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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國立東華大學工程採購作業流程(SOP-GA-01-02)壹、採購案公開招標一、目的為建全本校採購機制,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昇採購效率與功能,並確保採購業務之順遂執行。二、依據政府採購法暨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之規定。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依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相關規定辦理。三、範圍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指新台幣十萬以上)之工程、勞務公開招標採購案。四、定義為使採購業務順利進行,將其執行程序予以詳細敘明,藉由公開透明進的採購機制,進而提昇行政效率與服務品質。五、作業流程說明(一)預算書圖文件編訂由委託技術服務廠商依本校需求編訂後提出或由營繕組自辦規劃設計編訂,預算書圖之提出

2、應檢附預算書、設計圖說(含電子檔與 pdf 檔)或視採購案件特性與金額規模提出施工規範與說明書;預算書內容應包含預算書總表、工程計畫說明書、工程預定進度表、工程預算表、單價分析表、施工圖說等。(二)預算書簽案審核以簽案方式將預算文件提送總務長、會計室審核,並經 校長核准。(三)編訂招標文件及簽案提送審核由委託技術服務廠商依核定預算書編訂後提出或由營繕組自辦製作投標須知、合約稿等相關採購文書及訂定開標日期,以簽案方式將招標文件提送總務長、會計室審核確認,並經 校長核准。(四) 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辦理公開閱覽工程有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辦理公開閱覽,有廠商提出意見時應研議反

3、映意見,並請技術服務廠商研議後進行招標文件修正,後簽辦送審核。(五)上傳工程會公告經 校長核准後之標案文書,依採購性質及金額確立等標期並上傳工程會公告,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六) 簽訂底價及簽辦開標作業由上級指派主持人及監辦人員,並請會計室派員監標;巨額採購辦理底價協商,完成後簽辦開標作業由上級指派主持人及監辦人員,並請會計室派員監標,同時應函請教育部派員監標。(七)開標作業依採購法相關規定確認投標家數是否符合開標規定,審查廠商資格後,審查投標價格進行比價或議價,記錄開標、決標及紀錄結果,陳請 校長批核。 (八) 製作工程契約書(以投標須知、採購契約、標單、開標記錄、施工規範、圖說等文件製作)

4、 ,完成後函文通知廠商訂約,並於契約簽訂完成後函文通知廠商開工。(九)開工要求廠商應依契約相關規定於開工時提報相關文件。(十)施工依據契約條款、施工相關規範與施工圖說進行工程監造管理。(十一)完工依契約相關規定,廠商申報完工時應提出相關報驗資料,監造單位於接獲完工申報時應辦理竣工確認。(十二)驗收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驗收程序。國立東華大學工程採購案件主要作業流程由委託技術服務廠商編訂。由營繕組編訂。審核招標文件編訂招標文件預算書通過文件修正退回營繕組進行修正由委託技術服務廠商編訂。由營繕組編訂。預算書審核預算書修正退回營繕組依審核意見完成修改權責單位營繕組預算書圖文件編訂招標文件:1. 公告稿2

5、. 採購契約3. 投標須知4. 投標廠商切結書5. 投標廠商聲明書6. 投標單及標價明細表7. 施工說明書或規範(視工程規模及需求選擇制訂)8. 施工圖說9. 開標委託書10.退還押標金申請書11.廠商招標文件審查表會計室校長營繕組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辦理公開閱覽會計室校長 審核通過 審 核 通 過 等標期 審 核 通 過 研議反映意見,請技術服務廠商研議後修正招標文件,後簽辦送審核等標期依政府採購法第 28條訂定之招標期限標準辦理上網公告營繕組公開閱覽依採購法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辦理公開閱覽無意見 審 核 通 過 有意見審核通過國立東華大學開工製作工程契約書(以投

6、標須知、採購契約、標單、開標記錄、施工規範、圖說等文件製作),完成後函文通知廠商簽約,並於契約簽訂完成後函文通知廠商開工開標作業 開標作業:1. 廠商資格審查、檢核押標金及其他文件2. 問題澄清與說明3. 審查價格封,進行比價或議價4. 決標(宣佈得標廠商,或宣佈無法決標情形)5. 撰寫開標記錄(開標作業之補充規定、說明或相關文件)簽訂底價及簽辦開標作業由上級指派主持人及監辦人員,並請會計室派員監標營繕組巨額採購辦理底價協商,完成後簽辦開標作業由上級指派主持人及監辦人員,並請會計室派員監標,同時應函請教育部派員監標營繕組會計室校長.契約載明簽約後七日內開工.由甲方通知開工施工 工程監造管理完工

