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章程(修订说明)根据江西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总体方案的要求和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试行)的文件规定对协会章程进行修订。1、建议将原章程第一条和原章程第二条进行合并修改为本章程第一条: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是由全省致力于特种设备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境内。2、建议原章程第三条修改为本章程第二条: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与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设计、制造、安装、检验
2、、修理、改造、使用、充装、水处理、化学清洗和无损检测等单位和工作人员,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科技队伍的壮大,推动全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的发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服务,为全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服务,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3、建议将原章程第四条和原章程第五条合并修改为本章程第三条:- 2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业综合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
3、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4、建议增加本章程第四条: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长。5、建议原章程第五条修改为: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南京东路 1688 号(荣昌格林晴天晶屋 16 层 东侧,邮政编码:330029) 。本会的网址:http:/。6、建议原章程第六条修改为:第六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和统计、评估论证、交流、咨询等服务;(二)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各种鉴定评审工作和技术支持、咨询等服务;(三)组织开展各类专业人员的培训、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宣贯
4、等工作;(四)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 3 -经营活动的争议; (五)协助政府积极做好相关社会服务工作,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企业诉求;(六)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七)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八)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九)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7、建议保留原章程第七条。8、建议原章程第八条修改为: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一)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
5、响;(二)单位会员:特种设备行业或其他领域中的科研、院校、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使用、充装、水处理、化学清洗和无损检测等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三)个人会员:凡在特种设备行业或其他领域中,具有突出的特种设备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的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会。9、建议原章程第九条修改为: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4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会员可不提供) ;2.有关行业许可证(个人会员可不提供) ;3.单位(个人)简介;(四)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10、建议原章程第十条修改为: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
6、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的优先权;(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11、建议保留原章程第十一条。12、建议增加本章程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处分细则另行制定):(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四)除名。13、建议原章程第十二条修改为本章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5 -14、建议增加本章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一)2 年不
7、缴纳会费;(二)2 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15、建议删除原章程第十三条。16、建议原章程第四章修改为:第 4 章 组织机构第一节 会员大会17、建议原章程第十四条修改为本章程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三)制定和修
8、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6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九)决定终止事宜;(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18、建议删除原章程第十五条。19、建议原章程第十六条修改为本章程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每 5 年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2
9、0、建议增加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6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常务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 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投票通过;- 7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表决通过。2
10、1、建议原章程第十六条后增加:第二节 理事会。22、建议原章程第十七条修改为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60 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二)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三)对协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四)模范遵守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制度。23、建议增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11、;(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6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8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3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3)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
12、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
13、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24、建议原章程第十八条修改为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9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七)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
14、工作;(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十)制定信息公开办法等各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十一)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25、建议增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26、建议原章程第十九条修改为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10 -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2
15、7、建议增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28、建议原章程第二十条修改为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29、建议增加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
16、长或者 1/5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30、建议增加本章程第三节: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31、建议原章程第二十一、原章程第二十二条合并修改为本章程第三十三条:- 11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为 23-33 人。在理事会闭幕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 4
17、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32、建议原章程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个月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33、建议删除原章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34、建议增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至第五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 1/3 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 1 名负责人主持会议。第四节 负责人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8-10 名,秘书长 1 名。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
18、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12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
19、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 2 届。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增补理事长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
20、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13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
21、日常工作;(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第四十二条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
22、长办公会须经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 23 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14 -第四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第五节 监事会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副监事长 2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 70
23、 周岁,连任不超过2 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
24、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5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五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
25、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第五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五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第五十
26、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16 -第五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五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7、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35、建议原章程第三十条修改为本章程的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36、建议原章程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本章程的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17 -37、建议原章程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章程的第六
28、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38、建议原章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本章程的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39、建议原章程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章程的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40、建议原章程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本章程的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
29、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41、建议本章程第六十五条后增加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第六十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42、建议原章程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本章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30、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 18 -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43、建议删除原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44、建议增加本章程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45、建议在本章程第六十九条后增加第六章: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第七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
31、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46、建议原章程第六章修改为本章程第七章: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47、建议原章程第七章修改为本章程第八章: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七十四条
32、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19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48、建议原章程第八章修改为本章程第九章:第九章 附则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6 月 8 日第 2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