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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杨雄刑诉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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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2012 年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刑事诉讼法 110 表)杨 雄( )绪 论一、命题的重点(表1)2011 年 (1)证据制度;(2)一审程序;(3)死刑复核程序;(4)二审程序2010 年 (1)证据制度;(2)一审程序;(3)执行程序;(4)审判概述2009 年 (1)一审程序;(2)二审与再审程序;(3)证据制度;(4)执行程序2008 年 (1)附带民事诉讼;(2)一审程序;(3)证据制度;(4)强制措施2007 年 (1)一审程序;(2)立案与侦查程序;(3)强制措施;(4)二审与再审程序2011 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明细表章节 共计分值 考查细目基本原则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有权获得辩护原则(2 分)刑事诉讼主体 0管辖 1 级别管辖及其流转(1 分)回避 1 回避的程序(1 分)辩护与代理 0证据 29证据的理论分类(1 分) ;刑事证据规则(1 分) ;证据的审查判断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 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 分) ;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2 分) ;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证明标准、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则、证据关联性的判断(22 分)强制措施 3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1 分) ;逮捕的证据要件(2 分)附带民诉 1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程序(1 分)期间、送达 1 期间的计算(1 分)立案 1 立案监督(1 分)侦查程序 3 通缉(1

3、 分) ;辨认(2 分)审查起诉程序 1 不起诉的救济程序(1 分) ;审判概述 3 人民陪审员制度和集中审理原则(1 分) ;合议庭(1 分) 、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1 分)一审程序 10刑事判决书的内容(2 分) ;量刑程序(2 分)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2 分) 、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2 分)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法定情形(2 分)二审程序 4 上诉权的行使主体(1 分) ;死刑案件的第二审程序(2 分) ;二审的发回重审(1 分)死刑复核程序 5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法定情形(2 分)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审理程序(3 分)审判监督程序 3 检察院对

4、申诉的受理(2 分) ;再审程序中特殊情形的处理和裁定的适用(1 分)执行程序 2 罚金刑的执行程序(2 分)未成年人刑事程序 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1 分)2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2 涉外刑事诉讼法程序(2 分)二、刑事诉讼流程图(表2)第一章 涉嫌犯罪行为自首、报案、举报、控告不予立案自诉 立案侦查聘请诉讼代理人 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审查起诉起诉聘请辩护人辩护驳回 和解 撤回自诉提起公诉 不起诉被害人起诉被害人申诉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被不起诉人申诉第一审上诉检察院抗诉程序终结第二审依法改判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程序核准程序程序终结申诉检察院抗诉判决、裁定法定刑以下核准的程序核准程序

5、程序倒流3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主要内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核心考点: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法治国家的关系(表3)区别刑法( 实体法 )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刑事 诉讼法( 程序法) 追诉犯罪的程序、追 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 联系 两者有共同的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 权、 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刑事诉讼法保障刑法的实现;刑事诉讼法有其独立的价值。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刑事 诉

6、讼法在 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与 宪法的关系之中。刑事 诉讼法 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从而成 为保障公民基本人 权和自由的基石。而国家权力得以规范行使与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得以充分保障,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一方面体 现为 其在宪法中的的重要地位,以至于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的 规定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一方面体 现为 其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具体而言:其一,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其二,要 通过刑事诉讼 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 (注意: 尊重和保障人权 写入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 刑事诉讼法第2条)二、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7、(表4)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 犯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两者是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 发生冲突时, 应当侧重保障人 权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具体内容包括:程序参与、程序遵守、程序救济、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实体公正是指结果的公正。两者是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 发生冲突时,程序公正优先 。诉讼效率严格控制 审 前行为的期间,要求被告人不被拖延地 带到 审判官面前;对羁 押的期 间进行严格限定;庭审 中奉行不中断 审理(集中审理)原则;广泛建立 简 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的处理。4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一)

