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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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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中华人民 共 和国铁道 部 令 第 32 号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已经 2007 年8 月19 日铁道 部第十七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9 月 1 日 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 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 铁运(1999)118 号) 同时废止,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部长 刘志军 二 OO 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2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救援报告 3 第三章 紧急处置 6 第四章 救援响应 8 第五章 现场救援 11 第六章 善后处理 19 第七章 罚 则 22 第八章 附 则 24 3 铁路 交通 事 故应急救 援 规则 第 一章

2、总则 第 一 条 为了规范 和 加 强 铁 路 交 通 事 故( 以 下 简 称 事 故) 的 应急救援工作, 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尽快恢复 铁路运输秩序,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501 号) 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铁路、 合资铁路、 地方铁路、 专用铁路和铁路 专用线发生事故, 造成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 中断行车及其他影 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 “以人为本、 逐级负责 、 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铁道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 建立健全工

3、作制度, 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按照国家规 定的权限和程序, 组织、 指挥、 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铁路 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 应当指导、 督促铁路 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 依法组织、 指挥、 协调 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 五 条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应 当 相 应 成 立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领 导 小 组并设工作机构,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加强救援队、 救援列车的建设,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 员 4 培训、 装备配置、 物资储备、 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 积极开展事 故应急救援。 第六条 公安机

4、关应当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负责保护事故现 场, 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 依法查处违 法犯罪嫌疑人,协助抢救遇险人员。 第七条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 由铁道部、 安全监管办 协调请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当地驻军、 武装警察部队给予支持帮助。 第 二章 救 援报 告 第八条 事故应急救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铁道部 、 安全监 管办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报告程序 、 方式和时限 , 公布接受 报告的各级事故应急救援部门及电话。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 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单位和部门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 现场铁路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应当立即向

5、邻近铁路车站、 列车调度员、 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 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单位、 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立即通知救援 队和救援列车。 遇有人员伤亡或者发生火灾、 爆炸、 危险货物泄漏等事故时 , 接到报告的单位、 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并立即通知 当地急救、医疗卫生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 5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 , 应当立 即按规定程序报告本企业负责人, 并向本区域的安全监管办和铁 道部列车调度员报告。 第十一条 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按 规定程序上报。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 铁道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 报告。 第十二条 救援报告的主

6、要内容: ( 一) 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 站名) 、 区间( 线名、 公里、 米) 、 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 二) 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 车次、 机车型号、 部位、 牵引辆 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 三) 旅客人数, 伤亡人数、 性别、 年龄以及救助情况, 是否 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 四) 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 ( 五) 机车车辆脱轨数量及型号、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 六) 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 七)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 制情况。 ( 八) 需要应急救援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

7、 人员伤亡、 脱轨辆数、 设 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第 十 四 条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情 况 需 要 向 社 会 通 报 时 , 由 铁 道 6 部、安全监管办的宣传部门统一负责。 第 三章 紧 急处 置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 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等现场铁 路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停 车 措 施 , 并 按 规 定 对 列 车 进 行 安 全 防 护。 遇有人员伤亡时, 应当向邻近车站或者列车调度员请求施救 , 并将伤亡人员移出线路、 做好标记 , 有能力的应当对伤员进行紧 急施救。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 可以 不停车。

8、但是 , 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等现场铁路工作人员应当 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车站、 列车调度员, 接到报告的邻近车 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组织处置。 第 十 六 条 客 运 列 车 发 生 事 故 造 成 车 内 人 员 伤 亡 或 者 危 及 人员安全时, 列车长应当立即组织车上人员进行紧急施救, 稳定 人员情绪, 维护现场秩序, 并 向邻近车站或者列车调度员请求施 救。 第十七 条 救援队接到事故救援通知后, 救援队长应当召集 救援队员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 到达事故现场后, 应当立即 组织紧急抢救伤员, 利用既有设备起复脱轨的机车车辆, 清除各 种障碍,搭设必要的设备设施,为进一步实施

9、救援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发生列车火灾、爆炸、危险货物泄漏等事故时, 7 现 场 铁 路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尽 快 组 织 疏 散 现 场 人 员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防 护措施。 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影响本线或者邻线行车安全时, 现场 铁路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按规定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 四章 救 援响 应 第二十条 接到事故救援报告后, 应当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 影响范围, 按特别重大、 重大、 较大 、 一般四个等级由相应单位 、 部门作出应急救援响应,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由铁道部报请国务 院启动, 或者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启动。 铁道部在国务院事故应

