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渝规审发20063 号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发展环境,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纳入规划环节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建设项目为都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下列项目:(一)除抢险救灾建筑工程、临时建筑工程、城镇居民自建自用住宅工程、集体土地上的建筑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以外的建筑工程;(二)重要节点立交、规划控制红线 44 米以
2、上的城市干道、跨江大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市政设施工程。第三条 市规划局及其各分局(以下简称“规划部门” )是规划环节规划审批项目(以下简称“主办项目” )的主办部门,实施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审查)的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为规划环节的主办项目;与主办项目实施并联审批(审查)的其他部门的相关审批(审查)项目为协办项目。第四条 规划环节主、协办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履行职责:(一)规划部门职责:负责组织、督促、协调主协办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主办项目的审批(审查) ,对纳入规划环节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主协办项目、实施审批(审查)的条
3、件、附带收费项目及要求、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期限等进行统一公示;依据“便民”原则,统一设置报建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工程的报建申请,审查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协办部门、转交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向申请人转告协办部门的缴费领证通知、催告协办部门按要求回复审批意见;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审批意见(附理由) ,规划部门认为可以批准主办事项的,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函告协办部门;会同协办部门不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审批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4、(二)协办部门职责:从实际需要出发,遵循“精简、便民”的原则,确定所需申请材料及份数;明确协办部门内部的审批(审查)权限,设置协办工作联系机构,明确联系机构的工作职责,指派专人承办协办材料的领取、移送、传递及主协办部门间的工作联络等相关事务;积极协助规划部门落实主、协办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地向规划部门反馈协办事项的审批(审查)信息,按时完成协办事项,及时发现、反映、并主动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按以下条件实施: (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无并联审批项目,申请人持规划部门所需下列申请材料直接领
5、取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之后,即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1、书面申请 (原件 1 份)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复印件 1 份,需核对原件) ;3、1:500 现状地形图(原件 2 份,附电子文档) 。(二)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申请人需向规划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原件 1 份) ; 2、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 1 份,限在自有土地权属范围内申请建设的工程项目) ;3、1:500 现状地形图 (原件 2 份,附电子文档) ;4、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书面意见(原件 1 份,限政府投资项目。书面
6、意见仅用于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 ;5、相关协议(原件 1 份,限联建的建设项目) ;6、开发办批文及相关协议(原件 1 份,限转让的建设项目) ;7、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 1 份) 。(三)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申请人需向协办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消防安全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明确的易燃易爆建设项目) (1)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申报表 (原件 1 份) ; (2)1:500 现状地形图(原件 1 份,火工生产及储存项目,还需提交反映周边 2000 米范围现状的 1:2000 地形图 1 份
7、)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作场地地质灾害评估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和已作区域性评估中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 1 份)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登记申请表或报告备案登记表(原件 1 份) 。 3建设用地预审(限需新征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表 (原件 1 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 1 份,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项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的,还应包括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书面意见(1 份,限政府投资项目。
8、书面意见仅用于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 ;(4)标注有项目拟用地范围的 1:1 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 份,建设项目跨乡镇的,申请人应分别在建设项目所涉及各乡镇 1:1 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拟用地范围。都市区范围内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无偿向申请人提供 1:1 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底图供申请人复印) 。4.国家安全审查(限位于市委、市政府、部队副军级以上机关、重要军事设施和要害部门周边 500 米范围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外国政府驻渝机构;外商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两种情况)(1)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申报表(规划选址)
9、 (原件 1 份) ;(2)1:2000 地形图 (原件 1 份, 能反映建设项目及其周边 500 米内现状)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按以下条件实施:(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申请人需向规划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原件 1 份) ;2、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原件 1 份,限需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如申请人认为项目属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类项目,而规划部门把握不准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 份,含室外综合管网设计) ;4、彩色渲染图和建筑模型等(1 套,限重
10、要地段、重要节点及大型建设项目) 。(二)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申请人需向协办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涉及消防事项的审查(1)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申报表 (原件 1 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 份) ;(3)设计单位消防自审小组自审意见书(原件 1 份) 。2涉及园林绿地指标事项的审查(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 份,附电子文档) ; (2)1:500 绿化现状图(1 份) ; (3)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布置总平面图及说明(2 份,附电子文档) 。3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的审查(涉及民用建筑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1) 民用建筑配套建设防空地下
11、室申请书 (1 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 份,附电子文档) 。4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事项的审查(涉及危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 份,附电子文档) ;(2)建设项目对市政设施安全影响技术报告(1 份,由申请人自行编制或由工程的设计单位编制,无固定格式) 。5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查(限两类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了国家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机场、出入境口岸、码头、邮政枢纽、电信枢纽、海关)(1)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申报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原件 1 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 份,附电子文档) ;(3)建设工程弱电系统设计图说(