7、 監造單位確認驗收 .一次驗收.初驗、正式驗收營繕組會計室採購招標文件製作範例壹、 招標文件意涵所謂招標文件,指機關為邀請廠商投標所準備的一些相關文件。依採購法第 29 條第3 項規定,其內容應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必要資料,例如: 投標須知、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契約草案、採購規範、押標金及保證金格式等。一般而言,招標文件會隨採購性質不同而有所差異,招標機關應視案件性質備妥所需之相關文件。貳、招標文件製作常見之錯誤1. 擅改法律文字,例如:更改或增列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101 條、第 103 條之文字。2. 漏記法規規定,例如:漏記採購法第 63 條第 2

8、 項、第 70 條第 1 項、採購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 38 條等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之規定3. 曲解法規規定,例如:曲解採購法第 58 條之執行程序。4. 違反法規規定,例如:對於機關之決定不得異議。5. 不當增列法規所無之規定,例如:規定標封封口蓋騎縫章,否則為無效標;規定投標文件逐頁蓋章,否則為無效標。6. 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第 10 款及第 56 條辦理評選(不論金額大小),未於開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由代理人出席會議。7. 評選優勝者或評定最有利標之評審項目,除非是固定費率或公布決標價格者外,未將價格納入;或雖將價格納入,但卻單以比較入圍廠商標價

9、之高低為評分基礎,未分析各該廠商標價相對於其他項目評分之合理性。8. 評選優勝者或評定最有利標之評審項目不當或配分與重要性不平衡,例如:規定廠商簡報,10 分鐘之簡報,其配分即占 20%。9. 招標文件中之資料錯誤,例如:數量或數據有誤;前後矛盾;引用過時或失效之資料。10.招標文件中之履約條款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例如:履約期限過短;逾期違約金過高。11.招標文件過簡,例如:未載明終止或解除契約條件、查驗或驗收條件;未載明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12.未預為防範問題之發生,例如:履約期限為日曆天者未載明特定假日是否計入;未規定廠商投保必要之保險。13.意圖規避法規之適用而將案件化整為零招標。14.認

10、定採購金額之方式錯誤,例如:分批辦理採購,未依各批合計總金額認定其採購金額;未將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金額計入。15.不當限制競爭,例如:限廠商代表於開標當時必須攜帶與投標文件所用相同之印鑑,否則無權出席。16.製造不必要之陷阱,例如:可在標價欄位印上整字卻不印,而規定廠商未寫整字即為無效標。17.未使用工程會之範本,致錯漏頻生。18.以單價決標者,未載明預估數量或採購金額上限。參、投標須知範本投標須知係指廠商投標時所必須知道的一些相關規定,由於其影響廠商權益甚大,所以製作時應儘量完整,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為例,說明其應載明之事項:投標須知範本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

11、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一、 本採 購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以 下 簡 稱 採 購 法 )及 其 主 管 機 關 所 訂 定 之 規 定 。二、 本標案名稱:三、 採購標的為:(1)工程。(2)財物;其性質為: 購買; 租賃; 定製; 兼 具 兩 種 以 上 性 質 者 (請勾選)。(3)勞務。四、 本採購屬:(1)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2)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3)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4)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5)巨額採購。五、 本採購:(1)為共同供應契約。(2)非共同供應契約。六、

12、本採購預算金額(不公告者免填;但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5條第 3 項規定辦理者,或屬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除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或其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外,應公開預算金額):七、 本採購預計金額(不公告者免填):八、 上級機關名稱:九、 依採購法第 4 條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補助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十、 依採購法第 5 條由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委託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十一、 依採購法第 40 條代辦採購者,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十二、 依採購法第 75 條,受理廠商

13、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不同者請書明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十三、 依採購法第 76 條及第 85 條之 1,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申訴制度) 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十四、 本採購為:(1)未 分 批 辦 理 。(2)係 分 批 辦 理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 業 經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 文 號 : ), 依 總 金 額 核 計 採 購 金 額 , 分 別 按 公 告 金 額 或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之 規 定 辦 理 。十五、 招標方式為:(1)公開招標(2)選擇性招標:符合採購法第 20

