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关于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网络购物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带来了不少苦恼。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只有同意网络经营者供应的标准化格式条款才能购物,但是,不少格式条款存在瑕疵。本文就如何制定合法有效的网络格式条款,爱护正常的网络交易作了简要分析,仅作参考。一、 问题的提出陈某某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市区人民法院裁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走秀网站注册的用户协议是被上诉人供应的格式合同,应认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某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走秀网供应的用户协议是一种格式合同,用户协议中虽注明白“有关争
2、议,应提交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条款,该管辖条款也属明确、唯一,但因被上诉人没有以合理方式提请用户留意协议管辖条款;又因协议管辖条款作出了对消费者不公允、不合理的规定,严峻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诉讼负担,最终法院判决该网站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上诉人的上诉恳求及理由成立。由此可见,网络购物合同中并非全部约定清楚明确的格式条款一律有效,相反,假如格式条款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减轻或免除网络经营者或商家法定责任的,将被判定为无效。尽管网络购物与传统交易在交易环境和交易模式上有着明显的不同,但本质还是相同的。因此,现行针对一般交易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中关于格
3、式条款的原则性规定,都应适用于网络购物的格式条款。但终归网络购物变更了传统固有的模式,网络购物具有不同于传统交易的明显特征,使得网络购物格式条款困难化,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比如哪些格式条款才能纳入网购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如何界定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网络经营者(条款制定者)提示消费者已达到合理程度?如何认定网络经营者已经供应合理机会使得消费者能够理解网络格式条款?网络经营者如何对格式条款做必要的说明? 假如消费者在网页上按下“确定或同意”按键, 是否就表明其已同意运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并情愿接受其约束? 若出现网络数据错误,则谁来担当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这些问题前所未有,而且特别
4、麻烦,在我国尚无明确法律规定的状况下,应当依据传统的民事法律理论及合同法理论,借鉴国外多年的立法成果进行探讨和分析。尽管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处于弱势地位,制定格式条款应倾向爱护消费者利益,但笔者认为制定格式条款的同时应留意平衡交易双方利益,不宜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而过多地遏制或限制网络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否则不但会挫伤经营者的主动性,损害网络经营者的利益,同时还可能限制或遏制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而损害国家的利益。如何在这中间取得一个适当的度,不因任何一方的主观缘由或客观缘由而随意界定,都应当纳入考量的范畴。以下笔者将从格式条款的订入和信息披露、说明效力和撤销权、网络数据错误责任担当等方面,探讨如何
5、应对网络购物中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二、 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订立和信息披露在网络环境下,网络购物合同是由网络经营者或相关商家自行制定的,相关格式条款往往被分散于浩如烟海的各种各样的页面之中,消费者不行能完全阅读并理解透该等条款的真实含义,加上网络的电子性、虚拟性和技术性,网络购物合同随时可能被修改和删减,格式条款的制定往往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与不规范性,因此,笔者认为对网络购物中格式条款的订入和信息披露,应当从严格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角度加以考量。网络经营者制定格式条款,本身仅仅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享有当然的法律效力,该等条款只有经合同相对方明确表示同意后且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的状况下,才能
6、产生法律效力。格式条款是“经营者为了一律适用于同种类交易预先拟定的契约草案,其本身不构成当然的合同内容” 。目前网络购物通行的做法是网络经营者单方拟定合同格式条款并在其网站上公布,消费者如在点击“确定”按钮前发觉该条款内容侵扰其合法权益的,只能选择不接受服务;假如选择“确定”,一般推想消费者明示放弃了自己的权益,无条件接受合同全部内容并受其约束。笔者认为,这种想当然的推想是有违合同法基本原则,详细理由如下:1、在网络环境中,网络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五花八门,被设置在层层页面和链接中,相关条款可能不存在一个页面上的,部分条款特别冗长,消费者在点击“确定”之前不行能完整地阅读并理解透彻进而做出正确
7、的推断;2、网络购物合同条款属于电子文档,该等条款随时有可能被修改,也就是说网络经营者在格式条款的草拟和修订中具有肯定的主动权和话事权,消费者基本没有渠道和途径与网络经营者进行“同等协商”,消费者要想像传统交易那样爱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上加难;3、合同法之所以对传统交易中的格式条款制定了特别的适用规则,正是为了加强条款制定者负有更严格的法律义务,确保从源头上防止制定者利用格式条款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消费者点击“确定”的行为只说明其希望达成合同目的意思表示,不能简洁推定为情愿受全部条款内容的约束。对于网络格式条款,特殊是免除网络经营者法定义务和责任的条款,在订入时,应当做充分的信息
