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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移动通信终端的欧盟市场准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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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新一代移动通信终端的欧盟市场准入制度欧盟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现有 27 个成员国,人口 5 亿,GDP14.5 万亿美元。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出国和商品与服务出口国,其相对宽容的对外技术交流与发展合作政策,对世界其他地区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至关重要。欧洲大市场的建立,使欧盟的市场准入制度变得规范和透明,其技术措施和认证体系具有标志性和领导地位,被许多贸易国认可和仿效。3.1 欧盟移动通信终端立法概述欧盟的技术立法分为四种形式:指令 Directive、法规 Regulation、决议Decision 和建议 Reco

2、mmendation。指令是指欧盟议会有关产品基本要求、检验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法律条文,具有普遍适应性和约束力,在规定期限内,成员国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并执行;法规是欧盟议会针对特定物质颁布的法律条文,不需要转化而直接适用。决定具有一定的约束能力,其影响范围较小。建议作为立法程序的一个环节,基本无约束力。3.1.1 欧盟新方法体系为了加快欧盟统一市场的建立,及时规范和协调成员国之间的法规和技术标准,1985 年 1 月 31 日,欧共体委员会向理事会提出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的建议,同年 5 月 7 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决议,提出了协调工业产品国家法规的新框架。其基本

3、思路是通过建立灵活和技术中性的新方法指令,推动创新和竞争,将各国的法规差异协调到共同体水平。 根据新方法决议,除食品、药品、化学品、化妆品和机动车辆等沿用旧的立法体制外,其他消费产品都将启用新方法立法。 “新方法”在商品自由流通的法律框架内分清了欧盟立法机构和欧洲标准化组织之间的职责。欧盟指令规定的是“基本要求” (Essential requirement) ,即商品在投放市场时必须满足的保障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欧洲标准化组织的任务是制定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相应的技术规范,即“协调标准” (Harmonized European Standards) 。符合这些技术规范便可以断定产品符合指令

4、的基本要求。这种职责的划分缩短了指令制定周期,在基础要求的前提允许各国的差异性。1989 年欧盟理事会发布关于合格评定全球方法的决议 (90/C10/01) ,确立了合格评定全球方法的基本框架和合格评定政策的五条指导原则。在此框架和指导原则基础上,1990 年欧盟理事会作出关于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不同阶段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加贴 CE 合格标志规则的决定 (90/683/EEC ,1993 年被93/465/EEC 替代) 。确立了合格评定程序的 8 种基本模式和 8 种派生模式,协调各国的合格评定程序。所有新方法指令都采用模式方法进行合格评定,决定并确定使用 CE 标识作为法规符合性的唯一标志,尺

5、寸规定如图 3-1 所示。图 3-1 CE 标识尺寸技术协调新方法和全球方法基本实现了“一个标准(欧洲协调标准) 、一个标志(CE 标识) 、市场通行(欧洲经济区) ”的目标。新方法指令涉及的产品范围很广,包括诸如消费类电子产品、无线通信类电子产品、信息技术类电子产品、玩具,医疗器械和压力设备等。其初衷就是确保这些产品设计良好,使用安全。新方法指令是完全协调的指令,将代替所有有关的国家法规,指令发送对象是成员国,成员国有义务将新方法指令转换为国家法规,并撤销所有与之相悖的国家法规。同时,指令的要求应全部转换,不允许维持或引入比指令要求更严的国家措施。另外,市场监督、不符合的处罚等都与国家现有的

6、管理体系有关,各国不可能统一,所以具体的实施方式随国家而异。截止 2011 年 9 月,欧盟颁布的新方法指令共计 26 条。涉及移动通信终端产品监管的指令共有 3 项,即低电压(LVD) 、电磁兼容(EMC) 、无线通信指令(R 2005/631/EC(nsuring access of Cospas-Sarsat locator beacons to emergency services)2005/53/EC(radio equipment intended to participate in the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AIS)2003/213

7、/EC: Commission Decision of 25 March 2003 on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3(3)(e) of Directive 1999/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to radio equipment intended to be used on non-SOLAS vessels and which is intended to participate in the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AIS3.1.5 能效环保指

