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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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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 京 市 国 有 企 业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操 作 指 南 ( 试行 )第 一 章 总 则1.1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本 市 国 有 企 业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任 期 经 济 责任 审 计 , 保 证 工 作 质 量 ,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根 据 北 京 市 国 有 企 业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任 期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暂 行 办 法 (京 办 发 2000 2 号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 制 定 本 指 南 。1.2 本

2、 指 南 所 称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 是 指 国 有 企 业 、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持 工 作的 副 职 领 导 人 员 。1.3 本 指 南 所 称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 是 指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任 职 期 间 对 其 所 在 企 业 的 资 产 、 负 债 、损 益 的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和 效 益 性 , 国 有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以 及 有 关 经 济 活 动 应 当 负 有 的 责 任 , 包括 直 接 责 任 和 主 管 责 任 。1.3.1 本 指 南 所 称 国 有 企 业 领

3、导 人 员 的 直 接 责 任 是 指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任 职 期 间 的 下 列 行 为 应 当负 有 的 责 任 。1.3.1.1 直 接 违 反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的 行 为 。1.3.1.2 授 意 、 指 使 、 强 令 、 纵 容 、 包 庇 下 属 人 员 违 反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的 行 为 。1.3.1.3 失 职 、 渎 职 的 行 为 。1.3.1.4 其 他 违 反 国 家 财 经 纪 律 的 行 为 。1.3.2 本 指 南 所 称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的 主 管 责 任 是 指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任 职 期 间 对 其 所 在 企 业

4、资 产 、负 债 、 损 益 的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 效 益 性 以 及 有 关 经 济 活 动 应 当 负 有 的 直 接 责 任 以 外 的 领 导 和 管 理责 任 。1.4 实 施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范 围 。1.4.1 审 计 时 间 范 围 。 离 任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通 常 包 括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所 任 职 务 的 整 个 任 职 期间 , 一 般 指 到 任 的 次 月 起 至 离 任 的 当 月 ; 任 期 内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的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时 间 范 围 , 一般 指 到 任 的 次 月

5、起 至 决 定 审 计 的 上 月 。 对 于 任 职 期 限 长 的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 审 计 机 关 根 据 审 计力 量 和 被 审 计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的 实 际 情 况 , 可 以 采 取 逐 年 详 查 的 方 法 , 也 可 以 重 点 审 计 任 期 内最 后 三 年 的 资 产 、 负 债 、 损 益 情 况 , 有 关 问 题 和 重 大 事 项 追 溯 以 往 年 度 的 审 计 方 法 。1.4.2 审 计 资 产 范 围 。 审 计 资 产 应 占 该 企 业 资 产 总 量 80%以 上 。 1.5 本 指 南 适 用 于 对 企

6、业领 导 人 员 所 实 施 的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第 二 章 审 计 准 备 阶 段2.1 审 计 准 备 阶 段 是 审 计 机 关 根 据 本 级 政 府 下 达 的 审 计 指 令 或 组 织 部 门 的 委 托 , 进 行 审 计 立项 , 编 制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方 案 , 确 定 审 计 项 目 审 计 组 、 搞 好 审 前 调 查 、 制 定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实 施方 案 、 向 被 审 计 人 员 和 被 审 计 单 位 送 达 审 计 通 知 书 的 过 程 。2.2 审 计 立 项 。 审 计 机 关 根 据 本 级 人 民 政

7、府 下 达 的 审 计 指 令 或 组 织 部 门 的 委 托 , 做 出 审 计 安排 。2.3 审 计 机 关 和 审 计 组 在 实 施 审 计 前 , 应 当 编 制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方 案 和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实 施方 案 。2.3.1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方 案 由 审 计 机 关 有 关 业 务 处 ( 科 ) 编 制 , 报 审 计 机 关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并 下 达 到 具 体 承 担 审 计 任 务 的 下 级 审 计 机 关 或 者 审 计 组 执 行 。 重 要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方 案 应 当 经审 计 机