8、刑事诉讼职能(表5)审判控诉 辩护(二)刑事诉讼主体(表6)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核心考点: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诉法第 3、4 条) (表7)权力类型 权力主体 职权内容侦查权 公、检、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权 人民法院 审判特别注意: 除法律特 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 团体和个人都无 权行使这些权力。世界上 许多国家的

9、 诉讼活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国家专门机关:主要的诉讼主体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主体诉讼主体 当事人:主要的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般诉讼主体般诉讼主体5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刑诉法第 3 条第 2 款) (表8)含 义 违背法定程序,将导致程序无效。这里所说的“其他法律”,是指所有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体现(程序违法的后果)我国目前仅有的对程序违法后果的规定:非法 证据的排除 规则(并非所有)(参见表36、38);二审对 于程序 违法的,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刑诉法第 227条);死刑立即 执 行案件复核后,最高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 反法

10、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因符合法定回避理由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 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 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高检规则第30条)。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 5 条、 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 3、6、710 条) (表9)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谁独立?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独立于谁?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的程度? 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检察一体,集体独立。 上下级监督关系,不能“ 请示、汇报”,上 级只能通过

11、审级监督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基层、中级法院报请上一级法院审理的案件范围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 型案件 ;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发回重审第一 审法院 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第二 审法院原则上不得 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第二 审法院作出 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 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第二 审法院因原 审判决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 审的, 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 一次 。最高法院的监督指导方式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 发布 指导性 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高级

12、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当责令其纠正。高级法院的监督指导方式审理案件、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 参考性 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中级法院的监督指导方式 审理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6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诉法第 8 条) (表10)监督种类 监督方式立案监督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或撤销案件)。侦查、审查起诉监督通 过 审 查 批 捕 和 审 查 起 诉 监 督 侦 查 工 作 ;对 侦 查 过 程 中 的 违 法 情 况 提 出 纠 正 意 见 。审判监督 对审

13、判过程的 监督: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高法解释185条)对审 判结果的 监督:抗诉。执行监督 对刑 罚执行活 动的监督;对刑 罚变更活 动进行监督。(对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监督)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诉法第 12 条) (表11)含义确 定 被 告 人 有 罪 的 权 力 由 人 民 法 院 统 一 行 使 ,其 他 任何机 关 、团 体 和 个 人 都 无 权 行 使 。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作出。体现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提起公诉为界限);明确由控 诉 方负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 负证 明自己无罪的义务;疑案作无罪处理:证据

14、不足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无罪判决(第一审阶段)。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第 15 条)(一)一般情形及其处理(表12)阶段情形 立案 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 宣告无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经特赦令赦免的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不受理 终止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或者 宣告无罪其他免予刑事责任的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二)程序倒流(高检规则

15、第 262、263 条) (表13)案件类型法定情形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7主要内容: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核心考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以外的人) (表14) (刑诉法第 106 条)二、当事人(表15)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提出控

16、告;(刑诉法第 14 条)有权 使用本民族 语言、文字。 (刑诉法第 9 条)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提出控告;(刑诉法第14条)有权 使用本民族 语言、文字;(刑诉法第9条)申请 回避;(刑 诉法第28条)委托 诉讼代理人或者 辩护人;申请 法院排除非法 证据;(刑诉法第56条)针对 非法侦查 行为提出申诉或控告;(刑诉法第115条)参加法庭 调查 、辩论,提供 证据;和解的 权利;(刑 诉法第277条)上诉 (公诉案件被害人除外)、申诉。被害人 无刑事上诉权,有权请求检察机关 对 判决 提起抗诉自诉人 有刑事上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接受调解。犯罪嫌疑人 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对于侦查

17、人员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被告人 最后陈述权;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有权提出反诉。附带 民事诉讼 原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申请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附带 民事诉讼 被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有权就附带民事诉讼进行答辩;进行反诉。每种当事人享有的特殊权利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共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查和辩论;进行和解或请求法院进行调解。三、其他诉讼参与人(表16)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诉