8、令 3.1.5.1 2005/32/EC2005 年 7 月 6 日 ,欧盟发布 EuP 指令 2005/32/EC,为规定用能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建立框架并修订第 92/42/EEC 号和 第 96/57/EC 号理事会指令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0/55/EC 号指令。EuP 指令涵盖广泛,涉及所有在设计和制造后投放到市场的耗能产品。根据 EuP 指令中的定义,耗能产品(EuP)是指一件产品,当其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时,需要靠能量输入(电力、化石燃料和再生能源)完成其预定工作;或是一件用于产生、转换和计量这种能量的产品,包括依靠能量输入并拟装配到指令所涵盖的一件 EuP 上的零件,它

9、们可以作为为最终用户提供的单个零件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并且其环境性能可以独立地予以评定。EuP 条例 管制范围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EC) No 1275/2008 家用和办公用电子电气设备待机和关机模式电能消耗2008.12.18(EC) No 107/2009 简单机顶盒 2009.2.5(EC) No 244/2009 非定向家用灯 2009.3.24(EC) No 245/2009 无镇流器的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配套镇流器和灯具2009.3.24(EC) No 640/2009 电机 2009.07.23(EC) No 641/2009 无轴循环机 2009.07.23(E

10、C) No 642/2009 电视机 2009.07.23(EC) No 643/2009 家用电冰箱及冷冻柜 2009.07.23其中,(EC) No 245/2009 取代了 2000/55/EC,(EC) No 643/2009 取代了96/57/EC。EuP 指令的立法实施进程漫长,须经过产品先期研究、利益相关方论坛咨询、立法委员会投票及由欧盟官方公报公告等过程,因此于各阶段释出的文件将有助于一窥最终实施方法之管制方向。3.1.5.2 2009/125/EC2009 年 10 月 31 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 OJ 上公布了确立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框架(2009/125/EC

11、)。 2009/125/EC 对 2005/32/EC 号指令进行了修订,并取代 2005/32/EC 号指令。2009/125/EC 的一个鲜明的变化就是将 2005/32/EC 中的耗能产品扩展为能源相关产品(Energy-related Products),因此我们将 2009/125/EC 号指令简称为 ErP 指令。所谓“能源相关产品”指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并在其使用期间对能源消耗有影响的所有商品,如水龙头、淋浴喷头、窗户等。这包括预期嵌入能源相关产品、对于最终用户作为独立单元、其环保性能能够被评估的零部件。ErP 指令规定纳入实施措施的耗能产品必须加贴 CE 标志,方能进入欧盟

12、市场。在取得 CE 标志前,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采取措施确保产品已按照实施措施规范的内容及程序通过合格评定,准备好产品合格评定相关的技术文件,并出具 EC 合格声明。ErP 指令规定了耗能产品的一般生态要求(指令附录 I)和特殊生态要求(指令附录 II),并据此制定出具体产品的具体生态特征和实施措施规范(指令附录 VII)。制造商和欧盟进口商根据该具体规范来调整自己的产品,如果符合要求,便可在整个欧盟市场投放,否则将禁止其产品的投放或受到相关惩罚。ErP 条例 管制范围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EU) No 327/2011 输入功率在 125W 到 500KW 之间的. 电扇2011.4.6(E

13、U) No 1015/2010 家用洗衣机 2010.11.11(EU) No 1016/2010 家用洗碗机 2010.11.11ErP 指令虽然取代了 EuP 指令,但不影响原 EuP 指令框架下的条例实施。截止 2011年 9 月,欧盟已发布生态环保设计条例共 11 条。3.1.5.3 2010/30/EU 2010 年 5 月 19 日,欧盟委员会及其理事会通过了一个新指令 2010/30/EU,这个新指令重筑了之前的能源标签指令 92/75/EEC 的框架,规定了能源相关产品能源和其他资源消耗的指示性标签和标准产品信息。新指令将从 OJ 公布之日起生效,成员国应在 2011 年 6月