8、关 审 计 业 务 会 议 审 定 。2.3.2 具 体 实 施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项 目 的 审 计 组 , 应 当 编 制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实 施 工 作 方 案 。2.4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方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2.4.1 审 计 工 作 目 标 。2.4.2 审 计 范 围 。2.4.3 审 计 对 象 。2.4.4 审 计 内 容 与 重 点 。2.4.5 审 计 组 织 与 分 工 。2.4.6 工 作 要 求 。2.5 审 计 机 关 根 据 本 级 政 府 下 达 的 审 计 指 令 或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的 委 托 经 济 责

9、 任 审 计 事 项 , 选 派审 计 人 员 组 成 审 计 组 。2.5.1 审 计 组 是 代 表 审 计 机 关 行 使 审 计 监 督 权 的 基 本 单 位 , 由 两 名 ( 含 两 名 ) 以 上 审 计 人 员组 成 , 由 审 计 机 关 主 管 领 导 同 意 后 成 立 。 审 计 组 长 由 审 计 机 关 业 务 处 ( 科 ) 负 责 人 从 具 备 审 计 组长 任 职 资 格 的 审 计 人 员 中 确 定 。 审 计 组 实 行 审 计 组 长 负 责 制 。2.5.2 重 要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项 目 , 由 审 计 机 关 的 局 长 或 主 管

10、局 长 担 任 组 长 。2.6 审 计 组 在 实 施 审 计 前 应 当 熟 悉 与 审 计 事 项 有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 了 解 被 审 计 人 员 和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基 本 情 况 , 编 制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实 施 方 案 。2.7 审 计 组 在 编 制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实 施 方 案 前 , 应 当 根 据 审 计 项 目 的 规 模 和 性 质 , 安 排 适 当 的人 员 和 时 间 , 对 被 审 计 人 员 和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有 关 情 况 进 行 审 前 调 查 。2.8 审 前 调 查 一 般 在 送 达 审

11、 计 通 知 书 之 前 进 行 , 必 要 时 , 可 以 向 被 审 计 人 员 和 审 计 单 位 送 达审 计 通 知 书 后 进 行 审 前 调 查 。2.8.1 审 计 通 知 书 由 审 计 组 长 或 其 指 定 的 审 计 人 员 起 草 , 经 审 计 组 所 在 处 ( 科 ) 负 责 人 审 核 ,报 审 计 机 关 主 管 领 导 签 发 。2.8.2 与 审 计 通 知 书 同 时 送 达 被 审 计 单 位 和 被 审 计 人 员 的 还 应 当 有 审 计 机 关 及 其 审 计 人 员 廉洁 从 政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审 计 组 廉 洁 情 况 反 馈

12、表 。2.9 审 前 调 查 。 审 计 组 在 编 写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实 施 方 案 前 , 应 当 调 查 了 解 被 审 计 国 有 企 业 领 导人 员 及 其 所 在 企 业 的 下 列 情 况 。2.9.1 被 审 计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所 在 企 业 的 机 构 设 置 、 人 员 编 制 、 经 营 范 围 、 关 联 方 关 系 、财 务 状 况 等 基 本 情 况 。2.9.2 被 审 计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的 职 责 范 围 和 分 管 的 工 作 。2.9.3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掌 握 的 被 审

13、计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遵 守 财 经 法 规 和 廉 洁 自律 规 定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 以 及 对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要 求 。2.9.4 对 实 行 会 计 电 算 化 、 需 要 利 用 计 算 机 进 行 辅 助 审 计 的 企 业 , 应 了 解 与 审 计 工 作 有 关 的电 子 数 据 、 数 据 结 构 文 档 等 , 为 计 算 机 辅 助 审 计 做 准 备 。2.9.5 相 关 的 内 部 控 制 及 其 执 行 情 况 。2.9.6 以 往 接 受 审 计 的 情 况 。2.9.7 其 他 需 要 了 解 的 情 况 。2.10 编

