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义县人民政府文件县府发200921 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县南楠公路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南白、三岔、尚嵇镇人民政府: 遵义县南楠公路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遵义县南楠公路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南楠公路(南白至楠木渡)改造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拆迁人为南白、三岔、尚嵇镇人民政府,各自负责辖区内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被拆迁人指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产
2、权人。 一、征地补偿标准 (一)耕地。 1稻田(含鱼塘、藕塘、山塘、水库、水池等)。南白镇区域每亩补偿 23256 元(含土地补偿费12920 元、安置补助费 9044 元、青苗补偿费 1292 元);三岔、尚嵇镇区域每亩补偿 21222 元(含土地补偿费 11790 元、安置补助费 8253 元、青苗补偿费 1179 元)。 2旱地。南白镇区域每亩补偿 13974 元(含土地补偿费 6576 元、安置补助费 6576 元、青苗补偿费822 元);三岔、尚嵇镇区域每亩补偿 12291 元(含土地补偿费 5784 元、安置补助费 5784 元、青苗补偿费 723 元)。 3林地(含经济林地、乔木
3、林地、竹林、园地、灌木林地、疏林地、迹地、牧草地、苗圃、果园)。南白镇区域每亩补偿 8220 元;三岔、尚嵇镇区域每亩补偿 7230 元。 (二)未利用地(宜林荒山、荒地)。南白镇区域每亩补偿 3288 元;三岔、尚嵇镇区域每亩补偿2892 元。 (三)建设用地。 1宅基地、院坝及建筑物、构筑物滴水占地等。南白镇区域每亩补偿 21964 元(含土地补偿费12920 元、安置补助费 9044 元);三岔、尚嵇镇区域每亩补偿 20043 元(含土地补偿费 11790 元,安置补助费 8253 元)。 2其它建设用地(指机耕道、公共道路等)。南白镇区域每亩补偿 14212 元(含土地补偿费 6460
4、 元,安置补助费 7752 元);三岔、尚嵇镇区域每亩补偿 12969 元(含土地补偿费 5895 元,安置补助费 7074元)。 二、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砖混结构住房每平方米补偿 340 元。 2砖木结构住房每平方米补偿 270 元。 3木结构住房每平方米补偿 250 元。 4干打垒、土墙住房每平方米补偿 110 元。 5简易棚(主要建筑材料为石棉瓦、玻纤瓦等材料,围护结构不完整)每平方米补偿 40 元;其他简易棚每平方米补偿 8 元。 6其他附属房(指杂房、畜圈、烤烟房、配电房、阁楼、炮楼、抽水房)。层高在 1.2 米以上不足2.2 米的(不含天楼)按上述结构房屋的
5、50%折算补偿, 1.2 米以下的不予补偿;层高在 2.2 米以上的阁楼、炮楼,属砖混或砖木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 210 元,属土木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 180 元。 (二)附属设施、构筑物补偿标准。 1水泥地坪(主要指房前晒坝)。水泥地坪、细石料地坪、面砖地坪类每平方米补偿 20 元;其它类型每平方米补偿 5 元。 2堡坎、围墙。混凝土、砖石混类每立方米补偿 90 元;干砌、石灰浆砌类每立方米补偿 60 元;土质类每立方米补偿 40 元。水池、花池、粪池、花台按此标准执行(按砌体计算)。房屋前的堡坎(1 米以内)和田土中的堡坎不予补偿。 3沼气池。每口补偿 2000 元。 4护栏。每米补偿 50
6、 元,房屋凉台的护栏不予补偿。 5室内永久性灶台。大理石灶台每套补偿 500 元,其他每套补偿 300 元。 6坟墓。料石坟每个补偿 300 元;毛石坟每个补偿 250 元;土坟每个补偿 200 元。坟墓有碑的每个增加 100 元;迁入公墓的每个增加 500 元。无主坟在坟墓拆迁公告期满后由所辖的村、居负责迁入公墓。 7瓷砖。外墙瓷砖每平方米补偿 30 元,水泥清光外墙每平方米补偿 20 元,均按实际面积计算;青水墙不进行补偿。 8室内装修。视装修质量按每平方米 2060 元进行补偿。铝合金门窗每平方米补偿 80 元 。 (三)其它拆迁补偿标准。 1座机电话每门补偿 58 元。 2电视用户每套
7、补偿 150 元. 3照明设施每户补偿 300 元。 4自来水设施每户补偿 200 元。 5砖、瓦窑不予补偿。 6违法违章建筑和超期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合法的临时建筑可根据建筑成本除以批准使用年限后所剩余残值给予适当补偿。 (四)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补助标准。 1搬家补助费按住房面积每平方米 4 元计算;畜圈、杂房按每平方米 2 元计算,简易棚不予补助。 2被拆迁人的周转过渡房屋由个人自找,周转过渡期为房屋拆迁协议签定之日起 12 个月。周转过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 1.5 元计发,最低不得少于 100 元。 3设立拆迁房屋进度奖。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之日起,15 天内搬迁、拆除完
