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广州市人民政府、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广佛跨界河涌综合治理的通告(送审稿)为加强南粤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广佛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河道和堤防管理条例等法规,广州市和佛山市将按照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及广佛跨界河涌治理工程建设方案总体部署,重点开展广佛跨界区域 16 条河涌及相邻河涌综合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广佛跨界区域的流溪河、新街河、大陵河、田美河、铜鼓坑、铁山河、天马河、雅瑶涌、白坭河,石井河、白海面涌、江高截洪渠、沙坑涌、花地河、牛肚湾涌、珠江西航道等 16 条重点河涌,以及汾江河、水口水道、西南涌、芦苞涌、广佛河等跨界区域的河涌
2、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适用本通告。二、广佛河涌综合整治和污水处理有关工程建设范围应按广州、佛山两市现行的行政区划界线确定并实施属地管理。三、河涌综合整治和污水处理工程所在区域建设用地涉及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属地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四、禁止在河道管理、河涌和堤防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五 、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河涌两岸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行拆除工程建设范围内的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拆。七、整治工程房屋征收范围依法确定后,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八、上述整治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进行综合整治工作,不得阻挠整治建设工程的测量、钻探、征地拆迁以及施工等工作。九、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