14、制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实 施 方 案 。 审 计 组 应 根 据 北 京 市 审 计 机 关 审 计 方 案 编 审 实 施 办法 和 审 前 调 查 了 解 的 情 况 , 按 照 重 要 性 原 则 、 谨 慎 性 原 则 要 求 , 在 评 估 审 计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围绕 审 计 目 标 确 定 审 计 的 范 围 、 内 容 、 方 法 和 步 骤 , 编 制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实 施 方 案 。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实施 方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2.10.1 编 制 的 依 据 。2.10.2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名 称 和 基 本 情

15、 况 。2.10.3 审 计 的 目 标 。2.10.4 审 计 的 范 围 、 内 容 、 重 点 、 方 式 、 具 体 实 施 步 骤 。2.10.5 预 定 的 审 计 工 作 起 讫 日 期 。 2.10.6 重 要 性 的 确 定 及 审 计 风 险 的 评 估 。2.10.7 审 计 组 长 、 审 计 组 成 员 及 其 分 工 。2.10.8 编 制 人 员 和 日 期 。2.10.9 其 他 有 关 内 容 。2.11 审 核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实 施 方 案 。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实 施 方 案 由 审 计 组 编 制 , 经 审 计 组 所 在 部 门负 责

16、 人 审 核 , 报 审 计 机 关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 由 审 计 组 负 责 实 施 。2.12 审 计 组 分 工 。 审 计 组 根 据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目 标 和 审 计 业 务 需 要 , 进 行 必 要 的 业 务 分 工 。对 规 模 较 大 有 总 机 构 的 企 业 , 可 组 成 若 干 个 审 计 组 分 工 实 施 审 计 , 各 审 计 组 应 合 理 分 工 。2.12.1 企 业 本 部 审 计 小 组 。 企 业 本 部 审 计 小 组 除 承 担 统 揽 整 个 审 计 项 目 的 组 织 和 对 外 协 调 、联 络 , 承 担

17、 具 体 的 审 计 任 务 以 外 , 还 应 负 责 审 计 结 果 报 告 的 起 草 工 作 。 2.12.2 下 属 企 业 审 计 小 组 。 负 责 对 全 资 企 业 、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资 产 、 负 债 、 损 益 的 真 实 、 合 法 、效 益 情 况 , 重 大 经 济 决 策 及 执 行 情 况 , 经 济 活 动 中 涉 及 被 审 计 的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的 经 济 问 题 等事 项 进 行 审 计 和 审 计 调 查 。2.13 送 达 审 计 通 知 书 。 审 计 机 关 应 当 在 实 施 审 计 三 日 前 , 向 被 审 计

18、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和 所在 企 业 送 达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通 知 书 , 并 向 送 达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和 企 业 取 得 送 达 回 证 。2.14 收 集 与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有 关 的 资 料 。 依 据 审 计 通 知 书 , 审 计 组 应 当 要 求 被 审 计 国 有 企业 领 导 人 员 及 其 所 在 企 业 提 供 如 下 资 料 并 做 出 承 诺 :2.14.1 审 计 组 可 以 要 求 被 审 计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于 现 场 审 计 开 始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 提 交 任 期

19、经济 责 任 履 行 情 况 的 书 面 材 料 。 其 内 容 包 括 。2.14.1.1 职 责 范 围 和 分 管 的 工 作 。2.14.1.2 任 期 内 企 业 资 产 、 负 债 、 损 益 情 况 。2.14.1.3 任 期 内 企 业 重 大 经 营 决 策 情 况 。2.14.1.4 任 期 内 与 企 业 资 产 、 负 债 、 损 益 目 标 责 任 制 有 关 的 各 项 经 济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2.14.1.5 任 职 前 及 任 期 内 重 大 经 济 遗 留 问 题 及 其 处 理 的 情 况 。2.14.1.6 企 业 和 本 人 遵 守 国 家 财

