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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复习资料-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练习题(四).docx

上传人:曹唐睹 文档编号:22457763 上传时间:2023-12-31 格式:DOCX 页数:49 大小:4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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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复习资料-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练习题(四)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复习资料-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练习题(四)119、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应如何处罚?答: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处罚是:(一)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120、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拒不协助税务机关、海关办理对纳税人存款的冻结、扣划的,应如何处罚?答:金融机构拒不协助税务机关、海关办理对纳税人存款的

2、冻结、扣划的,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是:(一)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1、甲向乙银行贷款20万元,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自行管理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

3、抵押和质押的效力如何?答:抵押、质押均无效。根据担保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城市房地产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甲以丙的房屋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抵押无效。根据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甲用于质押的车仍放在甲处,未移交给乙,因此,质押无效。122、甲居于某址市因业务需要,以其座落在市中心的一处公寓(价值21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100万元。甲与乙银行于6月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6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与丙银行于6月8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口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乙银行

4、、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甲的公寓依法拍卖,只得价款150万元,乙银行、丙银行对拍卖款应如何分配?答:乙银行50万,丙银行100万。根据扭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丙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在先,可首先行使抵押权,得到拍卖款的100万:乙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在后,得到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后余下的50万。123、兰天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甲,因单位房改急需款项。遂将其个人所有的兰天股份公司股票质押给乙银行,借款10万元。质押合同何时有效?答:质押合同自甲与乙办理质押合同登记之日生效。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

5、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124、张某向甲银行借款l万元,并由李某提供了保证。现甲银行将该债权转移给乙银行,在原保证合同时债权转移并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李某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答:李某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李某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125、甲向乙银行借款2万元,并由丙从中作保,三人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后甲请求乙推迟还款期阻限1年,乙应允,但提出推迟1年期间的利息为30,甲同意,并签订了变更合同协议。甲、乙将变更

6、合同的内容告知了丙。丙当时碍于情面,口头表示同意。后因甲到期不能还款,遂发生纠纷。丙应承担什么责任?答:丙对该2万元借款及其推迟1年期间的利息均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126、甲企业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以一处房产作抵押登登记,同时提出保证人丙企业为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甲企业不能履行债务。银行应按照何顺序主张权利?答: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银行应首先以房产作价偿

7、付,不足部分由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127、200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做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作抵押物,向B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01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该厂的轿车抵押给丁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问:(1)甲厂用

8、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答:再次抵押有效。因为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答:根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此可知,甲厂因被抵押轿车的毁损所获得的40万元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A银行、B银行先后受偿20万元、15万元。128、甲公司在银行的

9、支票存款共有1百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百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公司,之后甲公司再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问:(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空头支票?如何判断空头支票?答:是。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应以持票人依该支票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之时为准,而不能以出票人签发支票时为准。(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否票据债务人?为什么?答:不是。付款人不是票据上的当然债务人,支票中的付款人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时才有法定的付款义务。(3)甲公司对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应负什幺责任?答: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129、某医院因扩建急需资金,向银行申请了贷款,并用本院

10、的部分设备作为贷款抵押;但贷款到期后,该院确因某种原因未能还清贷款。试问银行能否执行抵押物?有何依据?答:银行不能执行抵押物。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因此,医院用本院设备作为贷款抵押是无效抵押,银行不能执行抵押物。130、甲向乙银行申请贷款2万元,由丙以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信贷员去丙家核保时,丙正因病在家,口头表示同意,但由其儿子代笔答订抵押合同,随后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甲无力还款,要求丙以其抵押物承担责任时,丙以不知情拒绝,问:丙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答:丙应承担担保责任。根据合同法第

11、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权行为有效。抵押合同的签名为丙,银行相信丙的儿子有代理权,抵押经过登记,因此,丙的儿子的代理权行为有效,抵押合同有效,丙应承担担保责任。131、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将该办公楼抵押给A银行。随后,甲公司因一购销合同与丙公司发生纠纷,丙公司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受诉法院裁定将甲公司办公楼查封,问:法院将甲公司办公楼查封是否影响乙银行的抵押权?答:法院将办公楼查封并不影响乙银行的抵押权,乙银行仍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已经设定抵