14、 條 第 1 款; 第 2 款; 第 3 款; 第 4 款;第 5 款(請勾選款次)( 2-1)為特定個案辦理,於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廠商投標。( 2-2)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續邀標方式為 個 別 邀 請 所 有 符 合 資 格 之 廠 商 投標 ; 公 告 邀 請 所 有 符 合 資 格 之 廠 商 投 標 ; 依 審 標 順 序 , 每 次 邀 請_家 符 合 資 格 之 廠 商 投 標 ; 以 抽 籤 方 式 擇 定 邀 請 符 合 資 格 之 廠 商投 標 。(3)限制性招標:( 3-1)公開評選、公開勘選優勝廠商:(3-1-1)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辦

15、理;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 委 託 技 術服 務 ; 委 託 資 訊 服 務 。 ( 3-1-2) 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辦理。 ( 3-1-3) 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1 款辦理。( 3-2)比 價 ; 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_款(請列明款次,第 16 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符合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但書第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 符 合 採 購 法 第 105 條第 1 項第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 符 合 中 央 機 關 未 達 公 告 金額 採 購 招 標 辦 法 第 _條 第 _項

16、第 _款 規 定 ; 符 合 地 方 政 府 依採 購 法 第 23 條 所 定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招 標 辦 法 第 _條 第 _項 第_款 規 定 。( 3-3)議 價 ; 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_款(請列明款次,第 16 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符合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但書第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 符 合 採 購 法 第 105 條第 1 項第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 符 合 中 央 機 關 未 達 公 告 金額 採 購 招 標 辦 法 第 _條 第 _項 第 _款 規 定 ; 符 合 地 方 政 府 依採 購

17、 法 第 23 條 所 定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招 標 辦 法 第 _條 第 _項 第_款 規 定 。( 3-4)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_款辦理(請列明款次),並以公告程序徵求受邀廠商,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 (4)依採購法第 49 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限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始得採行)。十六、 本採購:(1)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其名稱為:(請敘明)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 (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可以參與投標,惟予下列差別待遇( 可 複 選 ) :採

18、購法第 43 條第 1 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 為 採 購 評 選 之 項 目 及 其比 率 ): 採購法第 43 條第 2 款之措施:採購法第 44 條之措施:採購法第 17 條第 2 項處 理 辦 法 之 措施:(2)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可以參與投標,惟予下列差別待遇( 可 複 選 ) : 採購法第 43 條第 1 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 為 採 購 評 選 之 項 目 及 其比 率 ):採購法第 43 條第 2 款之措施:採購法第 4

19、4 條之措施:採購法第 17 條第 2 項處 理 辦 法 之 措施:十七、 本採購:(1)依採購法第 24 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2)非以統包辦理招標。十八、本採購:(1)依採購法第 25 條規定允 許 廠 商 共 同 投 標 (招 標 文 件 已 附 共 同 投 標 協 議 書 範 本 );廠 商 家 數 上 限 為 2 家 ; 3 家 ; 4 家 ; 5 家 。(2)不 允 許 廠 商 共 同 投 標 。十九、 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該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供遞送之電傳號碼/網址為(不允許者免填):二十、 廠 商 對 招 標 文 件

20、 內 容 有 疑 義 者 , 應 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 公 告 日或 邀 標 日 起 等 標 期 之 四 分 之 一 , 其 尾 數 不 足 1 日 者 , 以 1 日 計 。二 十 一 、 機 關 以 書 面 答 復 前 條 請 求 釋 疑 廠 商 之 期 限 : 投 標 截 止 期 限 前 1 日 答 復 。二十二、本採購依 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1)允 許 廠 商 於 開 標 前 補 正 非 契 約 必 要 之 點 之 文 件 。(2)不允 許 廠 商 於 開 標 前 補 正 非 契 約 必 要 之 點 之 文 件 。二十三、 本採購依 採購法第 35 條:(1)

21、允 許 廠 商 於 在 不 降 低 原 有 功 能 條 件 下 , 可 提 出 可 縮 減 工 期 、 減 省 經 費 或 提 高效 率 之 替 代 方 案 ( 請 載 明 允 許 項 目 ) :(2)不允 許 提 出 替 代 方 案 。二十四、 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_日止。二十五、 廠商應遞送投 標 文 件 份 數 :(1)1 式 1 份。(2)1 式 2 份。(3)1 式 3 份。(4)1 式 4 份。(5)1 式 5 份。(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二十六、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1)中文。(2)中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二

22、十七、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民國_年_ 月_日_午_時_分。二十八、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二十九、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三十、 依採購法不公開開標之依據:(1)依採購法第 21 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2)依採購法第 42 條規定採分段開標,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無法預先標示。(3)依採購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4)依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_(請載明核准文號):三十一、 本採購開標採:(1)不分段開標