20、 经 法 规 和 个 人 廉 洁 自 律 规 定 的 情 况 。2.14.1.7 需 要 向 审 计 组 说 明 的 其 他 情 况 。2.14.2 审 计 组 可 以 要 求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所 在 企 业 提 交 的 材 料 包 括 。2.14.2.1 公 司 章 程 、 管 理 制 度 、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2.14.2.2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任 期 内 上 级 管 理 部 门 、 国 资 部 门 下 达 的 与 企 业资 产 、 负 债 、 损 益 相 关 的 考 核 指 标 。2.14.2.3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21、人 员 任 期 内 历 年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 统 计 资 料 、 经 济 活 动 分 析 资 料 。 2.14.2.4 与 重 大 投 资 、 担 保 、 资 产 处 置 等 重 要 经 济 活 动 相 关 的 合 同 、 协 议 及 办 公 会 议 纪 要( 记 录 ) 、 档 案 等 资 料 。2.14.2.5 与 企 业 资 产 、 负 债 、 损 益 有 关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建 立 及 执 行 情 况 。2.14.2.6 有 关 经 济 遗 留 问 题 及 其 处 理 情 况 、 重 大 诉 讼 事 项 。2.14.2.7 有 关 经 济 管 理 监 督 部 门

22、对 企 业 的 检 查 报 告 、 处 理 意 见 和 社 会 审 计 机 构 、 内 部 审 计 机构 的 审 计 查 证 资 料 。2.14.2.8 审 计 组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它 资 料 。2.15 送 达 审 计 通 知 书 之 后 , 被 审 计 单 位 或 被 审 计 人 员 要 求 审 计 人 员 回 避 的 , 审 计 机 关 应 当 按照 回 避 制 度 的 规 定 , 重 新 组 成 审 计 组 , 并 在 实 施 审 计 三 日 前 送 达 审 计 通 知 书 。第 三 章 审 计 实 施 阶 段3.1 审 计 实 施 阶 段 是 审 计 组 依 据 审 计 实

23、施 方 案 , 对 被 审 计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所 在 企 业 的 资 产 、 负债 、 损 益 的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和 效 益 性 , 国 有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以 及 对 被 审 计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在 经 营活 动 中 有 无 重 大 决 策 失 误 、 严 重 损 失 浪 费 及 可 能 存 在 侵 占 国 有 资 产 、 违 反 领 导 人 员 廉 洁 规 定 和 其他 违 法 违 纪 等 问 题 , 进 行 检 查 和 初 步 评 价 , 收 集 、 判 断 审 计 证 据 和 编 制 审 计 日 记 、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提 出

24、审 计 报 告 及 审 计 报 告 征 求 被 审 计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和 被 审 计 企 业 意 见 的 过 程 。3.2 召 开 审 计 组 进 点 会 议 。 审 计 组 进 驻 被 审 计 企 业 时 , 审 计 机 关 应 与 干 部 管 理 部 门 一 起 , 召开 一 次 有 被 审 计 企 业 有 关 领 导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参 加 的 进 点 会 议 。 审 计 机 关 领 导 应 当 说 明 审 计 目 的和 依 据 , 通 报 工 作 程 序 、 审 计 范 围 、 审 计 内 容 、 参 审 人 员 、 审 计 场 所 、 实 施 时 间 、 审 计

25、 纪 律 、 举报 电 话 , 提 出 需 要 协 助 、 配 合 的 有 关 事 项 。 对 被 审 计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应 当 就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做 出 说 明 ,要 求 提 供 书 面 材 料 。 干 部 管 理 部 门 领 导 同 志 应 当 就 如 何 搞 好 审 计 工 作 问 题 提 出 具 体 要 求 。 3.3 审 计 组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和 工 作 需 要 , 以 召 开 座 谈 会 、 问 卷 调 查 、 个 别 询 问 等 调 查 方 式 ,深 入 了 解 被 审 计 企 业 和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的 有 关 情 况 。 调

