 护 区范 围 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电 力 设 施配套建、构筑物 应报规 划局和 电 力主管部 门审 批)。规 划区内各种 电 力管 线 原 则 上 应 埋 设 在地下。 规 划区内 110千伏以下等 级 的

41、 线 路要采用 电 力 电缆 ,不得明 线 架 设 。尚不具 备 条件的, 经规 划主管部 门 批准可采用 临时 架空 线 路,但具 备 落地条件后, 须 改 为地下埋 设 。新建架空 电 力 线 路不得跨越 储 存易燃、易爆物的 仓库 等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跨越 时应报 漳州开 发 区 规 划局 审 批,并应 采取安全措施。市政道路 规 划 设计 中 应 明确路灯照明 设计专 用 变压 器的安装位置。第八章 建筑与城市 环 境控制第五十九条 在招商局漳州开 发 区 规 划区范 围 内 进 行各 项 建 设 工程, 应 符合招商局漳州开 发 区 总 体 规 划和 详细规 划以及城

42、市 设计 中城市空 间环 境的要求。市政 设 施和公共建筑 应 按有关 专业规 范提供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通20道及 设 施。第六十条 各 类 建 设 工程在 编 制建 设项 目 总 平面 规 划、城市 设计和建筑 设计 方案 时 ,应绘 制城市坐 标 和周 边 相 邻 地段 30M-50M范 围内的 现 状地物地貌,并研究与相 邻 空 间环 境 协调 以及与城市基 础设 施的 连续 。成片开 发 的建筑, 应 与相 邻 建筑 协调 。建筑立面及色彩方案,应进 行多方案比 较 。符合方案 竞选 要求的 应进 行方案 竞选 ,并 报规 划局 审 批。第六十一条 城市主、次干路两 侧 ,中心区的建筑,

43、在立面上安装各种空 调 器及其它建筑 设备时 ,必 须统 一 协调设计 、宜 统 一施工。建筑屋 顶设 置水箱,冷却塔、 电 梯 间 等 设备 用房 时 ,应进 行建筑形式 处 理,不得直接外露。建筑物 临 城市道路的窗、阳台、走廊等 设 置防盗网 应 符合消防要求 规 范 统 一形式。第六十二条 城市主、次干路两旁的建筑物,其 锅 炉房及烟囱、 泵房、冷却塔、 电 房(包括 发电 机房)、厨房、 污 水 处 理池、垃圾 转 运站等附属 设 施不得 临 街布置。 对 于 产 生烟 尘 、噪声及有害气体的,其 环 境 卫生防 护 距离 应 按有关 规 定采取必要措施在其用地范 围 内解决。水塔、

44、烟囱等高 耸 构筑物,其周 边 建筑物 应 在安全保 护间 距之外。住宅建筑或住宅小区在 规 划、建 设 中 应设 置必要的物 业 管理用房、邮 政信 报 等 设 施。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 规 划区内 进 行各 项 建 设 ,应 在下列范 围设 置公共 厕 所,并 应 符合有关 专业规 范 规 定: 广 场 、车 站、 码头 、大型公共建筑内部及附近。21 风 景名 胜 古迹 浏览 区、公园、市 场 、大型停 车场 (库 )、体育 场 (馆 )内部及附近。 新建住宅区, 应 按 规 范 规 定的 规 划要求 设 置公共 厕 所。附建式公共 厕 所建筑面 积 不少于 60M2。第六十四条 各 类

45、建筑 项 目,除有特殊要求的 项 目外,在 进 行 规划建 设时应设 置城市生活垃圾 转 运站(下 简 称 转 运站)。 转 运站的位置,应 符合 总 体 规 划和 环 保、 卫 生 规 划的要求。其 规 模 应 根据各区域内垃圾高 产 月份平均日 产 量的 实际 数据确定,或按有关 专业规 划的要求确定。第六十五条 凡在 规 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公路干 线 两 侧 、广 场 、公园、 风 景名 胜 和其他公共 场 所建 设 城市雕塑,除 应 符合本 规 定的有关要求外, 须 符合下列 规 定: 符合 福建省城市雕塑管理 办 法 中的 规 定。 建 设 城市雕塑,建 设单 位 须 将 拟 建雕塑

46、的 题 材,体量、建 设 地点、雕塑模型、 环 境 设计 和上 级 主管部 门 的意 见 ,报规 划局 审查 批准后方可建 设 。城市雕塑工程竣工后,建 设单 位 须报规 划局 组织验 收。第六十六条 设 置 户 外广告、 标语 牌、画廊、橱窗、牌匾等, 应 与周 围 景 观协调 ,整 洁 美 观 ,保 证 安全。并 应 符合下列要求: 建筑物在 进 行建 设时应 充分考 虑 广告等 设 置的位置、形式、灯光照明等。 在建筑物上 设 置广告的,不得破坏原有的建筑造型, 户 外广告等不得突出建筑立面和平面 轮 廓 线 1M,离室外地面不得低于 3M,如22位于 车 道上方,不得低于 5.5M。在有建筑高度控制的建筑上 设 置广告的,不得超出建筑屋 顶轮 廓 线 。 户 外广告等的照明装置不得 对 周 边环 境 产 生 视觉污 染,照明 应采用散射光、或漫射光、不得采用直射光。 不得妨碍城市交通。第六十七条 各 类 高 层 建筑 应 符合城市景 观 、消防、防火、抗震、环 保、交通、人防等方面 专业规 范的要求,同 时 符合本章的 规 定。各 类 高 层 建筑 设计 文件 编 制要求 见 表(六)23、 、 、 、1 、2 、 、 1、20003 、30-50m、1、5004 、1、5005 、 、 1、5006 、1、500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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