14、 20 日前完成指令的转换,旧指令(92/75/EEC)也将从 2011 年 7 月 21 日作废。旧能源标识框架指令(92/75/EEC)始于 1992 年,从此能源标识成为欧盟促进高能效产品的手段之一。现有家用电器能源标识帮助消费者在购买冰箱、冰柜、洗衣机、滚筒干衣机、洗碗机、烤箱和空调时评估其运行费用,制造商则必须注明每年的耗电量,不论产品表现好( 深绿色的“A”级)或不好 (红色的“G” 级) 。92/75/EEC 的改写指令 2010/30/EU 旨在将产品范围扩展到家用产品以外,使得有更多节能产品供给政府采购选择。该指令的产品范围就和同样给能源相关产品设置要求的生态设计指令 200

15、9/125/EC 保持了一致。此外,以推广最佳能效产品为目标,新指令在现有能效等级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三个新的能效能级。在原来七个能效等级 A 至 G 之上,新指令又增加了三个额外的等级A+,A+和 A+。当由于科技进步而产生了能效更高产品的时候,新的等级可以被添加到当前的分级体系里。原则上,能级总数被限定为最多七个。指令 2010/30/EU 的目标是通过提供清晰的标准化的信息,从而简化最终消费者对于更高能效产品的选择过程,同时也可以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前可以获得相关的产品信息,无论产品的售卖方式如何。 对于该指令范围内的每类产品,欧盟委员会将会公布各个委任法令,这些法令将会对标签上必须要提供的信

16、息提出具体要求。此外,在产品信息卡上,还必须提供有关能耗和任何其他与消费者产品使用相关的信息。欧盟委员会会提供一个能源相关产品的优先列表,列表上的产品将会优先被该新指令下的委任法令所覆盖。这样的一个列表也会被范围相同且提出最低能效要求的生态设计指令 2009/125/EC 的工作计划图 (Working Plan) 所包括。新指令 2010/30/EU 于 2010 年 6 月 19 日正式生效,但是第五款(Article 5)供应商的责任的(d),(g)和(h) 点的要求于 2011 年 7 月 31 日才生效。对旧指令 92/75/EEC 的引用,应该被理解为就是指新指令 2010/30/

17、EU。 能源标识和生态设计作为重要的节能减排措施,对于促进欧盟实现到 2020 年提高能源效率 20%的目标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据估计,新能源标识指令到 2020 年将为欧盟每年节约 2700 万吨石油当量的能源,相当于 8000 万吨的二氧化碳排放,或 2020 年奥地利预计的年排放量。3.1.6 ROHS 指令3.1.6.1 2002/95/ECRoHS 指令(2002/95/EC)对包括无线电设备在内的八大类电子电气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做了强制性规定,规定了新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中铅等六类有害物质的限制含量。该指令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强制执行。指令规定:2006 年

18、7 月 1 日起在欧盟市场出售的电器及电子设备所含的同质物料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及多溴二苯醚(PBDE )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 0.1%;镉含量不得超过 0.01%;获豁免产品除外。表 RoHS 指令所管的有害物质及其限值 有害物质 限量水平 ppm(mg/kg) 主要用途铅(Pb) 1000焊料、玻璃(如阴极射线管、玻璃灯具等) 、陶瓷组件(如压电组件、电介质组件) 、可焊接线端的涂层、电池、铅酸电池、作为聚氯乙烯(PVC)塑料的光或热稳定剂、油墨和颜料、用于涂料或油漆的干燥剂等汞(Hg) 1000电池、燃料、荧光灯、电子管等镉(Cd) 100作为稳定剂或颜料用的催干剂、焊料

19、、厚膜电路和陶瓷中、电接触器、继电器、微型开关、镍镉电池、半导体光敏器件和新型太阳能电池等重金属六价铬(Cr6) 1000电镀件钝化膜、各种金属表面的薄涂层、颜料、镀金属膜塑料用的塑料腐蚀剂、耐蚀油漆和涂层等多溴联苯(PBB) 1000聚合物与塑料阻燃剂、印刷电路板(PCB) 、连接器、塑料外壳等助燃剂多溴二苯醚(PBDE)1000聚合物与塑料阻燃剂、印刷电路板(PCB) 、连接器、塑料外壳等指令中列出了 20 条获得豁免的内容,并且在 2006 年 9 月,又增加了 9 项豁免内容。其中与无线和通讯设备有关的豁免条款有:a) 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矩阵系统用焊料中的铅得到豁免(豁免批准到201

