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培训体检制度 一、食品平安治理人员制定培训和健康检查打算,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平安法律法规和平安知识培训,及时组织从业人员进展健康检查。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展一次食品平安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应记录,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展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健康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所有从业人员必须获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健康检查须在健康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进展。 五、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平安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截了当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食品平安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