10、 急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 事 发 地 省 级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指 挥 机 构 以 及 现 场 事 故 救 援 指 挥 部 的 应 急通信系统, 征求有关专家建议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提出事 故应急救援方案, 经国务院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后组 织实 施,并派出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救援。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由铁道部启动。 铁道部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机构应当组建现场 事故应急救援指挥 部(以下 简称现场指挥部),并根据事故具体 情况设立医疗救护 、事故起 复、 后勤保障、 应急调度、 治安保卫、 善后处理等工作组, 开通 与事发地铁

11、路运输企业和现场指挥部的应急通信系统, 咨询有关 8 专家, 确定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实施方案, 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 现场, 调集各种应急救援资源, 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必要时 , 协调请求事发地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提供支援。 遇有超出本级应急 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三条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 由安全监管 办启动或者督促铁路运输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启动, 组织 成立现场指挥部, 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设立医疗救护、 事故起复 、 后勤保障、 应急调度、 治安保卫、 善后处理等工作组, 开通与现 场指挥部的应急通信系统, 咨询有关专家, 确定事故应急

12、救援具 体实施方案。 有关负责人和专业人虽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调集各 种应急救援资源, 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必要时, 由安全监管 办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 当地驻军、 武装警察部队提供支援。 遇 有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 ,及时向铁道部报告。 第 五章 现 场救 援 第二十四条 现场救援工作实行总指挥负责制, 按照事故应 急救援响应等级, 由相应负责人担任总指挥, 或者视情况由上级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构指定人员担任临时总指挥, 统一指挥现场 救援工作。 各工作组及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单位、 部门应当确定 负责人。 救援列车进行起复作业时, 由救援列车负责人或者指定 人员单一指挥。 9 现场

13、总指挥以及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各工作组负责人、 各单 位和部门负责人、作业人员应当区别佩戴明显标志。 第 二 十 五 条 现 场 指 挥 部 应 当 在 全 面 了 解 人 员 伤 亡 以 及 机 车车辆、 线路、 接触网、 通信信号等行车设备损坏、 地形环境等 情况后, 确定人员施救、 现场保护、 调查配合、 货物处置、 救援 保障、起复救援、设备抢修等应急救援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 在实施救援过程中, 各单位 、 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 标准,防止衍生事故。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 运输调度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及时 发 布 各 类 救 援 调 度 命 令 。 重 点 安 排 救 援 列 车

14、 出 动 和 救 援 物 资 运 输。 需要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出动救援列车时, 由铁道部发布调度 命令。 造成列车大量晚点时, 应当尽快采取措施恢复行车秩序。 预 计不能在短时间内恢 复行车时, 应当尽量将客运列车安排停靠在 较大车站, 并组织向站车滞留旅客提供必要的食品、 饮用水等服 务。 第二十七条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 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 织协调对现场伤员进行救治, 紧急调集有关药品器械, 迅速将伤 员转移至安全地带或者转移救治,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 遇有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大规模紧急转移、 安置铁路旅客 和沿线居民的, 应当及时通知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救治和转 移、安置工作,必要

15、时可以由铁道部或者安全监管办进行协调。 10 第二十八条 现场指挥部应当根据需要迅速调集装备设施、 物资材料、 交通工具、 食宿用 品、 药品器械等救援物资。 铁路运 输企业各单位、 部门必须无条件支持配合, 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 拒绝,延误救援工作。 物资调用超出铁路运输企业自身能力时,可以向有关单位、 部门或者个人借用。 第二十九条 事故涉及货运列车时, 货运部门应当迅速了解 事故货车及相关货车的货物装载情况, 组织调集装卸人员和机具 清 理 事 故 货 车 及 相 关 货 车 装 载 的 货 物 , 处 置 事 故 列 车 挂 运 的 危 险、鲜活易腐等货物,编制货运记录。 第三十条 事故

16、应急救援需要出动救援列车时, 救援列车应 当在接到出动命令后 30 分钟内出动,到达事故现场后,救援列 车负责人应当迅速确定具 体的起复作业方案, 经现场总指挥批准 后 立 即 开 展 起 复 作 业 。 救 援 列 车 在 桥 梁 或 坡 道 等 特 殊 地 段 作 业 时, 应当连挂机车。 两列及以上救援列车分头作业时的指挥, 由 现场总指挥协调分工后各自负责。 两列及以上救援列车在同一个 作业面集中作业或者联动作业时, 由负责本区段救援任务的救援 列车或者由现场总指挥指定人员负责指挥。 救授列车在电气化区 段实施救援作业时, 应当在确认接触网工区接到停电命令并做好 接地防护后方准进行。