23、。(2)分段開標(請勾選項目);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 含 資格 標 、 規 格 標 或 價 格 標 等 :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公開招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投標、分段開標,再邀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投價格標。選擇性招標,邀請廠商就資格、與規格、價格分次投標、分段開標。選擇性招標,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就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三十二、 押標金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1)一定金額:(2)標價之一定比率:_%三十三、 採電子投標之廠商,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押標金或未採電子投標者免填) :三十四、 為優良廠商者,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 :

24、三十五、 押標金有效期(無押標金者免填):三十六、 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無押標金者不適用)三十七、 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押標金者免填):三十八、 無押標金之理由為:(1)勞 務 採 購 。(2)未 達 公 告 金 額 之 工 程 、 財 物 採 購 。(3)以 議 價 方 式 辦 理 之 採 購 。(4)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三十九、 履約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 一 定 金 額 : _; 契 約 金 額 之 一 定 比 率: _%。四十、 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25、):四十一、 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四十二、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四十三、 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四十四、 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1)勞 務 採 購 。(2)未 達 公 告 金 額 之 工 程 、 財 物 採 購 。(3)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履約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四十五、 保固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四十六、 保固保證金有效期(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四十七、 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四十八、 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四十

26、九、 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五十、 預付款還款保證金額(無者免填):五十一、 預付款還款保證有效期(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五十二、 預付款還款保證繳納期限(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五十三、 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保證金者免填):五十四、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五十五、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

27、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七)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八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有 影 響 採 購 公 正 之 違 反 法 令 行 為 者 。五十六、 廠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減收押標金,其有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五十七、 本採購:(1)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2)訂底價,並

28、公告底價。底價為:_元。(3)不訂底價,理由為: 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小額採購。五十八、 決標原則:(1)最低標:(2)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2 -1)依採購法第 56 條適用最有利標 (需報經上 級 機 關 核 准 )。(2-2)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第 10 款;第 11 款;第 14款準用最有利標。(2-3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3)最高標。五十九、本採購採:(1)非複數決標。(2)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 (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方式如附件)。六十、 本採購決標方式為:

29、(1)總價決標。(2)分項決標。(3)分組決標。(4)依數量決標。(5)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六十一、 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 55 條或第 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依此 2 條規定辦理者均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1)是;採行協商措施得更改之項目(請敘明):(2)否。六十二、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 六十三、 本採購適用採購法:(1)無例外情形。(2)本機關係軍事機關而有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但書之例外情形。(3)有採購法第 105

30、條第 1 項之例外情形。(4)有採購法第 106 條第 1 項之例外情形。六十四、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六十五、 本採購屬特殊採購;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6 條第_款; 第 7 條 第 _款 (請註明款次)。(非特殊採購者免填)六十六、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六十七、 廠商所提出之資 格 文 件 影 本 , 本 機 關 於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廠 商 限 期 提 出 正 本 供 查 驗, 查 驗 結 果 如 與 正 本 不 符 , 係 偽 造 或 變 造 者 , 依 採 購 法 第

31、50 條 規 定 辦 理 。六十八、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不准外國廠商投標者免填):六十九、 以 選 擇 性 招 標 方 式 辦 理 者 , 其 限 制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之 理 由 及 其 必 要 性 (非 選 擇性 招 標 者 免填):七十、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七十一、 依採購法第 65 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無者免填):七十二、 招 標 文 件 如 有 要 求 或 提 及 特 定 之 商 標 或 商 名 、 專 利 、 設 計 或 型 式 、 特

32、 定 來 源 地、 生 產 者 或 供 應 者 之 情 形 , 允 許 投 標 廠 商 提 出 同 等 品 , 其 提 出 同 等 品 之 時 機 為:(1)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2)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七十三、 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1)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2)於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完工(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七十四、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1)新台幣。(2)外幣

33、:_(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3)新台幣或外幣:_(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該外幣並以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總價)七十五、 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1)取得全部權利。(2)取得部分權利(由招標機關敘明部分權利之情形):(3)取得授權(由招標機關敘明授權之情形) (不涉及智慧財產權者免填):七十六、 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不需維護修理者免填):(1)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定期間,費用計入標價決標(招標機關敘明其期間):(2)由機關自行負責。(3)另行招標。七十七、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一)

34、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五 )提 供 專 案 管 理 服 務 之 廠 商 , 於 該 服 務 有 關 之 採 購 。機關辦理委託設計時,前階段規劃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規劃之廠商並無競爭優勢者,該規劃之廠商得參與後階段之設計服務。七十八、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可複選)(1)招 標 投 標 及 契 約 文 件 。(2)投標須知。(3)投 標 標 價 清 單 。(4)投

