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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基础班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第3-5章讲义new.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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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微微小店:http:/微微小店:http:/ ,其余皆为仿冒,谨防受骗!第三章 检察制度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第一节 检察制度概述(略)第二节 检察机关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

2、:“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三节 检察官一、检察官的条件与任免二、检察官的权利和义务三、检察官的考核和培训四、检察官的奖励和惩戒五、检察官的辞职与辞退六、检察官的保障与退休第四节 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一、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又称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实行“上命下从”的一种

3、工作方式。二、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三、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第五节 检察工作的主要制度微微小店:http:/微微小店:http:/ ,其余皆为仿冒,谨防受骗!重点掌握: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年满 23 岁;(4)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5)身体健康。但受过刑事处罚、受到刑事追究、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人,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 3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第四章 律师制度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第一节

4、 律师制度概述一、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律师制度并不是与国家和法律同时产生的,而是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后,经历了相当长的时期,才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二、我国律师制度的管理体制实行的是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三、律师协会的职权注意其中的第(3)点,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第(6)点,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第二节 律师执业一、申请律师执业的资格条件根据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通过统一司法考试;(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律师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5、:(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微微小店:http:/微微小店:http:/ ,其余皆为仿冒,谨防受骗!(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法第八条规定了取得律师资格的特许条件,即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 15 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三、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定根据我国律师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律师执业受到以下两个方面的限制:(1)律师只能在

6、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2)执业律师不能担任公务员;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四、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一、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律师事务所以及分所的设立条件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本法规规定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4)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律师法第十九条规定,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过拟设立分所所在地

7、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三、律师事务所的分类1.合伙律师事务所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有 3 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 3 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2.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法第十六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3.国资律师事务所律师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产生方式: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由全微微小店:http:/微微小店:h

8、ttp:/ ,其余皆为仿冒,谨防受骗!体律师推选、报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四、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五、律师收费制度1.收费方式和范围。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1)婚姻、继承案件;(2)请求给付社

9、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代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实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当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且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 30%。3. 律师收费的确定与收取。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

10、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4. 律师收费的减免。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六、律师的概念我国律师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七、律师的业务范围八、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一)执业律师的权利1.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

11、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2.查阅案卷权。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3.调查取证权。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微微小店:http:/微微小店:http:/ ,其余皆为仿冒,谨防受骗!4.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

12、障的权利。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5.拒绝辩护或代理权。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其他权利大家做一下基本了解即可。(二)执

13、业律师的义务1.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2.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3.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

14、全以及其他严重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第四节 法律援助制度我国的法律制度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1.法律援助制度责任主体的明确性。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2. 法律援助服务的无偿性。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我国的法律援助不

15、像少数国家那样实行“缓交费”的方式,也不实行“减费”的方式,而是免费的,无偿的。另外,法律援助的对象大家应该了解。法律援助的终止: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当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微微小店:http:/微微小店:http:/ ,其余皆为仿冒,谨防受骗!第五章 公证制度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第一节 公证制度概述一、公证制度的概念二、我国公证制度的

16、特征(一)公证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1.公证主体的特定性。2.公证对象和内容的特定性。3.公证效力的特殊性。4.公证程序的法定性。(二)公证是一种非诉讼司法活动三、我国公证管理体制我国实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公证员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第二节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一、公证机构的概念及性质根据公证法第六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对于公证机构的概念及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2.公证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公证机构是证明机构。二、公证机构的设立根据公证法第七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

17、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一)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2.有固定的场所;微微小店:http:/微微小店:http:/ ,其余皆为仿冒,谨防受骗!3.有 2 名以上公证员;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二)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1.担任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有 3 年以上的公证员执业经历;2.由公证机构中的公证员推选产生;3.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4.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三、公证业务范围公证业务的范围在公证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上

18、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是公证业务,第十二条规定的是与公证业务有关的法律服务。四、法定公证制度五、公证机构的管理制度六、公证执业责任保险七、公证员的概念公证法第十六条规定:“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八、公证员的条件与任免(一)公证员的条件根据公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国籍条件。我国的公证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条件。担任公证员的年龄须在 25 周岁以上 65 周岁以下。3.业务条件。担任公证员的业务条件由两方面构成:(1)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在公证机构实习 2 年以上或者具有 3 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

19、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 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公证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公证员任职的消极条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的;(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二)公证员的任命与免职公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九、公证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三节 公证程序一、公证代理微微小店:http:

20、/微微小店:http:/ ,其余皆为仿冒,谨防受骗!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二、公证申请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三、公证书的生效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审批

21、人的批准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的签发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现场监督类公证需要现场宣读公证证词的,宣读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四、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遗嘱公证、保全证据公证,应当由 2 人共同办理。第四节 公证效力一、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二、公证书的复查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 1 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三、公证书内容争议的诉讼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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