20、0 年) ; b) 转换、信号传输、发射以及通讯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备用焊料中的铅得到豁免(其豁免期设置具体的时间期正在欧盟委员会的评估过程中) ; c) 由两种以上元素组成的焊料中的铅含量在重量的 80%85%间并用于连接插脚和微处理器的铅得到豁免; d) 阴极射线管、电子部件和发光管的玻璃内的铅含量; e) 高温融化的焊料中的铅(即:锡铅焊料合金中铅含量超过 85%) ; f) 等离子显示屏(PDP)及表面传导式电子发射显示器(SED)的构件所用的氧化铅; g) 允许氧化铅用于焊接液晶显示器中前后平板荧光灯基质的玻璃。3.1.6.2 2011/65/EU2008 年 12 月 3 日,欧盟

21、执行委员会发布了电子电气设备中特定有害物质限用指令修正草案 。2011 年 7 月 1 日,欧盟正式发布了 ROHS 修改指令2011/65/EU,新指令从 2011 年 7 月 21 日起生效,成员国需要在 2013 年 1 月 2日前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旧指令 2002/95/E 从 2013.01.03 起废止:新指令开始施行。在原指令 2002/95/EC 管辖范围外的设备,暂时不需要符合新版指令也可持续上市,直到 2019 年 7 月 22 日。这意味着,经济参与者可以在欧盟市场上供应电子电气设备,以商业活动的形式进行流通、消费和使用,无论是付费或免费。修订指令对某些设备的上市过渡时

22、间规定较短。例如,限制物质要求将于2014 年 7 月 22 日起适用于医疗设备和监测控制设备。2011/65/EU 较原 RoHS 指令的不同主要在: 范围扩大了产品范围,将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都涵盖在了指令规管的范围内(包括线缆和备用零部件) ,但是给予了新添入的第 8 类医疗器械。第 9 类监视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控仪器)一定的过渡期,此外,还针对这两类产品给出了 20 项的豁免(列于附件 IV 中) 。RoHS 修订指令的扩展产品范围与适用日程表:适用日期 产品类别2014 年 7 月 22 日 医疗器材及监控设备2016 年 7 月 22 日 体外诊断医疗设备2017 年 7 月 2

23、2 日 工业监控设备2019 年 7 月 22 日 未列于其上及先前 RoHS 指令适用范围的电子电气设备 管控物质的范围未扩大维持了原有的六种物质的原限量要求,但是提出了今后的审查过程中,要对包括 DEHP 等在内的物质优先进行考察,为指令今后扩大管控物质的范围铺路; 新的释义 新指令引入了一些重要的释义,原有的释义做了改动,例如:1. “经济参与者”的定义: “制造商” (manufacturer) 、 “进口商(importer) ”、 “经销商” (distributor ) “授权代表”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并对其职责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2. “均质

24、材料”的定义:作为一个统一构成整个材料。或者,由不能机械地分离成不同材料的组合材料组成的物质。这意味着机械动作,如旋开,切割,粉碎,研磨或研磨工艺,材料都不能被分离;3. “电气和电子设备(EEE )的新定义: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才能正常工作的设备,以及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其设计额定电压,交流电不超过 1500 伏,直流电不超过 1000 伏特; “依赖”的定义是“需要电流或电磁场来实现至少一个预期功能。 ”3.1.7 WEEE 指令为协调欧盟各成员国关于处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相关法规、政策和措施;提高设计电子电气设备的有关人员的环保能力,实现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的再循环和再利用,

