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为规范化妆品申报受理工作,保 证许 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许可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化妆品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进行。申 报 材料 的一般要求:(一) 首次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的,提供原件 1 份、复印件 4份; 复印件 应 清晰并与原件一致;(二)申 请 备案、延 续、 变更、补发批件、补正资料的,提供原件份;(三)除 检验报 告及官方 证 明文件外,申 报 材料原件 应 逐 页 加盖申 报单 位公章或盖 骑缝 章
2、;(四)使用 A4规 格 纸张 打印,使用明 显 区分 标 志,按 规 定 顺 序排列,并装 订 成册;(五)使用中国法定 计 量 单 位;(六)申 报 内容 应 完整、清楚,同一 项 目的填写 应 当一致;(七)所有外文( 产 品配方及国外地址除外)均 应译为规 范的中文,并将 译文附在相 应 的外文 资 料前。第二章 首次申 请许 可的申 报 材料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三)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 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四)企业标准;(五)经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
3、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1 检验申请表;2 检验受理通知书;3 产品说明书;4 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5 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6 人体安全试验报告。(六)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七) 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另附未启封的样品 1 件。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产品配方;(三)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 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五)产品质量标准;(六)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1、检验申请表;2、检验受理通知书;
4、3、产品说明书;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6、人体安全试验报告。(七)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八)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九)来自发生“疯牛病 ”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十 )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十一)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另附未启封的样品 1 件。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二)产品配方;(三)产品质量标准;(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
5、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1、检验申请表;2、检验受理通知书;3、产品说明书;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七)来自发生“疯牛病 ”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 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另附未启封的样品 1 件。申请化妆品新原料许可的, 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化妆品新原料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研制报告:1、原料研发的背
6、景、 过程及相关的技术资料;2、阐明原料的来源、理化特性、化学 结构、分子式、分子量;3、该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依据、范围及使用限量。(三)质量标准(包括检验方法、纯度、杂质含量);(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五)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六)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七)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样品 1 件。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须 提交以下材料:(一)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二)进口产品应提供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三)被委托生产企业所在国发生“疯牛病” 的,还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多
7、个原产国(地区)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原产国生产的产品按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二)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三)原产国发生“疯牛病 ”的, 还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四)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原包装;(五)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第三章 延续、变更许可及补发批件的申报材料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二)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三)产品配方;(四)质量标准;(五)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六)市
8、售产品说明书;(七)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八)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另附未启封的市售产品 1 件。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二)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三)其他材料: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包括自助变更和被收购合并两种情况):(1)国产产品须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2)进口产品须提供生产国 政府主管部 门 或 认 可机构 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 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供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需翻译成中
9、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3)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4)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 对于国产产品,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对于进口产品,必要时卫生部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2、产品名称的变更:(1)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设计包装;
10、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2)申请变更产品名称 SPF 值或 PA 值标识的,须提供 SPF 或PA 值检验报 告, 并提供 变更后的产品设计包装。3、备注栏中原产国(地区)的变更:(1)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2)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3)变更后原产国发生“疯牛病” 的, 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4)变更后原产国生产的产品原包装;(5)变更后原产国实际生产现场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进口产品,必要时卫生部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4、国产产品批件备注栏中实际生产企业的变更:(1)涉及委托生产关系的,提供委托加工协
11、议书;(2)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国产产品,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5、申请其他可变更项目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补发申请表;(二) 因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 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 20 日以上)。第四章 各项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生 产 国 (地区 )允 许 生 产销 售的 证 明文件 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 产 品生 产 国或原 产 国(地区
12、)政府主管部 门 、行 业协 会出具。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 须 由出具 单 位确 认 或由我国使( 领 )馆 确 认 ;(二) 应载 明 产 品名称、生 产 企 业 名称、出具文件的 单 位名称并盖有 单 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 人) 签 名及文件出具日期;(三)所 载 明的 产 品名称和生 产 企 业 名称 应 与所申 报 的内容完全一致;如为 委托加工或其它方式生 产 ,其 证 明文件所 载 明的生 产 企 业 与所申 报 的内容不一致 时 ,由申 报单 位出具 证 明文件予以 说 明;(四)一份 证 明文件 载 明多个 产 品的 应 同 时 申 报 ,其中一个
13、 产 品提供原件,其它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 书 面 说 明,指明原件在哪个 产 品申 报资 料中;(五)生 产销 售 证 明文件如 为 外文, 应译为规 范的中文,中文 译 文 应 由中国公 证 机关公 证 ;(六)无法提交生 产销 售 证 明文件的, 卫 生部可 对产 品生 产现场进 行 审 核。委托代理 证 明 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应载 明委托申 报 的 产 品名称、受委托 单 位名称、委托事 项 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 单 位的公章或法定代表人 签 名;(二)一份委托代理 证 明文件 载 明多个 产 品的 应 同 时 申 报 ,其中一个 产 品提供原件,其它 产 品可提供复印件,
14、并提交 书 面 说 明,指明原件在哪个 产 品申 报资 料中;(三)如 为 外文, 应译 成 规 范的中文,中文 译 文 应经 中国公 证 机关公 证 。“疯牛病” 官方检疫证书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应符合卫生部 2002 年第 1、2、3 号公告及卫法监发2003137 号文的要求;(二) 一份 证书 载 明多个 产 品的 应 同 时 申 报 ,其中一个 产 品提供原件,其它 产 品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 书 面 说 明,指明原件在哪个 产 品申 报资 料中;(三)证书格式(包括签字印章)应与证书出具国家在卫生部备案的样式一致。补正材料应按下列要求提交:(一)针对“行政 许可技 术审查延期通
15、知书” 提出的 评审意见提交完整的补正材料,补正材料须逐页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二)接到“行政许可技 术审查延期通知书” 后,申报单位应在一年内提交补正资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终止申报。如有特殊情况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应按下列顺序提交: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表;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申请表;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生产设备清单;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其他材料。产品配方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应标 明全部成份的名称、使用目的、百分含量,并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各成份有效物含量均以百分之百计,特殊情况(如有效物含量非百分之百、含结晶水及
16、存在多种分子结构等)应详细标明;(二) 成份命名应使用 INCI 名,国 产产品可使用规范的 INCI 中文译名,无 INCI 名的可使用化学名,但不得使用商品名、俗名;(三) 着色 剂应 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 CI 号;(四) 成份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应提供拉丁文学名;(五) 含有 动 物脏器提取物的,应提供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六) 分装 组 配的产品(如染发、烫发类产品等)应将各部分配方分别列出;(七) 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应申报各物质的比例;(八) 化 妆品 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原料有规格要求的,申报单位还应提供由原料供应商出具的该原料
17、的质量规格证明。产品的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提供企业控制本产品质量的内控标准;(二) 应 含颜 色、气味、性状等感官指标;(三) 应 含微生物指 标、卫生化学指标;(四) 烫发类、脱毛类、祛斑类及含羟基酸类产品还应有 pH 值指标及其检测方法(采用化妆品卫生规范方法的除外)。送审样品应为完整的产品包装,包装内应含产品说明书。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提交相关说明。进口产品外包装上的所有外文标识不得遮盖,并分别译为规范的中文。多色号系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安全性检验及申报应符合卫生部关于多色号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31 号)。不可拆分的同一销售包装含有多个同类产品(如粉饼、眼影、腮红 等)时,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可以按照一个产品申报。申报资料除产品配方、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外,其余资料可按一个产品递交。本规定由卫生部解释。本规定自 2006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以往卫生部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