26、查 的 对 象 一 般 包 括 被 审 计 国 有 企 业 领 导人 员 所 在 企 业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成 员 、 其 他 领 导 人 员 、 部 门 负 责 人 、 企 业 工 会 和 职 工 代 表 以 及 其 身边 的 工 作 人 员 等 。 通 过 调 查 , 听 取 他 们 对 本 企 业 经 营 、 管 理 、 效 益 等 其 他 方 面 问 题 的 看 法 , 对 被审 计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的 意 见 和 评 价 。3.4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测 试 。 审 计 组 应 当 按 照 审 计 实 施 方 案 , 对 被 审 计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制

27、度 进 行 健全 性 、 有 效 性 测 评 。 测 评 的 主 要 方 法 是 : 文 字 表 述 法 、 流 程 图 法 和 测 评 表 法 。 测 评 时 , 可 以 任 选一 种 方 法 , 也 可 以 几 种 方 法 同 时 并 用 。 根 据 测 评 结 果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修 改 审 计 实 施 方 案 , 进一 步 确 定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的 具 体 范 围 、 内 容 、 重 点 和 审 计 方 法 。 3.5 审 计 组 在 实 施 审 计 中 , 应 结 合 对 了 解 到 的 被 审 计 领 导 干 部 及 其 所 在 单 位 的 有

28、 关 情 况 和 内部 控 制 测 试 结 果 , 发 现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的 , 应 当 调 整 审 计 实 施 方 案 。3.5.1 审 计 实 施 方 案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情 况 不 相 适 应 的 。3.5.2 内 部 控 制 测 评 结 果 显 示 审 计 组 需 要 调 整 审 计 重 点 、 步 骤 和 方 法 的 。3.5.3 发 现 重 大 违 法 案 件 线 索 , 需 要 改 变 审 计 内 容 和 审 计 重 点 的 。3.5.4 审 计 范 围 受 到 限 制 , 不 能 正 常 开 展 工 作 的 。3.5.5 其 他 需 要 调 整 审 计 实 施

29、 方 案 的 。3.6 审 计 组 和 审 计 人 员 实 施 审 计 时 , 可 以 运 用 检 查 、 监 盘 、 观 察 、 查 询 及 函 证 、 计 算 、 分 析性 复 核 等 方 法 , 审 查 被 审 计 单 位 银 行 开 户 、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账 簿 、 会 计 报 表 , 查 阅 与 审 计 事 项 有关 的 文 件 、 资 料 , 检 查 现 金 、 实 物 、 有 价 证 券 和 被 审 计 单 位 运 用 电 子 计 算 机 管 理 财 务 收 支 的 财 务会 计 核 算 系 统 , 取 得 审 计 证 据 。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运 用 电 子

30、 计 算 机 管 理 财 务 收 支 的 财 务 会 计 核 算 系 统 ,可 以 采 取 复 制 、 拍 照 等 方 法 取 得 审 计 证 据 。 审 计 证 据 必 须 客 观 、 充 分 , 取 证 必 须 符 合 法 定 程 序 。3.6.1 审 计 人 员 向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调 查 询 问 时 取 得 的 审 计 证 据 , 应 当 有 提 供 者 的 签 名 和盖 章 , 不 能 取 得 提 供 者 签 名 和 盖 章 的 , 由 审 计 人 员 注 明 原 因 , 并 由 两 人 签 字 予 以 证 明 。 不 能 取 得签 名 或 者 盖 章 不 影 响

31、 事 实 存 在 的 , 该 审 计 证 据 仍 然 有 效 。3.6.2 审 计 组 长 应 当 对 审 计 人 员 收 集 审 计 证 据 工 作 进 行 督 导 , 并 对 审 计 证 据 进 行 审 核 。 发 现审 计 证 据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应 当 责 成 审 计 人 员 进 一 步 取 证 。3.7 审 计 人 员 实 施 审 计 时 , 应 当 对 审 计 实 施 方 案 中 分 工 负 责 审 计 事 项 的 审 计 过 程 、 运 用 专 业判 断 得 出 的 审 计 结 论 或 者 查 出 问 题 及 其 依 据 进 行 记 录 , 编 制 审 计 日 记 和

