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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各类人员编制与岗位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2257177 上传时间:2018-09-07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9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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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江西师范大学各类人员编制与岗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助推校、院二级管理,提高学校办学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编制与岗位管理坚持“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客观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岗位管理,优化人员结构。第二章 编制类别划分第三条 编制核定是岗位管理的前提基础。学校人员编制根据工作职能、任务和性质不同,分为两大类:学校基本编制和直属(附属)单位编制。第四条 学校基本编制是指为履行高等师范教育基本职能,完成国家规定的人才培养任务所必须配备的人员编制。基本编制包括教学科研人员编制、教学

2、辅助人员编制、党政管理人员编制。1、教学科研人员编制:指为完成教育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学术研究工作以及专职辅导员编制。2、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指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而配备的从事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管理、教育信息技术、编辑等工作,以及其他技术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 3、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指专职从事学校党务、行政等管理工作的人员编制。第五条 直属(附属)单位人员编制是指学校中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管理,目前或将来逐步社会化、部分社会化的科技产业、后勤服务等单位的人员编制,以及承担公益性社会服务任务的校医院、附属中学、附属小学、附属幼儿园等单位的人员编制。第三章 编制核定程序第六条 根据省编办下达

3、的编制数,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拟定全校各类人员编制总体方案,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在全校编制总数中预留 3%左右的校控编制,用于满足学校发展过程中人才引进和工作调整的需要) 。第七条 根据各类人员编制核定办法,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各类人员编制。(一)教学科研人员编制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院、教师教育处及相关部门负责核定,其中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由人事处会同学工部、研工部负责核定。 2 (二)教学辅助人员编制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教师教育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等部门负责核定。(三)党政管理人员编制由人事处会同组织部负责核定。(四)直属(附属)单位人员编制由人

4、事处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核定。第八条 各类人员编制核定后,由人事处形成汇总方案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统一下达各单位。第九条 各单位编制一般三年核定一次。由于机构调整或事业发展需要进行编制调整时,由相关单位会同人事处提出调整方案,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第四章 岗位类别的划分第十条 岗位设置是编制管理的分解细化。学校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其中教学科研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 60,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 18左右,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 18,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第十一条 教 学 科 研 岗 位 是 指 从 事 教 学 和

5、科 学 研 究 工 作 , 且 有 相 应 能 力 、 水 平要 求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第十二条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是 指 从 事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以 外 的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要 求 的 工 作 岗 位 , 包 括 工 程 技 术 、 实 验 、 图 书 资 料 、教 育信 息 技 术 、 编 辑 出 版 、 会 计 、 审 计 、 统 计 和 医 疗 卫 生 等 专 业 技 术 岗 位。第十三条 学 校 管 理 岗 位 是 指 担 负 各 级 领 导 职 责 或 管 理 任 务 的 工 作

6、 岗 位 , 包 括机关部处、各教学科研单位及直属(附属)单位中的党务或行政性岗位。第十四条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是 指 承 担 技 能 操 作 和 维 护 、 后 勤 保 障 和 服 务 等 职 责 的工 作 岗 位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按照岗位设置办法,核定各单位各类岗位职数,报校长办公会批准。(一)教学科研岗位的设置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院、教师教育处、学生处等单位负责核定。(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教师教育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等单位负责核定。(三)管理岗位中处级、科级岗位的设置由人事处会同组织部负责

7、核定,其他岗位的设置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核定。(四)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核定。第十六条 各单位岗位一般三年核定一次。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核定的编制和岗位做好人员规划和配置。 3 第十八条 各单位引进的下列情况人员,可不占本单位的编制数,同时每引进一人,学校补贴 3 个编制。(一)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级创新团队负责人、国家级教学团队负责人等杰出人才。(二)按学校相关规定

8、引进的一、二类人才。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内容与本文件不符的,均以本文件为准。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附件:1.教学科研人员编制核定与岗位设置办法2.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核定与岗位设置办法3.管理人员编制核定与岗位设置办法附件 1.教学科研人员编制核定与岗位设置办法第一章 编制核定第一条 全校教学科研人员编制主要以生师比为基础(学生数为根据办学效益折算的当量数) ,并结合教学任务、科研任务等因素综合确定。第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编制主要由五部分组成,分别为承担本单位学生专业培养任务的编制(M1) 、承担全校公共必修课教学任务的编制(M2) 、承担学科建设与学位