18、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8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类型 特别提示产生 被代理人或者委托人 代理人 诉讼权利法定代理人 法律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权利基本同于被代理人(尤其注意申请回避权、独立的上诉权),但人身性质的权利不能代理诉讼代理人 委托公诉 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 近亲属 ;自诉 案件的自 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 民事诉讼 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诉法第44条)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亲友。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辩护人 注意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参 见“ 辩护与代理”一

19、章主体 对象 是否回避 特点 权利证人(刑诉法第60 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注:自然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注意:见证人不是证人。)一般性事实问题(诉讼外了解案件事实)否人身不可替代性;优先性。查阅证言笔录;控告权;经济补偿;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鉴定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注:自然人),经过聘请或指派专门性事实问题(诉讼内了解案件事实)是 翻译人员公、检、法机关指派或聘请 ,为参与诉讼活动的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聋人、 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手势翻 译的人员。翻译 人员应 当是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否 则,当

20、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第四章 管 辖9主要内容:立案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核心考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交叉管辖;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特殊地域管辖;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一、立案管辖(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表17) 高检规则第 8 条)种类(四种) 具体罪名和特征贪污贿赂 罪 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他罪均 为特殊主体。渎职 罪 渎职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7 种)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

21、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经 省 级 以上人民 检 察院决定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 特征:利用 职权程序:省 级以上人民 检察院决定(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表18)(高法解释第 1 条)种类(三种) 具体罪名和特征纯自诉:告诉才处理的(四类五罪)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侵占案 。自诉与公诉交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8 种,高法解释第1条2 款)故意 伤害案 (轻伤害)(刑法第234 条第1 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 条规定);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 条规定

22、);重婚案 (刑法第 258 条规定);遗弃案 (刑法第 261 条规定);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 识产权 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7 节规定的,但是 严 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对被告人可能判 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 既可公诉又可自 诉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的,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诉转自诉被害人有 证 据证明;侵犯 人身

23、权 利、财产权利;公检 作出不予追究的 书面决定。(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表19)(六机关规定第 14 条)分工 与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 门、 监狱、海关走私侦查部门的分工特殊案件的受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涉税案件(并非全部);伪证案(证人鉴定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由公安机关管辖。(四)交叉管辖(表20)10分别管辖: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 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与检察

24、院之间交叉案件的管辖 主罪原则: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由公安机关 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 检察院管辖,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六机关 规定第6条)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中发现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对于属于 告 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 诉讼;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 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法院审理 自诉 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公诉案)法院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处理。法

25、院审理 公诉 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公诉案)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变 更起诉(高法解释第178条)。二、级别管辖(表21)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刑诉法第1922条)法 院 管辖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删除了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刑诉法第20条)基层人民法院 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的流转上可审下上级 法院在必要的 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 审刑事案件;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 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

26、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刑诉法第23 条)检察院 认为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法院提起公 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 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 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可以依法 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高法解释第4 条)下不可审上 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 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六机关规定第5条)就高不就低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 全案 由上级法院管 辖。( 高法解释第5 条)三、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表22)(刑诉法第 2425 条)(高法解释第 2 条)原 则 注意事项以犯罪地人民法院

27、管辖为主, 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包括行为发生地和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 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民事 诉讼(最先立案)行政 诉讼(最先收到起 诉状)(二)指定管辖(表23)(高法解释第 1719 条)11情 形 管辖不明、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 辖权程 序 管辖 不明:协 商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有管 辖权但客 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指定后的案卷的移送公诉 案件(退回 检察院);自诉 案件(直接移送有管 辖权的法院)。(三)特殊地域管辖(表24)(高法解释第 714 条)情

28、 形 管辖的法院国际 公约规 定的罪行 抓获地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针对中国、中国人犯罪 入境地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最初停靠地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 最初降落地国际 列车上的犯罪 按协议最初停靠站或目的地铁路运输法院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 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 离境前的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漏罪 :原则上 为原审法院;如果服刑地或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管辖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新罪: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 的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若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法院管 辖;若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 的,由罪