12、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因此,法院将办公楼查封并不影响乙银行的抵押权。132、甲向乙银行中请贷款10万元,并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随后,甲又将房屋出租给丙,井告知该房屋已抵押。贷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乙银行将该房屋拍卖给丁,丙向丁要求继续租住此房屋,问:丙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答:丙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问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机人自己承担,因此,丙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133、甲公

13、司于1995年5月向A银行申请1年期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1996年日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此时,A银行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A银行可否同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债权?答:(1)由于截至1996年8月,A银行债权仍处在乙公司担保期间内,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此,A银行具有选择权,既可以作为甲公司的债权人向人民银行申报债权,参加到破产案件中,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2)A银行不能在加入债务人破产程序的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4、因为这有可能引起双重受偿的结果。A银行的正确做法是选择其一,如果选择丁参加破产程序,那么,在破产程序中未得到足额清偿的债权部分,A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六个月之内提出,否则,丧失诉讼失效。134、张某,2998年3月6日,因生活需要,向A银行申请6个月个人消费贷款15000元,以其所拥有的一套高级音响做抵押,因不属于担保法规定的必须登记的物品,A银行未要求其办理登记手续,1998年7月13日,张某义向B银行申请8个月期个人消费贷款10000万以同一套音响作为抵押,办理了登记手续,两笔贷款到期后,张某均无力归还,引起诉讼后,法院判决抵押物优先偿还B银行贷款,请问,法院

15、判决对否,有何法律依据? 答: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其他(不是必须登记才生效)的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虽然A银行与张某的抵押合同为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但由于B银行与张某的抵押合同经过了抵押登记,因此,A银行的抵押合同效力不得对抗B银行的抵押合同,法院判决B银行具有优先受偿权是完全依法判决的。 135、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寸,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

16、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问:(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合同未成立。因甲公司未加盖公章。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答: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应当赔偿。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7、136、甲6月1日向乙发出一项要约,规定在6月15日将承诺有效,6月10日甲通知乙撤销其6月1日的要约。6月14日乙通知甲接受要约。问:甲的撤销行为是否有效? 答:甲的撤销行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甲在向乙发出的要约中,明确了承诺期限,因此,甲的撤销行为无效。 137、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拒不还款,并且经营不佳瀕临破产,却将一辆价值100万元的轿车送给甲的上级部门。问:乙银行可采取何种措施,答:乙银行可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无偿转让汽车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

18、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甲公司不按期偿还乙银行的借款,却向其上级部门无偿转让财产,对乙银行自然造成损害,乙银行可行使撤销权。138、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债。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票据无效为理由拒绝付款。 问:(1)从以上案情显示的情况看,这张汇票有效吗? 答:无效。 (2)根据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记载

19、了哪些事项的汇票才为有效票据?答:根据票据法第二寸二条规定,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上事项欠缺之一者,票据无效。 (3)银行既然在票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拒绝付款吗,为什么? 答:本案中,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因为根据票据行为的 般原理,出票行为属于基本的票据行为,承兑行为属于附属的票据行为。如果基本的票据行为无效,附屑的票据行为也随之无效。 139、A公司签发一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票据金额栏空缺,由B公司财务人员补记,补记后的票面金额为30万元。B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

20、款,因票据上补记的手写体字体与其他字体不统一而遭A公司的开户行退票。理由是票据有可能系变造。问:(1)A公司的开户行退票理由是否正当? (2)B公司的补记行为是否属于票据的变造,为什么? (3)票据的变造与票据的伪造有什么区别? 答:(1)不正当。 (2)不属于票据的变造。根据票据法第86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3)票据伪造主要是针对票据上的签章事项,其目的在于伪造票据债务人;票据变造主要是针对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其目的是变更票据责任的内容。 140、A公司开出一张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c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因与D厂发生了货物买卖关系而将

21、谈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厂,D厂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E公司。E公司在票据到期日请求c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为此,E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认为,D厂所供货物有明显的质量瑕疵,故拒绝付款。 问:(1)假定上述若干次背书均为有效背书,E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合法。因为持票人的前手对持票人负有票据责任。 (2)假定E公司是善意取得票据,那么B公司的抗辩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B厂的抗辩不合法。根据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恶意取得票据有哪几种情形? 答: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

