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第一条 矿井事故隐患,系指煤矿消费现场、技术治理、装备设备上所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按事故隐患的严峻程度、处理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难度大,企业本身处理不了,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协助处理的隐患;B级:难度较大,科、队本身处理不了,须由矿处理的隐患;C级:由科、队本身必须处理的隐患。按事故隐患的品种,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和其它类。第二条 对A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三条 事故隐患的整改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那么,分管副矿长、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进展事故隐患的整改。第四条 安监部门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治理、监视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第五条 事故隐患排查必须坚持不平安不消费“的原那么,关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实在可行的防备措施,无措施的不准消费。第六条 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而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