29、犯 服刑地的法院管辖。四、专门管辖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表25) (高法解释第 20、21 条)分别管辖现役 军人(含 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 分别 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目前为铁路法院);涉及国家 军 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地方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非军 人、随 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军人在 办理退役手 续后犯罪的;现役 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退役 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第五章 回 避12主要内容: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回避的种类与程序核心考点:回避的程序一、回避的

30、适用对象和理由(表26) (刑诉法第28、29、 3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3条)回避对象 审判人 员、 检察人员、侦查 人员、书记员、 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证人、律师不适用回避。回避理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 过本案的 证人、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违反规定会见 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高法解释第27条)凡在本 诉讼阶 段以前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的办理。(高法解释第31条

31、)二、回避的种类与程序(表27) (刑诉法第28、30、 31条)种 类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申请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 人、 诉讼代理人申请期间 诉讼的任何阶段申请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决定主体院长 :审判人 员、法院书记员、翻 译人员、鉴定人;检察 长:检察人 员、检察院书记员、以及 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 鉴定人、翻译人员;侦查 机关负责 人:侦查人员以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机关决定: 审 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和侦查机关 负责人。申请的效果非法定情况的,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 议。(高法解释第29条)提出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申请复议

32、一次(复议期间)复议决定。申请 复议一次的主体:被 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当庭)、被决定回避的人员(恢复庭 审前);(高法解释第 28条)审查 期间原 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程序例外;复议 期间, 诉讼活动不停止。因符合法定情形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 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 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高检规则第30条)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主要内容: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辩护的种类;拒绝辩护;刑13事诉讼代理核心考点: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指定辩护;

33、拒绝辩护一、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表28)(刑诉法第 35 条)依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独立 的诉讼 参与人 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检、法 。所维护 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的诉讼权利和其他 合法 权益 ,而不是非法 权益。诉讼地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 专门维护者 。二、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表29) (刑诉法第 32 条、高法解释第 33 条)正面范围 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监护人、 亲友。绝对禁止被宣告 缓刑和 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依法被 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 为能力或者限制行 为能力的人;禁止范围 相对禁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

34、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本院 的人民陪 审员;与本案 审理 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第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 近亲属或者 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 许。此 处近亲属的范围(刑 诉法第106条6项)人数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 (高法解释第35 条)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 辩护。 (高法解释第35条)三、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一)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诉讼权利之比较(表30)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辩护律师 非律师辩护人独立辩护权 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公、法、检,其他 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阅卷的范围:

35、自人民检察院 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阅卷权(刑诉法第38条)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 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 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会见、通信权(刑诉法第37条)辩护 律师持 “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 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 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行使会见权。 (刑诉法第37条)辩护 律师要求会 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 应当及时 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刑 诉法第37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 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6、。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刑诉法第37条)辩护 律师会 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 询等;自案件 移送审查 起诉之日 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 证据。 (刑诉法第37条)辩护 律师会 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 不被监听 。(刑诉法第37条)审查 起诉阶 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14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六机关规定第12条)调查取证权(刑诉法第39、41条)主体: 只有辩护 律师才能享有 。调取的方式

37、:亲自收集;或者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亲自取 证:A、向控方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需过两关;B、向辩方证人取证,需过一关。(刑诉法第41条)提出意见权在案件 侦查终结 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侦查机关应 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刑诉法第159条)检察院 审查 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 师提出要求的, 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刑诉法第 86条)审查 起诉阶 段,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刑诉法第 170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应 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刑诉法第240条)获得通知权 开庭3日之前(刑诉

38、法第151条)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辩护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享有 发问、 辩论、发表意见以及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经授权的上诉权 近亲属也需获得同意,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 。(刑诉法第180条)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享有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刑诉法第95 、97条)申诉、控告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 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 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 实的,通知有关