9、点建设任务的编制(M3) 、科研编制(M4)以及专职辅导员编制(M5) 。(一)承担本单位学生专业培养任务的编制(M1) 。主要根据本单位的当量学生数及专业课时数确定。其中,当量学生数根据本单位学生学费及生均拨款等收益情况计算。M1M1bbM1mmM1dd公式中 M1b、M1m、M1d 分别为本单位按本科生当量数、硕士生当量数、博士生当量数核定的编制;b、m、d 分别为本单位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培养方案中专业培养任务占总培养任务的比率,取值分别为0.76,0.95,0.92。(二)承担全校公共必修课教学任务的编制(M2) 。M2S/A公式中:S 为本单位年均公共必修课的总标准课时数,A 为公

10、共必修课教师年均课时数,取值为 448 课时。公共必修课的认定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确定。 4 (三)承担学科建设与学位点建设任务的编制(M3)主要根据各单位学科建设与学位点建设任务确定。规定:一级博士点为6,二级博士点为 2,具有博士点的一级学科硕士点不重复给,具有二级博士点的一级学科另加 1 个;一级硕士点为 2,专业学位点为 2,其中工程硕士、教育硕士、艺术硕士领域按一个点算分别给 1;无一级学科的学院,二级学科数大于 3 个给 2 个编,小于 3 个的给 1 个编;省高水平学科、省重点学科、省示范性硕士给 2 个,但不重复计算;本学院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不给编制。每个学院不超过

11、 10 个编制。(四)科研编制(M4) 。M4=M4b+M4d科研编制是指为承担国家重要科学研究任务和面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所进行的科学研究任务而专项配置的人员编制。M4b 主要根据各教学科研单位近三年的科研工作量等确定;M4d 为独立研究机构(即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及学校独立设置的直属实体化的实验室(工程中心) 、研究院等单位)的专职科研编制,由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根据学校科研机构情况予以核定。(五)专职辅导员编制(M5)按照现有在校学生人数,以生师比 200:1 核定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总编制人数,专职辅导员编制按 60%的比例核定。原则上每个年级可配备一个专职辅导员。(六)教学科研

12、人员编制(M) 。MM1M2M3+M4+M5第三条 流动编制。流动编制在各单位编制总数内进行核定,一般教学科研单位按教学科研编制的 5%聘用流动编制,研究为主的单位按 10%聘用流动编制。第二章 岗位设置第四条 学校根据学科层次、水平及发展规划,结合师资队伍现状,确定岗位设置方案。第五条 各单位高级职务岗位按照以下方案进行设置。(一)各教学单位按照教学科研编制的 40确定高级职务岗位(其中正、副高级职务岗位比例为 13) ,并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将高级职务岗位分解至相应学科。(二)独立研究机构按照本机构专职科研编制的 60%确定高级职务岗位(其中正、高级职务岗位比例为 1:2) 。(三

13、)根据各单位学科层次、水平及发展规划,适当增加正高级岗位职数。原则上一级学科博士点单位增加正高级岗位职数 3 个,二级学科博士点单位增加正高级岗位职数 1 个、具有高水平学科、省“十二五”重点学科、示范性硕 5 士点的单位增加正高级岗位职数 1 个(不重复累加) 。第六条 下列情况人员可不占本单位正高级岗位职数。(一)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级创新团队负责人、国家级教学团队负责人等杰出人才。(二)按学校相关规定引进的一

14、、二、三类人才在首个聘期内的。第七条 各单位中级岗位按照教学科研编制的 45%设置,初级岗位按照教学科研编制的 15%设置。第八条 各单位教学科研岗位根据岗位基数及结构比例予以核定,其中岗位基数按如下方案确定。(一)实有教学科研人员超过教学科研编制数的,原则上以编制数为岗位基数,同时根据超编数及补贴率予以累进式补贴。计算办法如下:补贴编制数=超编数*补贴率超编数 补贴率1-10 50%11-15 30%=16 10%(二)实有教学科研人员少于教学科研编制数,原则上以实有教学科研人员数为岗位基数,同时根据缺编数及补贴率予以累进式补贴。计算办法如下:补贴编制数=缺编数*补贴率缺编数 补贴率1-10

15、 50%11-15 30%=16 10%第三章 其 他第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核定的编制和岗位做好人员规划和配置。教师补充、岗位调整等均应以核定的编制和岗位为依据。附件 2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核定与岗位设置办法第一章 编制核定第一条 教学辅助人员编制分为教育信息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管理、电化教育、编辑等工作,以及其他技术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 6 第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编制主要根据各单位承担的计划内教学实验任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等工作确定,由实验教学辅助人员编制、设备维护和管理人员编制构成。(一) 实验教学辅助人员编制(L1):辅助完成计划内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的人员。部门教学实验总工