8、毕的,按被拆迁的住房面积每平方米 5 元奖励,最低奖励标准为每户 800 元(户主以 2009 年 5 月 1 日前当地派出所的户口为准);15 天后拆迁的不予奖励;30 天后没有拆迁的由拆迁人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五)水电设施补偿。 南楠公路的征地拆迁涉及的水电设施,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国铝业遵义氧化铝项目水电设施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县府办发200793 号)文件执行。 三、林木补偿标准 (一)经济林木(油桐、乌桕、杜仲、厚朴、漆树、棕榈等)。胸径 25 厘米以上的每株补偿 50 元;胸径 1024 厘米的每株补偿 30 元;胸径 59 厘米的每株补偿 10 元;胸径 24 厘米的每株
9、补偿 5 元;胸径 2 厘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二)用材林木。胸径 25 厘米以上的每株补偿 40 元;胸径 1024 厘米的每株补偿 20 元;胸径59 厘米的每株补偿 10 元;胸径 4 厘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三)果树。胸径 25 厘米以上的每株补偿 100 元;胸径 1024 厘米的每株补偿 80 元;胸径 59 厘米的每株补偿 50 元;花椒、独窝带架葡萄以不同胸径类型增加二分之一倍补偿;胸径 1 厘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四)竹类。胸径 3 厘米以上,苦竹每根补偿 1.5 元,慈竹每根补偿 2 元,斑竹每根补偿 3 元。成片或成笼但胸径不足 3 厘米的酌情补偿。 (五)茶树。零星茶树
10、大笼(50 株以上)每笼补偿 80 元;中笼(3050 株)每笼补偿 50 元;小笼(30 株以下)每笼补偿 30 元;5 株以下的酌情补偿。成片茶树 13 年的每亩补偿 2000 元;45 年的每亩补偿 2500 元;5 年以上的每亩补偿 5000 元。 (六)杨梅。胸径 25 厘米(大)以上的每株补偿 300 元;胸径 1024 厘米(中)的每株补偿 200 元;胸径 59 厘米(小)的每株补偿 100 元;14 厘米(幼)的每株补偿 50 元;胸径小于 1 厘米的不予补偿。 (七)幼苗、灌木林和花卉类不予补偿。 四、炮损补偿标准 (一)砖混结构房。 1屋顶表面受损裂缝采取二布三油处理的,
11、每平方米补偿 30 元。 2屋内顶面受损补缺刷浆,每平方米补偿 10 元。 3室内外墙身轻微裂缝修缮刷浆,每平方米补偿 15 元。 4主体墙身受损裂缝,每平方米补偿 200 元。 (二)砖木结构瓦面房。 1石棉瓦大波型每张补偿 30 元,小波型每张补偿 25 元。 2小青瓦受损补漏,每平方米补偿 30 元。 3普通水泥瓦受损,每平方米补偿 30 元。 4檩子受损更换,每根补偿 80 元。 5椽皮断损更换,每块补偿 10 元。 6木楼板受损更换,每平方米补偿 30 元。 (三)普通照明线。 1进线 4 平方毫米双线(铝芯)每米补偿 4 元。 2进线 6 平方毫米双线(铝芯)每米补偿 6 元。 3
12、进线 10 平方毫米双线(铝芯)每米补偿 8 元。 4进线 15 平方毫米双线(铝芯)每米补偿 12 元。 5进线 25 平方毫米双线(铝芯)每米补偿 15 元。 6更换木杆每根补偿 150 元。 以上各类线、杆的补偿含配件在内。 (四)供水设施。 1“3/4”镀锌管(含配件)每米补偿 15 元。 2“1/2”镀锌管(含配件)每米补偿 12 元。 (五)畜厩厕所补偿。 参照上述同类住宅标准,补偿费下浮 30%执行。 (六)各类构造物补偿。 1室内外水泥地面裂缝每平方米补偿 15 元。 2住宅标准门带风窗的,每樘补偿 120 元,不带风窗的每樘补偿 80 元。 3标准窗子(含玻璃、油漆)每平方米
13、补偿 60 元。 4门窗玻璃每平方米补偿 10 元。 5住宅堡坎(含浆砌、干砌、水泥砂浆嵌缝)每平方米补偿 60 元。 五、被拆迁户的安置 (一)失地安置方案。 1货币安置。在县城规划区内的房屋可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县城规划区外,对失地率在 30以下的被征地农户或失地后有一定技术或有条件经商的被征地农户,可实行货币安置,将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实物补偿等费用一次性发给被征地户,被征地户自主择业安置。 2农业生产安置。对失地率大于 50的农户,若仍愿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由政府统一协调,将其它集体的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按其失地的同等数量调整
