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从入世看现代司法理念的树立及法院的应对加入 WTO 对我国法院的影响不是爆炸式的,而是一个中长期循序渐进的过程。根据最高法院的决定,对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将实行集中管辖,即由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或审判力量相对较强的少数基层法院集中受理,加之国内法院对 WTO 规则一般不会直接引用。所以,我市两级法院的当务之急,不是急于掌握并运用 WTO 的具体规则,而是应从宏观上对某些基本法律思想、观点及法律心理的加强、调整与提高,也就是说要用现代司法理念替代旧有某些思维,以适应并融合在 WTO 这个先进的意识框架之内。这些司法理念至少应当包括平等意识、公开意识、独立意识、程序意识,及
2、法官专业化、精英化意识:一、平等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近现代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的经济及文化建设已取得相当成就的今天,“平等”这简简单单的两个字,在具体实践中却令人担忧。不讲其它,单是法院经常变换的口号足可窥见一斑:一会儿“重点保护国有资产”,一会儿“重点保护三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一会儿又“重点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等等,孰不知法院法官重点、优先保护了一方,就相应弱化、忽视了另一方,在事实上造成了不平等。WTO 最根本的原则是非歧视原则,这个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最惠国的意思是给予不同国家的待遇要一样,国民待遇是指给外国人和本国人的待遇要一样。可见,非歧视就
3、是平等。“真正的平等”不仅是迎合 WTO 的需要,也是许多国人所渴望的 1。所以加入 WTO,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首要的也是根本的,是要改变过去的传统观念与习惯做法,强化平等意识,让平等观念真正深入到每一个法官心中,并2自觉运用到司法活动之中。就各类诉讼主体而言,无论是本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人民法院一定要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三个平等对待,即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对待、在法律适用上平等对待、在法律服务上平等对待。二、独立意识。“司法独立乃是法制的真谛”1,司法过程的特征决定了它是一个个性化的活动,只能依赖法官个
4、人的独立判断,公正才可实现。在一定意义上讲,没有法官的独立,就没有审判的独立。联合国在司法独立世界宣言中确认:“法官个人应当自由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他们对事实的分析和对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自何种理由。”“在作出判决的过程中,法官应与其司法界的同事和上级保持独立,”。法官的权威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他们的独立地位。WTO 要求从事对有关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事项、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等方面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法院必须具有独立性。但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法官目前还谈不上独立。其主要原因是法院对审
5、判的长期行政化管理等。在长期的潜移默化中,广大法官不仅定格了非独立意识,也养成了依赖领导、审委会、上级法院的习惯。这不仅不利于发挥法官的积极性、能动性,更不利于法官水平的提高。法官的独立,在内部独立于庭长、院长和上级法院,在外部独立于其它组织。强化法官的独立意识,其意义就在于充分发挥法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能动性,促进法官自行提高司法水平,进而促进法院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3三、公开意识我国所进行的十多年的审判方式改革,重点强调之一就是审判公开。现在,虽然我们在公开庭审、公开质证、公开认证方面有了很大提高,但在深层次的审判决策意见的形成上仍是封闭的,法院的许多内部规定仍是保密的。虽然这主要是体制及
6、历史等原因造成的,但也说明了我们广大法院和法官的公开意识仍不强,仍惧怕更深层次的公开,惧怕进一步的公开会更易被人挑毛病。透明度原则是 WTO 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该原则要求成员国的制度政策公开,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平竞争。关于中国入世,透明情况是西方最关心的,他们最怕我国各行各业的内部规定 1。可见这个原则最易涉及到我国审判的公开程度。加入 WTO 以后,随着经贸等方方面面与世界的交流融合及人们观念的更新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必将对审判的公开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我们不进一步强化公开意识,我们裁决书的说理部分还是那么笼笼统统的几句,我们法院自己掌握的许多规定、标准等还对社会保密,那么这决不仅仅是审判工
7、作跟不上形势的问题,而且涉及到世界对我们法院的认识和信任。所以我们法院和法官的公开意识不但要进一步加强,而且要走在社会的前列。首先是裁判依据要公开,除各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外,法院内部的诸如关于一些问题的讨论纪要、法院自已掌握的某些裁判标准等也应公开;其次是裁判过程要公开,除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外,一切审判活动都要公开进行,接受当事人、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的监督,杜绝“暗箱操作”;再次是裁判结果要公开,除公开宣判外,要重视裁判文书的改革,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以此实现对裁判决策的公开,从而提高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信任感。4四、依法及正当程序意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8、。作为原则,标准定的高一些、理想化一些并没有什么可厚非的。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有相当的法官为了追求“事实公正”这一极限目标,往往忽视了程序规则。另外,诸如社会上对法院“法律白条”的类似指责,极易使法官背上思想包袱,也促使了法官重结果、实体而轻程序。其实,我们反过来想一下,就很容易回答这种指责:有社会风险,就有“法律白条”!“我国法官水平不高”主要是指实体法方面,对程序合法不是我们法官的水平问题,而是我们的观念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1998 年 8 月颁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从程序入手规定了追究法官责任的 17 种情形。依该办法,违反程序的案件,不论实体部分是否可能错