8、披露和提示,引起消费者的足够留意。经营者披露交易格式条款信息,不仅是一种道德规范,更重要是一种电子商务交易规则。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允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实行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留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根据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说明并不是全部的合同格式文本一经拟定,就自动成为格式提款,格式条款只有在满意该条规定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的格式条款。也就是说,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约时,有义务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示消费者留意,且提请留意应当达到一般人认为合理的程度。至于是否达到合理的程度,应当从以
9、下几方面加以考虑:首先,格式条款页面呈现的形式。从表现形式看,应当使相对人产生它是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印象;其次,提起留意的方法。依据网络交易的详细环境,条款制定者可以向消费者明示其条款或以其他显著方式如以特殊提示弹跳出来等形式提示消费者留意;再次,提请留意的语言文字应当清楚明白;最终,提起消费者留意,应当是在签订合同之前或之中,且提示的内容必需是真实的,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留意。依据英美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条款拟定方有义务提示对方留意该项条款,经营者不能以已经将该条款置于醒目地方为由证明对方知晓该条款存在。总而言之,网络经营者应向消费者供应充分的机会促使消费者有充分的时间和留意力来
10、审查格式条款,便于其确定是否能够接受该格式条款。三、 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说明、效力和撤销权我国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作了原则性规定。依据这条规定,说明格式条款应当按通常的含义予以说明。有学者认为格式条款制定者应对格式条款某些特别的术语应做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义的说明,且应以消费者的理解为标准。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如加重相对人责任或免除条款制定人应当担当的法定责任,则该条款是无效的。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规定了经营者依法应担当的一系列义务,由于这些义务都是法定的强行性义务,因此作为格式条款制订人的.经营者,不得在其制订的格式条款中回避其应担当的义务,否
11、则该条款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尽管如此,笔者认为,不应把全部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一律认定为无效条款,应分别不怜悯形进行推断。与此同时给予消费者在合同订立后的一段时间内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以促使网络经营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网络格式条款。美国在1999年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就对撤销权制度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假如商家没有履行为消费者供应审查格式条款机会的义务时,即使消费者已经订立了合同,假如其在获得审查机会后对该许可合同不同意时,则仍旧可行使返还恳求权,并可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这说明,在美国当消费者获得审查机会时,可以追认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也可以行使解除合同要求赔偿的权利。撤销权制度是确保
12、格式条款订入网上购物合同的一项重要制度。不同国家或地区,撤销权制度的体现形式不同,如“冷却期”、“冷静思索期间”、“迟疑期”等法律制度,其本质都是给予消费者享有撤销权。欧盟1997年的远距离规则中规定,在合同缔结日起7日以内( 或称“冷却期”),消费者享有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假如供应商没有以适当方式供应必要信息,冷却期延长达3个月 。我国商务部也有关于“冷静期制度”的规定。但是,实践中,行使撤销权带来了其他法律问题,例如由此产生运费如何担当?如造成货物毁损如何处理?四、 网络数据错误的责任担当网络经营当中,难免出现诸如信息输入错误、服务器故障导致数据错误等情形,于是不少格式条款成了经营者出错
13、时的“爱护伞”。卓越网的“25元乌龙门”事务中,卓越网认为其有权撤销合同的理由是:双方合同并非依据一份订单而完整成立,而且只要没有发货通知到达,卓越网就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的情形。原来,卓越网在发给订购者的邮件中,另外附了一行小字“此订单确认信仅确认我们已收到了您的订单,只有当我们向您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您我们已将产品发出时,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明显,卓越网又一次利用了其优势地位,通过格式条款,有意回避了必需提请消费者留意的义务,事实上,该等条款经过“当当网取消订单”等事务,已经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条款。那么出现网络网络数据错误时,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事实上,在消费者下单时合同已
14、经成立,假如卓越网认为合同没有成立,可以进行抗辩;假如确定合同已经成立,可以“显示公允或重大误会”提起反诉,进而恳求法院解除合同,维护其合法权益。“安腾思路公司促销惠普电脑”事务中,法院正是适用了合同法第54条“重大误会”判决撤销合同,但同时认定安腾思路公司存在肯定过错,对消费者应作出肯定的赔偿 。虽然法院在类似事务中适用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网络数据错误终归不同于传统意义的“显失公允”,应当依据网络经营的特点,制定整套网络数据错误的修正和后果担当制度,以弥补法律空白。五、 结语随着网站络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经营模式层出不穷,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目前还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如何规制,使网络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达到肯定程度的平衡,促进网络经济长足发展,是将来很长一段时间须要思索的问题。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