17、起复动车组、 新型机车车辆等, 应当使用 专用吊索具。 第三十一条 事故应急救援需要通信保障时, 通信部门应当 11 在接到通知后根据 需要立即启用“117 ”应急通信人工话务台, 组织开通应急通信系统。事故发生在站内,应当在 30 分钟内开 通电话、1 小时内开通图像传输设备。 事故发生在区间, 应当在 1 小时内开通电话、2 小时内开通图像传输设备。并指定专人值 守, 保证事故现场音频、 视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任何人不 得干扰、阻碍事故信息采集和传输。 第三十二条 事故造成铁路设备设施损坏时, 有关专业部门 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切断事故现场电源, 拆除 、 拨移和恢复

18、接触网,及时架设所需照明,调集足够的救援队伍、 材料和机具, 积极组织抢修损坏的线路、 通信信号等行 车设备设 施, 协助事故机车车辆的起复。 对可以运行的受损机车车辆进行 检查确认, 符合挂运条件的方准移动, 必要时派人护送。 起复作 业完毕后,应当迅速做好开通线路的各项准备。 第三十三条 事故遇有装载危险货物车辆时, 现场指挥部应 当在采取确保人身安全和作业安全措施后, 方可开展救援。 危险 货物车辆需卸车、 移动或者起复时, 应当在专业人员指导下作业 , 及时清除有害残留物或者将其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必要时, 由安 全监管办协调环保监测部门及时检测有害物质的危害程度, 采取 防控措施。

19、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解救和疏散遇险人员, 设置 现 场警戒区域, 阻止未经批准人员进入现场, 指定专人进行现场 勘查取证, 必要时实施现场交通管制, 负责事故现场旅客、 货物 12 及沿线滞留列车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 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并及时移交事故调查组。 因应急 救援需要改变事故现场时, 应当做出标记、 绘制现场示意图、 制 作现场视听资料, 并做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 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三十六条 事故救援完毕后, 现场指挥部应当组织救援人 员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进一步确

20、认无伤亡人员遗留, 拆除 、 回收、移送救援设备设施,清除障碍物,确认具备开通条件后, 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按规定办理手续, 由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 开通线路,尽快恢复正常行车。 第 六章 善 后处 理 第 三 十 七 条 事 故 善 后 处 理 工 作 组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事 故 的 善 后处理, 组织妥善做好现场遇险滞留人员食宿、 转移和旅客改签 、 退票等服务工作, 以及伤亡人员亲属的通知、 接待以及抚恤丧葬 、 经济补偿等处置工作。 负责收取伤亡人员医疗档案资料, 核定救 治费用。 第三十八条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 现场指挥部应当在积 极组织 施救的同时, 负责协调落实伤亡人员

21、的救治、 丧葬等临时 费用,待事故责任认定后,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13 第三十九条 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应当由急救、 医疗卫生 部门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 尸体由其家属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存 放于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存放于有条件的急救、医疗卫生部门。 尸体检验完成后,由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通知死者家属在 10 日 内办理丧葬事宜。 对未知名尸体, 由法医检验后填写 未知名尸 体 信 息 登 记 表 。经 核 查 无 法 确 认 死者 身 份 的 , 经 事 故善 后 处 理 工作组负责人批准,刊登认尸启事,刊登后 10 日无人认领的, 由县级或者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 安机关批准处理尸体。 第四十条 事

22、故造成境外来华人员死亡的, 事故善后处理工 作组应当通知死者亲属或者所属国家驻华使( 领) 馆, 尸体处置事 宜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事故现场遗留的财物, 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 或者公安部门应当进行清点、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二条 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以及事故应 急救援费用等应当进行统计。 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和 其他物资, 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归还并适当支付费用, 丢失或者 损坏的应当合理赔偿。 第四十三条 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 法 规和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有 关规定给予赔偿。 事故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时

23、, 可以协商解决, 或者请求 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构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14 第四十四条 属于肇事方责任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的, 应当按照事故认定书由肇事方赔偿。 第四十五条 因设备质量或者施工质量造成事故损失的, 铁 路运输企业有权依据事故认定书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 现场指挥部应当对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 于5 日内形成书面报告, 并附事故 应急救援有关证据材料, 按事故等级报铁道 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 小组或者安全监管办备案。 由铁道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或者 安全监管办组织进行全面总结分析, 对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工作 进行评价认

24、定, 总结经验教训, 制定整改措施, 修改完善应急预 案及有关制度办法。 第 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本规则规定, 不立 即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或者迟报、 漏报、 瞒报、 谎报事故等延误救 援的, 由铁道部或者安全监管办对责任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 4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铁道部、 安全监管办等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 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 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 漏报、 瞒 报、 谎报事故等延误救援的, 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15

25、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 干扰、 阻碍事故应急救援的 , 由铁道部或者安全监管办对责任单位处 4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责任人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对责任单位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 处 l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违反 治安管理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 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铁道部原 发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 铁运1999)118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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