9、误,是否违反司法公正,都要追究违法责任。同时第 22 条还规定,因对法律、事实、证据认识不同,甚至认识偏差等,而导致案件裁判发生实体错误,已证明司法不公正的,不受追究。这些规定,进一步要求我们法官必须做到程序合法。“裁判的实体公正,惩治了违法,伸张了正义,只能让守法公民、有正义感的那部分公民感到它是公正的。而要使整个社会相信法院裁判的公正,只能通过合理、科学、正当的司法程序”1。迎接 WTO、迎接世界经济,应彻底转变重结果轻过程、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及习惯,牢固树立只要没有违反程序、而且程序正当,就是司法公正的观念。这种观念首先应在我们法院、法官之中确立,再通过我们的努力,逐步让全社会认同。
10、5五、法官专业化、精英化意识。WTO 的主要成员国,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官既是终身职的,也是法律界的精英,法官享有优厚的薪金、极高的社会威望。当然,这些国家法官职位的取得是非常艰难的,不仅有苛刻的学历要求,还要经过若干次严格的考试及一定年限的司法实践经验,最后能当上法官者凤毛麟角。我国仅在 1995 年 2 月颁布的法官法中要求大专以上,第一次算是对法官的任职有了要求,今年 6 月对法官法修改后,将此提高到了法律本科。国家目前对法官与行政人员、检察人员实行统一的干部制度,工资标准与福利待遇等基本相同。法院内部的管理也是行政模式,院长、庭长分别享受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这些就培养了法官的“官本位
11、”思想,法官们很少以“法官”为荣,当上庭长或院长几乎是他们事业成功的唯一标志。与那些法官走专业化、精英化道路的国家相比,就会发现我国法官的:A 权威性没有得到社会承认;B 社会地位没有确立;C 在社会治理中的政治影响力未能充分发挥 1。在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的今天、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在走依法治国道路的今天,法院的作用必将日益加强,法院及法官的地位必将日益提高,专业化、精英化的法官道路将是必然的选择,法官必将成为法律人士事业颠峰的标志。所以我们法官在思想上必须要有准备,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加强道德修养,以满足时代的需要。上述司法理念在我国恢复法制建设的二十几年中,一直在不断探索树立,当我们踏入 W
12、TO 的大门后,这些理念的树立更显得十分紧迫。思想意识不能脱离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基础而存在,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客观上会向我们提出这些要求。同时思想意识的革新并不是纯主观认识领域的,必须辅之以相应的制度变革。因此树立现代6司法理念的唯一出路还在于改革。整个法院的改革主要包括司法制度的改革、法官制度的改革、审判制度的改革及内部机构设置的改革等方面。司法体制的改革首先就涉及到宪法及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决非法院自身所能及的;还有许多宏观方面的改革,都涉及到我国某些政策的调整,法院自身亦无力突破;法官整体水平的提高也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推进改革既要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布置稳妥进行,又要从地方法
13、院的实际出发有所作为。就总体而言,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只要不违背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原则规定,只要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与提高司法效率,一切改革的尝试都是允许的,即使在改革中发现现行法律、法规的某些规定与形势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也可以积极向上提出修改建议。当然,在具体改革措施的选择上,我们还是要正确处理好继承与开创的关系。要继承和发扬长期形成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经验,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国家法制的统一、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我国特有的司法调解制度等,又要主动学习、借鉴世界上其它国家司法制度中的一些有益
14、经验和优秀成果。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我们不主张搞“三权分立”,但可以借鉴吸收“制衡原则”;我们不主张照搬照抄国外的审判制度,但可以借鉴吸收其中的某些技术性规则;我们不片面强调人权观念,但要在审判活动中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当前,我们不仅要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和审判管理的各项改革,以提高司法活动的公开、公平,维护司法公正,更重要的是必须始终抓住“人”这一决定性因素,在实现法官的专业化、精英化上迈出实质性步伐。第一,建立竞争机制,将法院内部的优秀人才选拔出来。无论是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还是法院内部的中层干部,都要通过公开选7拔、竞争上岗的形式,真正把优秀人才选拔到合适的岗位
15、,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强中更有强中手的积极、健康、激烈的竞争氛围;第二,建立教育培训机制。入世后,我国的许多宏观方面的法律原则等不仅将有所调整,而且也将对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修改补充,也将制定许多新的法律、法规。法官现有的知识、经验等将满足不了新形势的需要。所以应强化在职法官的再教育、再培训;第三,设法补充紧缺人才。为了满足审理涉外案件的需要,各家法院可根据自身的情况,除了诸如设置专门合议庭等,挖掘并发挥现有能量外,还可设法招录一些懂法律、外语,又懂国际贸易规则的复合型人才。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可试行法官从律师、法学教授等其它法律工作者中招录,上级法院的法官从下级法院优秀法官中择优招录并将此情况纳入对法官的年度考核内容。通过举办讲座、联办进修、鼓励自学及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等形式,在法院内部营造学习型、研究型、知识型的小环境,不断适应入世后新的审判任务的需要;第四,建立监督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对法官的内外监督机制,将法官的政治素质、审判工作、职业操守、个人品德等方面进行细化分解,加强定期考核,形成淘汰机制;第五,建立待遇激励机制。在对基本工资、福利不可能作重大调整的情况下,探索将法院内部的目标管理奖拉开档次,给予法官相对较高的待遇,以逐步体现法官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