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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之洞与中国第一部矿法.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225482 上传时间:2018-03-24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8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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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之洞与中国第一部矿法张之洞步入朝政时代,西方矿业已进入发达时期,可是,中国矿业却处于一穷二白.他为了开内源,杜外流,首先想到开创矿业,他开创矿业,发刃于两广,成熟于湖广与两江.矿业兴起之后,张之洞为了兴利除弊,维护中国矿权,规范矿业,采取了如下措施:1,建立矿路总局.光绪二十四年(1898 年)八月,张之洞上奏设立矿路总局情形和(请铸造关防两折,不久经批准正式建立矿路总局,并启用关防办公.同年十月,矿路总局制定章程二十二条.明确开采矿权,整顿开矿秩序.光绪二十七年(1901 年 ),发 L 洋务局等大冶县矿山一律由官圈购嗣后凡有租办须地方官查明禀请立案方准开采公牍,昭示天下.同年,张之洞为整

2、顿私开矿的问题,又发(丰 L武昌县等迅速圈购矿山公牍,又明令提出“无论煤,铁,金,银,铅矿,几有矿苗,验明质佳产旺,与田园庐墓无碍者,一律由官圈贝勾.公牍明令将武昌松岭堡的广山与马婆山等处铅矿,由官办,不准投洋股开矿.光绪二十三年(1897 年) 四月,张之洞为避免矿利不外流,发(咨南抚院湘省矿务委员与华利公司戴玛德订立合同设法挽救公文,指出,湘省矿务委员陈季同与在上海的华利公司洋人戴玛德订立合同中规定,将衡州府属水口所产之黑白铅砂售与华利公司的做法,造成了矿利外流,要求追回合同,严惩私订合同者.光绪二十七年(1901 年) 十月二十九日,张之洞在洋务局专设矿务提调一人,由大冶县知县萧端澍兼任

3、,负责矿务,解决洋股开矿问题.2,制定矿法.光绪二十七年(1901 年)六月初五,张之洞在他推行新政的“江楚在奏折 “中,提出定矿律,他指出:“ 中国矿产富饶蕴蓄而未开,铁路权利兼擅迟疑而未办,二事之为外人垂涎,近数年来,各国纷纷集股来华,知我于此事务尚无定章,外国情形未能尽悉,乘机遇我攘利侵权,或借开矿而揽及铁路,或因铁路而涉及开矿.“所以,张之洞认为 ,必须尽快制定矿律,因此,他向光绪帝提出:“访求各国着名律师,每大国一名,来华充当该衙门编纂律法教司,博采各国矿务律,为中国编纂简明矿律.“光绪接张之洞奏章,非常重视,批示:“矿务为今之要政,目前,经刘坤一,张之洞电奏,采取各国矿章,详加参酌

4、,妥议章程等语.所见甚是.垠口着该督等将各国办理矿务情形,悉心采择,会同妥议章程,奏明请旨,务期通行无弊,以保利权而昭慎重.“因此, 张之洞精心挑选了懂法律,矿学的中国专家,招募了外国法律与矿学专家编写矿律.同时,购买了世界上矿法健全的英,美,德,法,奥,比利时,西班牙等国的矿章,详加译录,作参考.矿律草本完成后,张之洞交给在上海的英国矿师布卢特修改,修改稿完成后,张之洞又派人送到日本,让在日本留学的法政科学生,参照日本矿章,两次修改,通过反复修改,参校,酌核,酌定(中国矿务正章七十四款;中国矿务附章七十三条,分订两册.在矿律中提出如下原则:一是凡属土地分为地面,地腹两层,民间产业只能管及地面

5、,其地腹贝 IJ 概为国家所有;二是设立公司开矿有外商股,而事权仍是本国人为主,股份本国人应占多数;三是洋商非与华商合股,断不准其独自开采;四是各国人民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乃准其承充矿商.除上述四条原则,还对股份开矿及其利益分配作了明确的规定.光绪三十一年(1905 年) 十一月二十八日,张之洞将中国矿务正章作为矿律,矿务附章作为详细条目,送光绪御览,请旨颁行.光绪览后,批示:外务部,商务部议奏书并发.“可是过去两年 ,外务部与商务部未发布.光绪三十三年(1907 年)五月二十日,张之洞着急了,上催折请早定矿务章程折指出:“倘使定章稍疏,则主权一失而难收,利权一弃而难复,大计所关,不可不慎.“强烈要求早日 “裁定颁行俾中外商民早资遵守,且免多生枝节,愈难补救,“中国第一部矿法,这才批准发布执行.光绪批准后,张之洞即刻发公文要求:“ 即使遵照将发来章程转发各府,厅,州,县,一律查明备用,勿违.“(白石)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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