25、欧盟委员会于 2003 年 2 月 13 日颁布了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2002/96/EC ,即 WEEE 指令) ,该指令全称为“废旧电子电气设备回收指令”(2002/96/EC,WEEE 指令) ,不属于新方法指令范围。该指令阐明了十大类电气电子产品的废弃物管理和回收要求,其核心内容是:从 2005 年 8月 13 日起,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商必须在法律上承担起支付报废电子产品回收费用的责任,欧盟各成员国有义务制定电子电气产品回收计划,建立相关配套回收设施,使电子电气产品的用户能方便而有效地处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根据 WEEE 指令的要求, 2006 年 12 月 3

26、1 日前,每人每年收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达 4 公斤,并且成员国应保证生产者达到的回收和再循环再利用率见下表:表 3-8 欧盟 EE 产品回收和再循环率明细表产品组回收率(%)再利用再循环率( %)大型家用电器 80 75小型家用电器 70 50信息和通信设备 75 65消费类设备 75 65照明设备 70 50电子和电气工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 70 50电动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70 50医疗器械(所有被植入和被感染的产品除外)- -监测和控制仪器 70 50自动售卖机 80 75根据 WEEE 指令的要求, 2005 年 8 月 13 日后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应标有下面的标志(特殊情

27、况下可以将标准印在包装、使用说明书和保修单上):图 3-2 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符合性标志2008 年 12 月 3 日,欧盟执行委员会发布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修正草案 。其重点内容如下: 1. 删除 2002/96/EC 指令中的附录 IA 和 IB; 2. 新增废弃电子电气设备装运的最低监控要求; 3. 废弃电子电气产品需达到前两年市场销售总量 65%的回收率; 4. 修改废物利用率(recovery)与再循环率(recycle)的目标(与原目标相比,修订后重量增加 5%),增加医疗设备的利用率(recovery) 和再使用率(reuse)。3.1.8 欧盟频谱资源管理(修)表 欧盟对移动

28、用户终端(GSM)的频带的划分类别 频带 应用9 890-915/935-960MHz GSM9 880-890/925-935 MHz GSM9 876-880/921-925 MHz GSM9 1710-1785/1805-1880 MHz GSM1987 年的 GSMDirective 法规为全球定位系统接入技术(如手机)保留了部分 900MHz 频谱。欧洲早在 80 年代中期即已开始研究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1987 年正式提出了通用移动通信系统(UMTS)的概念。 UMTS 的目标是提供宽带多媒体业务,业务速率达2Mbit/s。UMTS 面对第三代移动通信的频率规划为 19002025

29、 MHz 和 21102200 MHz。陆地业务频段为 19001980 MHz,21102170 MHz 和 20102025 MHz;卫星移动通信业务频段为 19802010 MHz 和 21702200 MHz。在陆地业务频段中,19001920 MHz 为单向链路或者 TDD 技术,19201980 MHz 为 FDD 上行,21102170 MHz 为 FDD 下行。GSMDirective 法规于 2009 年 9 月重新修订。修订后的法规也允许更为先进的下一代无线技术使用这一无线电频段,而最先试水的是 3G(UMTS)移动宽带技术。2011 年 4 月,欧盟委员会日前批准了 90

30、0MHz 和 1800MHz 无线频段应如何向 4G 开放的技术规则。制定这些规则是为了避免受现有全球定位系统和 3G 设备的干扰问题,并严令其会员国在今年年底实施。该委员会的决定还特别规定了技术参数,允许在 900MHz 和 1800MHz 频率波段上的全球定位系统和 3G 与基于 LTE 或 WiMXA 的 4G 技术共存。该决定为这些技术协调原则的采用建立了一套机制,其基础是来自国家无线电频率专家的输入数据。各会员国政府必须在 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在国内实施该决定,以便 LTE 和 WiMAX 系统能够使用全球定位系统的频段。其他:3.3 符合性评定据欧盟关于用于技术协调指

31、令的不同阶段合格评定模式以及加贴 CE 合格标志规则的决定 (93/465/EEC)的要求,新方法指令覆盖的产品要求采用指令规定的模式进行合格评定,使用 CE 标志作为法规强制符合性的唯一标志,从 1993 年 1 月 1 日起,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电子产品必须满足相关指令要求,在产品上按要求加贴 CE 标志。目前,在已颁布的新方法指令中,涉及电信终端产品的指令有无线电与电信终端设备指令(R2. 实施内部生产控制程序,确保这些控制程序在批量生产过程中的实施,以保持其符合性;起草一个 EC 符合性声明并在 EEE 上加贴 CE 标记;3. 对电气和电子设备(EEE)进行以下标记:CE 标志,设备识