12、1 份,附电子文档) 。6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2 份) ;(2)建设工程涉及河道部分工程设计方案(2 份) ;(3)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或研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防洪评价报告(原件 1 份,限长江、嘉陵江两岸 50 年一遇洪水位以下区域内修建的建设项目、涉及封盖、改造次级河流及其它自然水域的建设项目,同时附专家评审意见) 。7涉及机场空域安全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及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危及飞行安全的建设项目)甲、机场规划用地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 份,含建设项目最高点坐标及其海拔高度) ;乙、机场净
13、空保护范围内危及飞行安全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 份,含建设项目室外地坪海拔高度、建构筑物净高度和无线电发射设备、有线传输设备、高压供电线路及工业高频炉等电磁辐射设备的情况) 。8涉及无线电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涉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微波通廊的建设项目;大型地球站、大型无线电收发信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建设项目)甲、涉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微波通廊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 份,含经纬度、最高点海拔高度) ;乙、大型地球站、大型无线电收发信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建设项目(1) 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2 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 份,含经纬度、最高点海拔高度) ;(3)无线电
14、台(网)设计方案(2 份) 。9涉及电力保护事项的审查(限在已建、在建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与电力设施应保持足够距离范围内建设易燃易爆、通讯设施、军事设施、机场、领导(导)航台、污染源等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 份)10、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限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之外的建设项目) (1)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原件 2 份) ;(2)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 2份,附电子文档) ;(3)评估机构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原件 1 份,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
15、登记表的,申请人不提供技术评估报告)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限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 份) 。12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审查(限需原址保护的建设项目、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 份) 。13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限需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1)设置港口设施(趸船)的所有权证、船检证书(复印件各 1 份) ;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 份,只需总平面图)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无并联审批项目,由申请人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后,由规划部门单独审批:(1)书面申请(原件 1 份) ; (2)施
16、工图说(2 份,附电子文档,建筑工程限于建施图) ; (3)土地权属证件(复印件 1 份) ; (4)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原件 1 份,限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5)年度计划文件(原件 1 份,国家或市政府规定需要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 ;(6)高切坡、深开挖的论证意见(原件 1 份,涉及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主、协办项目的审批(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与受理(一)申请人持公示的主、协办所需申请材料到市规划局或区分局报建窗口提出申请。纳入试点范围第(一)项的建设项目,在各区分局报建窗口报建;纳入试点范围第(二)项的建设项目,到市局报
17、建窗口报建。报建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填写申请材料回执,履行材料交接手续。(二)规划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有并联审批项目的,必要时,规划部门也可约请协办部门参与审查) ,作出同意、不同意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复函。逾期不予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同意受理的,规划部门在作出同意受理的当日或次日,通过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以下简称“电子邮件” )向协办部门发出协办通知,协办通知发出的当日或次日,协办部门派专人到规划部门报建窗口领取协办所需申请材料,履行材料交接手续。协办部门在协办
18、通知发出的当日或次日领取的,协办部门的审批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算起;协办部门逾期领取,或未领取的,协办部门的审批时限自协办通知发出的次日算起。(三)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申请人应先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供规划部门预审,规划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并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预审合格后,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二、审查与决定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审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涉及有并联审批(审查)项目的,协办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批项目的审批(审查) ,并将协办审批(审查)意见复函送交市规划
19、局或区分局报建窗口,履行交接手续。规划部门在审批时限届满前,按照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规程进行规划审查;同时,在作出许可决定前综合研究相关协办意见,作出同意、不同意规划许可的决定,并完成许可证件(文件)的制作。协办部门回复“同意”审批(审查)意见涉及缴费、领证的,应在回复函中注明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涉及特殊要求的,应附具体要求,由规划部门代为转交申请人。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审批意见(附理由)的,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批准、不予批准或中止主办事项的审批。规划部门认为可以批准主办事项的,应自批准之日起 10 日内以公函的方式向协办部门说明理由;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做相关协调
20、工作或者需要申请人根据协办部门提出的理由对申请事项作适当调整,以取得协办部门同意的, 规划部门可决定中止审批,在中止审批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了协调、调整工作的,应恢复主办事项的审批。建设项目在“一书两证”阶段不涉及并联审批(审查)项目的,由规划部门于审批时限届满前,按照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规程依法单独实施规划审查后,作出同意、不同意规划许可的决定,并完成许可证件(文件)的制作。协办部门因情况特殊,难以在 10 个工作日内回复协办审批(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回复,但协办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日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市规划局
21、或其区分局报建窗口,规划部门的审批时限相应顺延,规划部门同时将顺延审批时限的情况通知申请人。在协办部门回复审批(审查)意见前,规划部门已决定不批准主办事项的,规划部门应即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协办部门发出终止协办项目审批(审查)函。协办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包括延长期)内未回复审批(审查)意见的,规划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主办事项继续办理或中止办理;决定中止主办项目审批的,规划部门应立即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催告协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自催告之日起,超过 10 个工作日仍未回复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不附理由的,以及回复“同意” 、 “不同意” 、 “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三种审批意见之外审批意见的,视为协办部门未回复审批意见。三、公布与颁发规划部门自作出同意、不同意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以在报建大厅设置电子触摸屏公布、网上公布的形式(也可视情况增加其他形式)公布审批结果,申请人即可到报建窗口领取许可证件(文件)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1、 规划环节协办通知2、 协办项目所需材料交接单3、 规划环节协办事项催办通知4、 规划环节协办意见函5、 规划环节时限延期函6、 规划环节终止审批函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