35、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5)契約條款。(6)招標規範。(7)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無者免填):七十九、 投 標 商 應 依 規 定 填 妥 (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 本 招 標 文 件 所 附 招 標 投 標 及 契 約 文 件 、投 標 標 價 清 單 , 連 同 資 格 文 件 、 規 格 文 件 及 招 標 文 件 所 規 定 之 其 他 文 件 , 密 封後 投 標 。 惟 屬 一 次 投 標 分 段 開 標 者 , 各 階 段 之 投 標 文 件 應 分 別 密 封 後 , 再 以 大封 套 合 併 裝 封 。 所 有 內 外 封 套 外 部 皆 須 書 明 投 標 廠

36、商 名 稱 、 地 址 及 採 購 案 號 或招 標 標 的 。八十、 投 標 文 件 須 於 年 月 日 時 分 前 , 以 郵 遞 、 專 人 送 達 或 電 子 投標 方 式 送 達 至 下 列 收 件 地 點 或 網 站 : 八十一、 本 須 知 未 載 明 之 事 項 , 依 政 府 採 購 相 關 法 令 。八十二、 其他須知(請機關自行訂定。例如:採共同投標、統包、替代方案、國內廠商標價優惠、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作業或優先採購環保產品等方式辦理者,應注意依相關法規,將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事項納入。):肆、招標文件相關附件範本一、 招 標 投 標 及 契 約 文 件 。招標投標及契約

37、文件範本本文件為機關或機構(以下簡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招標、廠商投標及機關決標後簽訂契約三用文件。招標時由機關使用招標欄位並備齊招標文件後依規定招標;投標時由廠商使用投標欄位並備齊投標文件後依規定投標;決標後由機關使用決標欄位並附具必要之招標、投標及決標文件依規定蓋章後即完成與得標廠商之簽約手續,不必再經得標廠商簽名或蓋章,並以機關蓋章之日為簽約日。本文件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之通用文件。以公開評選、甄選、徵求或其他方式辦理者,得參酌使用。招標機關招標如下(以下各項由招標機關填寫並簽署招標)一、 採購案號:二、 招標機關名稱:三、 招標機關地址:四、

38、 招標機關聯絡人(或單位): 電話: 傳真:五、 招標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六、 收受投標文件場所之地址:七、 收受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分止。八、 其他事項如附件。招標機關蓋章:日期:民國 年 月 日投標廠商投標如下(以下各項由投標廠商填寫並簽署後投標)一、 投標廠商名稱:二、 投標廠商地址:三、 投標廠商負責人:四、 投標廠商聯絡人: 電話: 傳真:五 、 投標廠商營業登記統一編號(無者免填):六 、 投 標 總 標 價 : 億 仟萬 佰萬 拾萬 萬 仟 佰 拾 元新台幣整(招標文件允許以外幣報價或以單價決標者,請自行調整)七、其他事項如附件。投標廠商章及 負 責 人

39、 章 ( 外 國 廠 商 則 由 有 權 人 簽 署 )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招標機關決標簽約如下(以下各項由招標機關填寫並簽署後完成簽約)一、 契約編號(無者免填):二、 決標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三 、 履約期限:四 、 契 約 金 額 : 億 仟萬 佰萬 拾萬 萬 仟 佰 拾 元新台幣整(招標文件允許以外幣報價或以單價決標者,請自行調整)五、 其他事項如附件。招標機關蓋章: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二、 投 標 標 價 清 單 。投標標價清單範本本清單應依下列規定填寫:一、由投標廠商填寫後投標。其中項目、標的名稱、規格及數量各欄得由招標機關先行填寫供廠商投標。本清單可由廠商自行影印

40、加頁填寫。二、本清單所標示之總價,應包括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所有應由廠商得標後辦理之履約事項之價金,不論該等事項是否已於本清單明確標示。三、有下列情形者,應分項填寫本清單:(1)招標文件規定之主要部分;(2)招標文件規定應分項標示價格之項目;(3)訂定底價確有困難而不訂底價之特殊或複雜案件;(4)以最有利標決標;(5)分包;(6)分批付款;(7)分批供應;(8)維修用零配件;(9)維護修理費用;(10)不含於總標價內之機關保留選購權項目(註明不含於總標價內);(11)不含於總標價內之廠商建議選購項目(註明不含於總標價內)。四、投標標的產地(敘明國家或地區):五、續前項,屬進口者,其出口國家或地區:

41、六、標價條件: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七、契約價金受款人名稱:八、契約價金受款人地址:項目 標的名稱、規格及型號 數量 單價 本項總價 生產/製造/供應者 地址總標價: 億 仟萬 佰萬 拾萬 萬 仟 佰 拾 元新台幣整(招標文件允許以外幣報價者,上述新台幣幣別得予調整)三、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範 本本 廠 商 參 加 (機 關 )招 標 採 購 案 之 投 標 , 茲 聲 明 如 下 :項次 聲明事項 是(打) 否(打)一 本廠商之營業項目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無法於得標後作為簽約廠商,合法履行契約。二 本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施行細則

42、第 33 條之情形。三 本廠商或負責人與招標機關之首長/採購案之洽辦機關之首長/受委託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有採購法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之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之情形。四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 38 條規定之政黨或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五 本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是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所稱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六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 39 條第 3 項所稱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七 本採購案如係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或係以公開招標辦理但投標廠商未達 3 家之情

43、形,本廠商之得標價款會有採購法第 59 條第 1項所稱高於本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之情形。八 本廠商已有或將有採購法第 59 條第 2 項所稱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之情形。九 本廠商或分包廠商是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十 本廠商是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關於中小企業認定規定之中小企業。(答 否 者 , 請 於 下 列 空 格 填 寫 得 標 後 預 計 分 包 予 中 小 企 業 之 項 目 及 金額

44、, 可 自 備 附 件 填 寫 )項目 金額項目 金額項目 金額合計金額十一 本廠商目前在中華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答 是 者 , 請 填 目 前 總 人 數 計 人 ; 其 中 屬 於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計 人 , 原 住 民 計 人 。 )附註1.第 一 項 至 第 九 項 答 是 或 未 答 者 , 不 得 參 加 投 標 ; 其 投 標 者 , 不 得 作 為 決 標 對 象 ; 聲 明 書 內 容 有 誤 者 , 不 得作為決標對象。2.第十項至第十一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3.本聲明書填妥後附於投標文件遞送。投標廠商名稱: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日期:四、 切

45、 結 書切結書 1(投標時檢附)本廠商 參與(招標機關)辦理(標的名稱)招標案,對於廠商之責任,包括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已充分瞭解相關之法令規定,並願確實遵行。立書人投標廠商: (蓋章)負責人: (蓋章)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切結書 2(投標時檢附)本人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為承辦(招標機關)辦理(標的名稱)之執業技師,對於執業技師之責任,包括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已充分瞭解相關之法令規定,並願確實遵行。立書人技師: (蓋章)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切結書 3(開工前檢附)本人 受聘於(營造業),為承辦(招標機關)辦理(標的名稱)招標案之專任工程人員,對於專任工程人員之責任,包括刑事、民

46、事與行政責任,已充分瞭解相關之法令規定,並願確實遵行。立書人專任工程人員: (蓋章)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切結書 4(開工前檢附)本人 受聘於(營造業),為承辦(招標機關)辦理(標的名稱)招標案之工地主任,對於工地主任之責任,包括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已充分瞭解相關之法令規定,並願確實遵行。立書人工地主任: (蓋章)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五、 押標金/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押標金/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一、 立連帶保證書人(保證人) 銀行 分行(以下簡稱本行)茲因(投標廠商/得標廠商) (以下簡稱廠商 )投標/得標(機關名稱) (以下簡稱機關)之(採購標的) (以下簡稱採購),依招標文件(含其變更或補充

47、)規定應向機關繳納押標金/保證金新臺幣(或外幣) (中文大寫) 元整(NT$/外幣 )(以下簡稱保證總額),該押標金/保證金由本行開具本連帶保證書負連帶保證責任。二、 機關依招標文件/契約規定認定有不發還廠商押標金/保證金之情形者,一經機關書面通知本行後,本行當即在前開保證總額內,依機關書面通知所載金額如數撥付,絕不推諉拖延,且無需經過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本行亦絕不提出任何異議,並無民法第 745 條之權利。保證金有依契約規定遞減者,保證總額比照遞減。三、 本保證書如有發生訴訟時,本行同意以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為第 1 審管轄法院。四、 本保證書有效期間自本保證書簽發日起,(一)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二)至招標文件契約規定之期限止。五、 本保證書正本 1 式 2 份,由機關及本行各執 1 份,副本 1 份由廠商存執。六、 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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