14、给被征地户,让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并收回相应征地面积的征用土地补偿费用,交给原承包土地的单位或农户。被安置户若与其它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不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土地承包户协商,该农户自愿将其承包地转包给被安置户的,按政府制定的土地流转价自愿协商流转,两者的土地流转承包、房屋转让价格自行协商,政府不予另行补偿。 3保险安置。对失地量较大,且年龄在 40 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鼓励其在应得的征地补偿费中拿出部分,以个体形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商业保险。 (二)拆迁安置方案。 1凡因本项目涉及的被拆迁农户,原则上在本村范围内就近分散安置。 2被拆迁户新选宅基地,按个人建房的法规要求申报审批。
15、县镇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及时为其办理建房手续。 3被拆迁户新建住房的占地补偿费用由个人承担,有关税费政府依法予以减免。新建住房原则上建成黔北民居式样。符合黔北民居建设要求的,由镇政府按规定申报到县新农办予以黔北民居建设补贴。 4被拆迁户拆迁(新建)房屋,安全责任自负。 六、补偿原则与方法 (一)征地拆迁按权属关系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被征地拆迁单位和被征地拆迁户的征拆数据和补偿标准经公示无误后,由拆迁人一次性发放给被拆迁人。 (二)拆迁人各自负责本辖区内公路占地拆迁面积和数量的测量、计算、登记、核实,并将测量的数据资料报南楠公路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核对认定后,由各拆迁人统
16、一进行发放相关补偿费用。 七、其它有关事项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水利、人畜饮水、机耕道、上山便道等涉农设施的,由施工单位及时恢复和补偿,且不低于原标准和规模,镇政府负责协调并督促落实。 (二)公路红线外用地不能恢复的,如施工便道、拌货场等可参照红线内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以使用的期限和年产值的 1 倍为依据,按用地年限逐年补偿,使用年限按年历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按农作物的大小季进行测算,占用大季作物按年产值的 70%计算,占用小季作物按年产值的 30%计算);超过半年不足 1 年的,按 1 年计算。 (四)因该项目建设无法恢复水源的水田改为旱作的,按稻田
17、和旱地年产值差额的 4 倍一次性补偿。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适当补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对该地进行评估,再扣除已使用年限的费用后,对被拆迁人依法补偿。 (六)对非住宅房(商业用房、生产用房)性质的认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权属证书所载性质及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进行综合认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土地手续、规划准建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进行综合认定。 (七)在公告期限内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拆迁人按照征收土地的补偿程序办理,补偿提存后,依法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 (八)因施工放炮造成周围房屋及构筑物损坏
18、的,由镇政府、项目办牵头,施工单位按照炮损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对房屋是否炮损及炮损程度有争议的,应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原房设计单位鉴定后,按鉴定意见补偿;经鉴定部门鉴定仍有争议的,应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施工放炮造成人畜伤亡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九)影响和阻碍南楠公路征地拆迁工作正常开展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由各拆迁人组织国土所、村委会和权属争议当事人进行丈量、核实,补偿费用由拆迁人统一专户保管,待权属确定后凭有效法律文书进行领取,但权属争议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工程施工。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土地单位、拆迁人和被征收土地单位、被拆迁人以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二九年五月十八日