16、作量(人时数)L1= -K1人均年工作量定额(人时数)公式中:部门教学实验总工作量指各单位平均每学年对学生开出实验的总人时数;人均年工作量定额为 21600 人时(36 周/年5 天/周4 小时/天30 人) ;K1 为调整系数,具体如下:公共计算机上机实验:K0.125 计算机类专业实验和体育、教育、经管类实验:K0.4技术基础实验及部分专业实验:K0.45电子通信、化学类及生物类实验:K0.425 建工类实验: K0.7(二) 设备维护和管理人员编制(L2):常规仪器设备管理、维护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工作人员。L2=A+ B1、常规设备管理编制数 A:根据常规设备总值核定,原则

17、上每 250 万元设备定编 1 人。 实验教学普通仪器设备总值A= -250 万2、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编制数 B:根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单价核定,具体如下: 单价(人民币万元)1020(不包括 20)2040(不包括 40)40100(不包括100)100 以上编制数 0.10.2 0.20.3 0.30.6 1(以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年使用有效时数需达到 600 小时以上,使用有效时数达不到上述规定,编制数应酌减) 7 B= , = , niB1i10,65.4,3x为每件大型精密仪器对应的编制数,X 为单件大型精密仪器价值。i(三) 某单位的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总数(L) 。LL

18、1+L2第三条 图书资料人员编制主要根据各单位的藏书量以及实际工作任务来确定。原则上参照以下标准确定:藏书量 1 万册以下不给编制;藏书量 1 至 3万册为 1 个编制;藏书量 3 万册以上为 2 个编制。第四条 全校教育信息技术人员编制总数按每 300 名在校生配一名核定。编制数分配坚持“以教学建设和服务为主体,以管理信息化为核心”原则,依职能和实际需要在全校统筹安排,其中涉及全校的重要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工作,依用户数在 2 千至 2 万左右的每系统设 1 个编制,用户数在 3 万以上的每系统设 2 个编制下达到相关单位。第五条 其他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根据相关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19、。第二章 岗位设置第六条 教学辅助人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岗方案见表 1。表 1 教学辅助高级职务岗位设置方案类 别 高级职务岗位比例教育信息技术 20%实验技术人员 24%图书资料、档案 20%工程、会计、审计等 20%第七条 教学辅助人员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设岗方案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第八条 各类别教学辅助岗位数根据该类别岗位基数及结构比例予以核定,其中岗位基数按如下方案确定。(一)各类别教学辅助岗位实有人员超过该类别教学辅助编制数的,原则上以编制数为岗位基数,同时根据超编数及补贴率予以累进式补贴。计算办法如下:补贴编制数=超编数*补贴率 8 超编数 补贴率1

20、-5 50%6-10 35%11-15 20%=16 5%(二)各类别教学辅助岗位实有人员少于该类别教学辅助编制数的,原则上以实有人员数为岗位基数,同时根据缺编数及补贴率予以累进式补贴。计算办法如下:补贴编制数=缺编数*补贴率缺编数 补贴率1-5 50%6-10 35%11-15 20%=16 5%附件 3管理人员编制核定与岗位设置办法第一章 编制核定第一条 学校机关管理人员编制根据推行校院二级管理的实际需要,在明确各单位的岗位职责和工作量需求的情况下,按工作量满负荷的原则确定。第二条 学院管理人员编制核定办法为:U=4+Vi式中:U 为某学院管理人员编制数,4 为基本配备数, Vi 为某学院

21、增加岗位数,Vi 根据学院教师数、学生数及专业、学科、硕士或博士学位点等情况具体确定。教师数超过 40 人后每增加 10 人,学生数超过 1000 人后每增加 200 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硕士或博士学位点每增加 1 个,可各增加岗位数 0.1 个;本科专业数超过 2 个后每增加 1 个,可增加岗位数 0.05 个。第三条 独立研究机构管理人员编制核定办法为:U=1+V i式中:U i为某独立研究机构管理岗位数,1 为基本配备数,v 为增加岗位数,vi根据某独立研究机构教师(研究人员)数、学生数及学科、硕士或博士学位 9 点、研究基地等情况具体确定。教师数超过 20 人后每增加 10 人,学生数超过100 人后每增加 50 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硕士或博士学位点每增加 1 个,可各增加岗位数 0.1 个。第四条 直属(附属)单位管理人员编制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第二章 岗位设置第五条 在学校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党政管理人员岗位分为处级岗位、科级岗位及科员岗位。第六条 处级岗位设置按学校党委会的决定执行。第七条 科级岗位设置由各单位根据内设机构情况和工作职能确定,由组织部汇总后报党委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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