32、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3.7.1 审 计 人 员 应 当 在 实 施 审 计 过 程 中 逐 日 、 逐 项 编 写 审 计 日 记 , 真 实 、 完 整 地 记 录 实 施 审计 的 全 过 程 , 不 得 遗 漏 、 虚 构 、 隐 匿 、 毁 弃 , 其 他 人 不 得 删 改 。3.7.2 审 计 中 发 现 被 审 计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及 其 所 在 企 业 在 财 务 收 支 、 经 营 活 动 中 有 无 重 大 决 策失 误 、 严 重 损 失 浪 费 及 可 能 存 在 的 侵 占 国 有 资 产 、 违 反 领 导 人 员 廉 洁 规 定 和 其 他 违 法

33、 违 纪 等 问 题 ,以 及 对 审 计 结 论 有 重 要 影 响 的 审 计 事 项 , 审 计 人 员 应 当 在 编 写 审 计 日 记 的 基 础 上 , 编 制 审 计 工 作底 稿 。3.7.3 审 计 组 长 对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的 下 列 事 项 进 行 复 核 , 并 提 出 复 核 意 见 。3.7.3.1 审 计 实 施 方 案 确 定 的 审 计 事 项 是 否 执 行 。3.7.3.2 审 计 实 施 方 案 确 定 的 具 体 审 计 目 标 是 否 实 现 , 审 计 步 骤 和 方 法 是 否 执 行 。3.7.3.3 事 实 是 否 清 楚 。3.

34、7.3.4 获 取 的 审 计 证 据 是 否 充 分 、 适 当 。3.7.3.5 引 用 的 法 规 是 否 准 确 。3.7.3.6 审 计 结 论 是 否 恰 当 。3.7.3.7 其 他 有 关 重 要 事 项 。3.7.4 必 要 时 , 审 计 组 长 可 以 对 审 计 日 记 进 行 检 查 。3.8 审 计 组 实 施 审 计 结 束 前 , 由 审 计 组 长 或 其 指 定 的 审 计 人 员 , 应 对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和 审 计 证据 等 资 料 进 行 初 步 整 理 , 检 查 审 计 实 施 方 案 所 列 审 计 事 项 是 否 按 要 求 已 全

35、部 实 施 , 对 审 计 工 作 底稿 进 行 复 核 , 对 取 得 的 审 计 证 据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 对 审 计 事 项 进 行 初 步 评 价 , 并 与 被 审 计 企 业 领 导人 员 及 其 所 在 企 业 初 步 交 换 审 计 意 见 。3.9 审 计 组 实 施 审 计 后 , 由 审 计 组 长 或 其 指 定 的 审 计 人 员 , 在 对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及 相 关 资 料 进行 分 析 综 合 的 基 础 上 , 撰 写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报 告 。 审 计 报 告 经 审 计 组 集 体 讨 论 , 由 审 计 组 长 审核 定

36、 稿 。3.9.1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报 告 的 格 式 和 主 要 内 容 。3.9.1.1 标 题 。 关 于 *( 姓 名 ) 同 志 任 *( 单 位 名 称 和 职 务 ) 期 间 经 济 责 任 的 审 计 报 告 。3.9.1.2 主 送 。 主 送 单 位 为 派 出 审 计 组 的 审 计 机 关3.9.1.3 正 文 。 主 要 包 括 。3.9.1.3.1 导 言 。 主 要 是 概 要 说 明 审 计 的 依 据 , 审 计 范 围 、 内 容 、 方 式 和 起 止 时 间 , 延 伸 、追 溯 审 计 重 要 事 项 的

37、 情 况 , 以 及 被 审 计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及 其 所 在 企 业 配 合 审 计 工 作 的 情 况 。3.9.1.3.2 基 本 情 况 。 主 要 包 括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性 质 、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关 系 、 财务 核 算 方 式 、 企 业 会 计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任 职 期 间 、 审 计 期 间 ; 还 应 包 括 规 模 大 小 、 结 构 设 置 、 人员 结 构 、 经 营 范 围 和 方 式 ; 被 审 计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任 期 内 主 管 的 工 作 范 围 等 内 容 。3