22、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4)什么是票据抗辩? 答:票据抗辨是指票据债务人权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41、某科研所因转让专利技术得到一张3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离到期日还有3个月的时间,该科研所遂振人持该汇票到某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但在途中遭抢劫。有人给他们出主意说,最好去申请公示催告。问:(1)应当去哪里申请公示催告(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仲裁机关?其他机关?)答:法院。 (2)失票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有权受理公示催告机关提出了合乎法律要求的申请,该机关决定受理。受理后,该机关应当进行哪些事项? 答:该机关应当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在3日内发出

23、公告。(3)法定机关依法做了一定的工作后,如果有人持票来申报权利。依法申报后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答:依法申报后,法院应通知失票人(即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察看票据,如果该票据与失票人丧失的一致,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不一致,法院裁定驳回申报人的申报。 (4)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无人来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又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 答:失票人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法院申请作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因此而终结;逾期不申请作除权判决的,因期限届满而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

24、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40、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付款地是什么?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41、汇票的付款日期记载的形式有几种,答:付款日期记载形式有:(1)见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见票后定期付款。42、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什么?答: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43、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是否具有汇票上的效力?答: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44、汇票上设定质押

25、时,应当如何记载?答: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45、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什么?答: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46、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什么?答: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47、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哪些事项?答: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48、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答:承担连带责任。49、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何种权利?答:追索权。50、付款

26、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什么?答: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51、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谁承担责任?答: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52、汇票到期日前,何种情形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答:汇票到期日前,以下情形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53、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

27、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几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答:持票人应当自收到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54、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哪些金额和费用?答: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55、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应符合哪些规定,该签章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答: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应符合下列规定:(1)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

28、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3)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4)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56、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或者票据载明的金额、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

29、收款人名称更改,或者违反规定加盖银行部门印章代替专用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此类票据付款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答: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承担责任。57、哪些人为票据保证人时,票据保证无效?答: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58、在哪种情形下,债权人可直接向一般保证人行使权利?答:在下列情况下,债权人可直接向一般保证人行使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

30、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59、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如何处理?答: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60、哪些财产可以抵押?答: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

31、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6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时,应如何处理?答: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62、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能约定的是什么?答: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末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63、抵押期间,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答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

32、行为无效。6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如何清偿?答: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第(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65、质押合同自何时生效?答: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66、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什么? ;答: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

33、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67、哪些权利可以质押?答: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68、权利质押合同自何时生效?答: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69、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当如何处理?答: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70、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34、保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答: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应当怎样承担责任?答: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7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应当怎样承担责任,以及怎样追偿?答: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

35、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73、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哪些?答: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经民政部门校准登记的社会团体;(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36、。7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怎样处理?答: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

37、事责任。 75、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应当怎样认定?答: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7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怎样承担责任?答: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

38、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77、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答: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78、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如何处理?答: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79、保证期

39、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答: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80、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对保证责任应当如何认定?答: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

40、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8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应当如何处理?答: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82、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应当如何计算?答: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83

41、、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在何时中断、何时中止?答: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84、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保证人应当怎样承担责任?答: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85、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情况下,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答: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

42、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86、保证期间,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保证人应当如何保全自己的利益?答: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

43、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87、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何种财产可以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答: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88、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抵押权应当如何认定? 答: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

44、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89、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答: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90、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答: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括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9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

45、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应当如何行使抵押权,答: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92、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应当如何受偿? 答: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93、申请贷款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首先,贷款申请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所限定的

46、法人或自然人资格,即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按准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借款人申请贷款,需要符合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经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清偿计划;二是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三是已在贷款人那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是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五

47、是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六是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施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94、贷款是否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级? 答: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级,是国际上通用的防范信贷风险的一种基本制度。在贷款通则中规定要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级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在贷款管理上的改革措施,也是我国贷款管理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重大举措。 95、签订借款合同应当具备哪些主要内容?答:借款合同是借贷当事人双方依据国家规律、政策和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任何贷款都要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8、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如系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如果是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还应依法办理登记。96、金融机构如何计收贷款利息?答:贷款通则规定,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一笔贷款利率;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除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利息之外,贷款人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贷款人按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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