39、机关予以纠正。 (刑诉法第 47 条)拒绝辩护权 条件: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委托从事 违法活动、 隐瞒事实真相。(律师法第32条)庭审言论豁免权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 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例外: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法第37条)人身保障权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 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律师法 第37条)注意: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1)会见权 (2)阅卷权 (3)无调查取证权(二)辩护人的诉讼义务(表31)特定证据开示义

40、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 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 当及时告知 公安机关、人民 检 察院 。(刑诉法第 40 条)保密义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 权予以保密。但是,辩15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刑诉法第 46 条)不得破坏证据和干扰诉讼活动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 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 活动的行为。 违反上述

41、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刑诉法第 42 条)追究律师伪证罪的程序辩护 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 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同案侦查机关回避)辩护 人是律 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 所属的律师协会。 (刑诉法第 42 条)(三)侦查阶段辩护权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的区别(表32)(刑诉法第36、37条)侦查阶段的辩护权 起诉 、审判阶段的 辩护权委托时间和程序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 人接受犯罪嫌疑

42、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侦查 机关在 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 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 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 三日以内, 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身份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 律师 作 为辩护人 参见(表29)权利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变更强 制措施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 案件有关情况 ,提出意见 ;与犯

43、罪嫌疑人会见、通信注意 律师会见、通信权: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 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 应 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刑诉法第 37条)。辩护 律师会 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 案件移送 审查起诉之日 起, 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刑 诉法第37条)参见(表30)四、辩护的种类、拒绝辩护(表33)种类 特点自行辩护 贯穿于整个诉讼始终委托辩护 公诉 案件:自 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自诉 案件:随 时16指定辩护和法律援助(刑诉法第34、267条)(1)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

44、辩护人;(2)存在的阶段侦查、审查 起诉、 审判阶段;(3)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 亲属(3)指定的方式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4)被指定的对象:“应当”指定(四种情形: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无期徒刑 、死刑;未成年人);“可以”指定拒绝辩护:一般两次(无需理由),结果是自行辩护 ;应当指定 辩护 的案件只能一次(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辩护的,需要正当理由),结果必须有辩护人辩护(高法解释第38、165 条)五、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区别(表34)区别点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地位 非独立诉讼

45、参与人 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代理的依据 被代理人的意思 事实和法律职能 控诉 辩护资格 三类(注意绝对禁止和相对禁止人员)(参见表29)委托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监护 人、近亲属产生的时间 公诉 案件:审查 起诉之日起; 自诉案件:随时(刑诉法第 44 条)公诉 案件:自 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自诉 案件:随 时诉讼权利 二者基本相同(参见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第七章 刑事证据主要内容:证据的概念、基本特征;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法定种类;证据的理论分类;证明

46、对象;证明责任;证明要求;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刑事证据规则;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核心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法定种类;证据的理论分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17一、证据的概念、基本特征、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表35)概念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 材料 ,都是 证据(刑诉法第48条)证据的基本特征客观性 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是人的主 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关联性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类似行为、品格 证据、特定的 诉讼 行为、特定的事实行为、被害人过去的行为)合法性 证据的 形式 应合法(刑诉法第48条);(警犬辨认、心理 测试

47、结论 等不具备合法性)证据提供、收集和审查的程序应合法。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含义 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 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证据裁判原则 体现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没有 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 实,除非法律另有 规定;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即具有 证据 资格;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含义是指证据的取舍、证据的 证明力 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 定规则等,法律不 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项证据原则。自由心证原则体现 自由心证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

48、容,一是 自由判断,二是 内心确信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 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阶段、程序(表36) (刑诉法第 54-58 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采用 刑讯逼供等 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 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采用 暴力、威胁等 非法方法收集的 证人证言、被害人 陈述排除的范围 物证、书证 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 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 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排除的阶段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检察院阶段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法院的义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 可能存在刑诉法第54条规 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进行法庭调查。申请主体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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