38、.9.1.3.3 审 计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 主 要 包 括 重 大 经 济 决 策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立 、 健 全 和 执 行 ,财 务 收 支 的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和 效 益 性 , 国 有 资 产 的 管 理 、 使 用 及 保 值 增 值 ,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个人 执 行 廉 政 纪 律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3.9.1.3.4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指 令 中 或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任 期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委 托 书 中 特 别 指 定

39、 的 审 计 内 容 ;由 于 审 计 手 段 的 限 制 , 审 计 中 发 现 需 要 有 关 部 门进 一 步 查 证 的 疑 点 ; 审 计 过 程 中 , 被 审 计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和 单 位 自 行 纠 正 违 纪 违 规 问 题 情 况 。3.9.1.3.5 审 计 评 价 。 根 据 审 计 结 果 , 综 合 评 价 被 审 计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任 职 期 间 的 主 要 成绩 , 具 体 是 被 审 计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的 职 责 范 围 和 任 职 期 间 所 在 单 位 、 地 区 经 济 责 任 目 标 , 财 务收

40、支 目 标 、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 主 要 经 济 指 标 , 重 大 经 济 决 策 , 企 业 技 改 投 入 和 新 产 品 开 发 情 况 , 各项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等 方 面 取 得 的 成 绩 。 在 评 价 主 要 成 绩 的 基 础 上 , 还 要 指 出 被 审 计 国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应 承 担 主 管 责 任 或 直 接 责 任 ; 说 明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本 人 遵 纪 守 法 情 况 。3.9.1.3.6 审 计 建 议 。 对 审 计 查 实 的 被 审

41、计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违 法 违 纪 问 题 提 请 有 关 部 门 做出 行 政 处 理 处 罚 的 建 议 ; 针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存 在 的 问 题 , 提 出 改 进 管 理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的 建 设 性 意 见 ;对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完 善 政 策 、 规 范 管 理 的 建 议 ; 针 对 审 计 发 现 的 被 审 计 国 有 领 导 人员 或 其 他 人 员 有 关 违 法 违 纪 问 题 的 线 索 , 提 请 有 关 部 门 进 一 步 审 查 、 核 实 的 建 议 。3.9.1.3.7 落 款 。 *( 被

42、审 计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姓 名 ) 同 志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组 、 时 间 。3.10 审 计 组 根 据 各 业 务 组 的 审 计 汇 总 材 料 以 及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和 相 关 资 料 , 在 综 合 分 析 、 归 类整 理 、 核 实 的 基 础 上 , 撰 写 整 个 项 目 的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报 告 。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审 计 组 集 体讨 论 并 由 审 计 组 长 定 稿 。3.11 审 计 组 征 求 被 审 计 领 导 干 部 及 其 所 在 单 位 对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报 告 的

43、意 见 。3.11.1 被 审 计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及 其 所 在 企 业 自 收 到 审 计 报 告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没 有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的 , 视 同 无 异 议 , 并 由 审 计 组 写 出 书 面 说 明 , 两 人 签 字 予 以 证 明 。3.11.2 被 审 计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及 其 所 在 企 业 对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 审 计 组 应 当 进一 步 研 究 、 核 实 。 必 要 时 , 应 当 修 改 审 计 报 告 。 征 求 意 见

44、的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报 告 应 予 保 留 , 不 得 遗弃 、 增 删 或 者 修 改 。第 四 章 审 计 内 容4.1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应 在 企 业 资 产 、 负 债 、 损 益 的 真 实 、 合 法 、 效 益 情况 审 计 的 基 础 之 上 , 重 点 检 查 企 业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 企 业 经 济 效 益 状 况 、 企 业 重 大 经 营 决 策 得 失 情况 、 企 业 内 部 管 理 情 况 、 企 业 技 改 投 入 和 新 产 品 开 发 情 况 , 查 清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任 期