32、别(型号,批号或序列号或其他可识别元件的特性参数) ,名称,注册商标和地址。 进口商的职责概述1. 确保制造商履行上面列出的职责;2. 保留 EC 符合性声明的副本,提供给市场监察机关,并确保技术文档可以随时提供给相关当局(根据其要求) ;3. 确保制造商对 EEE 设备进行了正确标示,制造商的名称,注册商标和地址都已标贴。 符合性推断针对材料、部件和电子电气设备的测试和测量已完成,以证明其遵守指令第 4 条(限制物质)的要求,或有依据协调标准进行符合性评定(其参考资料已在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应被推定为符合本指令的要求。EEE 产品投放于市场之前,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需确保已依据768

33、/2008/EC 附录 II 模组 A 的符合性评估程序进行了相关评估,并且必须在最终产品贴上加贴 CE 标识。其相关技术文件及欧盟符合性声明书需至少保留 10年。2011/65/EU 的发布将给中国的电子电气产品制造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特别是由于将医疗器械类产品、监视和控制仪器产品列入规管的范围,相关制造商需要提早做好准备;此外,由于电子电气产品上需要贴附 CE 标志,并准备技术性文档,对业界符合指令的要求,也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3.3.5 ErP 指令合格评定根据 ErP 指令规定,实施措施应准予制造商根据需要在“内部设计控制”(指令附件 IV)和 “环境管理体系”(指令附件 V)两种合格

34、评定模式中任选其一开展产品评定。但制造商必须提交相关的技术文件和检测结果,以验证其合格评定的真实性。制造商若采用“内部设计控制”模式,相关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7 个方面:耗能产品的描述、环境评估研究的结果、产品或产品组的生态概要、产品设计规范要素,与环境要素相关联、适用的标准或其他用于证明符合性的协调标准或替代方法的清单、使用者及处理机构所需要的信息和测量的结果;若选择“环境管理体系”,则要求制造商能够提供产品的环境性能政策,制定产品环境性能目标和指标的框架,建立相关程序文件的计划,在实施方面则应建立和维护表述管理体系的核心环境要素和管理所有必须的文件信息。制造商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耗能产品与

35、其设计规范和适用的实施措施要求相一致,有些类似环境体系认证内容。EC 合格声明(指令附件 VI)的内容应包括制造商或授权代表名址、模型描述、采用协调标准、采用其他技术标准或规范、与加贴 CE 标志相关的其他欧共体法律等。合格评定和 EC 合格声明相关的文件均应在 ErP 最后一件产品制造完成后,持续保存 10 年,以供欧盟成员国监督机构查验,文件并须在接获成员国监督机构要求后的 10 天内提交。如果 ErP 的制造商不在欧盟境内,且在欧盟境内无授权代表,则其进口商须承担起确保相关产品通过合格评定及保存评定相关文件和 EC 合格声明的法律责任。除上述途径外,ErP 指令同时还规定了作为指令符合性

36、推断的其他条件:即 ErP 产品如果取得了“欧洲之花”生态标签(该标签制度依据欧盟法规 EC No. 1980/2000 制定),将被视同符合了 ErP 指令的实施措施。另外,对于已取得现有的其他生态标签的产品,在按照实施措施进行评定后,也可视为符合指令要求。ErP 指令规定了各成员国指定监督机构负责对进入市场的耗能产品行使市场监督权力。监督机构行使权力通常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可以对实施措施内的能源相关产品进行检查,责成制造商召回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二是要求相关方提供必须的信息;三是有从市场抽样并进行符合性检查的权力。各成员国有将获得的信息及时通报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的义务。这意味着,当一种耗能产品被禁止进入欧盟一个或几个成员国市场的时候,该产品将同样无法进入其他欧盟成员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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