45、 内 所 在 企业 与 资 产 、 负 债 、 损 益 目 标 责 任 制 有 关 的 经 济 指 标 的 完 成 情 况 , 查 清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所 在 企 业及 其 本 人 遵 守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和 个 人 廉 洁 自 律 情 况 。 4.2 对 于 企 业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的 审 计 , 应 当 重 点 审 计 企 业 各 项 财 务 收 支 是 否 合 法 , 资 产 、 负 债 、所 有 者 权 益 、 收 入 、 费 用 、 利 润 核 算 和 会 计 报 表 的 编 制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财 会 法 规 的 规 定 。4.3 对 于 企

46、 业 经 济 效 益 的 审 计 , 应 当 在 查 明 企 业 会 计 信 息 真 实 性 的 基 础 上 , 重 点 审 计 企 业 财务 效 益 状 况 指 标 、 资 产 营 运 状 况 指 标 、 偿 债 能 力 状 况 指 标 、 发 展 能 力 状 况 指 标 、 社 会 贡 献 状 况 指标 五 个 方 面 。4.3.1 财 务 效 益 状 况 指 标 。4.3.1.1 国 有 资 本 保 值 增 值 率 和 任 期 年 均 国 有 资 本 保 值 增 值 率 。 两 个 指 标 结 合 使 用 , 分 别 反映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任 期 内 国 有 资 本 总 体 保

47、值 增 值 状 况 和 年 平 均 状 况 。计 算 公 式 分 别 为 :国 有 资 本 保 值 增 值 率 =期 ( 年 ) 末 所 有 者 权 益 期 ( 年 ) 初 所 有 者 权 益 ) 100当 财 政 ( 国 资 ) 部 门 有 统 一 的 年 度 国 有 资 本 保 值 增 值 标 准 或 有 相 应 的 考 核 指 标 时 , 应 逐 年 计算 国 有 资 本 保 值 增 值 率 并 与 之 对 比 。任 期 年 均 国 有 资 本 保 值 增 值 率 = 100n=任 职 年 限 ( 完 整 会 计 年 度 )在 计 算 期 末 所 有 者 权 益 时 , 对 于 下 列

48、因 素 应 作 调 整 。4.3.1.1.1 调 减 因 素 为 : 国 家 直 接 或 追 加 投 资 增 加 的 国 有 资 本 ; 政 府 无 偿 划 入 增 加 的 国 有 资本 ; 按 国 家 规 定 进 行 资 产 重 估 ( 评 估 ) 增 加 的 国 有 资 本 ; 按 国 家 规 定 进 行 清 产 核 资 增 加 的 国 有 资本 ; 住 房 周 转 金 转 入 增 加 的 国 有 资 本 ; 接 受 捐 赠 增 加 的 国 有 资 本 ;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进 行 “债权 转 股 权 ”增 加 的 国 有 资 本 ;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确 定 的 其 他

49、客 观 因 素 增 加 的 国 有 资 本 ;非 任 期内 因 素 造 成 增 加 的 国 有 资 本 。4.3.1.1.2 调 增 因 素 为 : 经 专 项 批 准 核 减 的 国 有 资 本 ; 政 府 无 偿 划 出 或 分 立 核 减 的 国 有 资 本 ;按 国 家 规 定 进 行 资 产 重 估 ( 评 估 ) 核 减 的 国 有 资 本 ; 按 国 家 规 定 进 行 清 产 核 资 核 减 的 国 有 资 本 ;因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而 核 减 的 国 有 资 本 ;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确 定 的 其 他 客 观 因 素 减 少 的 国 有资 本 ; 非 任 期 内 因 素 造 成 减 少 的 国 有 资 本 。4.3.1.2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和 任 期 年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两 个 指 标 结 合 使 用 , 反 映 投 入 企 业 的 资 本获 取 净 收 益 的 能 力 , 是 评 价 企 业 资 本 经 营 综 合 效 益 的 核 心 指 标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用 于 表 示 逐 年 水 平 ,任 期 年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用 于 表 示 任 期 内 各 年 的 平 均 水 平 。 非 完 整 会 计 年 度 不 纳 入 计 算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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